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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中簡字第 268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2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權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3069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文權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劉文權係後備軍人,設籍臺中市○○區○○里○ 鄰○○○街 ○○號,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22日至同年8月6日間某時, 由其姨媽林春伶(清木塑膠有限公司員工)代收並託劉文權 之母轉交,而收受101年博愛甲字第252200號教育召集令, 已知悉臺中市後備指揮部指定其應於101年8月6日,前往臺 中市○○區○○路0段000號成功嶺營區報到並接受教育召集 。竟意圖避免該次教育召集,未前往上揭地點報到,應受召 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文權於警詢、偵訊時均坦承不諱 而為認罪之表示,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員警職務報 告、召集令受領回執、台中市後備指揮部教育召集可下令人 員清冊、臺中市後備指揮部查詢作業單、臺中市和平區山地 連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堪認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 項第4款之意 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罪。爰審酌被告係後備 軍人,本應克盡其義務依教育召集令按時參加召集,卻無故 逾期報到,足以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應召員訓練之國防安全 ,併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所生危害,犯罪後坦 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惕儆。又,如被告經濟不寬裕,執行易科 罰金有困難,希望易服社會勞動,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79 條 第2 項規定,此係屬執行檢察官之權限,應由被告於判決確 定後,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由檢察官依職權裁量是否准許,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 第454條第1項,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 毀傷身體者。 三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 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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