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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易緝字第 21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緝字第2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子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6 698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27892號)後,當庭言詞聲 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 下: 一、主 文: 曾子洋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含主刑及 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曾子洋與黃柏芳共同基於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另分別 與洪乾連、羅育雄(黃柏芳、洪乾連、羅育雄3 人部分業經 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913號判決處刑確定)或姓名年籍不詳 之成年人共同基於偽造特種文書、共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 犯意聯絡;黃柏芳、洪乾連、羅育雄、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人分別以電話聯繫曾子洋,向曾子洋訂製如附表一所示之車 牌號碼後,旋由曾子洋在臺中縣○○鎮○○路6.8 公里處旁 之鐵皮屋內,以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車 牌各1 組(1 面或2 面),再以每組新臺幣(下同)1 萬元 至12,000元之代價,分別販賣並交付予黃柏芳、洪乾連、羅 育雄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備將來懸掛在車輛逃避查 緝使用,嗣洪乾連、羅育雄、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分別取 得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車牌後,即各將如附表一編號⒋⒌⒎ ⒏⒐⒒⒕⒖所示偽造車牌,懸掛在自己所使用之車 輛或交由他人懸掛於其他車輛,而持以行使,均足以生損害 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一所示之車主 陳雅芬等人。 ㈡又曾子洋因另案遭通緝,為躲避警方之查緝,與姓名年籍不 詳、綽號「阿呆」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 犯意聯絡,於93年年初,在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 園監理站,曾子洋提供其照片1 張及交付1 萬元代價予「阿 呆」(由「阿呆」取得該照片後,於不詳時、地與方式,偽 造「顏卯寅」之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之特種文書1 張),向 「阿呆」購得偽造之「顏卯寅」汽車駕駛執照1 張。嗣因曾 子洋另案通緝,而於96年11月20日下午5 時5 分許,在臺中 縣○○鎮○○路○○○ 號前,為警查緝時,持上開偽造駕照行 使以掩飾其真實身分,遭警識破,當場扣得上開偽造駕照1 張;隨後為警提示前開偽造車牌等案件之通訊監察譯文相關 資料,而配合帶領警方前往上址鐵皮屋依法搜索,為警扣得 其所有、供偽造車牌所用,如附表三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 循線查悉上情。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請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移送併辦,並經 到庭執行公訴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 三、處罰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1 款、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2 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 四、附記事項: 按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 條第1 款、第2 款所 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起訴認被告林信欣涉犯刑法第 344 條之重利罪、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均屬於刑事 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之罪,是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 1 之規定,自得由獨任法官進行審判。