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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交附民字第 12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林啟銘       楊美榮 被   告 邵子雄       亞尊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勝雄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1年度交訴字第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1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答辯及陳述均如【附件2 】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 償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邵子雄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於101 年 10月2 日以101 年度交訴字第3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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