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1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芬蘭
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
律師
上列被告因
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
偵字第159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芬蘭犯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
背信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王芬蘭自民國92年10月間起,任職「甲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臺中市○○區○○路251之1號,從事運動器材及相
關零件生產、銷售等業務,下稱甲尚公司)擔任船務,負責
依甲尚公司之出貨排程表,安排訂艙、托運及出口報關等業
務,係為甲尚公司處理事務之人。
嗣甲尚公司因客戶訂單大
幅減少,遂於98年6月6日決定將王芬蘭列入資遣員工名單,
並由該公司業務組長邱詔暖於同年月8日告知王芬蘭須於1個
月內離職,
詎王芬蘭得知此事後,心生不滿,而分別為下列
行為:
(一)王芬蘭明知以甲尚公司交予其業務上使用之電腦所製作及
存載「Booking資料」、「報關資料」、「進出報關排程
明細.xls」、「快遞」、「基隆散貨進口報單.pdf」等檔
案資料,均係甲尚公司所有電磁紀錄,於其離職前應妥善
保存並辦理交接,竟基於無故刪除甲尚公司電腦之電磁紀
錄之
接續犯意,於98年6月8日至同年月11日上班時間內,
將前開電腦內所存載上開電磁紀錄悉數刪除,致生損害於
甲尚公司。
(二)王芬蘭明知甲尚公司所生產製造NS300X肌肉訓練機74臺,
係Nautilus公司向甲尚公司訂購,並指定由Hyundai船公
司運送,預計裝船後運送至荷蘭鹿特丹交予Nautilus公司
之貨物(下稱「甲批貨物」);另甲尚公司委託立欣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欣公司)生產製造有氧跑步機臺零
件(包括左扶手、右扶手、移動把手,合計1164箱),係
Precor公司向甲尚公司訂購,並指定由MOL船公司運送,
預計裝船後運送至美國西雅圖交予Precor公司之貨物(下
稱「乙批貨物」),竟
意圖損害甲尚公司之利益,利用職
務之便,以
故意將運載下列2批貨物之船公司對調,使其
運送發生
錯誤之方式,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1.王芬蘭明知其委託東易托運行於98年6月4日向Hyundai船
公司所領取貨櫃號碼HDMU0000000號並放置在甲尚公司之
空櫃,係預計裝載「甲批貨物」運往荷蘭鹿特丹,王芬蘭
卻於同年月9日,指示東易托運行退還該空櫃,且於同年
月8日另委託東易托運行先向MOL船公司領取貨櫃號碼TTNU
0000000號空櫃放置在甲尚公司,並指示不知情之甲尚公
司員工莊仁志將「甲批貨物」裝櫃後,再於同年月11日將
上開貨櫃拖運至貨櫃場入關準備運往美國西雅圖。
2.王芬蘭明知立欣公司依其所提供領櫃資料,原委託松易托
運行於98年6月3日向MOL船公司領取貨櫃號碼MOFU0000000
(
起訴書誤載為「MOFU00000000」,應予更正)號並放置
在立欣公司之空櫃,係預計裝載「乙批貨物」運往美國西
雅圖,王芬蘭卻於同年月8日向不知情之立欣公司人員丁
惠燕謊稱先前領櫃資料有誤,須將原領取空櫃退還,丁惠
燕隨即依指示於同年月9日退還前開空櫃,且王芬蘭於同
年月8日另委託松進托運行先向Hyundai船公司領取貨櫃號
碼HDMU0000000號空櫃,並於
翌日(即9日)將該空櫃送至
立欣公司,指示立欣公司將「乙批貨物」裝櫃後,再於同
年月9日(
起訴書誤載為「11日」,應予更正)將上開貨
櫃拖運至貨櫃場裝船欲運往荷蘭鹿特丹。
嗣後,甲尚公司
發現錯誤,隨即辦理退回前開貨櫃相關事宜並支出相關費
用,而受有財產上損害(當時貨櫃號碼HDMU0000000號貨
櫃已在海運途中,貨櫃號碼TTNU0000000號貨櫃則已結關
後在高雄待運)。
二、案經甲尚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
理 由
甲、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及理由:
壹、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
證據方法(
包括
證人之證述及文書等證據),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
告王芬蘭與其辯護人,被告王芬蘭與其辯護人均未對
證據能
力表示意見(見本院100年9月15日審判筆錄),
揆諸前揭說
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等證人之證述及文
書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做為證據之情事,自具有
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合先敘明。
貳、
訊據被告王芬蘭
矢口否認有何無故刪除電磁紀錄、背信等
犯
行,並以辯稱:一、關於電磁紀錄部分:(一)伊習慣與報
關行核對,把正確文件交給業務員後,就會刪除電腦紀錄,
因為報關行所提供是草稿,伊與報關行核對發票、包裝單、
提單、報單等資料後,就把整套文件交給業務員,所以伊認
為電腦紀錄已經不需要,就刪除掉。(二)甲尚公司和客戶
往來,從訂單到收款都是用E-MAIL聯絡,資料會做備份。「
Booking資料」是船公司給伊的SO(訂艙、領櫃資料,下同
),伊收到後印出來放在檔案夾,伊做好報關資料傳給報關
行並印出來,放在檔案夾,報關行會把報單和報關文件、國
外文件傳給伊,伊把這些文件交給業務員核對,再跟報關行
確認,船公司傳給伊的提單,伊也要給業務員核對,核對後
報關行把資料
正本寄給公司,伊將資料交給會計請款,其餘
資料是伊個人辦理業務的資料,業務都不會來看,亦非屬甲
尚公司必要使用資料,對甲尚公司無損害
之虞。(三)伊有
刪除「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RFd6b3fd.TMP」、「進出報
關排程明細.xls~RF1fbf74.TMP」、「基隆散貨進口報單.
