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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交聲字第 95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956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新達重機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豊榮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101 年3 月1 日所為之處分( 原處分案號:中監違字第裁60-GH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新達重機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下稱系 爭大貨車),由葉錦銀駕駛於民國101 年2 月2 日14時56分 許,行經臺中市○○區○○○路○ 段與安和路口處,經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警員以「裝載砂石,未依 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禁止通行)」之違規事由,當場掣開 中市警交字第GH00 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舉發。異議人於期限內到案申訴,經原處分機關函請原舉 發機關調查結果,仍認上開違規屬實,遂於101 年3 月1 日 以中監違字第裁60-GH0000000號裁決書,依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 (下同)6 萬元,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領有臺中市政府廢棄物許可證, 上開車輛並經環保署核定裝置GPS ,且核定為可以清運廢棄 物之車輛,舉發當天係運載營建廢棄物,當天司機未於舉發 通知單上簽名,即對於裝載物是否為營建廢棄物之認定有疑 義,依據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0 年11月10日召開之「廢 棄物清除機構清運車輛載運營建混合物,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協商會」會議記錄,應等待環保人員來認定是否違 規,為此提出聲明異議等語。 三、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合 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4 萬元以上8 萬元以下 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 傾卸框式半拖車,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查核已依規定裝設裝 置及標示者,即登檢為砂石專用車,復貨廂外框顏色依據道 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2條第1 項第15款辦理,貨廂正後方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2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以黑色字體加漆 號牌2. 5倍之車輛牌照號碼,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 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2 條、第3 條第6 款、第8 款亦有明訂 。 四、經查: ㈠、異議人所有系爭大貨車,未經監理機關檢驗通過登檢為裝載 砂石、土方之專用車輛,而由葉錦銀駕駛於101 年2 月2 日 14時56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 段與安和路口處 ,因「裝載砂石,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禁止通行)」 之違規,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警員當場 舉發等情,有汽車車籍查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交字 第GH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規採 證照片6 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1 年2 月20日中 市警六分交字第1010006313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以認定 。 ㈡、異議人雖以前開情詞置辯,惟經本院檢視卷附之違規採證照 片結果,系爭大貨車於101 年2 月2 日經警舉發違規當時, 其貨廂確實裝有大量之石塊、泥土並參雜部分混凝土塊,應 屬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之違規,甚為明確 ,原處分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 規定加以裁處,並無違誤。且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 條之1 規範目的係用以維護交通安全,立法者之所以將裝載 砂石、土方之車輛標準化,統以「砂石專用車」作為行政管 制手段,並嚴格規定砂石專用車應有一定規格之高度、外框 、顏色、車廂正後方之號牌,並強制裝設載重計、轉彎及倒 車警報、行車紀錄器、防捲入等安全防護及機械式可密覆裝 置或備有帆布能緊密覆蓋貨廂,無非係行駛於道路之砂石車 ,因車體龐大,駕駛人行駛於道路多有死角,不幸發生撞擊 不易警覺,且所載砂石、土方沉重、容易散逸,影響視野, 苟不慎掉落,恐砸傷人車,均影響行車安全,是立法意旨係 以維護交通安全為主要考量,舉凡載運與「砂石、土方」或 相類似性質之物,行車時有逸散、掉落,影響交通安全之虞 時,均應有該法規之用。復參諸內政部96年3 月15日修正 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貳、適用範圍所為定義:「 本方案所指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之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 共工程及其他民間工程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 瓦、混凝土塊等,經暫屯、堆置、可供回收、分類、加工、 轉運、處理、再生利用者,屬有用之土壤砂石資源」等語, 可知系爭大貨車載運之物,是否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9 條 之1 關於砂石專用車之相關限制,端視所載運之內容 物是否為「砂石、土方」,至該內容物性質上是否屬於廢棄 物,則另屬有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問題,兩者並不相衝突 ,此與異議人是否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系爭大貨車是否 裝置追蹤流向系統,係屬二事,異議人以此置辯,容有誤會 ,要難採信。至異議人雖提出「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運車輛載 運營建混合物,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協商會」會議記 錄,主張本件應等待環保人員來認定是否違規云云,惟本件 系爭大貨車遭舉發違規當時,其貨廂內所裝載之大量石塊、 泥土並參雜部分混凝土塊,確屬「砂石、土方」,毫無疑問 ,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並無該會議結論所稱「…惟對前項裝 載廢棄物(含營建混合物)之認定有疑義需環保局派員認定 事項者」之情,自無從執此而為對異議人有利之認定,附此 敘明。 五、綜上,異議人所有系爭大貨車於前開時、地確有上揭違規行 為,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規 定,裁處罰鍰6萬元,核無違誤。從而,本件異議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 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蔡美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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