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
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859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龍井煤氣有限公司
即受處分人 統一編號:.
代 表 人 蔡美月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中監違字第
裁60-GH0000000號所為之裁決處分(原舉發案號:中市警交字第G
H0000000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
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龍井煤
氣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於民國100年
12月1日上午10時40分許,由莊文位所駕駛,行經臺中市○
○區○○路二段處,因「裝載瓦斯桶,三角紅旗破損,缺損
一面」之違規,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警員以中市警
交字第GH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製單
舉發。受處分人於應到案日期前到案陳述,經本所查證函復
後仍有不服,本所遂於101年1月31日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29條第1項第3款以中監違字第裁60-GH0000000號裁
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
次,責令改正,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等語。
二、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公司員工莊文位於前揭時地
駕駛上開自小貨車為警製單舉發,惟依採證照片所示,該瓦
斯車之車頭車尾均有懸掛布質三角紅旗,又
按比例尺丈量每
邊應有30公分,本公司地處西海岸,客戶多居住海岸線,因
此東北季風強大對於三角紅旗的損耗甚高,當日因出車頻繁
造成旗尾破損,入廠後已隨即更新,為此聲明異議,請求裁
定免罰等語。
三、按汽車裝載時,有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
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
檢驗合格、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
規定之情形者,處汽車所有人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車
輛裝載危險物品應遵守下列事項:車頭及車尾應懸掛布質
三角紅旗之危險標識,每邊不得少於30公分;前開
所稱之危
險物品係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
規則」規定
適用之危害物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毒性
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及歸屬於附件二分
類表之危險物品;液化氣體屬前開附件二分類表所示之第二
類危險物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第1項第2款、第3項
亦分別規定甚明。又前開法文之立法目的,即係在使其他用
路人得以知悉該車輛所裝載之危險物品內容,並促其在行進
中應提高注意,保護其他用路人之行車安全;且該條文針對
該危險物品應懸掛布質三角紅旗之危險標識之位置,明文規
定須在車輛之「車頭及車尾」,顯係為使該車輛鄰近不同方
位之其他用路人,皆得以清楚知悉該車輛係裝載之危險物品
,俾保障其他用路人最大限度之行車安全,合先敘明。
四、經查:
(一)受處分人龍井煤氣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
車於
上揭時間由莊文位所駕駛,裝載瓦斯桶,行經臺中市○
○區○○路2段126號前,因「裝載瓦斯桶,三角紅旗破損,
缺損一面」之違規,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警員製單
舉發,受處分人於應到案日期前到案
申訴,經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清水分局函覆稱:本案係舉發警員於100年12月1日上午
10時40分○○○區○○路○段○○○號前執勤時,當場發現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車尾右後方未懸掛三角紅旗,車頭
及車尾左後方三角紅旗破損(單邊小於30公分)與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8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
等情,有該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00年
12月21日中市警清分交字第1000034827號函
暨檢附之採證照
片4張在卷
可稽。又受處分人所裝載瓦斯桶係桶裝液化石油
氣,屬前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二分類表所示之第二類危
險物品,是受處分人確有載運危險物品之行為
無訛,合先敘
明。
(二)受處分人上揭違規事實,業經
證人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
分局安寧派出所警員許建成於本院
訊問時
具結證稱:本件是
伊舉發,伊當時在執行巡邏勤務,發現上揭自小貨車懸掛三
角旗破損違規,才追上前攔停,攔停後伊沒有測量三角紅旗
的邊長,因為該三角紅旗已經毀損,依交通處罰條例第2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載運瓦斯前後需要有三角紅旗,每邊不
得少於30公分,車子有左右2角,所以4個角都應該要有插三
角紅旗,當時該自小貨車右後側缺三角紅旗,右前、左前、
左後方的三角紅旗都有破損,伊有拉起來照相,目測長度不
足30公分,因為三角紅旗都缺一半,破損情況嚴重。伊有問
駕駛人為什麼三角紅旗破掉及缺少一面,駕駛人說他們老闆
說後面只要有一面三角紅旗就可以了,駕駛人在伊取締時並
沒有爭執說三角紅旗雖有破損但每邊長度還有30公分這些話
,伊當場有拍照等語明確。而警察於執行公務時,本身即受
有行政懲處責任之監督,且其到庭具結作證,更係以刑事責
任擔保其
證言之真實性,證人許建成與受處分人間並無怨隙
,且素不相識,衡情其應無設詞攀誣,或虛構違規事實以陷
害受處分人之理,且亦無任何
證據足資證明執勤警員有何捏
造事實違法取締之不法情事,因此本院認證人本於維護交通
秩序、安全職責所為之取締,當屬合法、正確之舉發;參以
依上揭證人許建成於舉發當時拍攝之採證照片顯示,上揭自
小貨車車尾右後方確未依規定懸掛三角紅旗,車頭左方、右
方及車尾左後方懸掛之三角紅旗均布質陳舊,顯係經過相當
時間之使用,且均已呈現不規則嚴重破損,以目測即可判斷
該三面三角紅旗下側之邊長明顯少於30公分,外觀上已難辨
認係屬「三角」紅旗 (觀之採證照片內容,該三面三角紅旗
下側之長度明顯較旗桿部分之邊長短,而旗桿部分之邊長,
依受處分人於101年3月1日具狀時隨狀檢附之完整三角紅旗
,受處分人自行測量後在其上記載長度為30公分),益徵證
人許建成上開證述內容,應
堪採信。受處分人辯稱當日旗尾
破損之部分,每邊尚有30公分云云,自無足採。
五、
綜上所述,受處分人上開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懸掛危險物
品標誌之違規行為,應
堪認定,受處分人否認前開違規行為
,所辯委無足採。從而,原處分機關援引前揭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2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3,000元,並
記汽車違規紀錄1點,責令改正,核無違誤,受處分人執上
開事由指摘原處分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
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
附
繕本)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