pdf」等3個檔案資料,其餘檔案資料伊沒有刪除。且伊於98
年6月9、10日有離開位置,回來時候有業務在使用伊的電腦
,業務可以用自己密碼進去看伊的電腦。二、關於貨櫃部分
:(一)伊會依照業務員所交付出貨表向船公司要SO,於98
年6月6日發現資料夾有2張SO夾在一起,直覺怕重複傳真給
立欣公司和東易公司,馬上打電話詢問立欣公司已否裝貨,
立欣公司表示尚未裝櫃,遂告知立欣公司可能有錯,請等一
下,因當時已經5點多快要下班了,想星期一再處理,立欣
公司人員丁惠燕於星期一早上打電話給伊,表示要裝貨櫃了
,請快一點,所以伊向她詢問貨櫃號碼,並就馬上詢問東易
托運行所領取貨櫃號碼,結果兩家所說貨櫃號碼不一樣,伊
心想出錯了,又怕別人知道,想要改正錯誤,所以特地找更
便宜的松進拖車,再拉1個空櫃給立欣公司,
原本想要把立
欣公司的貨櫃拉回來給甲尚公司用,再把甲尚公司已經領的
貨櫃退掉,但丁惠燕說這樣會有另外的拖車費、板費、延滯
費,伊就想再重領1個貨櫃給甲尚公司,整個過程伊有疏失
,沒有再和船公司確認,但不
是故意的,伊不知道有錯,是
接到法院
傳票,知道甲尚公司告伊,才知道這樣的事情。(
二)從他字卷第10頁、第11頁
所載航次相同、船名不同,可
見同1張SO可以領2次貨櫃,且MOL只是船務部門,並非船公
司,每個船公司都有屬於自己的貨櫃,有不同的英文代號,
所以不可能用櫃號來區分船公司,況TTNU0000000號貨櫃是
船公司向專門出租貨櫃公司租用的,所以不可能用櫃號判斷
船公司,足認邱詔暖於證述內容與卷內證據不符。(三)伊
請全順代付費用給松進,到月底請款之前,伊再自己付錢給
全順。伊沒有向莊仁志借相機,伊於6月11日下午1點半離開
公司,是在莊仁志休假之前。三、妨害電腦使用罪是針對駭
客行為作處罰,應指他人電腦,本件電腦是被告使用的電腦
,並非他人電腦,且起訴書所載資料是表格化,有備份,未
造成損害。至於貨櫃部分,被告只是助理,要處理5、6位業
務員所交代工作,忙中有錯,不能以時間點來認定被告有故
意,MOL只是船務承攬部門,並非船公司,不是跟固定的船
公司,資料都是用E-MAIL或傳真,不是面交,所以也有出錯
的可能性,被告辯稱並非故意不無可能,所以不構成背信罪
云云。
參、經查:
一、關於上開犯罪事實一(一)刪除甲尚公司交予其業務上使用
之電腦內所存載檔案資料部分:
(一)證人即甲尚公司業務組長邱詔暖於99年11月17日偵訊時
具
結證稱:(被告在公司的業務?)她是做船務的,她負責
將公司生產的貨物(運動器材)出口到國外去,她從92年
10月進來公司就是做船務。(被告所負責的船務部分之流
程?)客戶下訂單後由公司生產,生產後由船務人員安排
出貨,公司有出貨排程表,也就是何時該出何種貨及數量
等,被告應該依照排程表按指定時間及客戶指定船公司訂
艙,船公司會有1張訂艙確認單,用傳真或電子郵件回傳
公司,由船務人員收取確認單後再傳給拖車公司,拖車公
司會去貨櫃場領空櫃到公司或廠商那裡去裝櫃準備出貨,
裝完櫃後會聯絡拖車公司將貨櫃交回指定貨櫃場,之後船
務人員必須準備報關資料,報關出口。(哪1批貨出口到
何處是依據何種資料認定?)排程表是以客戶來分類,所
以主要是以排程表為依據,且每個客戶都有指定船公司。
(本案被告是何時決定將她裁員?)是98年6月6日決定將
被告裁員。(何時告知被告要裁員的事?)是98年6月8日
那天下午
告訴她的。(要裁員的事情公司內部是否有先傳
出?)伊不清楚,因為伊也是98年6月6日開會才得知公司
要將被告裁員。(要將被告裁員的時間是否開會決定的?
)因為是依照勞基法,所以在98年6月8日通知被告起算1
個月要請被告離職。(當時的情形?)伊在跟她談資遣時
,被告有說要謀職假,公司有考慮到被告當時可能會心情
不好,所以有給被告更多時間去找其他工作,之後被告算
一算時間,說再來工作3、4天,就想去找新工作,伊說交
接完就沒問題,最後再大約1個星期將工作交接完,被告
就沒有再來公司了,當時公司也同意被告的要求,將當月
的薪水,算到預定離職日,在被告最後1天來公司時也就
是98年6月11日提早交給她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950號偵查卷第8至9頁)。
(二)證人邱詔暖於100年8月17日本院審理時具
結證稱:(在工
作隸屬上,你和被告是什麼關係?)伊是被告的上級,因
為被告擔任船務工作是隸屬於業務之下。(船務工作在你
們公司主要負責什麼業務?)貨物的進出口出貨,業務接
到訂單之後,會下單到工廠生產,工廠生產完成後就會通
知船務進行出貨的工作,船務會依據業務的指示安排出貨
,船務會去訂艙,再依訂艙通知安排託運公司的拖車,拖
車會到貨櫃場拿空櫃,再把空櫃送到工廠裝貨,裝貨之後
船務就要作報關資料,再把報關資料傳到報關行,託運公
司會把裝完貨的貨櫃送到貨櫃場等候裝船。出貨排程表是
業務下訂單到工廠的時候,就已經排定生產出貨的排程。
(出貨排程表是何人製作?)是業務做的。(船務訂艙之
後會拿到訂艙通知,船務將之要交給誰?)船務傳真給拖
車公司後歸檔。(拖車公司到貨櫃場領貨櫃是否需要出具
任何文件?)出具訂艙通知傳真即可。(SO是何物?)是
訂艙通知。(貨物裝櫃後是否要先拍照?)包裝人員將貨
物裝入貨櫃後要拍照,目的是確認貨物都有入櫃,並要拍
到貨櫃的櫃號。(船務在他所掌管的電腦檔案中,下列電
腦資料用途為何?一、Booking資料。二、報關資料。三
、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四、進出報關排程明細.TMP。
五、快遞。六、基隆散貨進口報單.pdf。七、已備零件)
一、「Booking資料」是船公司給公司的訂艙單留底。這
份資料除了船務之外沒有其他人保管。二、「報關資料」
是在電腦上用EXCEL打的,打完之後會送給報關行,公司
要求要留存,其目的為要核對報關資料和海關給公司的申
報單是否有錯誤,報關資料也是只有船務保管。三、「進
出報關排程明細.xls」這份資料就是將訂艙單及所有出貨
紀錄排在一起,這是彙總的紀錄,沒有分年份而是依序一
直記載上去。其留存目的為確認出貨有無訂艙、領交櫃時
間、櫃號、封條號、出貨客戶和產品的簡單明細。這份資
料也是只有船務負責保管。四、「進出報關排程明細.TMP
」這只是暫存檔。五、「快遞」是公司要快遞樣品到國外
,要填寫申報單,寄東西到國外要填寫發票,那張發票就
可以當作報關單,留存目的是要追蹤寄什麼東西到國外。
這份資料也是只有船務在保管。六、「基隆散貨進口報單
.pdf」這只是海關的報單,就是進出口申報完後海關會給
公司報單,報單要留存因為會計要對帳,這份資料除了船
務保管之外,會計也會有。七、「已備零件」伊沒有印象
,應該是被告自己工作處理用的,出貨時要在零件上貼標
籤,這個沒有留存的必要。(你們是何時發現上開這些檔
案被刪除?)是因為要去查資料,第一時間發現進不去,
後來用業務的使用者名稱進去看,進去之後才發現資料不
見了。(是何時發現資料不見了?)伊於6月8日告知被告
離職的事情,被告於6月11日下午離職,伊是當天下午5、
6點去看電腦,發現資料不見。(你是何時告知被告她被
裁員?)6月8日告知被告,公司是6月6日決定要裁員,6
月6日時伊就知道被告要被裁員。(6月6日要裁員你有去
開會嗎?)伊沒有去開會,伊是被告知。(6月8日你告訴
被告要被裁員,她如何回應?)伊去找她,還沒講話,被
告就說「你不用說,我都知道了」。(你於6月8日當天有
無告知被告被裁員的事?)有,伊還是有告知。(她如何
回應?)她說她早就知道了,其實之前她也有想過要離職
,只是一直沒有離職。(你有無問她為何會知道?)被告
沒有說。(上開被刪除的檔案你們公司如何處理?)因為
EXCEL表公司自己重建資料。Booking資料無法重建,其他
的表伊公司自己重建新資料,只是歷史資料因為被刪除,
所以無法重新製作。(貴公司有幾位業務?)包含伊在內
有5位。(是否每個業務都可以交派工作給被告?)是的
。(公司電腦有無內部網路?)有。(相關資料是否會上
傳到伺服器?)資管人員說有提供1個伺服器,要自己備
份。(上開被刪除的電腦資料,被告是主動製作還是依照
何人的指示製作?)是公司規定要做的。(上開資料製作
完畢有無主管加以核對?)沒有。(如果不用核對,如何
知道有無製作正確?)早期有核對,之後被告很有經驗,
就沒有再核對了。(被告製作完畢上開資料後有無必要交
給主管審閱?)以前有要求,後來就直接傳給報關行。(
如果被告沒有製作這些表格,公司有無辦法查知?)被告
如果不製作這些資料就無法出貨。(上開遭刪除資料,若
被告一開始就沒有製作,公司有無辦法查知?)「Bookin
g資料」沒有製作的話沒有辦法查知。「報關資料」不可
能不作,要製作報關資料才可能傳資料給報關行申報,「
進出報關排程明細」也是一定要作,因為出完貨後負責的
業務會進去看,確認有無出貨,「快遞」資料沒有備份,
所以公司不會發現。「基隆散貨進口報單.pdf」被告如果
沒有存檔,公司不會發現。(你說進出報關排程明細會有
人查閱,請問如何查閱?)該檔案有設分享,業務的權限
比較高,可以進去看。(業務人員如果查核被告所製作的
紀錄,能否作刪除或修改的工作?)應該是可以。(上開
遭刪除資料哪些是被告要手工作鍵入?哪些是把既有的電
子檔存檔?)「Booking資料」是存檔,不用自行製作,
「報關資料」是要鍵入的,「進出報關排程明細」也是要
鍵入,「快遞」資料也是要鍵入,「基隆散貨進口報單.
