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訴字第7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雄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
偵緝字第2002號)後,
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判決,本院合議庭
裁定
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15日
上午11 時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萬益
書記官 譚系媛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
告以
上訴限制、
期間並提出
上訴狀之法院,且
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陳國雄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
累犯,處
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陳國雄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1年度
訴字第335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9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10月確定,於民國93年10月14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㈡、
詎陳國雄仍不知悔改,明知提供自己之證件擔任公司之人頭
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該公司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
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用。但因貪圖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吳文輝」之男子,所提供願代陳國雄清償所積欠健保
費約新臺幣(下同)10餘萬元、重新為其加入健康及給付2
千元車馬費等利益,因而與「吳文輝」所介紹之陳智汶(業
於97年12月10日
推定死亡)共同基於幫助逃漏稅捐及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之概括
犯意聯絡,於94年間某日,同意
擔任址設在臺中市○區○○○路○○號1 樓「財神國際企業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財神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而為商
業會計法
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並於94年3 月1 日股東同意書
變更負責人及公司名稱,於同年3 月15日完成登記。
嗣財神
公司自94年3 月起
迄94年12月間止,並未實際自如附表一所
示之公司進貨,竟收受如附表一所示公司之不實發票22張,
作為財神公司之進項憑證,金額總計3765萬54元,抵扣銷項
稅額計188 萬2504元,藉此虛增營業業績及進貨假象後,再
虛開財神公司之不實交易發票共計44張予附表二所示之7 家
公司行號,充當該7 家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金額共計3840
萬8554元,扣抵附表二所示7 家公司行號之銷項稅額共計19
2 萬427 元,以此方法幫助附表二所示之7 家公司行號,憑
不實之發票虛列營業成本而逃漏營業稅,致生損害於稅捐機
關對稅額之正確稽徵及管理。
三、處罰條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刑法第11條前段、修正前第28條、刑法第55條後段、第56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
四、附記事項:
㈠、被告陳國雄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亦無其他不合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該條
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
宣告刑2 分之1 即如主
文所示減得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退
併辦部分:
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緝字第1140號移
送
併辦意旨書略以:被告明知提供自己證件擔任公司之人頭
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該公司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
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幫助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
,於94年間某日,在彰化縣員林鎮大村鄉某處,以新臺幣(
下同)5,000 元之代價,將其所有之身分證件交付予該成年
男子,並同意據以擔任漢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漢藝公司,
址設臺北縣中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街○○○ 巷
○○號6 樓)之登記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
人,且於95年11月1 日完成登記。嗣漢藝公司之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實際負責人遂於95年11月1 日至96年11月28日間陳
國雄擔任漢藝公司負責人期間,明知漢藝公司未向凡風企業
有限公司之營業人進貨,竟取得其虛開之不實統一發票分別
共76紙,銷售額計3657萬9893元,稅額共計182 萬8,996 元
,充當該公司進項憑證,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
項金額及稅額;又於同期間,明知漢藝公司無銷貨事實,竟
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132 紙,銷售額計5061萬9941元,稅
額計253 萬1007元,交付予如附表三所示營業人充當進貨憑
證使用,如附表三所示營業人並持之申報扣抵稅額共124 紙
