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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附民字第 12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金緻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雪靜 被   告 陳淑梅       黃綉娟       劉素華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02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請求判決:⑴被告陳淑梅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25萬2 千元及自起訴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⑵被告黃綉娟應給付原告27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⑶被告劉素華應給付原告19萬8 千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⑷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被告陳淑梅、黃綉娟、劉素華等3 人均受僱於原告公 司擔任門市專櫃銷售人員,派駐臺中地區負責黃金珠寶銷售 ,惟被告等人竟自民國91年至93年間以客戶持舊金換購新金 時,向客戶高收火耗費用,再以舊金原有之火耗成數報給原 告公司,賺取約百分之5 之差價,其等行為分別涉犯業務侵 占等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調 偵字第594 號、99年度偵字第13800 號提起公訴,原告公司 為被害人,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79 條前段之規定請求: ⑴被告陳淑梅應給付原告25萬2 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⑵被告黃 綉娟應給付原告2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⑶被告劉素華應給付原 告19萬8 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淑梅、黃綉娟、劉素華等3 人涉犯對原告公司所 為業務侵占犯行,均業經本院於101 年4 月18日以100 年度 易字第102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吳昀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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