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8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崇濱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
5728號),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
當事人之意見後,本
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崇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
刑拾月。
犯罪事實
一、陳崇濱自民國99年6 月間起,受僱於國鑫照明有限公司(址
設臺中市○○區○○街○○○ 巷○○弄○ 號1 樓,下稱國鑫公司
),並自100 年1 月起擔任國鑫公司業務,負有為國鑫公司
接洽業務、代收貨款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然陳崇濱因
積欠銀行及地下錢莊債務無力償還,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
有,分別基於侵占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
示之廠商收取應給付予國鑫公司貨款之現金或支票後,未
按
規定將貨款當日繳回國鑫公司而挪為己用,以此方式先後將
附表所示之款項侵占入己。
嗣經國鑫公司發現,始悉上情。
二、案經國鑫公司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
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既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 條之2 、同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
適用
傳聞
法則有關限制
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之相關規定。
三、
上揭事實,
業據被告於檢察官
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
均
坦承不諱(見偵卷第20至21、62至63頁,本院卷第66頁、
第74頁反面、第81頁反面、第87頁),且經
證人即
告訴代表
人邱水明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明確(見偵卷第20至21、62至
63頁),復有被告之
自白書、國鑫公司客戶明細對帳單(見
偵卷第8、9至16、23至47、51至59頁)等在卷
可稽,被告上
開
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已
堪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上揭
犯行洵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
業務侵占罪。依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依照公司規定,向客戶收到的貨
款當天應該確實繳回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66頁),堪認被
告係分別利用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廠商收取貨款之
機會,將每日收取之貨款未繳回公司而加以侵占,是被告就
附表所示時間各次侵占之犯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而
起訴書依被告所收取貨款之不同廠商而認應論以數罪,容
有誤會,且經公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予以更正(見本院卷
第74頁),
附此敘明。爰
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侵占之金額及對被害人所生損害程度及
犯後坦承犯行,
迄
未將侵占款項返還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
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55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美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論罪
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
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5 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 間│廠 商 │貨款金額│侵占之金額│主 文 │
├──┼────┼────┼────┼─────┼───────┤
│ 1 │101 年4 │皇家專業│7420元 │7420元 │陳崇濱犯業務侵│
│ │月30 日 │照明公司│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 │
├──┼────┼────┼────┼─────┼───────┤
│ 2 │101 年5 │美亞燈飾│52418元 │69068元 │陳崇濱犯業務侵│
│ │月2 日 │生活館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刑捌月。 │
│ │ │善得五金│16650元 │ │ │
│ │ │批發 │ │ │ │
├──┼────┼────┼────┼─────┼───────┤
│ 3 │101 年5 │八達燈飾│52860 元│52860元 │陳崇濱犯業務侵│
│ │月30 日 │公司 │(支票)│ │占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 │
├──┼────┼────┼────┼─────┼───────┤
│ 4 │101 年5 │皇家專業│63115元 │83115元 │陳崇濱犯業務侵│
│ │月31 日 │照明公司│ │ │占罪,處有期徒│
│ │ ├────┼────┤ │刑捌月。 │
│ │ │上典燈飾│20000 元│ │ │
│ │ │ │(支票)│ │ │
├──┼────┼────┼────┼─────┼───────┤
│ 5 │101 年6 │善得五金│84314元 │84314元 │陳崇濱犯業務侵│
│ │月1 日 │批發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 │
├──┼────┼────┼────┼─────┼───────┤
│ 6 │101 年6 │上典燈飾│50000 元│90675元 │陳崇濱犯業務侵│
│ │月2 日 │ │(支票)│ │占罪,處有期徒│
│ │ ├────┼────┤ │刑捌月。 │
│ │ │美亞燈飾│40675元 │ │ │
│ │ │生活館 │ │ │ │
├──┼────┼────┼────┼─────┼───────┤
│ 7 │101 年6 │上典燈飾│21040元 │21040元 │陳崇濱犯業務侵│
│ │月11 日 │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