pdf」是單純存檔,「已備零件」這個伊不清楚。(需要
手工鍵入的部分,被告是在何時鍵入?)貨櫃須海關放行
才能出去,相關報關文件是空櫃到公司的時候被告就要開
始製作,這是「報關資料」的部分,「進出口排程明細」
必須在貨櫃離開公司之前要將櫃號、封條號鍵入,「快遞
」資料是在樣品或零件送出去之前就要鍵入。(你剛剛說
業務有比較高的權限可以進入被告電腦檔案瀏覽,為何業
務需要進去瀏覽?)因為伊會進去看進出口排程明細,要
將出貨訊息通知國外客戶,告知櫃號及到達時間。(你剛
剛提到業務可以進行刪減資料檔案,詳細情形為何?)伊
個人沒有刪除或修改過檔案,但是伊想業務有比較高的權
限應該可以刪除或修改。(業務可以更改整個檔嗎?)伊
不知道。(業務是用電腦連線還是到被告的電腦去看資料
?)業務用自己的電腦連線進入被告的檔案,但是被告的
電腦要開機,因為主機是設在被告的電腦。(你們有無將
被告製作的表格複製到你們個人的電腦使用,有無這種情
形?)沒有,因為像「快遞」文件被告製作完畢會直接E-
MAIL給業務等語,並具結證稱:(偵查中甲尚公司有提供
1臺電腦
扣案,這臺電腦由何人使用?)王芬蘭在使用。
(上開電腦除了王芬蘭可以使用,有無其他人可以使用?
)公司每個人都有1臺電腦,所以不會有其他人去用王芬
蘭的電腦。(上開已經遭刪除的資料,如何認定是遭誰刪
除的?)電腦都有設使用者名稱和帳號,要進去才能去異
動,因為伊沒有船務的帳號。(如你剛剛所述,上開遭刪
除的資料,船務和業務都有權進去瀏覽,要如何排除不是
業務所為而確實是被告所為?)業務要進去瀏覽必須是被
告的電腦有打開,因為主機是在被告的電腦裡,伊不曉得
業務的權限可否刪除,但伊本身沒有刪除過。(業務除了
進去瀏覽,有無刪除或修改的必要?)業務進去瀏覽的目
的只是要跟國外公司報告出貨的資料,沒有必要去變更。
(上開資料遭刪除後,對甲尚公司有任何影響嗎?)被刪
除的那段
期間有很大的影響,公司不確定哪些資料已經處
理完畢,要跟船公司詢問是否已經訂艙,然後報關的表格
要重新建立,已經出貨的部分要跟業務核對出貨資料,確
認有無出貨,再和報關行對帳等語(見本院卷第42至48頁
)。
(三)被告任職甲尚公司期間所使用電腦主機,經檢察官於偵查
中送臺中市警察局(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鑑定結
果,該電腦主機硬碟劃分為二,C槽有刪除相片檔,D槽僅
剩3個資料夾,其餘均遭刪除,遭刪除部分檔案如下:1.
「Booking資料」,最後存取日期為98年6月11日。2.「報
關資料」,最後存取日期為98年6月11日。3.「進出報關
排程明細.xls」,最後存取日期為98年6月9日。4.「進出
報關排程明細.xls~RFd6b3fd.TMP」,最後存取日期為98
年6月9日。5.「快遞」,最後存取日期為98年6月8日。6.
「基隆散貨進口報單.pdf」,最後存取日期為98年6月8日
。7.「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RF1fbf74.TMP」,最後存
取日期為98年6月6日。8.「已備零件」,最後存取日期為
98年6月6日
等情,有臺中市警察局電腦鑑驗報告在卷
可稽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3053號偵查卷
第42至49頁)。
(四)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請具體說明檢察官起訴
書所載電腦檔案,哪些是你刪除,哪些不是你刪除?)伊
有刪除「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RFd6b3fd.TMP」、「進
出報關排程明細.xls~RF1fbf74.TMP」、「基隆散貨進口
報單.pdf」3個檔案,其他沒有刪除等語,並供稱:(你
何時從甲尚公司離職?)伊做到98年6月11日中午,當天
一早伊去上班,甲尚公司就叫伊馬上走,到下午1、2點伊
就離開公司了。(你何時知道甲尚公司要叫你走?)6月8
日下午下班前,他們跟伊說1個月內離職,但是伊於6月11
日上班時,他們就叫伊當天馬上離職等語(見本院卷第18
頁背面及第19頁)。
(五)經核上開證人邱詔暖先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
已詳述被告任職甲尚公司期間所負責工作之內容、流程,
及其於98年6月8日告知被告須於1個月內離職,嗣於98年6
月11日下午被告離職後,發現電腦內資料不見等情,其先
後陳述內容大致相符,且關於被告離職過程,與上開被告
供述內容,大致相符,及關於發現甲尚公司電腦內資料不
見之時間,亦與前揭開電腦鑑驗報告所載上開檔案資料之
最後存取時間,大致相符,是上開證人邱詔暖證述內容,
應
堪採信。
(六)綜上,足認被告自92年10月間起任職甲尚公司,擔任船務
,負責依甲尚公司之出貨排程表,安排訂艙、托運及出口
報關等業務,而前開電腦主機則係甲尚公司交予被告以為
業務上使用,該電腦主機內所存載上開檔案資料,
乃由被
告負責保管,其中「Booking資料」係船公司交予甲尚公
司之訂艙資料,「報關資料」係甲尚公司交予報關行之報
關資料,需留存用以核對海關申報單所載內容是否有誤,
「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是訂艙、出貨之彙總紀錄,需
留存用以確認有無訂艙、領交櫃時間、櫃號、封條號、出
貨客戶及產品簡單明細,「快遞」係甲尚公司快遞樣品予
國外客戶之報關資料,需留存用以追蹤寄至國外樣品情形
,「基隆散貨進口報單.pdf」係海關交予甲尚公司之申報
單,需留存交予甲尚公司會計對帳,至於「進出報關排程
明細.TMP」則係暫存檔,「已備零件」係出貨時黏貼於零
件上標籤之相關資料,無留存之必要。嗣被告於98年6月8
日被告知須於1個月內離職,即於當日陸續刪除前開電腦
主機內存載檔案資料。
(七)綜上以析,前開電腦主機既係甲尚公司交予被告以為業務
上使用,該電腦主機及其內所存載上開檔案資料自均屬甲
尚公司所有,其中「Booking資料」、「報關資料」、「
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快遞」、「基隆散貨進口報
單.pdf」等檔案資料,係甲尚公司出口貨物及內部對帳所
需資料,一旦刪除勢必對甲尚公司之營運產生重大影響,
甲尚公司理當不會自行刪除而徒增困擾,再者,甲尚公司
之業務員雖得以連線方式進入前開被告所使用電腦主機瀏
覽上開檔案資料,然僅為確認貨物出口相關資料,以便告
知國外客戶,亦無刪除上開檔案資料之必要,反觀,被告
於98年6月8日被告知須於1個月內離職,理當妥善整理其
所保管資料以便辦理交接,卻於當日陸續刪除前開電腦主
機內所存載上開檔案資料,足見被告於98年6月8日得知須
於1個月內離職,因心生不滿,而自當日起陸續刪除前開
甲尚公司交予其業務上使用電腦主機內存載「Booking資
料」、「報關資料」、「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快
遞」、「基隆散貨進口報單.pdf」等檔案資料。
(八)上開「Booking資料」、「報關資料」、「進出報關排程
明細.xls」、「快遞」、「基隆散貨進口報單.pdf」等檔
案資料,係甲尚公司出口貨物及內部對帳所需資料等情已
如前述,且由上開證人邱詔暖證詞可知,甲尚公司發現前
開檔案資料遭刪除後,須再行確認已否訂艙、出貨及重新
