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20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友銓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 1 人
法定
代理人 涂白雲
被 告 盛嘉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周典榮
被 告 力經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 1 人
被 告 黃惠璋
被 告 明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曾萬銓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
刑(100年度偵字第19748號),茲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涂白雲所犯如附表壹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壹主文欄所示
之刑(包含
宣告刑、減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叁年,如
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友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
(分別詳如附表壹主文欄所示),各處如附表壹主文欄所示之刑
(包含宣告刑、減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周典榮所犯如附表壹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壹主文欄所示
之刑(包含宣告刑、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
(分別詳如附表壹主文欄所示),各處如附表壹主文欄所示之刑
(包含宣告刑、減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黃惠璋所犯如附表壹主文欄編號壹至編號貳拾陸所示之罪,各處
如附表壹編號壹至編號貳拾陸主文欄所示之刑(包含宣告刑、減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力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
(分別詳如附表壹編號壹至編號貳拾陸主文欄所示),各處如附
表壹編號壹至編號貳拾陸主文欄所示之刑(包含宣告刑、減刑)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捌萬元。
曾萬銓所犯如附表壹主文欄編號貳拾柒、編號貳拾捌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壹編號貳拾柒、編號貳拾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明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
之罪(分別詳如附表壹編號貳拾柒至編號貳拾捌主文欄所示),
各處如附表壹編號貳拾柒至編號貳拾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
證據、理由及附表,除引用【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更正如下:
㈠犯罪事實部分:犯罪事實欄第5行原記載「…
意圖影響決
標價格…」等語部分,應補充更正為「…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等語。
㈡理由部分:
⒈查被告友銓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兼被告涂白雲、盛嘉科
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兼被告周典榮、力經科技有限公司之
代表人兼被告黃惠璋就【附件】
所載【附表】「標案項次
1」所示部分,於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
,95年7月1日起施行,【附表2】所示相關條文業經修正
或廢止。
按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
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
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
為後
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
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再按本次法律
變更,比較時應就與罪刑有關之共犯、
未遂犯、
牽連犯、
連續犯、
結合犯,以及
累犯加重、
自首減輕
暨其他法定加
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
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又刑法第55條雖就
想像競合犯增列但
書之規定,然此但書規定係
科刑之限制,僅為法理之明文
化,非屬法律之變更,
無庸依刑法第2條第1項為新舊法有
利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
議
參照),其比較理由及結果均詳如【附表2】,先予敘
明。
⒉核被告涂白雲就犯罪事實欄㈠㈢所示部分,均係犯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就犯罪事實欄
㈡所示部分,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後段
之妨害投標罪。另被告周典榮就犯罪事實欄㈠㈢所示部
分,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後段之妨害投
標罪;就犯罪事實欄㈡所示部分,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
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另被告黃惠璋就犯罪事實
欄㈠㈡所示;被告曾萬銓就犯罪事實欄㈢所示部分,
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又按
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
,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
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
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
客觀構成
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
法
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
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
著手實行階段
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
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2449號判
決要旨參照)。依
上揭說明,被告涂白雲就犯罪事實欄
㈡所示;另被告周典榮就犯罪事實欄㈠㈢所示,均係犯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後段之妨害投標罪部分,
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處斷。又
聲請人對
被告涂白雲就犯罪事實欄㈡所示;另被告周典榮就犯罪
事實欄㈠㈢所示,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
妨害投標
犯行部分,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漏載
起訴法
條,然已於起訴事實欄載明該犯罪事實,本院自應予
審酌
,
附此敘明。至被告涂白雲就犯罪事實欄㈡所示;另被
告周典榮就犯罪事實欄㈠㈢所示,各犯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部分,為被告涂白雲、周典榮
之個人行為,非屬被告友銓科技有限公司、盛嘉科技有限
公司之代表人執行業務行為,附此敘明。
⒊爰審酌被告涂白雲、周典榮、黃惠璋、曾萬銓不思以合法
資格參與公共工程獲取利益,而以借牌投標之方式影響採
購制度之公平性,使政府採購法欲規範經由公平之競價制
度以確保採購品質之目的形同虛設,犯罪所生之危害,惟
犯後已知悔悟且坦白供述之態度;另被告友銓科技有限公
司、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力經科技有限公司、明典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為合法開業公司,各因其代表人即被告涂白雲
、周典榮、黃惠璋、曾萬銓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5項前段之罪或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罪,以
合法掩護非法,使其他合法業者難以在投標價格上與不合
格廠商匹敵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1】「主文欄」
所示之刑(另【附表1】編號1至編號16「主文欄」所示部
分為宣告刑,因上揭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
4月24日以前,悉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之規定,應予減輕其宣告刑2分之1),且就被告
涂白雲、周典榮、黃惠璋、曾萬銓部分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並各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被告涂白雲、周典
榮、黃惠璋、曾萬銓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3之1條第3項、
(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又被告曾萬銓雖無前科紀錄,平日素行尚稱良好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存卷
可考,然本院審酌
政府已長期宣導禁止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
標,被告曾萬銓
猶漠視故為上揭犯行,自應予以適當之懲
罰,始足收警惕之效,爰不予宣告
緩刑,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後段、第92條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修正前)、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2條(修正刪除前),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
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刑法施行法第3之1條第3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
上訴理由」,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政府採購法第87條意圖使廠商
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
包或分包,而施強暴、
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
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
萬元以下罰金。
以
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1】: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文欄 │
├──┼─────────────┼─────────────────────┤
│1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涂白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附表】「標案項次1 」所示 │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
│ │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 │ │折算壹日。 │
│ │ │友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
│ │ │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 │ │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 │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
│ │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 │ │折算壹日。 │
│ │ │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
│ │ │萬伍仟元。 │
│ │ │ │
│ │ │黃惠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 │ │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
│ │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
│ │ │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力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
│ │ │萬元。 │
├──┼─────────────┼─────────────────────┤
│2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涂白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附表】「標案項次2 」所示 │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友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
│ │ │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 │ │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 │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
