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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易字第 300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003號                    101年度易字第35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慶元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123 9號)及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7964號、第22089號),本院 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慶元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二主 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楊慶元前於民國9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以97年度交簡字第28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確定,經入 監執行,於98年6 月17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與真實 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吳建樺」、「張先生」等人,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0 年12月2 日在臺中市 ○○區○○○路○○○ 號1 樓設立金祥發五金百貨商行(下稱 金祥發商行),約定由楊慶元擔任該獨資商號之負責人,而 「吳建樺」、「張先生」則擔任金祥發商行之店長,並以新 設立商號需製作廣告招牌及大量進貨為幌子,自100 年11月 中旬起至101 年3 月10日止,分別向附表一、二所示之各廠 商訂做廣告招牌及大量進貨,且楊慶元並至第一商業銀行太 平分行、臺灣銀行太平分行開設支票存款戶,而開立票載發 票日均為101 年3 月10日(按當日為星期六,銀行不營業, 無法提示付款)或該日以後之支票予各該廠商,使附表一、 二所示各該廠商誤信金祥發商行財務狀況正常,廠商所取得 之支票屆期皆可獲償,而分別交付提供金祥發商行所訂購之 物品(進貨日期、貨物種類、數量、金額均如附表一、二所 示)。而楊慶元、「吳建樺」及「張先生」等人詐得附表一 、二所示財物後,部分貨品以同於進貨價格,甚至低於進貨 價格對外出售以兌換現金;部分貨品則自101 年2 月5 日至 101 年3 月12日止,利用夜間自後門搬運至不詳地點藏放。 迨於101 年3 月12日,楊慶元以積欠洪勝賢債務新臺幣(下 同)475 萬元無力償債為藉口,將金祥發商行內詐騙取得之 物品,以公證方式讓渡給實際沒有債權債務關係之洪勝賢( 洪勝賢涉犯共同詐欺或贓物罪嫌部分,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而楊慶元、「吳建樺」、「張先生」並從此逃匿無蹤。嗣 附表一、二所示之廠商於101 年3 月12日提示支票均未能兌 現,乃前往金祥發商行瞭解狀況,始發現該商行已「倒閉關 門」,店門玻璃貼告示聲明該店已移轉經營權,而悉受騙。 二、案經振良行有限公司、洪名德、莫宗憲、陳彥華、金和億百 貨實業有限公司、昭明百貨企業有限公司、鑫興發國際有限 公司、畢卡爾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開玉實業有限公司、建成事 業有限公司、宏豪百貨有限公司、謝式陽、仲神有限公司訴 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項 定 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 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 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 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 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 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 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 極高,故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 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 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本案證人吳榮 生、許志成、何崇聖、蔡政樺、丁建中、洪子雯、洪名德、 莫宗憲、莊爐輝、陳彥華、曾煜倫、賴奇星、謝永承、王勝 憲、江東岳、林裕傑、黃月鶴、黃榮川、胡峰通、林翠雲、 姚道興、許棋增、葉自能、劉登國、蔡均旺、謝啟彬、鐘江 鎮、蔡錦惠、王博宏、涂光澔、張庭禎、彭興標、陳璟翰、 高志勇、張良吉、林宏霖、蔡和達、何明祥、周義智、楊永 安、曾煥智、賴錦堃、鍾耀祥、廖鍵汶、廖德偉、謝式陽、 謝賢仁、廖本展、江睿坤、莊心怡、蔡昇峯、林啟明、黃進 中、廖長義、杜泓哲於偵訊中以證人身份陳述時,業經檢察 官諭令具結,其證詞之憑信性已獲擔保,被告亦未釋明上開 供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前開說明,本院認上開證人於偵 查中具結後之證言自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㈡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2 款規定,除前3 條之情形 外,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 