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家宏
選任辯護人 陳威駿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
字第182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家宏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共兩罪,各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
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廖家宏前曾於民國96年3 月間(
起訴書誤載為97年3 月)起
至98年2 月間止,於徐丞敬所經營之興誠服務品質管理訓練
機構(下簡稱興誠機構)擔任經理。於其任職
期間,明知「
電話接聽禮儀稽核」標準,係徐丞敬依照其以往受訓經驗及
國外文獻資料,本於其進行神秘客稽核之需要所製成,而享
有著作財產權,且因廖家宏業務需要,曾將該「電話接聽禮
儀稽核」標準之電子檔提供給廖家宏,供其進行電話稽核時
使用。
詎廖家宏於98年2 月間離職後,隨即於98年3 月13日
設立凱爾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簡稱凱爾公司),經營與徐
丞敬所經營之興誠機構相同性質之業務。廖家宏明知前揭電
話稽核資料(下簡稱系爭電話稽核表),係經徐丞敬整理構
思之語文著作,未經徐丞敬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
竟分別於下列之時間、地點,違法重製徐丞敬前揭語文著作
:
㈠於99年5 月間,接受國軍桃園總醫院委託進行該院神秘客
服務稽核調查時,將前所取得系爭電話稽核表之電子檔逕
行列印重製,提供予稽核人員依該稽核內容進行電話稽核
調查。
㈡於99年6 月間接受南門醫院委託進行該院神秘客服務稽核
調查時,將前所取得系爭電話稽核表之電子檔,僅增加「
/10 秒」之文字後逕行列印重製,提供予稽核人員依該稽
核內容進行電話稽核調查。
嗣於100 年3 月間,因曾同時任職興誠機構及凱爾公司之何
浩仁提供相關電子檔案資料予徐丞敬,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徐丞敬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
證據能力部分:
㈠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
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
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
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
傳聞證據,
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
訴,依法其有
訊問被告、
證人及
鑑定人之權,證人、
鑑定人
且須
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
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
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
可信度極高,是以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除
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
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
據能力。本案辯護人雖因認證人何浩仁於偵查時所為證述,
因未經
交互詰問,故認無證據能力,惟證人何浩仁業於本院
審理時,進行交互詰問,賦予被告廖家宏及其辯護人當庭詰
問之機會,
參諸前揭說明,自應認證人何浩仁於偵查中所為
證述,係有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但經
當事人
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
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含書面陳述),經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閱卷後,
檢察官、被告及選任辯護人
迄至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
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
當及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
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規 定,認前
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㈢其餘本判決所引用之卷內文
書證據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
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被告及辯護
人均未主張排除前開證據之證據能力,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
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經審酌前開證據並非公務員違背法
