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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交聲字第 85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859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龍井煤氣有限公司 即受處分人     統一編號:. 代 表 人 蔡美月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中監違字第 裁60-GH0000000號所為之裁決處分(原舉發案號:中市警交字第G H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龍井煤 氣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於民國100年 12月1日上午10時40分許,由莊文位所駕駛,行經臺中市○ ○區○○路二段處,因「裝載瓦斯桶,三角紅旗破損,缺損 一面」之違規,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警員以中市警 交字第GH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製單 舉發。受處分人於應到案日期前到案陳述,經本所查證函復 後仍有不服,本所遂於101年1月31日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29條第1項第3款以中監違字第裁60-GH0000000號裁 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 次,責令改正,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等語。 二、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公司員工莊文位於前揭時地 駕駛上開自小貨車為警製單舉發,惟依採證照片所示,該瓦 斯車之車頭車尾均有懸掛布質三角紅旗,又按比例尺丈量每 邊應有30公分,本公司地處西海岸,客戶多居住海岸線,因 此東北季風強大對於三角紅旗的損耗甚高,當日因出車頻繁 造成旗尾破損,入廠後已隨即更新,為此聲明異議,請求裁 定免罰等語。 三、按汽車裝載時,有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 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 檢驗合格、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 規定之情形者,處汽車所有人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車 輛裝載危險物品應遵守下列事項:車頭及車尾應懸掛布質 三角紅旗之危險標識,每邊不得少於30公分;前開所稱之危 險物品係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 規則」規定適用之危害物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毒性 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及歸屬於附件二分 類表之危險物品;液化氣體屬前開附件二分類表所示之第二 類危險物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第1項第2款、第3項 亦分別規定甚明。又前開法文之立法目的,即係在使其他用 路人得以知悉該車輛所裝載之危險物品內容,並促其在行進 中應提高注意,保護其他用路人之行車安全;且該條文針對 該危險物品應懸掛布質三角紅旗之危險標識之位置,明文規 定須在車輛之「車頭及車尾」,顯係為使該車輛鄰近不同方 位之其他用路人,皆得以清楚知悉該車輛係裝載之危險物品 ,俾保障其他用路人最大限度之行車安全,合先敘明。 四、經查: (一)受處分人龍井煤氣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 車於上揭時間由莊文位所駕駛,裝載瓦斯桶,行經臺中市○ ○區○○路2段126號前,因「裝載瓦斯桶,三角紅旗破損, 缺損一面」之違規,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警員製單 舉發,受處分人於應到案日期前到案申訴,經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清水分局函覆稱:本案係舉發警員於100年12月1日上午 10時40分○○○區○○路○段○○○號前執勤時,當場發現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車尾右後方未懸掛三角紅旗,車頭 及車尾左後方三角紅旗破損(單邊小於30公分)與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8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等情,有該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00年 12月21日中市警清分交字第1000034827號函暨檢附之採證照 片4張在卷可稽。又受處分人所裝載瓦斯桶係桶裝液化石油 氣,屬前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二分類表所示之第二類危 險物品,是受處分人確有載運危險物品之行為無訛,合先敘 明。 (二)受處分人上揭違規事實,業經證人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 分局安寧派出所警員許建成於本院訊問時具結證稱:本件是 伊舉發,伊當時在執行巡邏勤務,發現上揭自小貨車懸掛三 角旗破損違規,才追上前攔停,攔停後伊沒有測量三角紅旗 的邊長,因為該三角紅旗已經毀損,依交通處罰條例第2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載運瓦斯前後需要有三角紅旗,每邊不 得少於30公分,車子有左右2角,所以4個角都應該要有插三 角紅旗,當時該自小貨車右後側缺三角紅旗,右前、左前、 左後方的三角紅旗都有破損,伊有拉起來照相,目測長度不 足30公分,因為三角紅旗都缺一半,破損情況嚴重。伊有問 駕駛人為什麼三角紅旗破掉及缺少一面,駕駛人說他們老闆 說後面只要有一面三角紅旗就可以了,駕駛人在伊取締時並 沒有爭執說三角紅旗雖有破損但每邊長度還有30公分這些話 ,伊當場有拍照等語明確。而警察於執行公務時,本身即受 有行政懲處責任之監督,且其到庭具結作證,更係以刑事責 任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證人許建成與受處分人間並無怨隙 ,且素不相識,衡情其應無設詞攀誣,或虛構違規事實以陷 害受處分人之理,且亦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執勤警員有何捏 造事實違法取締之不法情事,因此本院認證人本於維護交通 秩序、安全職責所為之取締,當屬合法、正確之舉發;參以 依上揭證人許建成於舉發當時拍攝之採證照片顯示,上揭自 小貨車車尾右後方確未依規定懸掛三角紅旗,車頭左方、右 方及車尾左後方懸掛之三角紅旗均布質陳舊,顯係經過相當 時間之使用,且均已呈現不規則嚴重破損,以目測即可判斷 該三面三角紅旗下側之邊長明顯少於30公分,外觀上已難辨 認係屬「三角」紅旗 (觀之採證照片內容,該三面三角紅旗 下側之長度明顯較旗桿部分之邊長短,而旗桿部分之邊長, 依受處分人於101年3月1日具狀時隨狀檢附之完整三角紅旗 ,受處分人自行測量後在其上記載長度為30公分),益徵證 人許建成上開證述內容,應堪採信。受處分人辯稱當日旗尾 破損之部分,每邊尚有30公分云云,自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受處分人上開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懸掛危險物 品標誌之違規行為,應堪認定,受處分人否認前開違規行為 ,所辯委無足採。從而,原處分機關援引前揭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2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3,000元,並 記汽車違規紀錄1點,責令改正,核無違誤,受處分人執上 開事由指摘原處分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 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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