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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易字第 319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故買贓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UI DINH TRI(中文名:裴庭志)       DINH NGOC THANG(中文名:丁玉勝)       NGUYEN TIEN HIEU(中文名:阮進孝)       NGUYEN VAN HANH(中文名:阮文幸)       NGO DUC TRUNG(吳氏忠)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莉 上列被告等因故買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 字第14605 、19108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 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裴庭志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 免後,驅逐出境扣案如附表七編號01至14號、附表八編號01至 04號及附表十二編號01至10號所示等物,均沒收。 丁玉勝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含主刑及 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 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扣案如附表七編號01至14號、附表八編號 01至04號及附表十二編號01至10號所示等物,均沒收。 阮進孝犯如附表三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含主刑及 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 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扣案如附表七編號01至14號、附表八編號 01至04號及附表十二編號01至10號所示等物,均沒收。 阮文幸犯如附表四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含主刑及 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 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扣案如附表七編號01至14號、附表八編號 01至04號及附表十二編號01至10號所示等物,均沒收。 吳氏忠犯如附表五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含主刑及 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 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扣案如附表七編號01至14號、附表八編號 01至04號及附表十二編號01至10號所示等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BUI DINH TRI(綽號阿志,下稱裴庭志)、DINH NGOC THAN G (綽號阿勝,下稱丁玉勝)、阮文決(綽號阿決,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通緝中)、NGUYEN TIEN HIEU(綽 號阿孝,下稱阮進孝)、NGUYEN VAN HANH (綽號阿幸,下 稱阮文幸)、NGO DUC TRUNG (綽號阿忠,下稱吳氏忠)均 為越南籍;張秀芳(所涉故買贓物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 結)則係位在臺中市○里區○○路○○○ 號「陞記行」之負責 人,以經營廢五金買賣為業,並租用臺中市○○區○○路○ 段00號作為倉庫使用。裴庭志、丁玉勝、阮進孝、阮文幸及 吳氏忠,各於下列時、地,為下列犯行: ㈠裴庭志、阮進孝均明知未經依法申請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 ,因意圖來臺打工賺取費用,仍自越南先前往大陸地區,再 經由不詳人士仲介,以美金2,000 元不等之代價,自大陸地 區搭乘不詳漁船偷渡來臺,而裴庭志、阮進孝因而分別於民 國100 年9 月或10月、11月初,非法進入我國臺灣地區。而 丁玉勝明知裴庭志、阮進孝均係未經許可,以偷渡方式進入 臺灣地區,而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犯人,仍基於藏匿 人犯之犯意,租用位於臺中市○○區000000○○○區 ○○○○路○○巷○ 弄○○○○ 號308 室,提供裴庭志一同居 住,並代為向不知情之房東鐘文德承租同號302 室,提供阮 進孝居住,以此方式藏匿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裴庭志、阮 進孝,使其得以躲避警方查緝。 ㈡阮文決、裴庭志、丁玉勝、阮進孝、阮文幸、吳氏忠與姓名 年籍不詳之越南籍勞工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竊盜或加重竊盜之各別犯意聯絡,以阮文決為首,籌組竊盜 集團,其犯案模式,係先由其中2 人騎乘機車,尋覓可載運 贓物之交通工具,由1 人以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T 字起子 破壞車門鎖進入車內,竊取該部箱型車得手後,作為載運贓 物之交通工具,再結夥3 人以上,至事先選定好之電鍍廠, 一部分人先以破壞剪刀等工具,毀壞上開電鍍廠之門牆、窗 戶等方式踰越該安全設備,一部份人持手電筒、戴手套、蒙 面進入電鍍廠後,竊取電鍍廠內高價位之電鍍原料鎳、銅、 鈦,一部份人在外把風、接應,共同將竊得之鎳、銅搬運至 竊得之車輛上,並將之以每公斤新臺幣(下同)300 元不等 之價格,變賣予張秀芳等人,所得朋分花用,竊得之小貨車 則隨意棄置在臺中市○○區○○路旁之公墓內等處。而阮文 決、裴庭志、丁玉勝、阮進孝、阮文幸、吳氏忠等人即以上 開犯案模式,先後於下列時、地為竊取行為: ⒈阮文決、裴庭志、丁玉勝、阮進孝、阮文幸、吳氏忠等人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先推由阮進 孝騎乘機車搭載裴庭志,於101 年4 月5 日0 時40分許,在 臺中市○○區○○路一段170 巷內,由裴庭志負責竊取許有 義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起訴書誤載為J6-0138 號)自 用小客貨車作為搬運贓物之犯案工具,繼由阮文決、裴庭志 、丁玉勝、阮進孝、阮文幸、吳氏忠於同日1 時4 分許,一 同前往臺中市○○區○○路○段000 巷0 號王水發經營之鴻 大電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電鍍工廠,以破壞剪刀等工具,毀 壞上開電鍍廠鐵窗之方式踰越該安全設備,持手電筒、戴手 套進入該電鍍廠後,竊取該電鍍廠內,放置電鍍槽之鎳架約 800 公斤、銅板約1,640 公斤,共同將竊得之鎳、銅搬運至 竊得之車輛上,並於同日3 時12分許,在張秀芳經營之陞記 行,以與市價顯不相當之低價每公斤約300 元變賣予張秀芳 ,所得朋分花用。上開自用小客貨車則棄置在臺中市○○區 ○○路旁之公墓內。 ⒉阮文決、裴庭志、丁玉勝、吳氏忠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先推由阮文決與姓名年籍不詳 之人共乘機車,於101 年4 月下旬,在臺中市○里區○○路 ○○○ 號旁,竊取黃進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 ,作為搬運贓物之犯案工具,繼由阮文決、裴庭志、丁玉勝 、吳氏忠於同月30日1 時18分許,一同前往臺中市○里區○ ○路○○○ 巷○○號蔡春波經營之亮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電鍍 廠房,以破壞剪刀等工具,毀壞上開電鍍廠鐵皮牆之方式踰 越該安全設備,戴手套進入電鍍廠後,竊取該電鍍廠內之鎳 板約1,312 公斤、鈦籃71個、銅架59個,共同將竊得之鎳、 鈦、銅搬運至竊得之車輛上,並於同日3 時57分許,在張秀 芳經營之陞記行,以與市價顯不相當之低價每公斤約300 元 變賣予張秀芳,所得朋分花用。 ⒊阮文決、裴庭志、丁玉勝、阮進孝、阮文幸、吳氏忠等人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101 年5 月1 日3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自用小貨車作為搬運贓 物之犯案工具,一同前往臺中市○○區○○路○段0 巷00號 王明聰經營之秋豐電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電鍍工廠(下稱 秋豐電鍍廠),以鐵鉗類等工具撕開上開電鍍廠後方之烤漆 浪板牆之方式踰越該安全設備,戴手套進入該電鍍公司之廠 房後,竊取該電鍍廠內,放置電鍍槽之鎳板約1,700 公斤, 共同將竊得之鎳搬運至車輛上,並於同日4 時5 分許,在張 秀芳經營之陞記行,以與市價顯不相當之低價每公斤約300 元變賣予張秀芳,所得朋分花用。 ⒋阮文決、裴庭志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 犯意聯絡,先推由阮文決與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乘機車,於 101 年5 月19日2 時3 分許,在臺中市○○區○○路○○巷口 ,竊取朱正成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作為搬 運贓物之犯案工具,繼由阮文決、裴庭志於同日5 時30分許 ,一同前往臺中市○○區○○路○段000 巷0 弄000 號江秀 珠經營之朝崧電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電鍍工廠,戴手套進入 該電鍍廠後,竊取該電鍍廠內之青銅板25個、鎳板70個、銅 吊鉤45個、鈦籃95個等,共同將竊得之鎳、銅等物搬運至竊 得之車輛上,並於同日3 時34分許,在張秀芳經營之陞記行 ,以與市價顯不相當之低價每公斤約300 元變賣予張秀芳, 所得朋分花用。 ⒌阮文決、裴庭志、丁玉勝、阮文幸、吳氏忠等人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先推由阮文決與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共乘機車,於101 年5 月22日0 時52分許,在 臺中市○○區○○路○○○○○號前,以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 T 字起子,破壞周宏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車 門鎖,啟動引擎,竊取該自小貨車作為搬運贓物之犯案工具 ,繼由阮文決、裴庭志、丁玉勝、阮文幸、吳氏忠於同日2 時許,二度前往秋豐電鍍廠,著手入內將鎳板搬運欲竊取時 ,為鄰居發現報警,因而逃逸,而未得逞,並留下該自小貨 車。 ⒍阮文決、吳氏忠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 犯意聯絡,先推由阮文決與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乘機車,於 101 年5 月27至28日某時,在臺中市○○區○○路○○○ 號前 ,竊取張王輝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作為搬運 贓物之犯案工具,繼由阮文決、吳氏忠於28日凌晨,一同前 往臺中市○○區○○路○段000 巷00號(起訴書誤載為287 巷9 弄168 號)張春貴經營之永達電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電 鍍工廠,以越過上開電鍍廠後方圍牆之方式踰越該安全設備 ,戴手套進入該電鍍廠後,竊取該電鍍廠內之存貨鎳板2,00 0 公斤、鈦籃內鎳板8,000 公斤、鈦籃200 個、鈦籃布400 只。 ⒎阮文決、裴庭志、阮文幸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 於竊盜之犯意聯絡,先推由阮文決與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乘 機車,於101 年6 月2 日凌晨,在臺中市○里區○○路與至 善路口,以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T 字起子,破壞范有量所 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車門鎖,啟動引擎,竊取 該自小貨車作為搬運贓物之犯案工具,繼由阮文決、裴庭志 、阮文幸於同日2 時12分許,一同前往臺中市○○區○○路 ○○○ 號賴仁國經營之祥輝工業社電鍍工廠,戴手套自該電鍍 廠後方門縫隙處進入,竊取該電鍍廠內之鎳板、鈦籃約75個 。 ⒏阮文決、阮進孝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聯絡,共同騎乘阮進孝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 機車,於101 年6 月5 日0 時52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號前,竊取林炳熙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 車。 ㈢丁玉勝於101 年6 月28日10時25分許,畏罪欲潛逃回越南 之際,為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 在臺中市沙鹿區(起訴書誤載為清水區)清泉崗機場大廳拘 提到案,並當場扣得如附表六所示等物;並持本院核發之搜 索票,在臺中市○○區○○○路○○巷○ 弄○○○○ 號308 室 ,扣得如附表七所示等物;在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機 車內,扣得如附表八所示等物。又於同年6 月30日7 時30分 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彰化縣○○鎮○○路○○○○ 號 ,扣得張秀芳聯繫阮文決等人所使用如附表九所示之行動電 話;在臺中市○○區○○路○段00號,扣得如附表十所示等 物;在臺中市○里區○○路○○○ 巷○○○ 號,扣得如附表十一 所示等物。另於101 年7 月18日,經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車主張金福同意搜索,在該車內扣得如附表十二所 示等物,始悉上情。 二、證據: ㈠犯罪事實㈠部分:⑴證人鐘文德於警詢之證述。⑵臺中市 ○○區○○○路○○巷○ 弄○○○○ 號現場勘查照片4 張、阮 進孝之旅客入出境記錄查詢、阮進孝之個別查詢及列印詳細 資料、阮進孝之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外勞)- 明細內容顯示 畫面、裴庭志之旅客入出境記錄查詢、裴庭志之個別查詢及 列印詳細資料、裴庭志之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外勞)- 明細 內容顯示畫面。 ㈡犯罪事實㈡⒈部分:⑴證人許有義及王水發於警詢之證述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偵辦鴻大電鍍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調閱監視器及偵辦作為監視器翻拍照片、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豐原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王水發鴻大電鍍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遭竊盜案)、101 年4 月5 日「陞記行」旁民間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 張。 ㈢犯罪事實㈡⒉部分:⑴證人黃進益及蔡春波於警詢之證述 。⑵丁玉勝簽立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切結書、該 自小客車於101 年5 月26日12時4 分許,在臺中市○○○路 ○段○○○ 號前(往市區方向)之臺中市000000000 道路000000000000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於 101 年4 月30日之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2 張、黃進益所有車 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貨車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 腦輸入單、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101 年6 月11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101 年6 月25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 紙、臺中市○ 里區○○路○○○ 巷○○號亮新工廠之現場照片7 張、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 份(蔡春波財物遭竊 盜案)、查獲鎳塊照片1 張、101 年4 月30日「陞記行」旁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 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 年 11月21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㈣犯罪事實㈡⒊部分:⑴證人王明聰於警詢之證述。⑵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 份(秋豐電鍍公 司遭竊盜案)、警方偕同阮進孝至臺中市大雅區秋豐電鍍廠 竊盜案之現場照片4 張、101 年5 月1 日「陞記行」旁監視 器畫面翻拍照片4 張。 ㈤犯罪事實㈡⒋部分:⑴證人朱正成及江秀珠於警詢之證述 。⑵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潭 北派出所偵辦0519竊盜案件監視器調閱及疑似犯嫌逃逸路線 及犯案前路線圖、0519竊案監視器調閱清查情形一覽表、車 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貨車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 張、 0518自小貨車PI-5388 號車遭竊案監視器調閱清查情形一覽 表、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於101 年5 月19日之路口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 張、現場照片2 張、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三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 份(朱正成PI-5388 自小客 車遭竊後尋獲案)、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 份(朝崧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遭竊盜案)、朝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手 寫失竊明細及金宏科技負責人盧乙宏之明片1 張、0518潭子 所自小貨PI-5388 號車遭竊案監視器調閱及犯嫌行竊路線示 意圖、自小貨PI-5388 號失竊案路口監視器照片22張、車牌 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於101 年5 月19日路口監視器畫面 翻拍照片3 張、朱正成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貨車之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及車輛照片1 張、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 年11月21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 號鑑定書。 ㈥犯罪事實㈡⒌部分:⑴證人周宏於警詢之證述。⑵車牌號 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於101 年5 月22日0 時45分許之路口 監視器翻拍照片2 張、周宏所有OG-2408 號自小貨車於101 年5 月22日0 時52分44秒許之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1 張、車 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 份(周宏OG-2408 號 自小貨車尋獲案)及證物清單、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貨 車之贓物認領保管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 所失竊自小貨OG-2408 號調閱監視器及偵辦作為、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101 年7 月26日刑醫字第0000000000號、10 1 年8 月16日刑醫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 份、車牌號 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於101 年5 月22日之歹徒行徑方向示 意圖及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6張。 ㈦犯罪事實㈡⒍部分:⑴證人張王輝及張春貴於警詢之證述 。⑵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貨車、阮文決所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 號自小客車於101 年5 月28日之路口監視器翻拍照 片6 張、吳氏忠於101 年5 月28日0 時23分侵入永達工業社 監視器攝錄翻拍影像畫面3 張及吳氏忠帶同警方至現場勘查 照片1 張、張王輝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貨車之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小貨車之贓物認領保管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刑案 現場勘察報告1 份(張王輝自小客貨車Q5-0501 遭竊盜尋獲 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 份( 張春貴電鍍廠內鎳板遭竊盜案)、張春貴指認「陞記行」內 查獲之鎳板照片2 張、太平分局偵辦電鍍廠鎳板失竊專案流 程表、偵辦重大竊盜案一覽表、臺中市○○區○○路○段00 0 巷00號之永達電鍍公司刑案現場照片28張。 ㈧犯罪事實㈡⒎部分:⑴證人范有量及賴仁國於警詢之證述 。⑵祥輝工業社現場勘查照片4 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 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 份(林淑秋電鍍工廠內財物遭竊盜 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 年6 月26日刑醫字第00 00000000號鑑定書1 份、太平分局偵辦電鍍廠鎳板失竊專案 流程表、偵辦重大竊盜案一覽表、臺中市○○區○○路○○○ 號之祥輝電鍍公司刑案現場照片6 張。 ㈨犯罪事實㈡⒏部分:⑴證人林炳熙於警詢之證述。⑵阮思 雲簽立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切結書、車牌號碼00 0-000 號重型機車於101 年6 月5 日之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 5 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失竊自小客貨PC-4101 調 閱監視器及偵辦作為暨監視器翻拍照片17張、林炳熙所有車 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貨車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 腦輸入單、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豐原分局失竊自小客貨PC-4101 調閱監視器及偵辦作為、車 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之照片1 張。 ㈩犯罪事實全部:⑴證人阮文決、張氏金鮮、莊庚申、李義富 、阮工福、陳春揚、古智仁、陳富美、張金福、劉敏龍及阮 氏蓓賢於警詢之證述。⑵證人曾文生、何志文、葉翰廷、洪 碧蓮、鄭健鴻、廖智多、張林切、張育憲、林啟瑞、林克翰 、蔡汶芳、楊淑霞、張漢祥及許婉婷於偵訊時之證述。⑶證 人阮友娥、阮文操、阮思雲及BUI HUY TU(越南籍)於警詢 及偵訊時之證述。⑷證人張秀芳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⑸ 阮工福之外勞居留資料查詢- 明細內容顯示畫面、阮工福簽 立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切結書、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范光輝之外勞居留資料查詢- 明細內容顯示畫面、范光 輝簽立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切結書、丁玉勝之外 勞居留資料查詢- 明細內容顯示畫面、丁玉勝簽立之車牌號 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切結書、丁玉勝簽立之車牌號碼000- 000 號重型機車切結書、專案小組於101 年6 月2 日17時在 臺中市○區○○街內發現4821-EU 號及使用人影像照片3 張 、被害人江秀珠之朝崧工廠內第二次竊盜未遂案於101 年5 月29日23時53分○○○區○○路○段○○○ 巷○ 弄○○○ 號竊嫌 之影像暨監視器翻拍照片4 張、丁玉勝申設之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於101 年6 月28日1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清泉國際 機場)對丁玉勝實施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本院101 年聲搜字第1902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 