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2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權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
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3069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文權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劉文權係後備軍人,設籍臺中市○○區○○里○ 鄰○○○街
○○號,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22日至同年8月6日間某時,
由其姨媽林春伶(清木塑膠有限公司員工)代收並託劉文權
之母轉交,而收受101年博愛甲字第252200號教育召集令,
已知悉臺中市後備指揮部指定其應於101年8月6日,前往臺
中市○○區○○路0段000號成功嶺營區報到並接受教育召集
。竟意圖避免該次教育召集,未前往
上揭地點報到,應受召
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二、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劉文權於警詢、偵訊時均
坦承不諱
而為認罪之表示,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員警職務報
告、召集令受領回執、台中市後備指揮部教育召集可下令人
員清冊、臺中市後備指揮部查詢作業單、臺中市和平區山地
連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各1 份附卷
可稽,
堪認被告之
自
白與事實相符,上開事實
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 項第4款之意
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罪。爰
審酌被告係後備
軍人,本應克盡其義務依教育召集令
按時參加召集,卻無故
逾期報到,足以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應召員訓練之國防安全
,併酌其
犯罪動機、目的、
智識程度、所生危害,犯罪後坦
承
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惕儆。又,如被告經濟不寬裕,執行易科
罰金有困難,希望易服
社會勞動,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79 條
第2 項規定,此係屬執行檢察官之權限,應由被告於判決確
定後,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由檢察官
依職權裁量是否准許,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 第454條第1項,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
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 毀傷身體者。
三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 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