建立報關表格並與報關行對帳等情,足見該等檔案資料遭
被告刪除後,對甲尚公司之營運已產生重大影響,致甲尚
公司受有損害。
二、關於上開犯罪事實一(二)以故意將運載甲、乙2批貨物之
船公司對調,使其運送發生錯誤之方式,而為違背其任務之
行為部分:
(一)甲、乙2批貨物運送發生錯誤,嗣甲尚公司發現時,貨櫃
號碼HDMU0000000號貨櫃已在海運途中,貨櫃號碼TTNU000
0000號貨櫃則已結關後在高雄待運,甲尚公司隨即辦理退
回前開貨櫃相關事宜並支出相關費用:
1.證人邱詔暖於99年11月17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本案被告
所弄錯的2筆貨為何?)1筆是要出到美國Precor,貨物的
內容是跑步機的零件,1筆是要出到歐洲荷蘭Nautilus,
貨物內容是肌肉訓練機的機臺成品。(這2筆貨是否有不
同的排程表?)有,是2家客戶的排表。(美國Precor的
貨是不是全部都是要出到美國?)是全部都是到美國,沒
有其他的地方。(歐洲荷蘭Nautilus的貨是不是也是全部
都是到歐洲?)不一定,也有到美國,但是到出貨到美國
的很少,大部分都是出到歐洲。(
告訴人公司的船務人員
有幾名?)只有被告1人。(所以在臺灣公司的出口船務
都是被告1個人處理?)對。(本案出口到美國Precor的
貨在被告弄錯之前,她是何時處理前1次也是美國Precor
的貨品?)(庭呈98年美國Precor排程表1份,附卷)按
照這個排程前1次出貨的時間是98年5月26日及98年6月2日
都有出貨。(妳們何時開始跟美國Precor有交易?)在伊
90年進公司之前,公司就有跟美國Precor交易了。(所以
被告92年進公司後就己經有接觸美國Precor的貨?)是。
(美國Precor的貨從妳進公司後是否全部出貨到美國?)
對等語(見上開99年度偵字第15950號偵查卷第9至10頁)
。
2.證人邱詔暖於100年8月17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甲尚
公司船務是否只負責出口?還是有負責進口?)公司主要
是出口貨物到國外,船務大部分是在做出口船務。(你們
作外銷,公司貨物運送報關等相關費用由何人負擔?)由
公司負擔。(你們出口、報關和運送公司運送是否就是你
們公司貨物成本的一部分?)是的。(SO訂艙通知由何人
負責?)國外公司會指定船公司,通常是找固定的船公司
,三井公司出船到西雅圖是固定1星期1班船,訂到船艙之
後會有訂艙通知。業務接到訂單就會告知預計何時出貨,
並將之排入業務的出貨排程裡面,公司會跟工廠訂貨,工
廠開始生產,快要好的時候,工廠會通知公司的船務,由
船務去訂艙。(訂艙單是由何人開立?)訂艙成功以後,
由船公司開立傳真到公司給船務。船務後續的動作就是把
訂艙單轉給託運公司,請託運公司拿訂艙單去跟貨櫃公司
領空櫃。(在上開這段程序裡面,你們公司除船務外有無
其他人可以代勞?)有船務在就是船務負責,如果船務請
假,就由業務接手。(在本案所發生的期間,即98年6月
初,甲尚公司要出NS300X肌肉訓練機到荷蘭鹿特丹,同一
時間,甲尚公司的下游廠商立欣公司要送跑步機零件到西
雅圖,除此以外,有無要出貨到其他地方?)沒有。(提
示98年他字第3053號甲尚公司的
告訴狀,該份告訴狀第3
頁提到6月11日被告最後上班日證人邱詔暖有詢問被告訂
艙情形,並請被告打開電腦「Booking資料」,當時電腦
中「Booking資料」EXCEL訂艙資料還存在,是否有這件事
?)有,因為被告有打開給伊看,伊要確認被告的工作程
度,才可以接手。(你當時看到最後1筆訂艙資料為何?
)伊不記得了,伊只是問被告哪些已經訂艙,哪些還沒有
訂,如果還沒有訂,要請其他業務趕快訂。(本件要出口
到荷蘭和西雅圖的貨物是哪個業務負責?)立欣公司的案
件是伊負責的,6月11日貨櫃已經出了,在被告還未離職
前,就已經知道了,因為6月11日被告跟伊講立欣的貨物
已經出貨了,她還會負責把荷蘭公司的貨也出貨完成,伊
只要就沒有出貨的部分接續完成即可。(你自己有無經手
訂艙、領櫃?1張訂艙單可否領2次貨櫃?)有,伊有經手
過,領櫃數目要依訂艙單上所寫的數目,如果寫2個貨櫃
就可以領2個貨櫃。(訂艙單上會寫哪些資料?)訂艙單
上面會寫貨櫃數量、船名和航次,還有結關日、開航日跟
抵達日,還會有領櫃代號,必須拿這個號碼去領貨櫃出來
。(1份訂艙單有無可能不同時間領2次貨櫃?)不行。去
領櫃的時候,櫃場那邊會將領櫃資料載入電腦。(SO的訂
艙單如果懷疑有發生錯誤要如何處理?)船務訂艙的時候
,就是按照船公司的定期航班去訂艙,除了代號外,其他
的東西都能確定,不會有錯誤。(如被告辯稱其手上有拿
到2張訂艙單,懷疑有錯誤,依貴公司的標準流程,要如
何處理?)船務要打電話給船公司確認訂艙資料有無錯誤
,如果錯誤的話,就要取消原來的訂艙資料重訂等語,並
具結證稱:(本件2批貨物運送發生錯誤,你是否知道中
間過程?)負責出荷蘭那批貨物的業務在6月12日要核對
出貨資料,他要調報關明細總表來核對出貨的櫃號、內容
物、出貨日期是否正確,他要調這份資料時發現找不到資
料,他後來想去找被告列印出來的放在資料夾的SO,就發
現資料夾裡面沒有列印出來的資料。(你們的訂艙單除了
在電腦裡面存檔外,另外要列印出來放在資料夾?)列印
出來比較好查對。(本件2批貨物運送發生錯誤,對於甲
尚公司有無造成任何損失?)出荷蘭的貨櫃在發現的時候
,已經運到香港去了,公司緊急跟船公司講,請船公司退
回臺灣,相關費用由甲尚公司支付。出西雅圖的貨櫃已經
到高雄準備裝船,也是通知船公司不要出貨,要退關,相
關費用也是甲尚公司支付。全部退回來後要重新出貨,出
貨遲延了兩個星期等語(見本院卷第46至48頁背面)。
3.車牌號碼00000號車輛於98年6月4日載運Hyundai(現代海
鋒)船公司貨櫃號碼HDMU0000000號空櫃至甲尚公司,嗣
於同年月9日上開空櫃經人退還Hyundai(現代海鋒)船公
司等情,有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貨櫃交替驗收單影本2
份
在卷可稽(見上開99年度他字第3053號偵查卷第7至8頁
)。
4.車牌號碼00000號車輛先於98年6月8日載運MOL船公司貨櫃
號碼TTNU0000000號空櫃至甲尚公司,
復於同年月11日將
上開貨櫃拖運至貨櫃場等情,有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
司臺中31W貨櫃集散站貨櫃(物)運送單、貨櫃交替驗收
單(EIR)、貨櫃交替驗收單(EIR)
暨過磅卸櫃准單等影
本各1份在卷可稽(見上開99年度他字第3053號偵查卷第9
至10頁)。
5.車牌號碼00000號車輛於98年6月3日載運MOL船公司貨櫃號
碼MOFU0000000號空櫃至立欣公司,嗣於同年月9日車牌號
碼00000號車輛載運上開空櫃退還MOL船公司等情,有中國
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31W貨櫃集散站貨櫃(物)運
送單、貨櫃交替驗收單(EIR)、貨櫃交替驗收單(EIR)
暨過磅卸櫃准單等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見上開99年度他
字第3053號偵查卷第11至12頁)。
6.車牌號碼00000號車輛先於98年6月8日載運Hyundai(現代
海鋒)船公司貨櫃號碼HDMU0000000號空櫃,復於同年月9