平分局於101 年6 月28日18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 區○○○路○○○ 巷○○號4 樓之3 對丁玉勝實施搜索之搜索筆 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10 1 年6 月28日15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巷 ○ 弄○○○○ 號308 室對丁玉勝實施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 押物品目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在臺 中市○○區○○區○○○路○○○ 巷○○號4 樓之3 對丁玉勝實 施拘提)、臺中市○○區○○路○○號及臺中市○○區○○○ 路○○巷○ 弄○○○○ 號308 室之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10張 、101 年4 至6 月間豐原霧峰太平分局轄內連續重大鎳板竊 盜案偵查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於101 年6 月28 日15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號(大千駕訓 班)對阮進孝實施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同意搜索切結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101 年 6 月28日16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巷○ 弄 ○○○○ 號302 室對阮進孝實施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 品目錄表、阮進孝、阮文幸、裴庭志之外人居留資料查詢( 外勞)- 明細內容顯示畫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於 101 年7 月18日10時51分許,在臺中市○○○路○段與國際 街口上方200 公尺處對裴庭志實施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 押物品目錄表、查獲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現場 及扣押物照片5 張、裴庭志持有之國外匯款單影本5 張、吳 氏忠之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外勞)- 明細內容顯示畫面、阮 友娥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阮友娥之 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外勞)- 明細內容顯示畫面、阮友娥所 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畫面翻拍照片2 張、門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通聯紀錄、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阮文操之 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外勞)- 明細內容顯示畫面、阮文操所 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查詢、101 年4 月 5 日、4 月30日、5 月1 日,在臺中市○○區○○路○段00 號張秀芳經營之「陞記行」旁民間監視器翻拍畫面12張、估 價單照片4 張、東廷金屬有限公司「古智仁」名片影本、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 原分局偵查隊對張秀芳實施拘提)、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 分局於101 年6 月30日9 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段00號對張秀芳實施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於101 年6 月30日10時30分 許,在臺中市○里區○○路○○○ 巷○○○ 號對張秀芳實施搜索 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 分局於101 年6 月30日7 時30分許,在彰化縣○○鎮○○路 ○○○○ 號對張秀芳實施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及自願性搜索同意書、張秀芳所有扣押物照片37張、臺中 市○○區○○路○段00號「陞記行」之現場搜索照片11張、 張秀芳所有扣案筆記本影本28紙、太平市農會信用部帳號00 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陞記 行」之太平市農會信用部帳號00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張秀芳所有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張秀芳所有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張秀芳所有扣案 估價單照片20張、張秀芳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 聯紀錄、101 年5 月4 日之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6 張、阮文 決之外勞居留資料查詢- 明細內容顯示畫面、車牌號碼00-0 000 號自小貨車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牌號 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 0 號重型機車查獲照片6 張、阮思雲之外人居留資料查詢( 外勞)- 明細內容顯示畫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偵 辦竊盜案指認可疑對象之相片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 局於101 年6 月29日16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 號對陳春揚實施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陳 春揚之三晃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出勤資料表、古智仁提出之金 屬買賣估價單5 紙、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1 年5 月24日 北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北縣政府99年11月23日北府 經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東廷金屬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100 年7-8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東廷金 屬有限公司之臺北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所附之 許可清除之廢棄物種類、阮思雲及阮文永蒐證照片2 張、車 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之汽車委賣合約書、捷揚保全股 份有限公司聯絡人電話、保全系統開啟解除紀錄表、電子系 統保全服務契約書、契約戶服務費用收取記錄表、保全系統 設計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失竊自小貨OU-8029 調 閱監視器及偵辦作為、太平分局鎳板遭竊案對象通聯分析( 叢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員警製作之陳春揚申設 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阮文幸申設之門號0000 000000號、丁玉勝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號、阮敦雄申設之 門號0000000000號、阮紅戎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號、阮友 娥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號、BUI HUY TU(越南籍)申設之 門號0000000000號、阮紅戎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號、張秀 