│ │ │萬伍仟元。 │
│ │ │ │
│ │ │黃惠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 │ │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
│ │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力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
│ │ │萬元。 │
├──┼─────────────┼─────────────────────┤
│3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涂白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附表】「標案項次3 」所示 │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友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
│ │ │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 │ │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 │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
│ │ │萬伍仟元。 │
│ │ │ │
│ │ │黃惠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 │ │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
│ │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力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
│ │ │萬元。 │
├──┼─────────────┼─────────────────────┤
│4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涂白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附表】「標案項次4 」所示 │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友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
│ │ │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 │ │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 │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
│ │ │萬伍仟元。 │
│ │ │ │
│ │ │黃惠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 │ │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
│ │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力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
│ │ │萬元。 │
├──┼─────────────┼─────────────────────┤
│5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涂白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附表】「標案項次5 」所示 │投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友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
│ │ │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 │ │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 │投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
│ │ │萬伍仟元。 │
│ │ │ │
│ │ │黃惠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 │ │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壹│
│ │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力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
│ │ │萬元。 │
├──┼─────────────┼─────────────────────┤
│6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涂白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附表】「標案項次6 」所示 │投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友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
│ │ │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 │ │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 │投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
│ │ │萬伍仟元。 │
│ │ │ │
│ │ │黃惠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 │ │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壹│
│ │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力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
│ │ │萬元。 │
├──┼─────────────┼─────────────────────┤
│7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涂白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附表】「標案項次7 」所示 │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友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
│ │ │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 │ │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 │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
│ │ │萬伍仟元。 │
│ │ │ │
│ │ │黃惠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 │ │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
│ │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力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
│ │ │萬元。 │
├──┼─────────────┼─────────────────────┤
│8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涂白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附表】「標案項次8 」所示 │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友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
│ │ │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 │ │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 │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
│ │ │萬伍仟元。 │
│ │ │ │
│ │ │黃惠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 │ │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
│ │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力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
│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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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涂白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附表】「標案項次9 」所示 │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友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
│ │ │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 │ │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 │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
│ │ │萬伍仟元。 │
│ │ │ │
│ │ │黃惠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 │ │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
│ │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力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
│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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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涂白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附表】「標案項次10」所示 │投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友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
│ │ │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 │ │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 │投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
│ │ │萬伍仟元。 │
│ │ │ │
│ │ │黃惠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 │ │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壹│
│ │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力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
│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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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涂白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附表】「標案項次11」所示 │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友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
│ │ │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 │ │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 │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
│ │ │萬伍仟元。 │
│ │ │ │
│ │ │黃惠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 │ │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
│ │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力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
│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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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涂白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附表】「標案項次12」所示 │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友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
│ │ │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 │ │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 │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