日將上開貨櫃拖運至貨櫃場等情,有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
司貨櫃交替驗收單、普林斯頓貨櫃交替驗收單(EIR)暨
過磅卸櫃准單等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見上開99年度他字
第3053號偵查卷第13至14頁)。
7.甲尚公司發現上開貨櫃運送發生錯誤時,貨櫃號碼HDMU00
00000號貨櫃已在海運途中,貨櫃號碼TTNU0000000號貨櫃
則已結關後在高雄待運,甲尚公司隨即辦理退回前開貨櫃
相關事宜並支出相關費用等情,有報備書影本2份、申請
書影本1份、貨櫃交替驗收單影本1份及中國貨櫃運輸股份
有限公司臺中貨櫃集散站貨櫃(物)運送單、貨櫃交替驗
收單(EIR)等影本各1份及全順報關行收費通知單影本2
份在卷可稽(見上開99年度他字第3053號偵查卷第15至18
頁、第77至78頁)。
8.經核上開證人邱詔暖先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
已詳述甲尚公司發現甲、乙2批貨物運送發生錯誤及辦理
退回前開貨櫃過程,其先後陳述內容大致相符,亦與上開
驗收單、運送單、准單、報備書、申請書等影本所載內容
,互核一致,是上開證人邱詔暖證述內容,
應堪採信。
9.綜上,足認Hyundai船公司貨櫃號碼HDMU0000000號空櫃於
98年6月4日經人領取並放置在甲尚公司後,復於同年月9
日經人退還該空櫃;MOL船公司貨櫃號碼MOFU0000000號空
櫃於98年6月3日經人領取並放置在立欣公司後,復於同年
月9日經人退還該空櫃。另於98年6月8日經人分別向Hyund
ai船公司領取貨櫃號碼HDMU0000000號空櫃,及向MOL船公
司領取貨櫃號碼TTNU0000000號空櫃,並先後於同年月9日
、同年月11日將上開貨櫃拖運至貨櫃場。嗣後,甲尚公司
發現上開貨櫃運送發生錯誤,當時貨櫃號碼HDMU0000000
號貨櫃已在海運途中,貨櫃號碼TTNU0000000號貨櫃則已
結關後在高雄待運,甲尚公司隨即辦理退回前開貨櫃相關
事宜並支出相關費用。
(二)被告於98年6月8日要求證人即立欣公司人員丁惠燕退還原
領MOL船公司貨櫃號碼MOFU0000000號空櫃,且於同日委託
松進托運行向Hyundai船公司領取貨櫃號碼HDMU0000000號
空櫃並於翌日(即9日)送至立欣公司,指示立欣公司將
「乙批貨物」裝櫃,再於同年月9日將上開貨櫃拖運至貨
櫃場裝船欲運往荷蘭鹿特丹:
1.證人丁惠燕於100年1月12日偵訊時具結證稱:(職業?)
伊是在立欣公司的內銷業務,伊公司是做運動器材的。(
與告訴人公司是否有業務往來?)有,告訴人是伊公司的
買主,2家公司交易的時間有10年以上了。(交易情形?
)如果不是出口的貨品,伊公司的司機會載運貨品或是他
們的司機來載貨,如果是出口的貨品他們公司會將SO(領
櫃資料)交給伊,這部份是由伊負責的。(請詳細說明出
口貨品的作業流程?由何人交付給告訴人?由何人與妳接
洽?)一般是由告訴人公司排出貨的日期,並告訴伊公司
,告訴人公司裝櫃的清單及日期是1個李雅紋小姐,在1個
星期前王芬蘭給伊SO(領櫃資料),該資料內有船公司的
名稱及船名、出發日、到達日等…,伊就將SO(領櫃資料
)傳給拖車行去領貨櫃,這部份大都是伊負責的,有時也
是告訴人公司領貨櫃到伊公司的情況也是有,如果今天貨
物的數量是整貨櫃的量,那就是伊自己領貨櫃,如果今天
的貨物數量不足,就是告訴人公司去領櫃後,伊再將貨品
跟告訴人公司其他的貨品放同1貨櫃。(如何判定妳領的
貨櫃是正確的貨櫃?)基本上就是依SO(領櫃資料)去領
的。(如果是告訴人公司去領的貨櫃是否會查核是否正確
的貨櫃?)不會,告訴人公司領的,伊就直接裝貨櫃,因
為不會有SO(領櫃資料)給伊核對。(如果是由客戶領的
貨櫃,妳是否有資料可以核對?)如果可以看到SO(領櫃
資料)就可以對,但是一般來說告訴人公司自己領的貨櫃
,不會給伊SO(領櫃資料)。(提示告證5,該批貨主記
載為立欣公司所領取的貨櫃單,是否是妳們公司領的?)
對。(當時情形?)這1次也是告訴人公司跟伊公司訂貨
,而且這1批貨都是伊公司的貨,沒有告訴人公司其他的
貨,當時領貨櫃的前幾天,告訴人公司給伊SO(領櫃資料
),這批貨是在6月9日要結關,所以伊於6月3日將SO(領
櫃資料)傳給松易拖車行,6月3或4日拖車行就將貨櫃送
到伊公司,伊就有裝一部份的貨,但是6月8日當天告訴人
公司的王芬蘭打電話跟伊說,貨櫃有錯,請伊將1個貨櫃
退回去,6月9日這1批貨要結關時,要另外排貨櫃來伊公
司載貨,當時的理由是他們公司給的SO(領櫃資料)有錯
必須更改,當時伊就有問如果退貨櫃,吊櫃費、板車費是
不是他們公司要出,因為伊公司己經將貨櫃領出來了,王
芬蘭請伊跟拖車行聯絡一下是否可以不用請板車費,伊就
問拖車行,拖車行就沒有收費,吊櫃費是王芬蘭請他們公
司的報關行幫忙開立支票給伊的拖車行,發票由伊的拖車
行開給告訴人公司,之後伊就將貨櫃在6月9日還船公司,
而告訴人公司在6月9日另外領2個貨櫃來伊公司,不是伊
公司去領的。(王芬蘭平常在告訴人公司與妳有何業務往
來?)就是她給伊SO(領櫃資料),伊給她出貨明細、貨
櫃號碼及封條號碼。(對於告訴人公司出口的貨要交給那
1個客戶是否清楚?)要告訴人公司有說伊才知道,不是
很清楚,因為那不是伊的客戶。(是否知道告訴人公司的
客戶是固定用哪1家船公司的貨櫃?)不清楚,這是告訴
人公司的客戶設定的,伊只知道告訴人公司大部分都是用
MOL船公司的貨櫃。(告訴人公司跟妳們訂的貨是用哪1家
船公司?)如果是告訴人公司請伊領貨櫃一定是出給Prec
or,用的船公司目前為止都是MOL沒有例外,剛才伊會說
不清楚,是因為告訴人公司的國外客戶太多了,但是如果
問伊公司領貨櫃一定是出貨給Precor。(妳說都是用MOL
船公司的貨櫃,意思是告訴人公司一定是用MOL的貨櫃,
還是有其他的船公司?)伊不知道,都是告訴人公司去訂
公司的貨櫃等語(見上開99年度偵字第15950號偵查卷第
33至36頁)。
2.證人丁惠燕於100年8月17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你在
何處任職?)伊在立欣公司擔任業務專員。(立欣公司和
甲尚公司有無業務合作關係?)甲尚公司下單給伊公司作
運動器材零配件。(你們幫甲尚公司生產完畢的貨品,如
何出貨?)以甲尚公司給伊的排程,跟甲尚公司船務確認
,請甲尚公司的船務給伊SO,伊就按照甲尚公司給的SO由
通知拖車公司去領空櫃,送到伊公司,由伊公司裝完貨,
由伊公司的人員拍照、上封條,再由拖車公司拉到貨櫃場
。(就你個人經驗,甲尚公司給你的SO是屬於哪家船公司
?)大部分都是MOL。(甲尚公司給你的SO,其格式上會
不會標明船公司是MOL?)會,SO上有船公司名稱及送貨
地點是西雅圖及貨主PRECOR公司。(你收到SO之後是由你
們公司請拖車公司還是甲尚公司請拖車公司?)甲尚公司
會發SO給伊,由伊公司找拖車公司。拖車公司費用由伊公
司負擔。(在98年6月3日你是否有依王芬蘭提供的SO而委
託松易公司去領取櫃號MOFU0000000的空櫃?)有。(你
今日有無帶上開領空櫃的SO?)有,庭呈甲尚公司傳給伊
公司的SO影本附卷。(6月3日空櫃要裝什麼東西?)裝伊
公司所生產的跑步機扶手,本來是要送到西雅圖Precor公
司。(你剛剛庭呈的SO是何人交給你的?)王芬蘭E-MAIL
給伊。(上開你拿出來的SO預計的出港時間為何?)依照
上面的記載是6月9日結關,但按照實務有2天寬限,最晚
要在6月11日送到貨櫃場。(在6月8日王芬蘭有無聯絡你?