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此 係因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製作之上開文書 ,因係於通常業務上不間斷而規律之記載,一般均有會計等 人員校對,記錄時亦無預見日後將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 虛偽之可能性較小,且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在法庭上再重 述過去之事實或數據,實際上有其困難,二者具有一定程度 之不可代替性,是除非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外,上開業務文書 應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卷附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1 年10月29日一太平字第00199 號函及檢附交易往來明細資料 、臺灣銀行太平分行101 年12月12日太平營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及檢附之交易往來明細資料,係上開銀行從事業務之 人根據電腦先前所儲存之資料製作而予以列印,此項資料係 根據事業主體於通常之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 載,正確性較高,且上開證據均查無不可信之情況,與本案 犯罪事實復具有關聯性,是上開文書均具有證據能力。 ㈢又按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依 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 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訊據被告楊慶元固坦承於前開時、地設立金祥發商行,並自 100 年11月中旬起至101 年3 月10日止,分別以訂做廣告招 牌及大量進貨為由而向附表一、二所示之廠商訂製招牌、進 貨,除確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進貨日期、貨物種類、數量 及金額,並均開立發票日為101 年3 月10日或該日以後日期 之支票用以付款,且支票均因存款不足而未能兌現等事實, 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吳建樺」是其之前 在酒店工作時認識的客人,後來其在臺北市○○○路開薑母 鴨店倒閉後又去當粗工,吳建樺在100 年8 、9 月間說要贊 助其開一間五金行,所以其才會和吳建樺設立金祥發商行, 並由其擔任負責人,但所有的資金都是吳建樺出的,因為其 在金祥發商行開幕後就昏倒而住院休養,所以金祥發商行所 有的進貨、出貨、行銷都是吳建樺處理的,後來其在101 年 2 月份後有到金祥發商行熟悉店務,但吳建樺在101 年3 月 10日前約10天至半個月左右的時間臨時說他積欠賭債要把資 金抽走,並介紹洪勝賢處理後續貨款問題,所以其才會將金 祥發商行頂讓給洪勝賢,其真的是要永續經營金祥發商行, 並非蓄意詐騙附表一、二所示之廠商云云。惟查 ㈠被告於100 年12月2 日在前址設立金祥發發商行,且為該獨 資商號之負責人,並以製作廣告招牌、商號經營進貨為由, 分別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訂購如附表所示金額之物品,並分 別開立發票日為101 年3 月10日或該日以後日期之遠期支票 用以付款,惟支票屆期均因存款不足未能兌現等節,業據被 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認在卷,核與證人吳榮生、許志成 、何崇聖、蔡政樺、丁建中、洪子雯、洪名德、莫宗憲、莊 爐輝、陳彥華、曾煜倫、賴奇星、謝永承、王勝憲、江東岳 、林裕傑、黃月鶴、黃榮川、胡峰通、林翠雲、姚道興、許 棋增、葉自能、劉登國、蔡均旺、謝啟彬、鐘江鎮、蔡錦惠 、王博宏、涂光澔、張庭禎、彭興標、陳璟翰、高志勇、張 良吉、林宏霖、蔡和達、何明祥、周義智、楊永安、曾煥智 、賴錦堃、鍾耀祥、廖鍵汶、廖德偉、謝式陽、謝賢仁、廖 本展、江睿坤、莊心怡、蔡昇峯、林啟明、黃進中、廖長義 、杜泓哲於偵訊中證述之主要情節相符,復有卷附經濟部商 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金和憶百貨實業有限公司提出之 請款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誼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 送貨單及支票、荃發興業有限公司提出之應收帳款明細、支 票及退票理由單、九育行銷有限公司提出之統一發票、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宏豪百貨有限公司提出之交易商品明細表、 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日日鑫文具行提出之帳款明細、收據、 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耐斯企業有限公司提出之統、送貨通知 單、格菱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出貨明細表、支票及退票通知 回單、立晟照明企業有限公司提出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出貨 單、統一發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富裕家企業有限公司提 出之銷貨明細表在卷可稽,而被告於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行 、臺灣銀行太平分行開立之支票存款戶,迄於101 年12月止 之跳票總金額為972 萬7185元乙節,亦有法務部- 票據信用 資訊連結作業查詢1 份附卷足參(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3003 