,銷售額計5057萬36元,致陳國雄等人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
額分別達250 萬7862元,而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
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等罪嫌,且與本案所為
前述
犯行具有
連續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於100 年5 月20
日移送
併案審理云云。
⑵、經查,被告為本案前述犯行之犯罪時間,係從94年3 月起至
94年12月間止,擔任財神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移送併辦部
分認被告為前開犯行之時間為95年11月1 日起至96年11月28
日止,擔任漢藝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二者相隔近11月之久,
擔任登記負責人之公司有別。是以,尚難認與本案間具有何
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從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上開移送併辦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及
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等罪嫌部分,顯非
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上開檢察官另行處理,併
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
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
受判決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
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 譚系媛
法 官 楊萬益
上為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附表一:
┌─┬────────────┬────┬─┬──────┬──────┐
│編│營業人名稱 │發票年月│張│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號│ │ │數│(新臺幣) │(新臺幣) │
├─┼────────────┼────┼─┼──────┼──────┤
│1 │宇威多媒體製作有限公司 │94年9月 │1 │18萬500元 │9025元 │
├─┼────────────┼────┼─┼──────┼──────┤
│2 │納蘭企業有限公司 │94年6月 │1 │312 萬5000元│15萬6250元 │
├─┼────────────┼────┼─┼──────┼──────┤
│3 │建榤企業有限公司 │94年3月 │2 │185 萬9221元│9 萬2961元 │
│ │ │至4月 │ │ │ │
├─┼────────────┼────┼─┼──────┼──────┤
│4 │創兆實業有限公司 │94年12月│2 │160 萬元 │8 萬元 │
├─┼────────────┼────┼─┼──────┼──────┤
│5 │創兆實業有限公司 │94年11月│5 │826 萬3650元│41萬3183元 │
│ │ │至12月 │ │ │ │
├─┼────────────┼────┼─┼──────┼──────┤
│6 │中南北企業有限公司 │94年1月 │1 │157 萬元 │7 萬8500元 │
├─┼────────────┼────┼─┼──────┼──────┤
│7 │廣信鋼品有限公司 │94年5月 │1 │30萬元 │1 萬5000元 │
├─┼────────────┼────┼─┼──────┼──────┤
│8 │二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4年8月 │5 │2012萬7640元│100 萬6382元│
│ │ │至9月 │ │ │ │
├─┼────────────┼────┼─┼──────┼──────┤
│9 │大輝鋼鐵有限公司 │94年8月 │3 │36萬9043元 │1 萬8453元 │
├─┼────────────┼────┼─┼──────┼──────┤
│10│材鈞企業有限公司 │94年11月│1 │25萬5000元 │1 萬2750元 │
└─┴────────────┴────┴─┴──────┴──────┘
附表二:
┌─┬────────────┬────┬─┬──────┬──────┐
│編│營業人名稱 │發票年月│張│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號│ │ │數│(新臺幣) │(新臺幣) │
├─┼────────────┼────┼─┼──────┼──────┤
│1 │新富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年12月│5 │164 萬2950元│8 萬2146元 │
│ │ │申報折讓│ │ │ │
├─┼────────────┼────┼─┼──────┼──────┤
│2 │宇威多媒體製作有限公司 │94年11月│6 │237 萬1250元│11萬8563元 │
│ │ │至12月 │ │ │ │
├─┼────────────┼────┼─┼──────┼──────┤
│3 │納蘭企業有限公司 │94年3月 │6 │1059萬5100元│52萬9755元 │
│ │ │至9月 │ │ │ │
├─┼────────────┼────┼─┼──────┼──────┤
│4 │建榤企業有限公司 │94年5月 │10│662 萬624元 │33萬1030元 │
│ │ │至9月 │ │ │ │
├─┼────────────┼────┼─┼──────┼──────┤
│5 │詔翌企業有限公司 │94年11月│10│515 萬4700元│25萬7736元 │
│ │ │至12月 │ │ │ │
├─┼────────────┼────┼─┼──────┼──────┤
│6 │重整實業有限公司 │94年3月 │4 │1105萬元 │55萬2500元 │
│ │ │至7月 │ │ │ │
├─┼────────────┼────┼─┼──────┼──────┤
│7 │凡風企業有限公司 │94年9月 │3 │97萬3930元 │4 萬8697元 │
└─┴────────────┴────┴─┴──────┴──────┘
附表三:
┌─┬─────┬──────────────┬──────────────┐
│編│營業人名稱│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號│ ├──┬─────┬─────┼──┬─────┬─────┤
│ │ │張數│銷售額 │稅額 │張數│銷售額 │稅額 │
├─┼─────┼──┼─────┼─────┼──┼─────┼─────┤