)當天下午王芬蘭打電話給伊,請伊把這個貨櫃作換櫃的
動作,伊說已經上完櫃,只是還沒有貼封條。當時王芬蘭
告訴伊的詳細內容伊忘記了,大概是她給伊的SO資料船名
錯了,她請伊退櫃,伊說退櫃會產生很多費用,例如調櫃
費、拖車費,她說會請報關行代付這些費用,另外也會請
其他拖車行拖新櫃給伊。(6月3日的貨櫃所產生的費用,
如何處理?)調櫃費是全順報關行寄支票給松易拖車行。
(第2次送來的貨櫃,被告有無給你SO?)沒有,因為伊
不用領櫃所以不需要SO。(本來有關於貨櫃拖車的費用都
是由你們公司吸收,為何第2次不是由你們公司請拖車公
司?)因為伊公司已經拖過1次櫃,以前也曾經發生過同
樣退櫃的事情。之前是因為甲尚公司的貨還沒有好,無法
準時出貨,但是貨櫃已經拉出來了。(第2次貨櫃裝貨後
是何人通知拖車公司來拖走?)伊聯絡王芬蘭,王芬蘭聯
絡拖車公司來拖走。(為何6月3日的貨櫃費用由報關行出
?)伊不知道。正常來說應該是甲尚公司會出。(被告就
你們出口的貨物裝櫃後有無跟你核對櫃號的必要?)櫃號
很重要,伊會拍照,伊會MAIL櫃號給被告。封櫃後將貨櫃
拉到貨櫃場之前,伊會把貨櫃號碼、封條號碼、裝櫃內容
的明細MAIL給被告。(98年6月8日被告與你聯絡,有無與
你核對你公司貨櫃的櫃號?)櫃號不需要核對。當天被告
打電話給伊,跟伊說SO資料錯了,印象中在6月8日之前伊
已經給被告系爭貨物的櫃號。時間太久細節伊忘記了。(
被告給你的新的貨櫃是哪家託運行拖過去的?)伊只有看
到貨櫃,不知道是哪家託運行拖來的。(司機將裝貨的櫃
子拖走的時候,有無出具或簽署任何文件留底?)不會簽
。(後來你們裝船的貨櫃出錯之後,你瞭解是何因出錯?
)伊都是聽說的。(事後有無聯絡甲尚公司詢問出錯原因
?)貨出完就沒有伊公司的事情了,出錯的事情是甲尚公
司的事。(立欣公司裝完貨之後用何方式向甲尚公司證明
你們裝在正確的貨櫃裡?)伊會依照甲尚公司提供的明細
疊櫃、封櫃後會拍照,照片上會有封條號碼、貨櫃的號碼
和貨櫃關門前後情形。(在6月8日新送來的貨櫃沒有SO,
也不是你們去拖的,你們把貨物裝在這個貨櫃裡,你們不
會擔心甲尚公司後來不承認貨櫃不是他們的嗎?)伊有跟
被告電話聯絡,確認該貨櫃是他們公司送來的,伊有紀錄
櫃號。(你和被告確認櫃號是在何時?)貨櫃是被告叫人
送來的,所以伊會紀錄貨櫃號碼,事後裝完櫃會MAIL相關
資料給被告。(你拿到SO請貨櫃公司去拖空櫃,裝櫃後再
把貨櫃拖到貨櫃場,至於報關工作由何人負責?)由被告
負責,所以伊會把裝貨櫃的資料、封條號碼、貨櫃號碼、
內容物給被告,讓她去報關。(你在6月8日接到被告電話
時,按照你剛才所述,你們已經把貨物裝櫃,只是還沒有
貼封條,當時有無照片?)當時只是快好了,還沒有全部
好,沒有全部好之前不會拍,所以這件沒有照片。(你印
象中這個貨櫃到你們公司的時候,該貨櫃外是標示何公司
的名稱?)MOL。(6月8日被告請人拖到你們公司的貨櫃
,該貨櫃外的標示是何公司?)沒有印象。(提示你剛才
庭呈的SO,其上所載船公司名稱MOL,船名是現代,為何
會如此?)伊從來沒有懷疑過為何船公司和運送的船名是
不同的公司。(第2次給你裝櫃的時候沒有交給你SO,是
否如此?)是的。(如你剛剛所述,一般而言是裝櫃完畢
之後會告訴被告裝櫃明細、櫃號,是否如此?)是的。(
在此之前有無先行和被告確認櫃號的必要?)一般不需要
,如果被告有需要的話會自己來問伊,用傳真或MAIL。(
你有無遇到過在封櫃之前被告來問貨櫃號碼?)從來沒有
,本件被告是打電話告訴伊貨櫃錯了,也沒有先問伊貨櫃
號碼。(你剛才為何回答在6月8日之前已告知被告6月3日
所領貨櫃號碼?)伊的意思是被告6月8日通知要換櫃,伊
跟她講6月3日已經領櫃等語(見本院卷第49頁背面至第53
頁)。
3.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6月6日當天伊在資料夾發
現有2張SO夾在一起,直覺認為會不會是傳錯資料或領錯
貨櫃,所以馬上打電話問立欣公司,問貨櫃裝了沒有,立
欣公司說還沒有,伊跟立欣公司說請他們等一下,可能有
錯,當時已經5點多快要下班了,想說星期一再處理,星
期一一早,立欣公司丁惠燕打電話給伊,她說要裝貨櫃了
,請伊快一點,所以伊就問她貨櫃號碼,並馬上問東易托
運行領的櫃號,結果他們2家跟伊說的貨櫃號碼不一樣,
伊心想真的錯了,怕別人知道,想要改正錯誤,特地找更
便宜的松進拖車,再拉1個空櫃給立欣公司,整個過程伊
有疏失,沒有再和船公司確認,但不是故意的等語(見本
院卷第18頁背面及第19頁)。
4.觀諸上開證人丁惠燕先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
已詳述被告於98年6月8日僅告知先前領櫃資料有誤,要求
其退還原領空櫃,並未向其確認領櫃資料,且於同年月9
日將另1空櫃送至立欣公司,要求立欣公司裝櫃之過程,
其先後證述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且關於被告要求其退還原
領空櫃之情形,亦與上開被告供述內容,大致相符,及關
於退換櫃情形,亦與上開驗收單、運送單、准單等影本所
載內容,互核一致,是上開證人丁惠燕證述內容,應堪採
信。
5.綜上,足認被告於98年6月8日僅告知證人丁惠燕先前領櫃
資料有誤,要求退還原領MOL船公司貨櫃號碼MOFU0000000
號空櫃,並未向船公司詢問訂艙資料,亦未向證人丁惠燕
確認領櫃資料,且於同年月8日委託松進托運行向Hyundai
船公司領取貨櫃號碼HDMU0000000號空櫃並於翌日(即9日
)送至立欣公司,指示立欣公司將「乙批貨物」裝櫃,再
於同年月9日將上開貨櫃拖運至貨櫃場裝船欲運往荷蘭鹿
特丹。
(三)被告於98年6月9日要求證人即東易托運行負責人陳滿退還
原領Hyundai船公司貨櫃號碼HDMU0000000號空櫃,另於同
年月8日要求證人陳滿向MOL船公司領取貨櫃號碼TTNU0000
000號空櫃放置在甲尚公司,並指示證人即不知情之甲尚
公司員工莊仁志將「甲批貨物」裝櫃後,再於同年月11日
將上開貨櫃拖運至貨櫃場入關準備運往美國西雅圖:
1.證人陳滿於100年1月12日偵訊時具結證:(職業?)伊是
東易托運行的負責人。(提示告證3、4,貨櫃是否妳公司
去領的?)是,告證3是領櫃的資料,告證4是過磅進倉的
資料,領的貨是載去告訴人公司,SO(領櫃資料)是要出
到西雅圖的,領空貨櫃的時間是6月8日,貨櫃進倉過磅的
時間是6月11日。(該貨櫃是何人請妳去領的?)是告訴
人公司王芬蘭叫伊去領的。(王芬蘭當時是如何說的?)