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故
上揭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二、
告訴人徐丞敬就附表編號4 、5 所示語文著作,是否係有權
告訴:
㈠按著作權
乃私權,關於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授權利用,應屬
私權契約關係,本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於不違背公序良
俗之情形下,得依合意之內容決定之,此觀著作權法第11條
、第12條、第26條明文規定,當事人得以契約約定著作人為
何人、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授權內容等項,亦
堪為
佐證。
㈡選任辯護人雖辯稱:
告訴人徐丞敬早於95年間與衛生署中南
區醫療聯盟簽訂勞務採購契約時,即已將其前揭著作權全部
讓與給中南區醫療聯盟(即包括嘉南療養院等機構),從而
,告訴人徐丞敬就附表編號4 、5 所示著作,已非有權
告訴
權人等語。惟查:證人徐丞敬於本院102 年1 月15日審理時
證稱:其與顧客簽約時,就著作權之歸屬部分因顧客有付費
,所以可取得其因該次委託所輔導之著作權,惟其公司仍得
使用
原本之著作權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33 頁背面),而告
訴人徐丞敬所經營之興誠顧問於95年間辦理衛生署中南區區
域聯盟之國際服務品質驗證標章服務禮儀訓練計畫時,該招
標機關係行政院衛生署胸腔醫院,有該勞務採購契約第1頁
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39 頁),而經本院就該著作權歸
屬之契約解釋函詢該院,經行政院衛生署胸腔醫院覆以:該
院與興誠服務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之勞務採購契約第14條第 3
項,係指該院取得該公司工作計畫內容,興誠公司亦仍得保
有其所提之計畫架構、計畫目標、實施方式之著作權,有該
院102 年7 月9 日胸腔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存卷
可參
(見本院卷㈡第43頁)。從而,告訴人徐丞敬應僅係授權該
些醫院得使用該等著作,告訴人徐丞敬就
起訴書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電話接聽禮儀稽核標準,應仍保有著作權乙情,
應可認定,併此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論罪
科刑部分:
一、
訊據被告固坦承曾自96年3 月間至98年2 月28日,任職興誠
機構,且於任職期間之97年間,因興誠機構接受陽明大學附
設醫院及桃園縣政府衛生局委託進行神秘客評分,被告當時
亦擔任該2 機構之講師,而取得該系爭電話稽核表進行稽核
;於98年間伊成立凱爾公司後,曾於進行國軍桃園總醫院及
南門醫院委託之神秘客稽核時,使用系爭電話稽核表進行稽
核
等情,惟辯稱:系爭電話稽核表之內容,並非告訴人徐丞
敬原創,係SGS 公司(即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
稱SGS 公司)所提供之神秘客電話稽核資料;且系爭電話稽
核表之內容題目,於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網站上亦可搜
尋得到,並無何
原創性,難認係屬著作云云。選任辯護人則
為被告辯稱:被告所使用於國軍桃園總醫院及南門醫院之電
話稽核調查表內容,乃係一般人打電話至機關洽詢之所有流
程,此絕非一種特殊的表達方式,應係執行電話禮儀稽核所
必須測試及詢問之「程序」及「操作方法」,而邏輯思想、
創意或構想本身,並非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從而,該些流程
及文字實非告訴人徐丞敬所能壟斷使用;且告訴人徐丞敬於
其所製作之系爭電話稽核表已載明「內容:依照驗證公司規
範,所制訂的電話稽核評鑑標準。」,亦即該電話稽核內容
,係依照SGS 公司服務認證規範所制訂出的電話稽核問題,
從而該電話稽核表內容,乃係告訴人徐丞敬抄襲SGS 公司服
務認證規範,不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且被告向來以為該些
題目係告訴人徐丞敬依照SGS 公司服務認證規範所制訂,主
觀上無從知悉告訴人徐丞敬係著作權人,實不具違反著作權
法之犯罪
故意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曾於96年3 月間至98年2 月28日,任職興誠機構,且於
任職期間之97年間,因興誠機構接受陽明大學附設醫院及桃
園縣政府衛生局委託進行神秘客評分,被告當時亦擔任該 2
機構之講師,而取得系爭電話稽核表進行稽核等情,
業據被
告坦承在卷,且有興誠機構員工任用同意書、被保險人基本
資料及應繳保險費異動狀況說明、興誠機構員工離職申請單
、告訴人徐丞敬所提供之系爭電話稽核表1 紙
在卷可稽(分
見100 年度他字第1857號卷㈠第14頁、第15頁、第16頁、第
70頁),此情應可認定。
㈡被告於98年3 月13日另設立凱爾公司,其營業項目為管理顧
問、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等,伊曾於99年間進行國軍桃園總
醫院及南門醫院之神秘客稽核調查時,提供電話稽核表予電
話稽核人員進行稽核乙情,為被告所
自承,且有經濟部商業
司公司資料查詢1 紙、被告所使用之神秘客稽核調查表2 紙
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他字第1857號卷㈠第3 頁、第19頁、
第45頁),此情亦可認定。蓋告訴人徐丞敬所製作之系爭電
話稽核表完整內容如下:
1 系統語音能控制於15秒之內?