│ │ │萬伍仟元。 │
│ │ │ │
│ │ │黃惠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 │ │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
│ │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力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
│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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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涂白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附表】「標案項次13」所示 │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友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
│ │ │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 │ │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 │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
│ │ │萬伍仟元。 │
│ │ │ │
│ │ │黃惠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 │ │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
│ │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力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
│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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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附表】「標案項次14」所示 │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
│ │ │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 │ │涂白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 │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友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
│ │ │萬伍仟元。 │
│ │ │ │
│ │ │黃惠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 │ │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
│ │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力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
│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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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涂白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附表】「標案項次15」所示 │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友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
│ │ │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 │ │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 │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
│ │ │萬伍仟元。 │
│ │ │ │
│ │ │黃惠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 │ │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
│ │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力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
│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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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涂白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附表】「標案項次16」所示 │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友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
│ │ │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 │ │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 │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
│ │ │萬伍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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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惠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 │ │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
│ │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力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
│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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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涂白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附表】「標案項次17」所示 │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友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
│ │ │金新臺幣叁萬元。 │
│ │ │ │
│ │ │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 │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
│ │ │ │
│ │ │黃惠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 │ │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力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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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附表】「標案項次18」所示 │投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
│ │ │金新臺幣叁萬元。 │
│ │ │ │
│ │ │涂白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 │投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友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
│ │ │ │
│ │ │黃惠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 │ │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力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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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涂白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附表】「標案項次19」所示 │投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友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
│ │ │金新臺幣叁萬元。 │
│ │ │ │
│ │ │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 │投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
│ │ │ │
│ │ │黃惠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 │ │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力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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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涂白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附表】「標案項次20」所示 │投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友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
│ │ │金新臺幣叁萬元。 │
│ │ │ │
│ │ │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 │投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
│ │ │ │
│ │ │黃惠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 │ │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力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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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涂白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附表】「標案項次21」所示 │投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友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
│ │ │金新臺幣叁萬元。 │
│ │ │ │
│ │ │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 │投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
│ │ │ │
│ │ │黃惠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 │ │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力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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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涂白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附表】「標案項次22」所示 │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友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
│ │ │金新臺幣叁萬元。 │
│ │ │ │
│ │ │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 │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
│ │ │ │
│ │ │黃惠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 │ │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力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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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涂白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附表】「標案項次23」所示 │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友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
│ │ │金新臺幣叁萬元。 │
│ │ │ │
