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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43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4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佳福       林博志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6338、633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 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劉佳福、林博志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劉佳福(原名劉銘棟)自民國93年10月8日起,擔任址設於 臺中市○○區○○街○○號1樓「車馳有限公司」(經臺中市 政府准予自97年4月6日起復業,以下簡稱車馳公司)之登記 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劉佳福為增加車 馳公司業績,竟與鄭慶祥(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及林博志共同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 稅捐之犯意聯絡,自97年4月15日(林博志委由林芃萱請領 統一發票時間)起至97年10月間止,在不詳地點,明知無銷 貨之事實,竟委由鄭慶祥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53紙,銷售額 合計新臺幣(下同)704萬2758元,並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 之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並經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全數 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他人逃漏營 業稅額共計35萬2141元;另劉佳福明知車馳公司並未實際向 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進貨,為隱匿上開虛開統一發票之事 實,自97年4月15日起至98年2月間止,在不詳地點,竟委由 鄭慶祥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41紙,銷售額合 計664萬5532元、稅額33萬2281元,充當車馳公司之進項憑 證後,再由林博志交付予不知情之記帳業者林芃萱代車馳公 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以規避稅捐 稽徵機關查緝勾稽,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 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劉佳福、林博志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 經證人詹吉忠、楊朝富、林文進、林芃萱、詹文琪、馬旭瑩 分別於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偵查中及證人蕭煜弘、尹 美雲、詹文琪、王豐謙、朱嘉武、徐瑞珠、劉孟達、共同被 告鄭慶祥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 核清單、車馳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 去路明細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車馳有限公司之營利事 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表、公司變更登記表、復業申請 書、房屋租賃契約書、委託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統 一發票購買領用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稅選案查 核報告表、車馳公司96-97年度扣(免)繳申報資料、財政 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移送書檢附之統一發票、出貨單、訂購 單、付款簽單、銀行對帳單、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屏東 縣分局裁處書、營業稅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現金收訖簽收 單、統一發票影本、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稅自動補 報繳稅額繳款書、統一發票影本等在卷可憑,是核被告劉佳 福、林博志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為真實。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劉佳福、林博志前揭犯行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 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類 。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 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 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 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 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 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證 ,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389號 判決參照)。復按統一發票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 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 原則,自應優先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6792號、94年臺非字 第98號判決參照)。 ㈡、次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處罰者,係商業負責人、主 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 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八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 第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 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為董事」,足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處罰者,僅限於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 計事務之人員。如未具上開身分者,應與有該身分者共犯, 始有依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7334號判 決意旨參照)。再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雖為一獨立之 犯罪型態,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 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 。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 (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2159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 所屬法院87年11月法律座談會討論意見參照)。 ㈢、核被告劉佳福、林博志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 稅捐罪。【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係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 ,並自公布日施行,本件被告劉佳福、林博志行為時係97年 間,已在該條文修正後所為,應適用現行之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起訴書認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規 定,容有誤會】。被告劉佳福、林博志就上揭犯行與共同被 告鄭慶祥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 林博志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 規定,與屬於商業負責人之被告劉佳福就上揭犯行間,仍成 立共同正犯。