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交聲字第 260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2605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竣成石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聿廷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101年6月5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 裁60-G2H068896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 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之地方法 院聲明異議;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 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處理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行政程序法送達 之規定;而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 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 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 業所行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 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 郵件人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 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2項、第72條第2項、第73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又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 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文件者,性質上應屬全體住 戶之受僱人(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624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經查,本件中監違字第裁60-G2H068896號裁決書係於民國 101年6月5日經原處分機關製發後,委由郵政機關向受處分 人之代表人鄭聿廷送達,送至受處分人之公司所在地即「臺 中市○○區○○路3段221號5樓之2」,因未會晤受處分人之 代表人,於101年6月8日交由受處分人之受僱人即協興大 廈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員李民靜蓋章代為收受等情,有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 區監理所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該 裁決書已於000年0月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又受處分人之 公司所在地位於臺中市西屯區,依司法院所發布之「法院訴 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第1款第2目、第2條第1款之 規定,應扣除在途期間3日,是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期間應 自裁決書送達之翌日即101年6月9日起算20日,並加計在途 期間3日,故受處分人聲明異議之法定期間末日應為101年7 月2日(原期滿日101年7月1日為週日例假日,故順延至次一 上班日),惟受處分人遲至101年7月4日始具狀提出於原處 分機關聲明異議,有其所提出聲明異議狀上原處分機關之收 文章可憑,其聲明異議已逾法定期限,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0條第1項,修正前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第1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交通庭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