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林啟銘
楊美榮
被 告 邵子雄
亞尊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
代理人 李勝雄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1年度交訴字第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1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
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答辯及陳述均如【附件2 】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
償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邵子雄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於101 年
10月2 日以101 年度交訴字第3 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