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交簡字第220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清水
上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1年
度速偵字第42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連清水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
拘役伍
拾玖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
上訴(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