芳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號、楊淑霞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 號等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太平分局偵辦重大竊盜案一覽表、 調閱金融帳戶資料一覽表、許進安之銀行回應明細資料、盧 乙宏之銀行回應明細資料、BUI HUY TU之外勞居留資料查詢 - 明細內容顯示畫面、101 年6 月15日在臺中市○○區○○ ○○○路○○○ 巷○○號之現場勘察照片14張、阮文永之外勞居 留資料查詢- 明細內容顯示畫面、阮思雲之外勞居留資料查 詢- 明細內容顯示畫面、阮紅戎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通聯紀錄、丁玉勝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通聯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偵辦電鍍廠調閱通聯 一覽表、陳春揚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 、阮敦雄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阮友 娥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阮文幸申設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BUI HUY TU申設之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 平分局轄內電鍍廠鎳板失竊案專案涉嫌電話調閱通聯一覽表 、搜索地點- 臺中市○里區○○路○○○ 巷○○○ 號現場勘查照 片2 張、臺中市○○區○○路○段00號「陞記行」現場勘查 照片5 張、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陳春揚之外勞居留資料查詢- 明細內容顯示畫面、阮紅 戎之外勞居留資料查詢- 明細內容顯示畫面、阮友娥之外勞 居留資料查詢- 明細內容顯示畫面、專案小組於6 月2 日17 時在臺中市○區○○街內發現4821-EU 號及使用人影像、鎳 板連續竊盜案(嫌犯許進安等)通聯分析(叢集圖)、鎳板 連續竊盜案涉案外勞近期活動基地臺分析圖、近期涉案外勞 持用電話通聯分析圖、許進安近期通聯分析圖、許進安近期 通聯基地臺活動圖、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行101 年7 月12日 合庫進化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許進安之帳號00000000 00000 號帳戶之存摺存款客戶全部資料查詢單、有限責任彰 化第六信用合作社101 年6 月29日彰六信代字第705 號函、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101 年7 月3 日彰鹿信合社 字第00000000號函及附件許進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之存戶往來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7 月4 日儲 字第0000000000號函、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7 月3 日元銀字第0000000000號函、太平區農會101 年7 月3 日中太農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許進安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查詢、彰化縣鹿港鎮農會101 年7 月 4 日鹿農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許進安帳號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查詢單、往來明 細查詢、彰化縣彰化區漁會101 年7 月20日彰漁信字第0000 000000號函及附件許進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 往來交易明細表、沙鹿區農會101 年7 月3 日沙農信字第00 00000000號函及附件許進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往 來明細查詢、丁玉勝持有之國外匯款單影本7 張、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鑑驗報告書、警方在臺中市○○區○ ○路○段00號(大千駕訓班)查獲阮進孝之現場照片6 張、 警方偕同阮進孝至臺中市○○區○○巷0 弄00○0 號302 室 之現場照片2 張、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自101 年3 月 1 日起至101 年6 月30日止之雙向通聯紀錄、楊淑霞申設之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自101 年3 月1 日起至101 年6 月30日止之雙向通聯紀錄、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自10 1 年3 月1 日起至101 年6 月30日止之雙向通聯紀錄、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自101 年3 月1 日起至101 年6 月30 日止之雙向通聯紀錄、楊淑霞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之中華電信資料查詢、曾文生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之中華電信資料查詢、何志文申設之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之中華電信資料查詢、葉翰廷申設之門號0000 000000號、洪碧蓮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之亞太行 動資料查詢、陳明暉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號、鄭健鴻申設 之門號0000000000號、楊淑霞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號、廖 智多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臺灣大哥大資料查 詢、林月雲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臺灣大哥大 資料查詢、張林切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號、陳惠萍申設之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臺灣大哥大資料查詢、林克翰 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遠傳資料查詢、蔡汶芳 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遠傳資料查詢、張秀芳 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號、林啟瑞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號 室內電話之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監察號碼 最常聯繫號碼次數分析統計表、門號0000000000號監察號碼 最常聯繫號碼次數分析統計表、門號0000000000號監察號碼 最常聯繫號碼次數分析統計表、BUI HUY TU(越南籍)之全 身及半身照片2 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保字 第4769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0 1 年度大型保字第254 號扣押物品清單。⑹扣案如附表六至 十二所示等物。⑺被告裴庭志、丁玉勝、阮進孝、阮文幸及 吳氏忠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自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裴庭志、丁玉勝、阮進孝、阮文幸及吳 氏忠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裴庭志、丁玉勝、阮 進孝、阮文幸及吳氏忠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㈠被告裴庭志願受科刑範圍,所犯如附表一編號01、05號所示 各罪,各處有期徒刑3 月;附表一編號02至04號所示各罪, 各處有期徒刑10月;附表一編號06號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 6 月;附表一編號07號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8 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2 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㈡被告丁玉勝願受科刑範圍,所犯如附表二編號01號所示之罪 ,處有期徒刑2 月;附表二編號02至04號所示各罪,各處有 期徒刑10月;附表二編號05號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6 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 逐出境。 ㈢被告阮進孝願受科刑範圍,所犯如附表三編號01、04號所示 各罪,各處有期徒刑3 月;附表三編號02、03號所示各罪, 各處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並於刑之執 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㈣被告阮文幸願受科刑範圍,所犯如附表四編號01、02號所示 各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附表四編號03號所示之罪,處有 期徒刑6 月;附表四編號04號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8 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 逐出境。 ㈤被告吳氏忠願受科刑範圍,所犯如附表五編號01至03、05號 所示各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附表五編號04號所示之罪, 處有期徒刑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並於刑之執行 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 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 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 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 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164 條第1 項、第321 條 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4 款、第320 條第1 項、第51條 第5 款、第9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附表一:裴庭志所犯罪名及處刑(主刑及從刑) ┌──┬──────┬─────────────────────────┐ │編號│ 事實 │ 所犯罪名及處刑(主刑及從刑) │ ├──┼──────┼─────────────────────────┤ │ 01 │詳如犯罪事實│裴庭志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叁月。 │ │ │㈠所載 │ │ ├──┼──────┼─────────────────────────┤ │ 02 │詳如犯罪事實│裴庭志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處│ │ │㈡⒈所載 │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01至14號、附表八編號│ │ │ │01 至04 號及附表十二編號01至10號所示等物,均沒收。│ ├──┼──────┼─────────────────────────┤ │ 03 │詳如犯罪事實│裴庭志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處│ │ │㈡⒉所載 │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01至14號及附表十二編│ │ │ │號01至10號所示等物,均沒收。 │ ├──┼──────┼─────────────────────────┤ │ 04 │詳如犯罪事實│裴庭志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處│ │ │㈡⒊所載 │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01至14號、附表八編號│ │ │ │01 至04 號及附表十二編號01至10號所示等物,均沒收。│ ├──┼──────┼─────────────────────────┤ │ 05 │詳如犯罪事實│裴庭志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4│ │ │㈡⒋所載 │號及附表十二編號10號所示等物,均沒收。 │ ├──┼──────┼─────────────────────────┤ │ 06 │詳如犯罪事實│裴庭志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 │ │㈡⒌所載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0號所示之物,沒收。 │ ├──┼──────┼─────────────────────────┤ │ 07 │詳如犯罪事實│裴庭志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踰越門扇竊盜,處有期│ │ │㈡⒎所載 │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0、14號及附表十二編號10│ │ │ │號所示等物,均沒收。 │ └──┴──────┴─────────────────────────┘ 附表二:丁玉勝所犯罪名及處刑(主刑及從刑) ┌──┬──────┬─────────────────────────┐ │編號│ 事實 │ 所犯罪名及處刑(主刑及從刑) │ ├──┼──────┼─────────────────────────┤ │ 01 │詳如犯罪事實│丁玉勝藏匿犯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 │㈠所載 │ │ ├──┼──────┼─────────────────────────┤ │ 02 │詳如犯罪事實│丁玉勝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處│ │ │㈡⒈所載 │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01至14號、附表八編號│ │ │ │01 至04 號及附表十二編號01至10號所示等物,均沒收。│ ├──┼──────┼─────────────────────────┤ │ 03 │詳如犯罪事實│丁玉勝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處│ │ │㈡⒉所載 │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01至14號及附表十二編│ │ │ │號01至10號所示等物,均沒收。 │ ├──┼──────┼─────────────────────────┤ │ 04 │詳如犯罪事實│丁玉勝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處│ │ │㈡⒊所載 │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01至14號、附表八編號│ │ │ │01 至04 號及附表十二編號01至10號所示等物,均沒收。│ ├──┼──────┼─────────────────────────┤ │ 05 │詳如犯罪事實│丁玉勝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 │ │㈡⒌所載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0號所示之物,沒收。 │ └──┴──────┴─────────────────────────┘ 附表三:阮進孝所犯罪名及處刑(主刑及從刑) ┌──┬──────┬─────────────────────────┐ │編號│ 事實 │ 所犯罪名及處刑(主刑及從刑) │ ├──┼──────┼─────────────────────────┤ │ 01 │詳如犯罪事實│阮進孝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叁月。 │ │ │㈠所載 │ │ ├──┼──────┼─────────────────────────┤ │ 02 │詳如犯罪事實│阮進孝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處│ │ │㈡⒈所載 │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01至14號、附表八編號│ │ │ │01 至04 號及附表十二編號01至10號所示等物,均沒收。