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交附民字第 8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林承瑤 訴訟代理人 吳世宗律師 被   告 馬特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福吉 被   告 韓文忠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6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被告韓文忠所涉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於民國 101年9月24日經本院以101年度交易字第67號判決無罪,揆 之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