被告劉佳福、林博志所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及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等犯行,係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 所成年人員為之,為間接正犯。 ㈣、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 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 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 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 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 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 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 裁判意旨參照)。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 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 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 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 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 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其規範之犯罪主體及行為樣態, 係商業負責人之業務活動,而商業負責人為達經營事業之目 的,客觀上反覆填製會計憑證當屬必然結果,在取得、開立 不實統一發票虛增營業額之案件中,行為人主觀以單一犯意 反覆為申報營業稅、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亦屬常態。 職是,被告鄭慶祥所犯之上揭各次申報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之犯行,係於同一集合犯意下,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 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該等犯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 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上開公司行號在密接時間內有多 次逃漏營業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舉動,仍應評價為包 括一罪之集合犯,而各論以一罪。被告劉佳福、林博志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社會通念, 應認為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 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處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439號判決 意旨參照),起訴書認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附此說明 。 ㈤、爰審酌被告劉佳福、林博志,當知正當經營事業、秉誠處理 稅務事宜,卻不思正途獲取所需,罔顧稅捐公平,竟圖私利 ,以前揭方式觸犯刑罰,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而造成稅捐機 關核課稅捐之錯誤,逃漏稅捐之數額非寡,所為對財政稅捐 秩序之危害匪淺並考量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及其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行為分工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均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富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慧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 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 :車馳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發票年月 │張數│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單位:元)│單位:元)│ ├──┼────────┼─────┼──┼─────┼─────┤ │ 1 │合償有限公司 │97年7月至 │ 15 │ 1,890,850│ 94,544 │ │ │ │97年10月 │ │ │ │ ├──┼────────┼─────┼──┼─────┼─────┤ │ 2 │暐智實業有限公司│97年9月至 │ 7 │ 565,482 │ 28,275 │ │ │ │97年10月 │ │ │ │ ├──┼────────┼─────┼──┼─────┼─────┤ │ 3 │辰元企業社 │97年5月至 │ 5 │ 785,228 │ 39,261 │ │ │ │97年6月 │ │ │ │ ├──┼────────┼─────┼──┼─────┼─────┤ │ 4 │映崙企業有限公司│97年4月至 │ 11 │ 1,431,228│ 71,562 │ │ │ │97年10月 │ │ │ │ ├──┼────────┼─────┼──┼─────┼─────┤ │ 5 │涉谷有限公司 │97年9月 │ 2 │ 382,500 │ 19,125 │ ├──┼────────┼─────┼──┼─────┼─────┤ │ 6 │利年億企業有限公│97年4月至 │ 10 │ 1,532,580│ 76,629 │ │ │司 │97年8月 │ │ │ │ ├──┼────────┼─────┼──┼─────┼─────┤ │ 7 │鴻達鑫企業有限公│97年8月 │ 1 │ 154,890 │ 7,745 │ │ │司 │ │ │ │ │ ├──┼────────┼─────┼──┼─────┼─────┤ │ 8 │泰翔精密鑄造股份│97年8月 │ 2 │ 300,000 │ 15,000 │ │ │有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 53 │ 7,042,758│ 352,141 │ └─────────────────┴──┴─────┴─────┘ 附表二:車馳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發票年月 │張數│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單位:元)│單位:元)│ ├──┼────────┼─────┼──┼─────┼─────┤ │ 1 │鑫富強實業有限公│97年12月至│ 6 │359,974 │ 18,000 │ │ │司 │98年2月 │ │ │ │ ├──┼────────┼─────┼──┼─────┼─────┤ │ 2 │建歷股份有限公司│97年7月至 │ 2 │431,950 │ 21,598 │ │ │ │97年12月 │ │ │ │ ├──┼────────┼─────┼──┼─────┼─────┤ │ 3 │德暉國際有限公司│97年9月至 │ 5 │980,188 │ 49,009 │ │ │ │97年10月 │ │ │ │ ├──┼────────┼─────┼──┼─────┼─────┤ │ 4 │普立美實業有限公│97年11月至│ 7 │620,000 │ 31,000 │ │ │司 │97年12月 │ │ │ │ ├──┼────────┼─────┼──┼─────┼─────┤ │ 5 │國璽有限公司 │97年5月至 │ 4 │1,177,960 │ 58,899 │ │ │ │97年9月 │ │ │ │ ├──┼────────┼─────┼──┼─────┼─────┤ │ 6 │東霖開發貿易有限│97年6月 │ 1 │256,550 │ 12828 │ │ │公司 │ │ │ │ │ ├──┼────────┼─────┼──┼─────┼─────┤ │ 7 │文達貿易有限公司│97年6月至 │ 5 │1,108,765 │ 55,439 │ │ │ │97年10月 │ │ │ │ ├──┼────────┼─────┼──┼─────┼─────┤ │ 8 │墩文企業有限公司│97年9月至 │ 3 │ 744,590 │ 37,230 │ │ │ │97年10月 │ │ │ │ ├──┼────────┼─────┼──┼─────┼─────┤ │ 9 │潤力國際實業有限│97年4月 │ 3 │ 309,700 │ 15,485 │ │ │公司 │ │ │ │ │ ├──┼────────┼─────┼──┼─────┼─────┤ │10│文乾國際開發企業│97年4月 │ 3 │ 355,430 │ 17,772 │ │ │有限公司 │ │ │ │ │ ├──┼────────┼─────┼──┼─────┼─────┤ │11│鐵雲企業有限公司│97年8月 │ 1 │ 119,925 │ 5,996 │ │ │ │ │ │ │ │ ├──┼────────┼─────┼──┼─────┼─────┤ │12│天富洋行國際企業│97年11月 │ 1 │ 180,500 │ 9,025 │ │ │有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 41 │6,645,532 │ 332,2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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