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
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2158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燁全興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文良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101年4月16日所為之裁決(中
監違字第裁60-GH0000000號裁決書),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意旨
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燁全興企業有限公
司(下稱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下
稱系爭大貨車),於101年2月8日16時52分許,在臺中市○
○區○○路○○○號前,因「裝載磚塊、水泥塊(土方),未
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禁止通行)」之違規,經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項規定舉發。受處分人於期限內
申訴,經舉發單位函覆
,仍有不服,本所遂於101年4月16日以中監違字第裁60-GH0
000000號裁決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逾期則依裁
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系爭大貨車於前揭時地載運廢棄磁磚時
,為警舉發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違規,惟該批廢棄物屬
於營建廢棄物,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所稱之
砂石、土方,伊亦領有合法清除廢棄物許
可證;又同樣廢棄
物於另張舉發罰單(中市警交字第GH0000000號)認定為廢
棄物,請問標準何在云云。
三、
按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合
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4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
鍰,並當場禁止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傾卸
框式半拖車,應依本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違者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規定處罰,裝載砂石土方
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2條亦有明文。
四、經查:
(一)受處分人所有系爭大貨車,未經監理機關檢驗通過登檢為
裝載砂石、土方之專用車輛,而由張維春駕駛於101年2月
8日16時52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號前,因「
裝載磚塊、水泥塊(土方),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
禁止通行)」之違規,為臺中市政府警局第六分局掣單
予
以舉發,
嗣經原處分機關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9條之1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6萬元
等情,為受處分人所是
認,並有中市警交字第GH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原處分機關裁決書、汽車車籍查詢、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1年3月14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
10009803號函、違規採證照片8張等資料在卷
可稽,
堪以
認定。
(二)受處分人雖以前開情詞置辯,惟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9條之1規範目的係用以維護交通安全,立法者之所以
將裝載砂石、土方之車輛標準化,統以「砂石專用車」作
為行政管制手段,並嚴格規定砂石專用車應有一定規格之
高度、外框、顏色、車廂正後方之號牌,並強制裝設載重
計、轉彎及倒車警報、行車紀錄器、防捲入等安全防護及
機械式可密覆裝置或備有帆布能緊密覆蓋貨廂,無非係行
駛於道路之砂石車,因車體龐大,駕駛人行駛於道路多有
死角,不幸發生撞擊不易警覺,且
所載砂石、土方沉重、
容易散逸,影響視野,苟不慎掉落,恐砸傷人車,均影響
行車安全,是立法意旨係以維護交通安全為主要考量,舉
凡載運與「砂石、土方」或相類似性質之物,行車時有逸
散、掉落,影響交通安全
之虞時,均應有該法規之
適用。
復
參諸內政部96年3月15日修正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
方案」貳、適用範圍所為定義:「本方案所指營建工程剩
餘土石方之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其他民間工
程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
經暫屯、堆置、可供回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
生利用者,屬有用之土壤砂石資源」等語,可知系爭大貨
車載運之物,是否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關
於砂石專用車之相關限制,端視所載運之內容物是否為「
砂石、土方」,至該內容物性質上是否屬於廢棄物,則另
屬有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問題,兩者並不相衝突,此與
受處分人是否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乙節係屬二事,
受處分人以此置辯,容有誤會,要難採信。而經本院檢視
前揭違規採證照片結果,系爭大貨車違規當時所載運者,
為大小不一之水泥塊並參雜破裂毀損磁磚,該等廢棄物不
外泥、砂、石、土等成分,其性質與一般砂石、土方並無
二致,又該載運物既為拆卸零散之非整體物,其在運送之
過程中所含泥、砂、石、土無疑將有滲漏飛散之危險,甚
其所載運者為不規則水泥土塊及磁磚等,較諸一般砂石銳
利,未以砂石專用車載運,其掉落砸中人車之危險更增,
顯然影響道路品質及其他用路人車安全,自有違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之立法目的。復按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所謂「土方、砂石」,適用
範圍包括「裝載建築物拆除廢棄物」之類型,於「非砂石
車輛載運廢土方(附載運水泥塊)」事件,仍應適用該條
項規定處罰,此亦據交通部95年1月4日交路字第09400673
97號函釋在案,則受處分人所有系爭大貨車裝載之磚塊、
水泥塊等營建廢棄物,
揆諸前揭法條之立法意旨及函釋,
自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所稱之砂石、
土方無誤,受處分人未依規定使用專用之車輛載運,自構
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規定之行為
,依法應裁罰之,受處分人
猶以前詞置辯,委不足採。至
中市警交字第GH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係以受處分人所有
車號000-00號自用大貨車,有裝載貨物超過核定總重量之
違規事由予以舉發,與本件違規事由並非相同,受處分人
執此質疑認定標準不一,容有誤會,尚難對其為有利之認
定,
附此敘明。
五、
綜上所述,本件違規車輛既裝載具「砂石、土方」性質之磚
塊與水泥土塊,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9條之1第1項之規定,以「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
用車輛」之違規,裁處罰鍰6萬元,於法並無不合,受處分
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
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