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鼎石精密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張貴森
被 告 古文良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
偵字第8604號、第13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附件
起訴書
所載。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
間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CNC電腦軟
體公司告訴告訴被告張貴森、古文良及鼎石精密有限公司違
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張貴森及古文良所為,均係
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罪嫌;被告鼎石精密有限公司則應依著作權法第
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同法第91條第1項之
罰金。而依著
作權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前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
,須告訴乃論;又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著作權
法第10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
代理人、受雇人
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
至第96條之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
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
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
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茲因被
告等業與告訴人成立
和解,且據告訴人於101年9月3日具狀
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紙在卷為憑,爰依前揭規
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