當時是王芬蘭打電話給伊,並傳真SO(領櫃資料)給伊,
請伊去領貨櫃的。(平常與告訴人公司是否有業務上的往
來?)就是拖貨櫃而己,都是告訴人公司王芬蘭與伊接洽
,她給伊什麼資料,伊就領什麼貨櫃。(提示告證1,貨
櫃是否你公司去領的?)是,船公司是現代海鋒,目的地
是鹿特丹,伊是在6月4日將貨櫃領出來送到告訴人公司。
(提示告證2,為何退貨櫃?)王芬蘭應該是在6月9日跟
伊說公司貨不出了,要伊在6月9日將貨櫃退給船公司,伊
的業務都是要問王芬蘭才知道要領哪個貨櫃。(既然王芬
蘭說告訴人公司不出貨,後來為何又叫你去領貨櫃?)伊
不知道,但是伊當時覺得很奇怪,因為王芬蘭叫伊將請款
的費用要跟報關行請款,不是跟告訴人公司請款。(所以
妳說的告證1到告證4的領貨櫃,退貨櫃,托運貨櫃,進倉
都是王芬蘭指示妳去做的?)是等語(見上開99年度偵字
第15950號偵查卷第36至37頁);並於100年8月17日本院
審理時具結證稱:(你從事何職?)伊是東易拖運行的負
責人。(提示98年度他字3053號偵查卷第7頁貨櫃交替驗
收單,這個貨櫃是否由東易拖運行拖運?)是,其上所載
車號00000是東易拖運行所屬的車子。(為何上面寫豐茂
?)因為伊的車子是靠行的。(這個貨櫃你們是拖到哪家
公司?)就是甲尚公司,這個貨櫃是甲尚公司要經由現代
海鋒的船送到鹿特丹。(這個貨櫃之後是否還櫃?情形如
何?)領櫃後王芬蘭告訴伊這個櫃不出了,要退掉。(被
告是何時跟你說的?)伊不記得了。(你於偵查中說,6
月9日被告跟你說貨不出了,是否屬實?)伊現在忘記日
期,但是王芬蘭確實有告訴伊貨不出了。(被告有無另外
請你拖新的貨櫃?)沒有。時間太久伊現在忘記了。(提
示上開偵查卷第9頁貨櫃交替驗收單,這個貨櫃是否你們
公司所載送?)是的,其上所載豐昇車號00000也是東易
所屬車輛,這個貨櫃後來有出到西雅圖,其上也有過磅資
料。(這個貨櫃是MOL的櫃,是何人指示你去領櫃?)是
被告傳真SO給伊,裡面有船公司、船名、貨櫃尺寸、航次
、港口等等資料。(被告剛才說不出貨要退櫃,為何又叫
你拉新櫃出貨?)退櫃是原來要去鹿特丹,出貨是送去西
雅圖,伊都是聽被告的指示等語,並具結證稱:(你們通
常領空櫃是否當天交給客戶?)甲尚公司的櫃伊是領完就
給他,因為甲尚公司有地方可以放空櫃,等甲尚公司裝完
貨伊再請司機把貨櫃拉到碼頭。(本件原來退掉的貨櫃依
資料所示是6月4日就領了,是否6月4日就放在甲尚公司?
)應該是。因為伊一領到貨櫃就放到甲尚公司,他們公司
有空間可以放4、5個貨櫃。(你和甲尚公司業務往來多久
?)82年到現在。(這段期間有無發生過你將空櫃放在甲
尚公司,之後甲尚公司通知你不要出貨,要退空櫃?)沒
有什麼印象,很久以前好像有過1次,因為他們出貨量很
大,這班船趕不上可以放著,等下班船等語(見本院卷第
53頁背面至第55頁背面)。
2.證人莊仁志於100年1月12日偵訊時具結證:(職業?)告
訴人公司的生產、包裝組的組長,從生產、包裝一直到裝
將貨出貨櫃,伊在公司任職9年7個月了。(告訴人公司是
否有出貨國外客戶?)有。(你在將貨裝櫃之前如何確認
,裝的貨櫃是正確的?)公司的船務,以前是王芬蘭,會
將資料給伊,該資料會寫這1批貨要裝哪個貨櫃,也有貨
櫃號碼可以對照,伊就將貨裝櫃。(告訴人公司在出口貨
物是否有避免將來封櫃後查證困難,而有查核貨櫃是否裝
貨正確的方法?)有,就是拍照,都是伊拍的,用的是公
司的相機,該相機是伊保管的。(如果是由你們委託的協
力廠商之貨櫃,該部份的拍照是否也是你?)不是。(是
否有負責預計在98年6月11日要裝船的貨櫃,該貨是要出
到鹿特丹的NAUTILUS公司的貨物由你負責裝貨?)有,裝
貨的時間伊記得是6月初某日裝貨的,當天伊裝好貨櫃後
就休假了,幾號將貨櫃載去船公司伊不清楚,當時公司只
有1個貨櫃,王芬蘭告訴伊貨就裝那1個貨櫃就好了,伊裝
好貨後沒有拍照,因為還沒有拍之前,王芬蘭有跟伊借相
機說公司內有要拍照,她要用,伊有說用完要將相機還伊
,伊事後還要拍,伊下午就休假了(當時伊休9天假),
王芬蘭她說她會幫伊拍貨櫃,結果伊休假回來,王芬蘭就
離職了,伊也沒有問當時是否有拍照。(你是否有問王芬
蘭當時借相機要做何用途?)有,但是她沒有說清楚。(
王芬蘭是否有曾經跟你借過相機?)只有這1次而己。(
相機後來在何處?)相機是在王芬蘭離職在她抽屜找到的
等語(見上開99年度偵字第15950號偵查卷第37至38頁)
;並於100年8月17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你有無曾經
任職在甲尚公司?)有,擔任副組長,負責裝貨、出貨事
宜。(你們甲尚公司場區內所生產的貨品,裝貨完畢出貨
前有無要做什麼特別措施?)裝櫃完要拍照,要照到櫃號
,拍照目的是要讓廠務知道出什麼貨。(你在之前偵查中
提到98年6月初曾經有在裝貨時,本來你要拍照,但是被
告卻向你表示要借拍照的相機,情形如何?)有這回事,
伊裝貨,但還沒有裝完,是裝重量訓練機的貨品,被告說
辦公室要拍照,向伊借相機。(被告向你借相機,為何之
後你沒有拍照?)因為被告向伊借相機後隔天伊休息,所
以封櫃的時候伊沒有拍照。(你為何從甲尚公司離職?)
