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7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冠華生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游文熙
上列被告因妨害信用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
第253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文熙係設臺中市○○區○○路○○○巷
○○號1樓被告冠華生技有限公司(下稱冠華公司)之負責人
,與張維尹經營之
告訴人后里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后里公司
)、臺灣歐可生技有限公司(下稱歐可公司)係生產銷售防
霉貼片之競爭事業。
詎被告游文熙為競爭目的,明知
告訴人
后里公司與被告冠華公司之防霉貼片專利爭訟仍進行中;竟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散布不實流言之犯意,於民國
100 年8月上旬某日,出具「防霉貼片專利之合法分析」文
書1份,向告訴人后里公司、歐可公司之下游廠商「愛怡企
業有限公司」(下稱愛怡公司)及其國外客戶、英全科技有
限公司(下稱英全公司)、彰帝實業有限公司等不特定廠商
,於該文書中指摘告訴人后里公司、歐可公司供應之防霉貼
片之不實事項,稱:「……有些廠商於初始先與毓源企業假
合作之名,進行技術學習後以申請『非屬防霉貼片專利』如
:環保抗菌片,標示吊卡、抗菌片、『保鮮片』……,來進
行生產銷售與本公司防霉貼片相仿之產品,此製造與其原申
請專利不符而製造與本公司貼片類似之產品,『有仿冒本公
司防霉貼片專利
之虞,其合法性有待爭議』…」、「貴公司
可自請專利
法律專家,依產品構造性質及專利內容,公告日
期先後……,仔細評估,勿信上游廠商說詞,請仔細考慮,
此防霉產品並非和陞、建華、『歐可』…等公司專利,其合
法性有待質疑。現將送專利法庭審理中,尚望貴公司惠與考
慮防霉片之合法專利,請勿使用房冒產品為禱…」等語,
臚
列指摘告訴人后里公司申請專利之「環保抑菌防霉保鮮片」
、「防霉保鮮片結構改良」,非屬防霉貼片專利,且告訴人
后里公司生產銷售之產品「OK防霉片」有仿冒被告冠華公司
防霉貼片專利之虞。並於文中製作「中華民國專利局資訊有
關防霉片專利之詳細對照表」,於對照表之「合法性」欄位
指摘后里公司之「環保抑菌防霉保鮮片」、「防霉保鮮片結
構改良」係載稱係「不合法處理中」,於對照表之「公告日
」欄位列載「98.05. 21」、「98.10.11」,皆在被告冠華
公司之上游廠商「毓源企業有限公司之後。指摘告訴人后里
公司、歐可公司上開「環保抑菌防霉保鮮片」、「防霉保鮮
片結構改良」之專利不合法、仿冒被告冠華公司銷售之防霉
貼片等不實流言,均足以損害告訴人后里公司、歐可公司之
營業信譽,因認被告游文熙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
、第313條
妨害信用罪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之規定,應
依同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論處等罪嫌。被告冠華公司係犯公
平交易法第37條之罪,應依同法第38條之規定論處之罪嫌。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
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
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公訴人認被告游文熙係犯刑法
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第313條妨害信用罪及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22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論處等罪嫌
;被告冠華公司係犯公平交易法第37條之罪,應依同法第
38條之規定論處之罪嫌,依刑法第314條及公平交易法第37
條第2項之規定,均須
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后里公司、歐可
公司均已具狀撤回對被告游文熙及冠華公司之告訴,有刑事
撤回
告訴狀1份在卷
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世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