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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智易字第 6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鼎石精密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張貴森 被   告 古文良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 偵字第8604號、第13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所載。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 間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CNC電腦軟 體公司告訴告訴被告張貴森、古文良及鼎石精密有限公司違 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張貴森及古文良所為,均係 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罪嫌;被告鼎石精密有限公司則應依著作權法第 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同法第91條第1項之罰金。而依著 作權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前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 ,須告訴乃論;又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著作權 法第101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 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 至第96條之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 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 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茲因被 告等業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且據告訴人於101年9月3日具狀 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為憑,爰依前揭規 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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