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易字第 198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9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政遠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 7384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 主 文 吳政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除起訴書中證 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內應補充「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政 遠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坦承不諱」之記載外,餘均與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吳政遠前無不良素行,然其擔任告訴人公司之業 務經理,竟長期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告訴人公司款項高達479 萬餘元,又考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且被告其後為掩 飾犯罪,竟破壞及變更告訴人公司電腦內之收款資料,行為 極為可議,另事後僅歸還告訴人公司263萬4000元,即無力 償還其餘款項,今仍未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以賠償損害 及獲取告訴人之諒解,情節非輕,又審酌告訴人公司所受損 害非微,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併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 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16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27384號 被 告 吳政遠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段○○ ○號2F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政遠自民國91年11月起,擔任址設臺北市○○區○○路1 段323巷4弄7號1樓「威祺有限公司」(下稱威祺公司,負責 人蔡明清)之業務人員,並擔任該公司中區業務經理,負 責收取往來客戶之貨款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吳政遠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接續自97年4月起至100年4月止,將 其前往如附表所示之地址向如附表所示客戶收取之如附表所 示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4,798,011元予以侵占入己,而 未繳回公司。嗣於100年5月間,吳政遠發覺所侵占貨款款項 龐大,已難以掩飾,竟破解公司所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入 侵公司電腦,欲變更公司電腦內關於貨款收取之電磁紀錄( 涉嫌妨害電腦使用罪部分未據告訴),而為該公司會計人員 發覺異常,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威祺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吳政遠於偵查中之自│全部犯罪事實。 │ │ │白 │ │ ├──┼───────────┼────────────┤ │ 2 │證人即告訴人之代表人蔡│全部犯罪事實。 │ │ │明清於偵查中之證述 │ │ ├──┼───────────┼────────────┤ │ 3 │自白書、本票影本3紙、 │1、被告於案發後坦承犯行 │ │ │威祺公司臺灣土地銀行東│ 並簽立自白書及本票之 │ │ │台北分行帳戶之交易往來│ 事實。 │ │ │明細 │2、被告自100年6月1日起陸│ │ │ │ 續匯款歸還2,634,000元│ │ │ │ 至威祺公司帳戶之事實 │ │ │ │ 。 │ ├──┼───────────┼────────────┤ │ 4 │銷貨單、收款作業明細等│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 └──┴───────────┴────────────┘ 二、核被告吳政遠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先後收取各該月份之貨款後予以侵占 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反覆侵害同一法益,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顯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包括於一行為 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請論以一業務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檢察官 康 淑 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 維 玲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侵占日期(│客戶名稱│ 