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8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
2377號),本院依法獨任進行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俊谷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23日1
9時許,於臺中市○○區○○村○○路○段○巷○號住處,利
用網際網路在「雷爵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天羽遊戲
」中,以會員帳號「linily13 260」、遊戲帳號「linily32
1456」、角色名稱「楓糖美眉」登入上網,竟基於
公然侮辱
之犯意,於同日19時40分許,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
共聞之上開網路遊戲「校園頻道」聊天室中,以「以你他媽
的叮噹狗」、「小叮噹 你欲求不滿喔 靠」、「哪天小孩
說要當牛郎 妓女 我看你道時怎麼完」、「多看一點壓
瞎了跟我說 死了也跟我說我會去你墳前撒泡尿的」、「當
妓女躺著就好了呀 不需要幹麻就有錢了」、「不過 兩個
小孩的媽還有人要(左女右麼)?」、「應該還是友吧 垃
圾就是垃圾 大家玩玩還是不會改變」、「原來 這麼垃圾
才是你的根本」等言詞、文字,暗指網路遊戲中暱稱「小叮
噹」
告訴人蘇憶華行為不端,而侮辱
告訴人蘇憶華。案經告
訴人蘇憶華告訴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移送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因認被告林俊谷
涉有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污辱罪嫌。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
三、本件被告林俊谷公然污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污辱罪嫌。依同法第三
百一十四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101年1
0月12日調解庭中,與被告達成
和解,有本院民事庭101年10
月12日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
可憑,
嗣
由告訴人
聲請撤回其告訴,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
,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
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洪俊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並應敘述具體
上訴理由及檢附
繕
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