被告曾子洋所犯如附 表一編號1.至、所示之偽造特種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其宣告刑均 未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 刑之規定,悉應依該條例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加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附表一: ┌─┬──────┬────┬───┬────────────┬──────┬───┐ │編│ 犯罪時間 │偽造車牌│行為人│被害車輛車主、使用人及車│曾子洋交付偽│是否懸│ │號│ │號碼 │(○○│型 │造車牌之地點│掛行使│ │ │ │ │○即姓│ │ │ │ │ │ │ │名年籍│ │ │ │ │ │ │ │不詳之│ │ │ │ │ │ │ │成年人│ │ │ │ │ │ │ │) │ │ │ │ ├─┼──────┼────┼───┼────────────┼──────┼───┤ │1 │95年9 月13日│0282-JH │曾子洋│車主、使用人:陳雅芬、廠│臺中縣大肚鄉│否 │ │ │ │ │黃柏芳│牌:國瑞、黑色、1998西西│中彰交流道 │ │ │ │ │ │ │、2003年 │ │ │ ├─┼──────┼────┼───┼────────────┼──────┼───┤ │2 │95年10月8 日│3282-GM │曾子洋│車主:楊雲珠、使用人:劉│臺中市北屯區│否 │ │ │ │ │洪乾連│怡秀、廠牌:中華、銀色、│東山路1 段大│ │ │ │ │ │ │1584西西、2003年 │坑風景區長鴻│ │ │ │ │ │ │ │汽車修配場 │ │ ├─┼──────┼────┼───┼────────────┼──────┼───┤ │3 │不詳(基於有│GL-327 │曾子洋│車主:皇佳通運有限公司、│不詳 │否 │ │ │利被告認定係│ │○○○│廠牌:國瑞、白淺綠色、64│ │ │ │ │於96年4 月24│ │ │85西西、1993年 │ │ │ │ │之前) │ │ │ │ │ │ ├─┼──────┼────┼───┼────────────┼──────┼───┤ │4 │95年10月18日│EE-3699 │曾子洋│車主、使用人:王秀蓉、廠│臺中市北區臺│是 │ │ │ │ │羅育雄│牌:莫西迪斯、銀色、2597│中港路與五權│ │ │ │ │ │ │西西、2004年 │路口附近 │ │ ├─┼──────┼────┼───┼────────────┼──────┼───┤ │5 │不詳(基於有│9811-JY │曾子洋│車主:張伯安、使用人:張│不詳 │是 │ │ │利被告認定係│ │○○○│仲隆、廠牌:賓士、銀色、│ │ │ │ │於96年4 月24│ │ │1997西西、1983年 │ │ │ │ │之前) │ │ │ │ │ │ ├─┼──────┼────┼───┼────────────┼──────┼───┤ │6 │95年11月8 日│7D-0328 │曾子洋│車主:林約翰、廠牌:NISS│臺中市北屯區│否 │ │ │ │ │洪乾連│AN、黑棕色、3498西西、20│東山路1 段大│ │ │ │ │ │ │02年 │坑風景區長鴻│ │ │ │ │ │ │ │汽車修配場 │ │ ├─┼──────┼────┼───┼────────────┼──────┼───┤ │7 │95年12月2 日│8688-KC │曾子洋│車主、使用人:陳英章、廠│臺中市某交流│ │ │ │ │ │羅育雄│牌:賓士、銀色、3724西西│道下 │是 │ │ │ │ │ │、2004年 │ │ │ ├─┼──────┼────┼───┼────────────┼──────┼───┤ │8 │95年12月12日│8088-MX │曾子洋│車主:方呂玉蘭、使用人:│臺中市某處 │是 │ │ │ │ │羅育雄│方澤銘、廠牌:福斯惠根、│ │ │ │ │ │ │ │黑色、3189西西、2005年、│ │ │ │ │ │ │ │箱型 │ │ │ ├─┼──────┼────┼───┼────────────┼──────┼───┤ │9 │95年12月20日│0157-FH │曾子洋│車主:財翰企業股份有限公│不詳 │是 │ │ │或21日 │ │○○○│司、使用人:陳鈺環、廠牌│ │ │ │ │ │ │ │:皮姆威、黑色、2979西西│ │ │ │ │ │ │ │、2002年、吉普式X5型 │ │ │ ├─┼──────┼────┼───┼────────────┼──────┼───┤ │10│96年1 月2日 │ZO-6663 │曾子洋│車主:王輔企業有限公司、│臺中市某處 │否 │ │ │ │ │羅育雄│使用人:簡清文、廠牌:福│ │ │ │ │ │ │ │特六和、藍白色、1998西西│ │ │ │ │ │ │ │、1996年、箱型貨車 │ │ │ ├─┼──────┼────┼───┼────────────┼──────┼───┤ │11│96年1 月13日│1989-PL │曾子洋│車主、使用人:蔡明志、廠│臺中市北屯區│是 │ │ │ │ │洪乾連│牌:皮姆威、黑色、2979西│東山路1 段大│ │ │ │ │ │ │西、2002年、箱型 │坑風景區長鴻│ │ │ │ │ │ │ │汽車修配場 │ │ ├─┼──────┼────┼───┼────────────┼──────┼───┤ │12│96年1 月17日│QY-6412 │曾子洋│車主:林浩群、使用人:林│同上 │否 │ │ │ │ │洪乾連│冠廷、廠牌:賓士、紅色、│ │ │ │ │ │ │ │1997西西、1987年 │ │ │ ├─┼──────┼────┼───┼────────────┼──────┼───┤ │13│96年1 月25日│8387-HX │曾子洋│車主:吳錦漢、廠牌:皮姆│同上 │否 │ │ │ │ │洪乾連│威、白色、4400西西、1996│ │ │ │ │ │ │ │年 │ │ │ ├─┼──────┼────┼───┼────────────┼──────┼───┤ │14│96年1 月26日│9182-GG │曾子洋│車主: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臺中市某處 │是 │ │ │ │ │羅育雄│限公司、使用人:鄭明祥、│ │ │ │ │ │ │ │廠牌:莫西迪斯、黑色、34│ │ │ │ │ │ │ │98西西、2006年 │ │ │ ├─┼──────┼────┼───┼────────────┼──────┼───┤ │15│96年1 月27日│X7-2923 │曾子洋│車主、使用人:謝仲森、廠│臺中市北屯區│是 │ │ │ │ │洪乾連│牌:國瑞、綠色、1998西西│東山路1 段大│ │ │ │ │ │ │、1999年 │坑風景區長鴻│ │ │ │ │ │ │ │汽車修配場 │ │ ├─┼──────┼────┼───┼────────────┼──────┼───┤ │16│96年1 月27日│6J-5882 │曾子洋│車主:許秀梅、廠牌:國瑞│同上 │否 │ │ │ │ │洪乾連│、綠色、1587西西、2001年│ │ │ ├─┼──────┼────┼───┼────────────┼──────┼───┤ │17│96年1 月27日│KN-718 │曾子洋│車主:嘉雲廣汽車貨運行、│同上 │否 │ │ │ │ │洪乾連│廠牌:扶桑FUSO、綠色、曳│ │ │ │ │ │ │ │引車、11149西西、1998年 │ │ │ ├─┼──────┼────┼───┼────────────┼──────┼───┤ │18│96年1 月27日│DV-43 │曾子洋│車主:全植交通有限公司、│同上 │否 │ │ │ │ │洪乾連│營業拖車、半拖車、框式傾│ │ │ │ │ │ │ │卸式、15.87公噸、1992年 │ │ │ ├─┼──────┼────┼───┼────────────┼──────┼───┤ │19│96年1 月27日│CP-21 │曾子洋│車主:富多汽車貨運有限公│同上 │否 │ │ │ │ │洪乾連│司、廠牌:乾佑、營業拖車│ │ │ │ │ │ │ │、半拖車、傾卸式、16公噸│ │ │ │ │ │ │ │、1992年 │ │ │ ├─┼──────┼────┼───┼────────────┼──────┼───┤ │20│96年2 月6日 │5796-LP │曾子洋│車主:三齊有限公司、廠牌│同上 │否 │ │ │ │ │洪乾連│:皮姆威、黑色、2979西西│ │ │ │ │ │ │ │、2002年 │ │ │ ├─┼──────┼────┼───┼────────────┼──────┼───┤ │21│96年2 月12日│9686-LU │曾子洋│車主、使用人:吳誌霖、廠│臺中市某處 │是 │ │ │ │ │羅育雄│牌:Audi、灰色、1595西西│ │ │ │ │ │ │ │、2005年 │ │ │ ├─┼──────┼────┼───┼────────────┼──────┼───┤ │22│96年2 月12日│ZK-6908 │曾子洋│車主、使用人:莊秀梅、廠│臺中市北屯區│否 │ │ │ │ │洪乾連│牌:皮姆威、白色、1895西│東山路1 段大│ │ │ │ │ │ │西、2002年 │坑風景區長鴻│ │ │ │ │ │ │ │汽車修配場 │ │ ├─┼──────┼────┼───┼────────────┼──────┼───┤ │23│96年2 月13日│7059-QE │曾子洋│車主、使用人:李於亮、廠│同上 │是 │ │ │ │ │洪乾連│牌:賓士、銀色、3199西西│ │ │ │ │ │ │ │、2002年 │ │ │ ├─┼──────┼────┼───┼────────────┼──────┼───┤ │24│96年2 月13日│913-GP │曾子洋│車主:美和汽車貨運股份有│同上 │否 │ │ │ │ │洪乾連│限公司、廠牌:三菱、綠色│ │ │ │ │ │ │ │、曳引車、11945西西、200│ │ │ │ │ │ │ │0年 │ │ │ ├─┼──────┼────┼───┼────────────┼──────┼───┤ │25│96年2 月13日│DT-1996 │曾子洋│車主、使用人:呂淑燕、廠│同上 │否 │ │ │ │ │洪乾連│牌:馬自達、銀色、1598西│ │ │ │ │ │ │ │西、1999年 │ │ │ ├─┼──────┼────┼───┼────────────┼──────┼───┤ │26│96年3 月15日│3666-MW │曾子洋│車主:青創不動產鑑定股份│同上 │否 │ │ │ │ │洪乾連│有限公司、使用人:賴傳龍│ │ │ │ │ │ │ │、廠牌:馬自達、藍色、19│ │ │ │ │ │ │ │91西西、2005年、旅行車型│ │ │ ├─┼──────┼────┼───┼────────────┼──────┼───┤ │27│96年4 月12日│YL-83 │曾子洋│車主:乃旺交通有限公司、│同上 │否 │ │ │ │ │洪乾連│使用人:許乃騰、廠牌:聯│ │ │ │ │ │ │ │潤、半拖車、16公噸、1990│ │ │ │ │ │ │ │年 │ │ │ ├─┼──────┼────┼───┼────────────┼──────┼───┤ │28│96年4 月14日│0710-SB │曾子洋│車主、使用人:蔡庚申、廠│同上 │是 │ │ │ │ │洪乾連│牌:BMW、黑色、1991 西西│ │ │ │ │ │ │ │、1996年 │ │ │ ├─┼──────┼────┼───┼────────────┼──────┼───┤ │29│96年4 月24日│783-HZ │曾子洋│車主:晟富通運有限公司、│同上 │否 │ │ │ │ │洪乾連│廠牌:三菱、綠色、曳引車│ │ │ │ │ │ │ │、11945西西、1999年 │ │ │ ├─┼──────┼────┼───┼────────────┼──────┼───┤ │30│96年4 月24日│IG-740 │曾子洋│車主:大鵬汽車貨運股份有│同上 │否 │ │ │ │ │洪乾連│限公司、廠牌:三菱、藍白│ │ │ │ │ │ │ │色、17737西西、1994年 │ │ │ ├─┼──────┼────┼───┼────────────┼──────┼───┤ │31│96年5 月4日 │4721-GD │曾子洋│車主、使用人:張雪華、廠│同上 │否 │ │ │ │ │洪乾連│牌:中華、銀色、1584西西│ │ │ │ │ │ │ │、2003年 │ │ │ ├─┼──────┼────┼───┼────────────┼──────┼───┤ │32│96年5 月7日 │6J-6426 │曾子洋│車主:欣龍空調工程有限公│同上 │否 │ │ │ │ │洪乾連│司、使用人:陳棟材、廠牌│ │ │ │ │ │ │ │:五十鈴、藍色、3059西西│ │ │ │ │ │ │ │、框式油壓式升降尾門、19│ │ │ │ │ │ │ │99年 │ │ │ ├─┼──────┼────┼───┼────────────┼──────┼───┤ │33│96年5 月7日 │3689-LG │曾子洋│車主:楊謝金鶴、廠牌:日│同上 │否 │ │ │ │ │洪乾連│產、黑色、2988西西、2001│ │ │ │ │ │ │ │年 │ │ │ ├─┼──────┼────┼───┼────────────┼──────┼───┤ │34│96年5 月7日 │YA-8333 │曾子洋│車主、使用人:侯瑞祥、廠│同上 │否 │ │ │ │ │洪乾連│牌:SATURN、灰色、1901西│ │ │ │ │ │ │ │西、1993年 │ │ │ ├─┼──────┼────┼───┼────────────┼──────┼───┤ │35│96年5 月19日│100-QF │曾子洋│車主:永昌雞行、使用人:│不詳 │否 │ │ │ │ │○○○│許春堂、廠牌:豐田、藍色│ │ │ │ │ │ │ │、3431西西、1987年、自用│ │ │ │ │ │ │ │大貨車 │ │ │ ├─┼──────┼────┼───┼────────────┼──────┼───┤ │36│96年5 月25日│1078-JU │曾子洋│車主:林曄芸、廠牌:國瑞│彰化縣員林鎮│否 │ │ │ │ │洪乾連│、黑色、1998西西、2004年│某處 │ │ ├─┼──────┼────┼───┼────────────┼──────┼───┤ │37│96年5 月25日│3878-DQ │曾子洋│車主、使用人:徐秀華、廠│同上 │否 │ │ │ │ │洪乾連│牌:BMW 、銀色、2494西西│ │ │ │ │ │ │ │、2001年 │ │ │ ├─┼──────┼────┼───┼────────────┼──────┼───┤ │38│96年6 月8日 │ZW-9088 │曾子洋│車主、使用人:巫武軍、廠│同上 │是 │ │ │ │ │洪乾連│牌:皮姆威、銀色、2979西│ │ │ │ │ │ │ │西、2001年 │ │ │ ├─┼──────┼────┼───┼────────────┼──────┼───┤ │39│96年11月8 日│7250-QN │曾子洋│車主:宋柳、廠牌:國瑞、│同上 │否 │ │ │ │ │洪乾連│黑色、1998西西、2003年 │ │ │ ├─┼──────┼────┼───┼────────────┼──────┼───┤ │40│不詳(基於有│5908-NE │曾子洋│車主、使用人:劉勝慶、廠│不詳 │否 │ │ │利被告認定係│ │○○○│牌:國瑞、白銀色、1998西│ │ │ │ │於96年4 月24│ │ │西、1999年 │ │ │ │ │之前) │ │ │ │ │ │ └─┴──────┴────┴───┴────────────┴──────┴───┘ 備註:除編號⒚⒛偽造車牌之數量為1 面外,其餘均係偽造車 牌0 面。 