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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中交簡字第 220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交簡字第220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清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 度速偵字第42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連清水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 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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