│ 1│台灣邁訊數│ 2│ 857,440 │ 42,872 │ 1 │ 536,630 │ 26,832 │
│ │位科技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2│武昌電化商│ 4│ 95,523 │ 4,777 │ 1 │ 76,000 │ 3,800 │
│ │品有限公司│ │ │ │ │ │ │
├─┼─────┼──┼─────┼─────┼──┼─────┼─────┤
│ 3│優特聯合實│ 1│ 20,952 │ 1,048 │ 0 │ 0 │ 0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 4│寶威國際有│ 7│4,104,750 │ 205,238 │ 7 │4,104,750 │205,238 │
│ │限公司 │ │ │ │ │ │ │
├─┼─────┼──┼─────┼─────┼──┼─────┼─────┤
│ 5│勁享國際事│ 3│1,791,500 │ 89,576 │ 3 │1,791,500 │ 89,576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 6│新宇科技服│ 23│ 408,053 │ 20,405 │ 22 │ 395,005 │ 19,753 │
│ │務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7│甜蜜之戀酒│ 1│ 96,857 │ 4,843 │ 1 │ 96,857 │ 4,843 │
│ │吧 │ │ │ │ │ │ │
├─┼─────┼──┼─────┼─────┼──┼─────┼─────┤
│ 8│合償有限公│ 7│4,295,875 │ 214,794 │ 7 │4,295,875 │214,794 │
│ │司 │ │ │ │ │ │ │
├─┼─────┼──┼─────┼─────┼──┼─────┼─────┤
│ 9│天原企業有│ 1│ 76,190 │ 3,810 │ 1 │ 76,190 │ 3,810 │
│ │限公司 │ │ │ │ │ │ │
├─┼─────┼──┼─────┼─────┼──┼─────┼─────┤
│10│德輝國際有│ 1│ 608,000 │ 30,400 │ 1 │ 608,000 │ 30,400 │
│ │限公司 │ │ │ │ │ │ │
├─┼─────┼──┼─────┼─────┼──┼─────┼─────┤
│11│海輝國際有│ 10│2,908,715 │ 145,436 │ 10 │2,908,715 │145,436 │
│ │限公司 │ │ │ │ │ │ │
├─┼─────┼──┼─────┼─────┼──┼─────┼─────┤
│12│鴻嘉國際實│ 6│2,994,020 │ 149,702 │ 6 │2,994,020 │149,702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13│茂勝開發股│ 1│ 71,429 │ 3,571 │ 0 │ 0 │ 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14│華統實業有│ 1│ 23,810 │ 1,190 │ 1 │ 23,810 │ 1,190 │
│ │限公司 │ │ │ │ │ │ │
├─┼─────┼──┼─────┼─────┼──┼─────┼─────┤
│15│展茂電機股│ 1│ 95,238 │ 4,762 │ 1 │ 95,238 │ 4,762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16│長洲精密實│ 1│ 38,095 │ 1,905 │ 1 │ 38,095 │ 1,905 │
│ │業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17│國順預拌混│ 2│ 43,276 │ 2,163 │ 2 │ 43,276 │ 2,163 │
│ │泥土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土城│ │ │ │ │ │ │
│ │分公司 │ │ │ │ │ │ │
├─┼─────┼──┼─────┼─────┼──┼─────┼─────┤
│18│吉寶精密工│ 1│ 20,000 │ 1,000 │ 1 │ 20,000 │ 1,000 │
│ │業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19│振元壓鑄廠│ 1│ 17,143 │ 857 │ 0 │ 0 │ 0 │
├─┼─────┼──┼─────┼─────┼──┼─────┼─────┤
│20│詠勝國際企│ 8│4,828,640 │ 241,432 │ 8 │4,828,640 │241,432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21│坤讚企業有│ 9│5,215,100 │ 260,755 │ 9 │5,215,100 │260,755 │
│ │限公司 │ │ │ │ │ │ │
├─┼─────┼──┼─────┼─────┼──┼─────┼─────┤
│22│兒童世界商│ 1│ 45,714 │ 2,286 │ 1 │ 45,714 │ 2,286 │
│ │行 │ │ │ │ │ │ │
├─┼─────┼──┼─────┼─────┼──┼─────┼─────┤
│23│儀瑞企業股│ 18│7,777,902 │ 388,898 │ 18 │7,777,902 │388,898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24│明遠電器行│ 1│ 17,143 │ 857 │ 1 │ 17,143 │ 857 │
├─┼─────┼──┼─────┼─────┼──┼─────┼─────┤
│25│暘豐冷氣工│ 1│ 114,381 │ 5,719 │ 1 │ 114,381 │ 5,719 │
│ │程有限公司│ │ │ │ │ │ │
├─┼─────┼──┼─────┼─────┼──┼─────┼─────┤
│26│新峰精密刀│ 2│ 190,859 │ 9,543 │ 2 │ 190,859 │ 9,543 │
│ │具有限公司│ │ │ │ │ │ │
├─┼─────┼──┼─────┼─────┼──┼─────┼─────┤
│27│材鈞企業有│ 16│12,976,241│ 648,813 │ 16 │12,976,241│648,813 │
│ │限公司 │ │ │ │ │ │ │
├─┼─────┼──┼─────┼─────┼──┼─────┼─────┤
│28│眾金企業有│ 2│ 887,095 │ 44,355 │ 2 │ 887,095 │ 44,355 │
│ │限公司 │ │ │ │ │ │ │
├─┼─────┼──┼─────┼─────┼──┼─────┼─────┤
│合│ │ 132│50,619,941│2,531,007 │124 │50,570,036│2,507,862 │
│計│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