附表二: ┌─┬─────────┬──────┬─────┬────────────────┐ │編│ 犯 罪 事 實 │ 罪 名 │ 所犯法條 │ 主 文 │ │號│ │ │ │ │ ├─┼─────────┼──────┼─────┼────────────────┤ │1 │曾子洋共同偽造如附│偽造特種文書│刑法第212 │曾子洋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 │ │表一編號⒈⒉⒊⒍⒑│罪(共20罪)│條偽造特種│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⒓⒔⒗⒘⒙⒚⒛│ │文書罪。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所示之│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車牌,足以生損害於│ │ │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5 所示│ │ │公眾及他人 │ │ │之物,均沒收。(共20次) │ ├─┼─────────┼──────┼─────┼────────────────┤ │2 │曾子洋共同偽造如附│偽造特種文書│刑法第 212│曾子洋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 │ │表一編號│罪(共8 罪)│條偽造特種│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所示之車牌,│ │文書罪。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 │ │1 至5 所示之物,均沒收。(共8 次│ │ │他人 │ │ │) │ ├─┼─────────┼──────┼─────┼────────────────┤ │3 │曾子洋共同偽造如附│行使偽造特種│刑法第 216│曾子洋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表一編號⒋⒌⒎⒏⒐│文書罪(共11│條、第 212│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⒒⒕⒖所示之│罪) │條行使偽造│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 │ │車牌,並持以行使,│ │特種文書罪│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5 │ │ │他人 │ │ │所示之物,均沒收。(共11次) │ │ │ │ │ │ │ ├─┼─────────┼──────┼─────┼────────────────┤ │4 │曾子洋共同偽造如附│行使偽造特種│刑法第 216│曾子洋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表一編號所示之車│文書罪(共1 │條、第 212│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牌,並持以行使,足│罪) │條行使偽造│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 │ │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 │特種文書罪│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均沒收。(共│ │ │人 │ │。 │1 次) │ ├─┼─────────┼──────┼─────┼────────────────┤ │5 │犯罪事實二、㈡共同│行使偽造特種│刑法第 216│曾子洋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行使偽造駕照,足以│文書罪(1 罪│條、第 212│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 │條行使偽造│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特種文書罪│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1 次)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所有人│數量│ ├──┼─────────────────────┼───┼──┤ │ 1 │字模 │曾子洋│2 箱│ ├──┼─────────────────────┼───┼──┤ │ 2 │空白鋁板 │曾子洋│4 片│ ├──┼─────────────────────┼───┼──┤ │ 3 │油壓機 │曾子洋│1 臺│ ├──┼─────────────────────┼───┼──┤ │ 4 │烤箱 │曾子洋│1 臺│ ├──┼─────────────────────┼───┼──┤ │ 5 │上漆滾輪機 │曾子洋│1 臺│ ├──┼─────────────────────┼───┼──┤ │ 6 │偽造「顏卯寅」之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1 張 │曾子洋│1 張│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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