│ ├──┼──────┼─────────────────────────┤ │ 03 │詳如犯罪事實│阮進孝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處│ │ │㈡⒊所載 │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01至14號、附表八編號│ │ │ │01 至04 號及附表十二編號01至10號所示等物,均沒收。│ ├──┼──────┼─────────────────────────┤ │ 04 │詳如犯罪事實│阮進孝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 │ │ │㈡⒏所載 │ │ └──┴──────┴─────────────────────────┘ 附表四:阮文幸所犯罪名及處刑(主刑及從刑) ┌──┬──────┬─────────────────────────┐ │編號│ 事實 │ 所犯罪名及處刑(主刑及從刑) │ ├──┼──────┼─────────────────────────┤ │ 01 │詳如犯罪事實│阮文幸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處│ │ │㈡⒈所載 │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01至14號、附表八編號│ │ │ │01 至04 號及附表十二編號01至10號所示等物,均沒收。│ ├──┼──────┼─────────────────────────┤ │ 02 │詳如犯罪事實│阮文幸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處│ │ │㈡⒊所載 │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01至14號、附表八編號│ │ │ │01 至04 號及附表十二編號01至10號所示等物,均沒收。│ ├──┼──────┼─────────────────────────┤ │ 03 │詳如犯罪事實│阮文幸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 │ │㈡⒌所載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0號所示之物,沒收。 │ ├──┼──────┼─────────────────────────┤ │ 04 │詳如犯罪事實│阮文幸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踰越門扇竊盜,處有期│ │ │㈡⒎所載 │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0、14號及附表十二編號10│ │ │ │號所示等物,均沒收。 │ └──┴──────┴─────────────────────────┘ 附表五:吳氏忠所犯罪名及處刑(主刑及從刑) ┌──┬──────┬─────────────────────────┐ │編號│ 事實 │ 所犯罪名及處刑(主刑及從刑) │ ├──┼──────┼─────────────────────────┤ │ 01 │詳如犯罪事實│吳氏忠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處│ │ │㈡⒈所載 │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01至14號、附表八編號│ │ │ │01 至04 號及附表十二編號01至10號所示等物,均沒收。│ ├──┼──────┼─────────────────────────┤ │ 02 │詳如犯罪事實│吳氏忠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處│ │ │㈡⒉所載 │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01至14號及附表十二編│ │ │ │號01至10號所示等物,均沒收。 │ ├──┼──────┼─────────────────────────┤ │ 03 │詳如犯罪事實│吳氏忠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處│ │ │㈡⒊所載 │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01至14號、附表八編號│ │ │ │01 至04 號及附表十二編號01至10號所示等物,均沒收。│ ├──┼──────┼─────────────────────────┤ │ 04 │詳如犯罪事實│吳氏忠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 │ │㈡⒌所載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0號所示之物,沒收。 │ ├──┼──────┼─────────────────────────┤ │ 05 │詳如犯罪事實│吳氏忠共同踰越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 │ │㈡⒍所載 │附表七編號14號所示之物,沒收。 │ └──┴──────┴─────────────────────────┘ 附表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於101 年6 月28日10時許, 在臺中市○○區○○路○○號(清泉國際機場)對丁玉勝 實施搜索扣得之物(見警卷㈠第47頁)。 ┌──┬────────────────┬──┬───┐ │編號│ 扣案物 │數量│持有人│ ├──┼────────────────┼──┼───┤ │ 01 │門號0000000000號NOKIA 廠牌手機(│1支 │丁玉勝│ │ │含SIM卡1張) │ │ │ ├──┼────────────────┼──┼───┤ │ 02 │NOKIA廠牌手機(黑色) │2支 │丁玉勝│ ├──┼────────────────┼──┼───┤ │ 03 │三星廠牌手機(粉紅色) │1支 │丁玉勝│ ├──┼────────────────┼──┼───┤ │ 04 │三星廠牌手機(黑色) │1支 │丁玉勝│ ├──┼────────────────┼──┼───┤ │ 05 │HTC廠牌智慧型手機(灰色) │1支 │丁玉勝│ ├──┼────────────────┼──┼───┤ │ 06 │HTC廠牌智慧型手機(白色) │1支 │丁玉勝│ ├──┼────────────────┼──┼───┤ │ 07 │匯款單(水單) │7張 │丁玉勝│ └──┴────────────────┴──┴───┘ 附表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101 年6 月28日15時 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巷○ 弄○○○○ 號 308 室對丁玉勝實施搜索扣得之物(見警卷㈠第56至58 頁)。 ┌──┬────────────────┬──┬───────┐ │編號│ 扣案物 │數量│持有人 │ ├──┼────────────────┼──┼───────┤ │ 01 │T字板手 │2支 │裴庭志、丁玉勝│ │ │ │ │阮文幸、吳氏忠│ ├──┼────────────────┼──┼───────┤ │ 02 │強力吸盤 │1個 │裴庭志、丁玉勝│ │ │ │ │阮文幸、吳氏忠│ ├──┼────────────────┼──┼───────┤ │ 03 │玻璃切割器 │2支 │裴庭志、丁玉勝│ │ │ │ │阮文幸、吳氏忠│ ├──┼────────────────┼──┼───────┤ │ 04 │Y字板手 │1支 │裴庭志、丁玉勝│ │ │ │ │阮文幸、吳氏忠│ ├──┼────────────────┼──┼───────┤ │ 05 │板手 │9支 │裴庭志、丁玉勝│ │ │ │ │阮文幸、吳氏忠│ ├──┼────────────────┼──┼───────┤ │ 06 │十字起子 │1組 │裴庭志、丁玉勝│ │ │ │ │阮文幸、吳氏忠│ ├──┼────────────────┼──┼───────┤ │ 07 │老虎鉗 │2支 │裴庭志、丁玉勝│ │ │ │ │阮文幸、吳氏忠│ ├──┼────────────────┼──┼───────┤ │ 08 │破壞剪 │2支 │裴庭志、丁玉勝│ │ │ │ │阮文幸、吳氏忠│ ├──┼────────────────┼──┼───────┤ │ 09 │手電筒 │2支 │裴庭志、丁玉勝│ │ │ │ │阮文幸、吳氏忠│ ├──┼────────────────┼──┼───────┤ │ 10 │T字起子 │2支 │裴庭志、丁玉勝│ │ │ │ │阮文幸、吳氏忠│ ├──┼────────────────┼──┼───────┤ │ 11 │美工刀 │3支 │裴庭志、丁玉勝│ │ │ │ │阮文幸、吳氏忠│ ├──┼────────────────┼──┼───────┤ │ 12 │美工刀刀片 │2把 │裴庭志、丁玉勝│ │ │ │ │阮文幸、吳氏忠│ ├──┼────────────────┼──┼───────┤ │ 13 │大榔頭 │1支 │裴庭志、丁玉勝│ │ │ │ │阮文幸、吳氏忠│ ├──┼────────────────┼──┼───────┤ │ 14 │手套 │1捆 │裴庭志、丁玉勝│ │ │ │ │阮文幸、吳氏忠│ ├──┼────────────────┼──┼───────┤ │ 15 │疑似作案用褲子 │1條 │裴庭志、丁玉勝│ │ │ │ │阮文幸、吳氏忠│ ├──┼────────────────┼──┼───────┤ │ 16 │門號0000000000號三星廠牌手機(含│1支 │阮文操 │ │ │SIM卡1張) │ │ │ ├──┼────────────────┼──┼───────┤ │ 17 │門號0000000000號SONY ERICSSON 廠│1支 │吳氏忠 │ │ │牌手機(含SIM卡1張) │ │ │ ├──┼────────────────┼──┼───────┤ │ 18 │NOKIA廠牌手機 │1支 │吳氏忠 │ ├──┼────────────────┼──┼───────┤ │ 19 │門號0000000000號NOKIA 廠牌手機(│1支 │阮文幸 │ │ │含SIM卡1張) │ │ │ ├──┼────────────────┼──┼───────┤ │ 20 │門號0000000000號HTC 廠牌手機(含│1支 │阮文幸 │ │ │SIM卡1張) │ │ │ ├──┼────────────────┼──┼───────┤ │ 21 │門號0000000000號NOKIA 廠牌手機(│1支 │裴庭志 │ │ │含SIM卡1張) │ │ │ ├──┼────────────────┼──┼───────┤ │ 22 │門號0000000000號NOKIA 廠牌手機(│1支 │阮友娥 │ │ │含SIM卡1張) │ │ │ ├──┼────────────────┼──┼───────┤ │ 23 │門號0000000000號NOKIA 廠牌手機(│1支 │阮文幸 │ │ │含SIM卡1張) │ │ │ └──┴────────────────┴──┴───────┘ 附表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於101 年6 月28日15時40分 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號(大千駕訓班)對 阮進孝實施搜索扣得之物(見警卷㈠第123 頁)。 ┌──┬────────────────┬──┬───┐ │編號│ 扣案物 │數量│持有人│ ├──┼────────────────┼──┼───┤ │ 01 │T型起子(破壞鎖) │1支 │阮進孝│ ├──┼────────────────┼──┼───┤ │ 02 │活動板手 │1支 │阮進孝│ ├──┼────────────────┼──┼───┤ │ 03 │T型梅花板手 │1支 │阮進孝│ ├──┼────────────────┼──┼───┤ │ 04 │手電筒 │1支 │阮進孝│ ├──┼────────────────┼──┼───┤ │ 05 │安全帽 │2頂 │阮進孝│ ├──┼────────────────┼──┼───┤ │ 06 │蘋果廠牌I PHONE手機 │1支 │阮進孝│ ├──┼────────────────┼──┼───┤ │ 07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阮進孝│ └──┴────────────────┴──┴───┘ 附表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於101 年6 月30日7 時30分 許,在彰化縣○○鎮○○路○○○○ 號對張秀芳實施搜索 扣得之物(見警卷㈢第84頁)。 ┌──┬────────────────┬──┬───┐ │編號│ 扣案物 │數量│持有人│ ├──┼────────────────┼──┼───┤ │ 01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雙卡│1支 │張秀芳│ │ │手機(含SIM卡2張) │ │ │ ├──┼────────────────┼──┼───┤ │ 02 │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含SIM 卡1 │1支 │張秀芳│ │ │張) │ │ │ └──┴────────────────┴──┴───┘ 附表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於101 年6 月30日9 時50分 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號對張秀芳實施搜索 扣得之物(見警卷㈢第72頁)。 ┌──┬───────────────┬───┬───┐ │編號│ 扣案物 │ 數量 │持有人│ ├──┼───────────────┼───┼───┤ │ 01 │估價複寫簿 │3本 │張秀芳│ ├──┼───────────────┼───┼───┤ │ 02 │二聯複寫估價單 │1本 │張秀芳│ ├──┼───────────────┼───┼───┤ │ 03 │筆記本 │1本 │張秀芳│ ├──┼───────────────┼───┼───┤ │ 04 │保全監視器主機 │1臺 │張秀芳│ ├──┼───────────────┼───┼───┤ │ 05 │詰隆資源回收秤量傳票 │1張 │張秀芳│ ├──┼───────────────┼───┼───┤ │ 06 │鎳板 │21公斤│張秀芳│ ├──┼───────────────┼───┼───┤ │ 07 │鎳板 │468.5 │張秀芳│ │ │ │公斤 │ │ ├──┼───────────────┼───┼───┤ │ 08 │電線剝皮機 │1臺 │張秀芳│ ├──┼───────────────┼───┼───┤ │ 09 │剪裁機 │1臺 │張秀芳│ └──┴───────────────┴───┴───┘ 附表十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於101 年6 月30日10時30 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路○○○ 巷○○○ 號對張秀芳 實施搜索扣得之物(見警卷㈢第79頁)。 ┌──┬────────────────┬──┬───┐ │編號│ 扣案物 │數量│持有人│ ├──┼────────────────┼──┼───┤ │ 01 │筆記本① │1本 │張秀芳│ ├──┼────────────────┼──┼───┤ │ 02 │筆記本② │1本 │張秀芳│ ├──┼────────────────┼──┼───┤ │ 03 │筆記本③ │1本 │張秀芳│ ├──┼────────────────┼──┼───┤ │ 04 │太平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1本 │張秀芳│ │ │戶存摺 │ │ │ ├──┼────────────────┼──┼───┤ │ 05 │太平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1本 │張秀芳│ │ │戶存摺 │ │ │ ├──┼────────────────┼──┼───┤ │ 06 │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1本 │張秀芳│ │ │60號帳戶存摺 │ │ │ ├──┼────────────────┼──┼───┤ │ 07 │陞記行名片 │1張 │張秀芳│ ├──┼────────────────┼──┼───┤ │ 08 │CHT廠牌黑色手機 │1支 │張秀芳│ ├──┼────────────────┼──┼───┤ │ 09 │SIM卡 │1張 │張秀芳│ └──┴────────────────┴──┴───┘ 附表十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於101 年7 月18日10時51 分許,在臺中市○○○路○段與國際街口上方200 公 尺處對裴庭志實施搜索扣得之物(見偵卷㈢第226 至 227 頁)。 ┌──┬────────────────┬──┬───┐ │編號│ 扣案物 │數量│持有人│ ├──┼────────────────┼──┼───┤ │ 01 │巨型油壓剪 │2支 │裴庭志│ ├──┼────────────────┼──┼───┤ │ 02 │鋸齒刀 │2支 │裴庭志│ ├──┼────────────────┼──┼───┤ │ 03 │榔頭 │1支 │裴庭志│ ├──┼────────────────┼──┼───┤ │ 04 │板手 │12支│裴庭志│ ├──┼────────────────┼──┼───┤ │ 05 │破壞剪 │2支 │裴庭志│ ├──┼────────────────┼──┼───┤ │ 06 │剪刀 │4支 │裴庭志│ ├──┼────────────────┼──┼───┤ │ 07 │手電筒 │2支 │裴庭志│ ├──┼────────────────┼──┼───┤ │ 08 │美工刀 │5支 │裴庭志│ ├──┼────────────────┼──┼───┤ │ 09 │膠帶 │1捲 │裴庭志│ ├──┼────────────────┼──┼───┤ │ 10 │工業用手套 │1袋 │裴庭志│ ├──┼────────────────┼──┼───┤ │ 11 │安全帽 │1頂 │裴庭志│ ├──┼────────────────┼──┼───┤ │ 12 │匯款單 │5張 │裴庭志│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刑法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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