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林承瑤
訴訟
代理人 吳世宗
律師
被 告 馬特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福吉
被 告 韓文忠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6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被告韓文忠所涉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於民國
101年9月24日經本院以101年度交易字第67號判決無罪,揆
之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