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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易字第 288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8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 2377號),本院依法獨任進行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俊谷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23日1 9時許,於臺中市○○區○○村○○路○段○巷○號住處,利 用網際網路在「雷爵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天羽遊戲 」中,以會員帳號「linily13 260」、遊戲帳號「linily32 1456」、角色名稱「楓糖美眉」登入上網,竟基於公然侮辱 之犯意,於同日19時40分許,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 共聞之上開網路遊戲「校園頻道」聊天室中,以「以你他媽 的叮噹狗」、「小叮噹 你欲求不滿喔 靠」、「哪天小孩 說要當牛郎 妓女 我看你道時怎麼完」、「多看一點壓 瞎了跟我說 死了也跟我說我會去你墳前撒泡尿的」、「當 妓女躺著就好了呀 不需要幹麻就有錢了」、「不過 兩個 小孩的媽還有人要(左女右麼)?」、「應該還是友吧 垃 圾就是垃圾 大家玩玩還是不會改變」、「原來 這麼垃圾 才是你的根本」等言詞、文字,暗指網路遊戲中暱稱「小叮 噹」告訴人蘇憶華行為不端,而侮辱告訴人蘇憶華。案經告 訴人蘇憶華告訴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移送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林俊谷 涉有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污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 三、本件被告林俊谷公然污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污辱罪嫌。依同法第三 百一十四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101年1 0月12日調解庭中,與被告達成和解,有本院民事庭101年10 月12日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憑,嗣 由告訴人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 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洪俊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並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及檢附繕 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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