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金緻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雪靜
被 告 陳淑梅
黃綉娟
劉素華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
侵占案件(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02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請求判決:⑴被告陳淑梅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25萬2 千元及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⑵被告黃綉娟應給付原告27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⑶被告劉素華應給付原告19萬8 千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⑷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
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被告陳淑梅、黃綉娟、劉素華等3 人均受僱於原告公
司擔任門市專櫃銷售人員,派駐臺中地區負責黃金珠寶銷售
,惟被告等人竟自民國91年至93年間以客戶持舊金換購新金
時,向客戶高收火耗費用,再以舊金原有之火耗成數報給原
告公司,賺取約百分之5 之差價,其等行為分別涉犯業務侵
占等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調
偵字第594 號、99年度偵字第13800 號提起公訴,原告公司
為被害人,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79 條前段之規定請求:
⑴被告陳淑梅應給付原告25萬2 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⑵被告黃
綉娟應給付原告2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⑶被告劉素華應給付原
告19萬8 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淑梅、黃綉娟、劉素華等3 人涉犯對原告公司所
為業務侵占
犯行,均業經本院於101 年4 月18日以100 年度
易字第102 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依
首揭規定,自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吳昀儒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