收款地點 │侵占總金額(│ │ │帳款日期)│ │ │收款金額) │ │ │ │ │ │ │ ├──┼─────┼────┼──────┼──────┤ │ 1 │98.02.03至│菘寶企業│臺中市西區美│26,805元 │ │ │98.02.13 │社 │村路1段265號│ │ ├──┼─────┼────┼──────┼──────┤ │ 2 │97.08.05至│松寶體育│臺中市沙鹿區│61,195元 │ │ │98.03.16 │休閒用品│中山路219號 │ │ ├──┼─────┼────┼──────┼──────┤ │ 3 │97.10.31至│建興休閒│臺中市大里區│81,790元 │ │ │97.11.25 │運動用品│國光路2段701│ │ │ │ │ │號 │ │ ├──┼─────┼────┼──────┼──────┤ │ 4 │99.12.31 │優視-逢 │臺中市西屯區│1,780元 │ │ │ │甲 │西屯路2段287│ │ │ │ │ │號 │ │ ├──┼─────┼────┼──────┼──────┤ │ 5 │97.11.28至│優視-西 │臺中市西屯區│1,509,945元 │ │ │100.04.28 │屯 │西屯路2段10 │ │ │ │ │ │之9號 │ │ ├──┼─────┼────┼──────┼──────┤ │ 6 │97.09.06至│風城單車│新竹市○○路│891,631元 │ │ │99.05.26 │ │57號1樓 │ │ ├──┼─────┼────┼──────┼──────┤ │ 7 │97.07.08至│嘉城體育│臺中市大甲區│92,770元 │ │ │99.02.04 │用品 │中山路2段198│ │ │ │ │ │號 │ │ ├──┼─────┼────┼──────┼──────┤ │ 8 │97.09.06至│鑫輝車行│彰化市○○路│375,175元 │ │ │99.10.01 │ │406號 │ │ ├──┼─────┼────┼──────┼──────┤ │ 9 │97.10.14至│博飛高爾│臺北市林口區│246,975元 │ │ │100.03.21 │夫球具精│南勢四街326 │ │ │ │ │品店 │號 │ │ ├──┼─────┼────┼──────┼──────┤ │10 │98.10.02至│精華隱形│臺中市中區繼│119,415元 │ │ │99.08.24 │眼鏡 │光街47號 │ │ ├──┼─────┼────┼──────┼──────┤ │11 │97.04.26 │圓點單車│嘉義市民生南│72,380元 │ │ │ │館 │路126號 │ │ ├──┼─────┼────┼──────┼──────┤ │12 │97.05.02至│星暘自行│臺中市大雅區│84,415元 │ │ │98.04.08 │車生活館│中清路1段23 │ │ │ │ │ │號 │ │ ├──┼─────┼────┼──────┼──────┤ │13 │99.07.30至│柏杰百貨│臺中市大甲區│316,200元 │ │ │99.12.16 │有限公司│中山路2段198│ │ │ │ │ │號 │ │ ├──┼─────┼────┼──────┼──────┤ │14 │97.06.09至│弘馳自轉│臺中市中區三│305,135元 │ │ │97.11.25 │車店 │民路3段85號 │ │ ├──┼─────┼────┼──────┼──────┤ │15 │97.07.29至│極限運動│桃園縣中壢市│17,635元 │ │ │97.11.25 │有限公司│復興路100號 │ │ ├──┼─────┼────┼──────┼──────┤ │16 │100.01.07 │迪克單車│彰化縣彰化市│46,340元 │ │ │至 │ │林森路146號 │ │ │ │100.03.30 │ │ │ │ ├──┼─────┼────┼──────┼──────┤ │17 │100.02.17 │大衛精緻│臺中市北區大│42,300元 │ │ │ │文化高爾│雅路513之2號│ │ │ │ │夫用品專│ │ │ │ │ │賣店 │ │ │ ├──┼─────┼────┼──────┼──────┤ │18 │98.11.06 │優視-太 │臺中市太平區│9,450元 │ │ │ │平 │中山路2段361│ │ │ │ │ │號 │ │ ├──┼─────┼────┼──────┼──────┤ │20 │99.10.26至│金特麗眼│彰化縣彰化市│81,166元 │ │ │100.03.25 │鏡行 │中正路1段36 │ │ │ │ │ │號 │ │ ├──┼─────┼────┼──────┼──────┤ │21 │99.09.10至│采快單車│嘉義市○○路│10,950元 │ │ │100.04.06 │ │41之2號 │ │ ├──┼─────┼────┼──────┼──────┤ │22 │99.11.22至│一大文台│臺中市豐原區│61,875元 │ │ │100.01.19 │鐘錶眼鏡│信義街113號 │ │ │ │ │公司 │ │ │ ├──┼─────┼────┼──────┼──────┤ │23 │97.08.05至│源興隱形│桃園縣中壢市│37,600元 │ │ │97.09.06 │眼鏡公司│龍東路262號 │ │ ├──┼─────┼────┼──────┼──────┤ │24 │98.03.25至│葛洛麗雅│臺中市西屯區│196,445元 │ │ │98.07.15 │國際有限│中港路2段111│ │ │ │ │公司-新 │號11樓 │ │ │ │ │光 │ │ │ ├──┼─────┼────┼──────┼──────┤ │25 │99.09.24 │金視登眼│新北市三重區│84,105元 │ │ │ │鏡館 │三和路4段398│ │ │ │ │ │號1樓 │ │ ├──┼─────┼────┼──────┼──────┤ │26 │99.11.22 │配德美眼│新竹市香山區│24,534元 │ │ │ │鏡 │大庄路38號 │ │ ├──┴─────┴────┴──────┴──────┤ │合計 4,798,011元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