號卷卷二第23頁至第25頁),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2所示生葆企業有限公司之職員王勝憲於 偵訊中證稱:金祥發商行自100 年12月14日起開始向公司進 洗衣精等日用品,但附近的商家有向伊反應金祥發商行是以 賠錢的價格在賣所進的商品,伊也看過金祥發商行的DM,比 如洗衣精是向伊進價125 元,但是以99元賣出,這顯然就是 要倒閉的經營方法等語(101 年度偵字第1239號卷第76頁) ;而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3所示臺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職員 江東岳於偵訊時證稱:金祥發商行是從100 年11月21日起開 始進妙管家系列的清潔用品,但金祥發商行在後期的賣價顯 有問題,比如說進價50元,他們也賣50元,幾乎都沒有利潤 等語(101 年度偵字第1239號卷第76頁反面);證人即附表 一編號23所示耕坊行股份有限公司職員姚道興於偵訊中證稱 :金祥發商行於100 年12月30日開始向公司進寵物食品等商 品,公司的商品分為現金收款及可月結收款二部分,金祥發 商行從101 年2 月3 日起就只進月結的商品,數量又加大, 而且從第一次到最後一次月結商品的貨款都沒有付款等語( 101 年度偵字第1239號卷第89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5所 示昭明百貨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蔡均旺於偵訊中證稱:金祥 發商行自100 年12月初開始向公司進日用百貨商品,一開始 都是小額進貨小額付款,但之後都大量進貨,而且支票都開 在101 年3 月10日之後等語(101 年度偵字第1239號卷第90 頁),足見金祥發商行自設立之始即有以同於進貨價格或顯 低於進貨價格出售店內商品之行為,其銷售手法顯與一般營 利事業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相違;另證人即附表二編號17所示 之名揚企業有限公司職員蔡昇峯於偵訊中證稱:金祥發商行 的交易情形與一般廠商有異,一般正常第一批貨都會兌現, 但金祥發商行第1 次貨款就交付較久的支票,而結果都跳票 等語(101 年度偵字第22089 號卷第43頁),是金祥發商行 支付貨款所開立之支票,亦與一般商號交易之習慣有違;再 參以金祥發商行所開立用以支付附表所示貨款之支票均記載 為101 年3 月10日或該日以後日期為發票日,而101 年3 月 10 日 為銀行不營業之星期六,此為本院職務上所已知之事 項,則金祥發商行既於設立之始即簽立發票日為101 年3 月 10日或該日以後之遠期支票用以支付帳款,且於101 年3 月 12日結束營業前仍大量進貨,堪認被告與「吳建樺」、「張 先生」等人確係於設立金祥發商行之初即打算以上開手法詐 得財物並販售賺取大量現金,渠等有詐欺廠商之犯意,至為 明確。 ㈢對被告辯解及有利部分不採之理由: 1.被告雖辯稱:其在金祥發商行開幕之初因為癲癇發作,所以 到澄清醫院去住院,金祥發商行的事物都是吳建樺在處理, 其並不知情云云。惟被告因突發性抽蓄而於100 年12月23日 至澄清綜合醫院平等院區就診,且於當日即住院治療,經治 療後於101 年1 月3 日出院,一共住院12天乙節,有澄清綜 合醫院102 年1 月17日澄高字第0000000 號函在卷可稽(本 院101 年度易字第3003號卷卷二第19頁),然金祥發商行自 100 年11月中旬起即開立發票日為101 年3 月10日或該日以 後之支票用以給付帳款等情,業如前述,是被告既係於101 年12月23日始因突發性抽蓄而住院治療,則其對於金祥發商 行於其100 年12月23日住院日前即係開立101 年3 月10日或 該日以後之遠期支票用以付款等節,實難諉為不知;況被告 僅住院12日,倘其確欲永續經營金祥發商行,豈可能於出院 後對金祥發商行之經營狀況毫無聞問,而讓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吳建樺」任意使用其名義開立之支票?被告前開所辯 ,要與常情有違,不足為採。 2.被告雖一再辯稱:支票是其到第一銀行太平分行及臺灣銀行 太平分行開立戶頭後領回的,但都是交給吳建樺開立給廠商 ,其對支票的日期、金額都不清楚云云。惟證人即附表一編 號24所示金和億百貨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林翠雲於偵訊時證 稱:金祥發商行自100 年12月8 日開始向公司進清潔用品等 貨品,有開立2 張支票,1 張是101 年3 月10日,1 張是10 1 年3 月31日,伊的業務員拿到101 年3 月31日的票要楊慶 元改開101 年2 月28日的日期,但楊慶元不肯,並改開101 年3 月10日的票期,結果2 張都跳票等語(101 年度偵字第 1239號卷第89頁反面),而被告於偵訊中亦供承:林翠雲要 求更改日期確實是事實等語明確(101 年度偵字第1239號卷 第89頁反面),足認被告不但參與開立付款支票之業務,且 對於金祥發商行以發票日為101 年3 月10日或該日以後之遠 期支票用以支付貨款乙節,知之甚稔,其辯稱並未參以金祥 發商行之經營云云,要屬卸責之詞,並無可採。 3.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其是101 年2 月到金祥發商行去 熟悉店務,吳建樺在架上指著陳列的商品告訴其進貨的成本 為何,但吳建樺在101 年3 月10日前約10日至半個月前,突 然表示他積欠賭債要把資金抽走,但會找人來處理後續款項 事宜云云,足見被告至遲於101 年3 月1 日即得知金祥發商 行將無資金可於101 年3 月10日之前存入被告申設之前揭銀 行帳戶以供兌現支票,惟金祥發商行於101 年3 月1 日後仍 大量向附表一編號之金和憶百貨實業有限公司、附表二編號 1 之誼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二編號8 之荃發興業有限 公司、附表二編號14之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二編號15 所示之格菱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二編號16之立晟照明企業有 限公司進貨,有金和憶百貨實業有限公司、誼東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荃發興業有限公司、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格菱 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請款單、送貨單、客戶應收帳款明細、 送貨通知單、出貨明細表附卷可參(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30 03號卷卷一第104 頁、第141 頁、第154 頁、第185 頁、第 18 7頁、第119 頁),是被告既供陳自101 年2 月份即參與 金祥發商行店務,且於101 年2 月底、3 月初得知無資金可 供廠商兌現應付貨款之支票,然其等仍大量向前開廠商進貨 ,足徵被告一再辯稱其無詐欺之故意云云,要屬無稽。 