│ │ │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 │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
│ │ │ │
│ │ │黃惠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 │ │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力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
├──┼─────────────┼─────────────────────┤
│24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涂白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附表】「標案項次24」所示 │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友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
│ │ │金新臺幣叁萬元。 │
│ │ │ │
│ │ │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 │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
│ │ │ │
│ │ │黃惠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 │ │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力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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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涂白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附表】「標案項次25」所示 │投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友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
│ │ │金新臺幣叁萬元。 │
│ │ │ │
│ │ │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 │投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
│ │ │ │
│ │ │黃惠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 │ │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力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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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涂白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附表】「標案項次26」所示 │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友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
│ │ │金新臺幣叁萬元。 │
│ │ │ │
│ │ │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 │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
│ │ │ │
│ │ │黃惠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 │ │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力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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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涂白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附表】「標案項次27」所示 │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友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
│ │ │金新臺幣叁萬元。 │
│ │ │ │
│ │ │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 │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
│ │ │ │
│ │ │曾萬銓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 │ │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明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
│ │ │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
│ │ │參加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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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涂白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附表】「標案項次28」所示 │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友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
│ │ │金新臺幣叁萬元。 │
│ │ │ │
│ │ │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 │ │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
│ │ │ │
│ │ │曾萬銓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 │ │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明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
│ │ │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
│ │ │參加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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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
│變更│行為時法(下稱│裁判時法(下稱│ 比較理由 │比較依據│比較結果│備註│
│事項│舊法)之條文及│新法)之條文及│ │ │何者對行│ │
│ │內容 │內容 │ │ │為人有利│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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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修正前刑法第│【刑法第28條】│ │ │ │ │
│ │28條】 │ │ │ │ │ │
│ │ │ │ │ │ │ │
│ │2 人以上共同實│2 人以上共同實│1.新法將共同│有關共同│雖應適用│ │
│ │施犯罪之行為者│行犯罪之行為者│
正犯之範圍│正犯規定│裁判時法│ │
│ │,皆為正犯。 │,皆為正犯。 │ 予以限縮,│,僅作文│。但基於│ │
│ │ │ │ 不及於「陰│字修正,│整體適用│ │
│ │ │ │ 謀」、「預│對於狹義│原則,應│ │
│ │ │ │ 備」等行為│
共同正犯│適用舊法│ │
│ │ │ │ 階段。 │(指有犯│。 │ │
│ │ │ │2.刑法第28條│意聯絡及│ │ │
│ │ │ │ 有關共同正│
行為分擔│ │ │
│ │ │ │ 犯規定,僅│之數行為│ │ │
│ │ │ │ 作文字修正│人)之認│ │ │
│ │ │ │ ,對於狹義│定,不生│ │ │
│ │ │ │ 共同正犯(│任何影響│ │ │
│ │ │ │ 指有犯意聯│。 │ │ │
│ │ │ │ 絡及行為分│ │ │ │
│ │ │ │ 擔之數行為│ │ │ │
│ │ │ │ 人)之認定│ │ │ │
│ │ │ │ ,不生任何│ │ │ │
│ │ │ │ 影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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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修正前刑法第│【刑法第41條第│ │ │ │ │
│罰金│41條第1 項前段│1 項前段】 │ │ │ │ │
│折算│、修正前罰金罰│ │ │ │ │ │
│標準│鍰提高標準條例│ │ │ │ │ │
│變更│第2 條】 │ │ │ │ │ │
│ │ │ │ │ │ │ │
│ │犯
最重本刑為5 │犯最重本刑為5 │易科罰金折算│刑法第2 │舊法 │ │
│ │年以下有期徒刑│年以下有期徒刑│標準由銀元1 │條第1 項│ │ │
│ │以下之刑之罪,│以下之刑之罪,│百元以上3 百│前段 │ │ │
│ │而受6 個月以下│而受6 個月以下│元以下即新臺│ │ │ │
│ │有期徒刑或
拘役│有期徒刑或拘役│幣3 百元以上│ │ │ │
│ │之宣告…得以(│之宣告者,得以│9 百元以下,│ │ │ │
│ │銀元)1 元以上│新臺幣1 千元、│提高為以新臺│ │ │ │
│ │(銀元)3 元以│2千元或3 千元 │幣1 千元、2 │ │ │ │
│ │下折算日,易科│折算1日,易科 │千元或3 千元│ │ │ │
│ │罰金。依刑法第│罰金。 │折算1日 。 │ │ │ │
│ │41條易科罰金…│ │ │ │ │ │
│ │就其原定數額提│ │ │ │ │ │
│ │高為1 百倍折算│ │ │ │ │ │
│ │1 日;法律所定│ │ │ │ │ │
│ │罰金數額未依本│ │ │ │ │ │
│ │條例提高倍數,│ │ │ │ │ │
│ │或其處罰法條無│ │ │ │ │ │
│ │罰金刑之規定者│ │ │ │ │ │
│ │,亦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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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修正前刑法第│【刑法第33條第│ │ │ │ │
│刑下│33條第5 款】 │5 款】 │ │ │ │ │
│限變│ │ │ │ │ │ │
│更 │罰金:(銀元)│罰金:新臺幣 │罰金刑之下限│刑法第2 │舊法 │ │
│ │1 元以上。 │1 千元以上,以│,由銀元1 元│條第1項 │ │ │
│ │ │百元計算。 │即新臺幣3 元│前段 │ │ │
│ │ │ │,提高為新臺│ │ │ │
│ │ │ │幣1 千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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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應│【修正前刑法第│【刑法第51條第│ │ │ │ │
│執行│51條第5 款】 │5 款】 │ │ │ │ │
│刑 │ │ │ │ │ │ │
│ │宣告多數有期徒│宣告多數有期徒│新法為兼顧數│刑法第2 │舊法 │ │
│ │刑者,於各刑中│刑者,於各刑中│罪併罰及單純│條第1項 │ │ │
│ │之最長期以上,│之最長期以上,│○○○區○○○○段 │ │ │
│ │各刑合併之刑期│各刑合併之刑期│及刑罰衡平原│ │ │ │
│ │以下,定其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則,
乃對於有│ │ │ │
│ │。但不得逾20年│。但不得逾30年│期徒刑合併定│ │ │ │
│ │。 │。 │應執行刑之上│ │ │ │
│ │ │ │限予以提高至│ │ │ │
│ │ │ │30年,與舊法│ │ │ │
│ │ │ │上限20年相比│ │ │ │
│ │ │ │較,被告行為│ │ │ │
│ │ │ │後之新法顯不│ │ │ │
│ │ │ │利於被告,自│ │ │ │
│ │ │ │應適用行為時│ │ │ │
│ │ │ │之舊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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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比較結果│ 舊法│1.刑法第28有關共同正犯規定,僅作文字修正,對於狹義共同│
│ │ │ 正犯(指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數行為人)之認定,雖不│
│ │ │ 生任何影響,然基於整體適用原則應適用舊法規定。 │
│ │ │2.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由銀元1 百元以上3 百元以下即新臺幣3 │
│ │ │ 百元以上9 百元以下,提高為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
│ │ │ 千元折算1 日。是以新法並未較有利,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
│ │ │ 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舊法。 │
│ │ │3.刑法第33條第5 款罰金刑之下限部分,由銀元1 元即新臺幣│
│ │ │ 3 元,提高為新臺幣1 千元,應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
│ │ │ 修正前行為時之舊法。 │
│ │ │4.新法對於有期徒刑合併
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30年,與舊法上│
│ │ │ 限20年相比較,被告涂白雲、周典榮、黃惠璋行為後之新法│
│ │ │ 顯不利於被告涂白雲、周典榮、黃惠璋,自應適用行為時之│
│ │ │ 舊法。 │
│ │ │5.被告行為後之法律已有變更,經綜合比較結果,適用舊法應│
│ │ │ 對被告並無不利,是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舊│
│ │ │ 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