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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易字第 283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8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崇濱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 572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崇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拾月。 犯罪事實 一、陳崇濱自民國99年6 月間起,受僱於國鑫照明有限公司(址 設臺中市○○區○○街○○○ 巷○○弄○ 號1 樓,下稱國鑫公司 ),並自100 年1 月起擔任國鑫公司業務,負有為國鑫公司 接洽業務、代收貨款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然陳崇濱因 積欠銀行及地下錢莊債務無力償還,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分別基於侵占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 示之廠商收取應給付予國鑫公司貨款之現金或支票後,未按 規定將貨款當日繳回國鑫公司而挪為己用,以此方式先後將 附表所示之款項侵占入己。嗣經國鑫公司發現,始悉上情。 二、案經國鑫公司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 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既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 條之2 、同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 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之相關規定。 三、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20至21、62至63頁,本院卷第66頁、 第74頁反面、第81頁反面、第87頁),且經證人即告訴代表 人邱水明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明確(見偵卷第20至21、62至 63頁),復有被告之自白書、國鑫公司客戶明細對帳單(見 偵卷第8、9至16、23至47、51至59頁)等在卷可稽,被告上 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已堪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依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依照公司規定,向客戶收到的貨 款當天應該確實繳回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66頁),堪認被 告係分別利用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廠商收取貨款之 機會,將每日收取之貨款未繳回公司而加以侵占,是被告就 附表所示時間各次侵占之犯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而起訴書依被告所收取貨款之不同廠商而認應論以數罪,容 有誤會,且經公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予以更正(見本院卷 第74頁),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侵占之金額及對被害人所生損害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迄 未將侵占款項返還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55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美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 間│廠 商 │貨款金額│侵占之金額│主 文 │ ├──┼────┼────┼────┼─────┼───────┤ │ 1 │101 年4 │皇家專業│7420元 │7420元 │陳崇濱犯業務侵│ │ │月30 日 │照明公司│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 │ ├──┼────┼────┼────┼─────┼───────┤ │ 2 │101 年5 │美亞燈飾│52418元 │69068元 │陳崇濱犯業務侵│ │ │月2 日 │生活館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刑捌月。 │ │ │ │善得五金│16650元 │ │ │ │ │ │批發 │ │ │ │ ├──┼────┼────┼────┼─────┼───────┤ │ 3 │101 年5 │八達燈飾│52860 元│52860元 │陳崇濱犯業務侵│ │ │月30 日 │公司 │(支票)│ │占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 │ ├──┼────┼────┼────┼─────┼───────┤ │ 4 │101 年5 │皇家專業│63115元 │83115元 │陳崇濱犯業務侵│ │ │月31 日 │照明公司│ │ │占罪,處有期徒│ │ │ ├────┼────┤ │刑捌月。 │ │ │ │上典燈飾│20000 元│ │ │ │ │ │ │(支票)│ │ │ ├──┼────┼────┼────┼─────┼───────┤ │ 5 │101 年6 │善得五金│84314元 │84314元 │陳崇濱犯業務侵│ │ │月1 日 │批發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 │ ├──┼────┼────┼────┼─────┼───────┤ │ 6 │101 年6 │上典燈飾│50000 元│90675元 │陳崇濱犯業務侵│ │ │月2 日 │ │(支票)│ │占罪,處有期徒│ │ │ ├────┼────┤ │刑捌月。 │ │ │ │美亞燈飾│40675元 │ │ │ │ │ │生活館 │ │ │ │ ├──┼────┼────┼────┼─────┼───────┤ │ 7 │101 年6 │上典燈飾│21040元 │21040元 │陳崇濱犯業務侵│ │ │月11 日 │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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