4.至被告雖辯稱:其真的有心要處理金祥發商行與廠商間之債 務問題,所以才將金祥發商行讓渡洪勝賢,並要求洪勝賢須 與廠商協調債務,其並沒有詐騙之意圖云云。然被告將金祥 發商行讓渡予訴外人洪勝賢時,金祥發商行內之貨物及生財 器具實際價值仍達800 萬元,有訴外人洪勝賢與附表二編號 20 所 示軒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進中所簽立之協議 書1份 附卷供參(101 年度偵字第9650號卷第56頁),倘被 告確有意與廠商協調債務,當可逕將店內貨物歸還各廠商, 而不足部分再以生財工具抵償債務,實無需捏造積欠訴外人 洪勝賢475 萬元之假債權,而將金祥發商行讓渡予訴外人洪 勝賢之必要;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1所示桂韻行負責人林裕 傑於偵訊中證稱:金祥發商行附近的鄰居表示該店晚上結束 營業後,有從後門讓人載貨出去等語(101 年度偵緝字第12 39號卷第75頁反面)、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4金和憶百貨實業 有限公司負責人林翠雲於偵訊中證稱:金祥發商行附近的鄰 居表示該商行自101 年2 月5 日至同年3 月12日陸續在晚間 從後門將貨載出去等語(101 年度偵緝字第1239號卷第89 頁反面),更足徵被告於101 年3 月12日支票跳票且製作假 債權而將金祥發商行讓渡予訴外人洪勝賢,應係基於脫產及 防止廠商取回貨物之計畫,該讓渡書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 ㈣又證人洪勝賢業經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被告雖仍請求 本院傳訊該名證人,然此已屬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 第2 項第1 款所稱不能調查之證據,已無調查該項證據之必要, 應予駁回。 ㈤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 科。 三、核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 欺取財罪。被告詐騙附表一、二所示各廠商之行為,各係基 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為完成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而於 緊接之密接時間內,利用同一犯罪機會接續為之,且各侵犯 同一被害人之法益,應均為接續犯,係實質上一罪,均僅成 立單一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吳建樺」、「張先生」等人 就附表一、二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次詐欺取財犯 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有前揭刑 案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 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 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謀求正當職業賺取利益,以 設立金祥發商行為幌向附表一、二所示之各廠商訂購物品後 ,佯以交付遠期支票用以支付款項,並隨即將部分貨品以同 低價出售兌換現金或搬運至不詳地點藏放,造成附表一、二 所示廠商財產上之損害,並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實應予嚴懲 ,再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實際詐騙所得之財物 數額、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 刑,以示懲儆。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於 102 年1 月23日公布,並於同年1 月25日施行,該條雖增列 併合定應執行刑之例外規定,惟本案並非該條新增但書之情 形,於本案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 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煒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101年度偵緝字第1239號部分) ┌──┬─────┬─────┬────────────┬────────┐ │編號│被 害 人 │犯罪日期 │ 詐騙所得財物之金額 │主 文 │ ├──┼─────┼─────┼────────────┼────────┤ │ 1 │振良行有限│100年12月1│接續詐購奶粉、罐頭等食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公司 │2日起至101│,總貨款新臺幣(下同)21│取財罪,累犯,處│ │ │ │年2月22 日│萬5882元。 │有期徒刑拾月。 │ │ │ │止 │ │ │ ├──┼─────┼─────┼────────────┼────────┤ │ 2 │蔡政樺經營│100年12月 │接續詐購園藝用品及寵物水│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之慶隆商行│初起至101 │族用品,總貨款21萬5047元│取財罪,累犯,處│ │ │ │年2月間止 │。 │有期徒刑拾月。 │ ├──┼─────┼─────┼────────────┼────────┤ │ 3 │丁建中經營│100年12月 │接續詐購家庭電料、電池、│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之健新商行│初起至101 │髮飾美材料等商品,總貨款│取財罪,累犯,處│ │ │ │年2月22日 │約33萬元。 │有期徒刑拾月。 │ │ │ │止 │ │ │ ├──┼─────┼─────┼────────────┼────────┤ │ 4 │德美樂企業│100年12月9│接續詐購衛浴五金等商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有限公司 │日起至101 │總貨款15萬9464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1日止│ │有期徒刑捌月。 │ ├──┼─────┼─────┼────────────┼────────┤ │ 5 │洪名德經營│100年12月2│接續詐購雨衣、雨傘、腳踏│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之崧宇企業│0日起至101│墊等商品,總貨款18萬2156│取財罪,累犯,處│ │ │社 │年3月3日止│元。 │有期徒刑捌月。 │ ├──┼─────┼─────┼────────────┼────────┤ │ 6 │莫宗憲經營│100年12月7│接續詐購電池、捕蚊拍等商│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之勁頂商行│日起至101 │品,總貨款12萬5892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6日止│ │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 │ 7 │陳彥華 │100年11月 │詐請陳彥華至金祥發商行之│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 │中旬 │營業地址製作廣告招牌,製│取財罪,累犯,處│ │ │ │ │作過程中支付現金3萬元取 │有期徒刑柒月。 │ │ │ │ │信陳彥華,致陳彥華不疑有│ │ │ │ │ │詐,繼續施作廣告招牌,尾│ │ │ │ │ │款5萬5190 元,楊慶元竟簽│ │ │ │ │ │發票載發票日為101年3月20│ │ │ │ │ │日之遠期支票搪塞,該支票│ │ │ │ │ │屆期提示跳票,陳彥華始知│ │ │ │ │ │受騙。 │ │ ├──┼─────┼─────┼────────────┼────────┤ │ 8 │繹發企業股│100年12月2│接續詐購餅乾、糖果、飲料│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份有限公司│5日起至101│泡麵等商品,總貨款19萬95│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5日止│93元。 │有期徒刑捌月。 │ ├──┼─────┼─────┼────────────┼────────┤ │ 9 │百級有限公│100年12月9│初期先以現金給付貨款,取│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司 │日起至101 │得信任後,接續詐購洗髮精│取財罪,累犯,處│ │ │ │年2月18 日│等商品,貨款共24萬8116元│有期徒刑拾月。 │ │ │ │止 │。 │ │ ├──┼─────┼─────┼────────────┼────────┤ │10 │裕貿實業有│100年12月8│接續詐購電腦3C週邊商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日起至101 │總貨款48萬9000元。期間雖│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6日止│簽發3張支票支付貨款,但 │有期徒刑壹年。 │ │ │ │ │均跳票。 │ │ ├──┼─────┼─────┼────────────┼────────┤ │11 │林裕傑經營│100年12 月│初期先給付少額貨款,取得│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之桂韻行 │17日起至10│信任後,接續大量詐購生活│取財罪,累犯,處│ │ │ │1年3月8 日│日用品、洗髮精等商品,貨│有期徒刑壹年。 │ │ │ │止 │款共38萬9079元。 │ │ ├──┼─────┼─────┼────────────┼────────┤ │12 │生葆企業有│100年12 月│初期先按期給付貨款,取得│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14日起至10│信任後,接續詐購洗衣精等│取財罪,累犯,處│ │ │ │1年3月10日│日用品,貨款共28萬1275元│有期徒刑拾月。 │ │ │ │止 │。 │ │ ├──┼─────┼─────┼────────────┼────────┤ │13 │台灣妙管家│100年11 月│初期先給付少額貨款,取得│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股份有限公│21日起至10│信任後,接續大量詐購妙管│取財罪,累犯,處│ │ │司 │1年3月7 日│家系列之清潔用品,貨款共│有期徒刑拾月。 │ │ │ │止 │23萬6643元。 │ │ ├──┼─────┼─────┼────────────┼────────┤ │14 │昇林食品有│100年12 月│初期先給付少額貨款,取得│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15日起至10│信任後,接續大量詐購餅干│取財罪,累犯,處│ │ │ │1年3月8 日│等食品,貨款共8萬9860元 │有期徒刑捌月。 │ │ │ │止 │。 │ │ ├──┼─────┼─────┼────────────┼────────┤ │15 │志成股份有│100年12 月│接續詐購殺蟲劑等清潔用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8日起至101│,總貨款9 萬761 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5日止│ │有期徒刑柒月。 │ ├──┼─────┼─────┼────────────┼────────┤ │16 │世元實業有│100年12 月│初期先給付少額貨款,取得│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中旬起至10│信任後,接續大量詐購調味│取財罪,累犯,處│ │ │ │1年3月初止│食品,貨款共19萬多元。 │有期徒刑拾月。 │ ├──┼─────┼─────┼────────────┼────────┤ │17 │寶利股份有│100年12 月│接續詐購伯朗咖啡等飲料,│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10日起至10│總貨款14萬390 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1年2月29日│ │有期徒刑捌月。 │ │ │ │止 │ │ │ ├──┼─────┼─────┼────────────┼────────┤ │18 │許棋增之配│100年12月2│接續詐購毛巾等商品,總貨│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偶楊芳馨經│6日起至101│款14萬5350元。 │取財罪,累犯,處│ │ │營之德承百│年2月26 日│ │有期徒刑捌月。 │ │ │貨商行 │止 │ │ │ ├──┼─────┼─────┼────────────┼────────┤ │19 │蔡美燕經營│100年12月1│接續詐購家庭五金等商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之永記五金│5日起至101│總貨款22萬9189元。 │取財罪,累犯,處│ │ │行 │年3月9日止│ │有期徒刑拾月。 │ ├──┼─────┼─────┼────────────┼────────┤ │20 │謝啟彬經營│101年2月10│接續詐購糖果、餅干等食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之松慶行 │日起至101 │,總貨款5 萬2217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9日止│ │有期徒刑柒月。 │ ├──┼─────┼─────┼────────────┼────────┤ │21 │日元貿易有│100年12月2│接續詐購電器、電料等產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7日起至101│,總貨款11萬1957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9日止│ │有期徒刑捌月。 │ ├──┼─────┼─────┼────────────┼────────┤ │22 │豪情企業有│100年12月1│初期先給付少額貨款,取得│楊慶元共同犯詐取│ │ │限公司 │2日起至101│信任後,接續大量詐購清潔│財罪,累犯,處有│ │ │ │年3月6日止│用品,貨款共8萬2275元。 │期刑柒月。 │ ├──┼─────┼─────┼────────────┼────────┤ │23 │耕坊行股份│100年12月3│初期先給付少額貨款,取得│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有限公司 │0日起至101│信任後,接續大量詐購寵物│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7日止│食品等商品,貨款共25萬77│有期徒刑拾月。 │ │ │ │ │76元。 │ │ ├──┼─────┼─────┼────────────┼────────┤ │24 │金和億百貨│100年12月8│接續詐購清潔用品等商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實業有限公│日起至101 │總貨款30萬452 元。 │取財罪,累犯,處│ │ │司 │年3月9日止│ │有期徒刑拾月。 │ ├──┼─────┼─────┼────────────┼────────┤ │25 │昭明百貨企│100年12月 │初期先給付少額貨款,取得│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業有限公司│初起至101 │信任後,接續大量詐購日用│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5日止│百貨等商品,貨款共36萬18│有期徒刑壹年。 │ │ │ │ │1元。 │ │ ├──┼─────┼─────┼────────────┼────────┤ │26 │鑫興發國際│100年12月1│接續詐購小家電產品,總貨│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有限公司 │4日起至101│款24萬5620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7日止│ │有期徒刑拾月。 │ ├──┼─────┼─────┼────────────┼────────┤ │27 │三佳興業有│100年12月7│初期先給付少額貨款,取得│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日起至101 │信任後,接續大量詐購寵物│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10日 │商品等,貨款約33萬至35萬│有期徒刑拾月。 │ │ │ │止 │元左右。 │ │ ├──┼─────┼─────┼────────────┼────────┤ │28 │東方不敗娛│100年12月1│接續詐購麻將等博奕用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樂有限公司│0日起至101│總貨款7 萬1000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2月16 日│ │有期徒刑柒月。 │ │ │ │止 │ │ │ ├──┼─────┼─────┼────────────┼────────┤ │29 │祭氏源豐企│100年12月1│接續詐購白米,總貨款7萬 │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業股份有限│2日起至101│9130元。 │取財罪,累犯,處│ │ │公司 │年3月5日止│ │有期徒刑柒月。 │ ├──┼─────┼─────┼────────────┼────────┤ │30 │畢卡爾國際│100年12月 │接續詐購醫療百貨用品,總│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貿易有限公│中旬起至10│貨款16萬9142元。 │取財罪,累犯,處│ │ │司 │1年1月間止│ │有期徒刑捌月。 │ ├──┼─────┼─────┼────────────┼────────┤ │31 │大統長基食│101年2月8 │接續詐購食用油品,總貨款│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品廠股份有│日起至101 │5萬32元。 │取財罪,累犯,處│ │ │限公司 │年3月7日止│ │有期徒刑柒月。 │ └──┴─────┴─────┴────────────┴────────┘ 附表二(101 年度偵字第17964 號、第22089 號追加起訴部分) ┌──┬─────┬─────┬────────────┬────────┐ │編號│被 害 人 │犯罪日期 │ 詐騙所得財物之金額 │主 文 │ ├──┼─────┼─────┼────────────┼────────┤ │ 1 │誼東食品股│100年12月 │接續詐購三好米,總貨款2 │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份有限公司│3日起至10│萬7980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1年2月21日│ │有期徒刑柒月。 │ │ │ │止 │ │ │ ├──┼─────┼─────┼────────────┼────────┤ │ 2 │宏仁企業社│100年12月1│接續詐購拖鞋等用品,總貨│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 │8日起至101│款11萬多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2月16 日│ │有期徒刑捌月。 │ │ │ │止 │ │ │ ├──┼─────┼─────┼────────────┼────────┤ │ 3 │國隆百貨有│100年12月1│接續詐購安全帽等商品,總│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8日起至101│貨款6 萬8800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2月上旬 │ │有期徒刑柒月。 │ │ │ │止 │ │ │ ├──┼─────┼─────┼────────────┼────────┤ │ 4 │百泓有限公│100年12月1│接續詐購瓷器、碗盤等商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司 │2日起至101│,總貨款26萬6694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1日止│ │有期徒刑拾月。 │ ├──┼─────┼─────┼────────────┼────────┤ │ 5 │吉寶順有限│100年12月1│接續詐購家具等DIY商品, │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公司 │2日起至101│總貨款19萬7560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上旬 │ │有期徒刑捌月。 │ │ │ │止 │ │ │ ├──┼─────┼─────┼────────────┼────────┤ │ 6 │開玉實業有│100年12月8│接續詐購衛浴五金等商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日起至101 │總貨款14萬5800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8日止│ │有期徒刑捌月。 │ ├──┼─────┼─────┼────────────┼────────┤ │ 7 │建成事業有│100年12月2│接續詐購衛生紙等商品,總│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7日起至101│貨款17萬5500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3日止│ │有期徒刑捌月。 │ ├──┼─────┼─────┼────────────┼────────┤ │ 8 │荃發興業有│100年12月1│接續詐購食品罐頭等商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5日起至101│總貨款22萬8725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10 日│ │有期徒刑拾月。 │ │ │ │止 │ │ │ ├──┼─────┼─────┼────────────┼────────┤ │ 9 │久育行銷有│100年12月1│接續詐購餅乾等商品,總貨│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0日起至101│款15萬2152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2月28 日│ │有期徒刑捌月。 │ │ │ │止 │ │ │ ├──┼─────┼─────┼────────────┼────────┤ │10 │寶利股份有│100年12月1│接續詐購咖啡、汽水等商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2日起至101│,總貨款14萬390 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2月21 日│ │有期徒刑捌月。 │ │ │ │止 │ │ │ ├──┼─────┼─────┼────────────┼────────┤ │11 │國城五金有│100年12月1│接續詐購手工具等用品,總│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2日起至101│貨款3 萬4661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2月23 日│ │有期徒刑柒月。 │ │ │ │或24日止 │ │ │ ├──┼─────┼─────┼────────────┼────────┤ │12 │宏豪百貨有│101年2月3 │接續詐購日用百貨等商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日起至101 │總貨款3 萬5960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6日止│ │有期徒刑柒月。 │ ├──┼─────┼─────┼────────────┼────────┤ │13 │謝式陽所經│100年12月 │接續詐購文具用品等商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營之日日鑫│中旬起至10│總貨款25萬2487元。 │取財罪,累犯,處│ │ │文具行 │1年2月29日│ │有期徒刑拾月。 │ │ │ │止 │ │ │ ├──┼─────┼─────┼────────────┼────────┤ │14 │耐斯企業股│100年12月1│初期先給付少額貨款,取得│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份有限公司│5日起至101│信任後,接續詐購日用百貨│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8日止│商品,貨款共3 萬4972元。│有期徒刑柒月。 │ ├──┼─────┼─────┼────────────┼────────┤ │15 │格菱股份有│100年12月1│初期先給付少額貨款即2900│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6日起至101│元,取得信任後,接續詐購│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3日止│波蜜果菜汁等食品,貨款共│有期徒刑柒月。 │ │ │ │ │4萬9720元未付。 │ │ ├──┼─────┼─────┼────────────┼────────┤ │16 │立晟照明企│101年1月26│接續詐購燈具等商品,總貨│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業有限公司│日起至101 │款12萬608 元。 │取財罪,累犯,處│ │ │(起訴書誤│年2月29 日│ │有期徒刑捌月。 │ │ │載為股份有│止 │ │ │ │ │限公司) │ │ │ │ ├──┼─────┼─────┼────────────┼────────┤ │17 │名揚企業有│100年12月1│接續詐購地毯等商品,總貨│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2日起至101│款17萬7231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3日止│ │有期徒刑捌月。 │ ├──┼─────┼─────┼────────────┼────────┤ │18 │富裕家企業│100年12月8│接續詐購汽車百貨等商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有限公司 │日起至101 │總貨款16萬2533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2月10 日│ │有期徒刑捌月。 │ │ │ │止 │ │ │ ├──┼─────┼─────┼────────────┼────────┤ │19 │仲神有限公│100年12月1│接續詐購糖果、餅干等食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司 │5日起至101│,總貨款9 萬4197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5日止│ │有期徒刑柒月。 │ ├──┼─────┼─────┼────────────┼────────┤ │20 │軒暘國際股│100年12月1│接續詐購日用五金用品,總│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份有限公司│2日起至101│貨款142 萬5348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6日止│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21 │參元企業有│100年12月1│接續詐購涼被、枕頭等用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4日起至101│,總貨款14萬1840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2月底止 │ │有期徒刑捌月。 │ ├──┼─────┼─────┼────────────┼────────┤ │22 │承倉股份有│100年12月3│接續詐購自行車用品,總貨│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日起至101 │款4 萬7348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初止 │ │有期徒刑柒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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