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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緝字第 24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緝字第2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EDDY NAZW. 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 七年度偵字第二0一八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EDDY NAZWAR係印尼人,為 耀太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縣梧棲鎮《現改制為 臺中市○○區○居○街○○○號一樓)代理新加坡航亞布輪 船船長。其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搭船自臺中港入境 時,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輸入保育類瀕臨絕種野生動物之象 牙製品項鍊一件,嗣於同年月二十五日九時三十分許,在桃 園中正機場搭乘長榮航空二三七號班機欲攜前開象牙出境至 印尼時,為財政部臺北關稅局稽查組值勤關員當場查獲。因 認被告EDDY NAZWAR涉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 條第一款之非法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罪嫌。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定 有明文。又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 布,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 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 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查修正後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及修正前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 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不同,修正後刑法所定時效期間 較長,表示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自屬對行為人不利, 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八十條較有利於行為人,本件 關於追效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條之規定,且 有關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 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三、經查: 被告EDDY NAZWAR所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十條第一款之非法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罪,其犯罪行 為成立日係「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追訴權時效為十年 ,經加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開 始偵查(見該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三六號偵卷第一頁 ),迄本院發布通緝日即八十八年四月二日止之期間(計七 月又十四日),並扣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 十七年九月十九日提起公訴至八十七年十月一日繫屬本院審 理之期間(計十二日),再加計因被告通緝,致本案審判程 序不能開始,而停止追訴權時效進行持續所達上開追訴權時 效期間之四分之一期間(即「二年六月」)後,被告EDD Y NAZWAR所犯前開非法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 罪之追訴權時效已於一00年七月二十三日完成,惟被告E DDY NAZWAR迄今仍未緝獲歸案,則其所犯非法輸 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罪之追訴權既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八十條、(修正前)第 八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莊秋燕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彩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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