想做別的工作,伊是自願性離職的。(沒有拍照的事情後
來有無被公司懲處?)沒有。伊有向副總反應這件事,伊
有說這是伊的職責疏忽。(當時和你相同職務的人有無其
他人?有幾人?)負責確認出貨當時只有伊1人。(你們
公司只有1臺相機而已嗎?)在伊負責出貨拍照只有1臺,
其他伊不清楚。(你剛才說第2天你休假,你有無職務代
理人?)有,伊的代理人是伊的助理陳重志。(就你當天
休假之前未完成的工作有無交接給陳重志繼續處理?)沒
有,因為當天伊單位的人全部都休息。(依你所述,公司
負責裝櫃、照相是由你負責,如果你們全部都休息,由何
人負責?)休假完之後伊會繼續完成,但本件伊沒有拍照
,因為被告向伊借相機的時候有說要幫伊拍照。被告借相
機的時候,伊已經疊完了,被告說要幫伊照,隔天伊就休
假了,再隔天上班的時候業務組長找伊要相機並告知櫃子
出問題,伊告知相機在被告那裡。相機放在被告的抽屜裡
面,但相機裡面沒有那個櫃子的照片。再來伊上班的時候
,櫃子已經被拉走。(你是哪1天開始休假?休多久?)
伊忘記了。(你在偵訊時說你連休9天是否如此?)沒有
意見,應該是這樣。(你們確定是98年6月11日裝櫃嗎?
)日期伊忘記了。(你回來上班的時候有無再見過被告?
)伊忘記了。(你說你有把肌肉訓練機裝在貨櫃裡面,是
何人指示你這樣做的?)當時公司裡面只有1個空貨櫃,
伊有詢問過被告是否要把貨裝在這個貨櫃,被告說是,伊
才裝櫃等語(見本院卷第56至第57頁背面)。
3.觀諸上開證人陳滿先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已
詳述被告於98年6月9日要求其退還原領空櫃,並未向其確
認領櫃資料,並於同年月8日要求其領取另1空櫃送至甲尚
公司過程,其先後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且關於被告要求其
退還原領空櫃之情形,與上開被告供述內容,大致相符,
及關於退換櫃情形,亦與上開驗收單、運送單、准單等影
本所載內容,互核一致,且上開證人莊仁志先後於偵訊及
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已詳述被告於98年6月初要求其裝
櫃情形,其先後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亦與上開證人陳滿證
述其依被告要求退還原領空櫃,並領取另1空櫃送至甲尚
公司之情形,大致相符,是上開證人陳滿與莊仁志證述內
容,應堪採信。
4.綜上,足認被告於98年6月9日要求證人陳滿退還原領Hyun
dai船公司貨櫃號碼HDMU0000000號空櫃,並未向船公司詢
問訂艙資料,亦未向證人陳滿確認領櫃資料,另於同年月
8日要求證人陳滿向MOL船公司領取貨櫃號碼TTNU0000000
號空櫃放置在甲尚公司,並指示證人即不知情之甲尚公司
員工莊仁志將「甲批貨物」裝櫃後,再於同年月11日將上
開貨櫃拖運至貨櫃場入關準備運往美國西雅圖。
(四)綜上以析,被告自92年10月間起任職甲尚公司,擔任船務
,負責依甲尚公司之出貨排程表,安排訂艙、托運及出口
報關等業務,對於訂艙、托運等相關流程知之甚稔,縱如
被告所辯誤認交予證人丁惠燕與陳滿之領櫃資料發生錯誤
,理當先向船公司詢問訂艙資料,再向證人丁惠燕與陳滿
確認領櫃資料,然被告從未向船公司詢問訂艙資料,亦未
向證人丁惠燕與陳滿確認領櫃資料,卻於98年6月8日分別
委託東易托運行向MOL船公司領取貨櫃號碼TTNU0000000號
空櫃放置在甲尚公司,及委託松進托運行向Hyundai船公
司領取貨櫃號碼HDMU0000000號空櫃,並於翌日將該空櫃
送至立欣公司,且先後於98年6月8日要求證人丁惠燕要退
還原領MOL船公司貨櫃號碼MOFU0000000號空櫃,及98年6
月9日要求證人陳滿退還原領並放置在甲尚公司之Hyundai
船公司貨櫃號碼HDMU0000000號空櫃,足見被告於98年6月
8日得知須於1個月內離職後,因心生不滿,以故意將運載
上開2批貨物之船公司對調,使其運送發生錯誤之方式,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三、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上開犯行
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
科。至被告所辯前詞,顯係事後
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貳、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核被告所為上開犯罪事實一(一)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
359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另被告任職甲尚
公司擔任船務,負責訂艙、托運等業務,卻利用職務之便,
以故意將運載前揭2批貨物之船公司對調,使其運送發生錯
誤之方式,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核其所為上開犯罪事實
一(二)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又按
間接
正犯係利用無刑事責任之人實施自己所欲犯之罪而成立
(最高法院27年年上字第672號
判例意旨
參照),
公訴意旨
認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證人莊仁志、丁惠燕等人實施背信犯行
,為
間接正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二、按數行為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屬接
續犯,為
包括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
旨參照)。查被告於98年6月8日至同年月11日上班時間內,
陸續刪除前開甲尚公司交予其業務上使用之電腦內所存載「
Book ing資料」、「報關資料」、「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
」、「快遞」、「基隆散貨進口報單.pdf」等檔案資料,係
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相同之法益,其所為應評
價係基於單一犯意而為接續動作之接續犯始符常情,是其所
為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犯行,屬接續犯,應論以包
括一罪。
三、被告所犯上開2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
罰。
四、爰審酌被告之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兼衡對告訴人公司所
造成損害等一切情狀,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
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丙、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其業務上所使用之電腦主機所製作
,而儲存於硬碟包括「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RFd6b3fd.
TMP」、「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RF1fbf74.TMP」、「已備
零件」等電子檔案,屬於甲尚公司所有之電磁紀錄,於離職
前應妥善保存並移交予甲尚公司,其竟自98年6月6日至11日
期間,接續將電腦內之上開電磁紀錄悉數刪除,致甲尚公司
受有損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腦
之電磁紀錄罪嫌。
二、按刑法第359條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之犯罪
構成
要件,係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
磁紀錄,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
始足當之。查前開「進
出報關排程明細.xls~RFd6b3fd.TMP」、「進出報關排程明
細xls~RF1fbf74.TMP」、「已備零件」等檔案資料,由上
開證人邱詔暖證詞可知,其中「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RF
d6b3fd.TMP」、「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RF1fbf74.TMP」
係暫存檔,「已備零件」則係出貨時黏貼於零件上貼標籤之
相關資料,無留存之必要,足見此等檔案資料遭刪除後,不
會對甲尚公司之營運產生影響,不至於令甲尚公司受有損害
,即與前揭構成要件不符,則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構成刑法第
359條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容有誤會。此外復
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
且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
科刑之上開犯罪事實一(一
)所示犯行部分,屬接續犯之
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59條、
第342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郁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一、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
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
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
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