2 總機電話無人接聽時能轉助理總機或於10秒後有人員不
在等告知訊息?
3 接話人員能於3聲內接起電話?
4 接話人員能說出:××單位,您好,敝姓×,很高興為
您服務!問候用語?
5 人員能請問對方姓名,之後互動並以先生或小姐姓氏或
尊稱問候?
6 接話人員告知對方姓氏或尊稱後,之後互動能會以對方
姓氏或尊稱繼續稱呼
7 接話人員能用「您」稱呼對方?
8 接話人員聲音音調能上揚?
9 接話人員能詢問顧客需求?
接話人員能解決或回答顧客問題?
接話人員能重複顧客重點問題內容?
通話結束前,接話人員能再次詢問顧客需求或是否瞭解
等問題?
通話結束時,接話人員能致結束問候語?
接話人員能於通話中與顧客建立朋友式的關係?
接話人員能讓來電顧客先掛電話?
轉接電話時能告知顧客對方分機號碼?
轉接電話或協助查詢之等待時間能少於30秒?
轉接時,再接聽人人員能報上單位、姓名、很高興為您
服務!問候用語?
電話留言時,能紀錄顧客姓名、電話、及相關詢問事項
?
而被告於99年5 月間,接受國軍桃園總醫院委託所製作之神
秘客稽核調查表,其中就電話諮詢部分之稽核內容題目共19
題,題目分別為:
1 系統語音能控制於15秒之內?
2 總機電話無人接聽時能轉助理總機或於10秒後有人員不
在等告知訊息?
3 接話人員能於3聲內接起電話?
4 接話人員能說出:××單位,您好,敝姓×,很高興為
您服務!問候用語?
5 接話人員能請問對方姓名,之後互動並以先生或小姐姓
氏或尊稱問候?
6 接話人員告知對方姓氏或尊稱後,之後互動能會以對方
姓氏或尊稱繼續稱呼
7 接話人員能用「您」稱呼對方?
8 接話人員聲音音調能上揚?
9 接話人員能詢問顧客需求?
接話人員能解決或回答顧客問題?
接話人員能重複顧客重點問題內容?
通話結束前,接話人員能再次詢問顧客需求或是否瞭解
等問題?
通話結束時,接話人員能致結束問候語?
接話人員能於通話中與顧客建立朋友式的關係?
接話人員能讓來電顧客先掛電話?
轉接電話時能告知顧客對方分機號碼?
轉接電話或協助查詢之等待時間能少於30秒?
轉接時,再接聽人員能報上單位、姓名、很高興為您服
務!問候用語?
電話留言時,能紀錄顧客姓名、電話、及相關詢問事項
?
被告另於99年6 月間,接受南門醫院委託所製作之神秘客稽
核調查表,其中就電話諮詢部分之稽核內容題目亦為19題,
題目分別為:
1 系統語音能控制於15秒之內?
2 總機電話無人接聽時能轉助理總機或於10秒後有人員不
在等告知訊息?
3 接話人員能於3聲/10秒內接起電話?
4 接話人員能說出:××單位,您好,敝姓×,很高興為
您服務!問候用語?
5 接話人員能請問對方姓名,之後互動並以先生或小姐姓
氏或尊稱問候?
6 接話人員告知對方姓氏或尊稱後,之後互動能會以對方
姓氏或尊稱繼續稱呼
7 接話人員能用「您」稱呼對方?
8 接話人員聲音音調能上揚?
9 接話人員能詢問顧客需求?
接話人員能解決或回答顧客問題?
接話人員能重複顧客重點問題內容?
通話結束前,接話人員能再次詢問顧客需求或是否瞭解
等問題?
通話結束時,接話人員能致結束問候語?
接話人員能於通話中與顧客建立朋友式的關係?
接話人員能讓來電顧客先掛電話?
轉接電話時能告知顧客對方分機號碼?
轉接電話或協助查詢之等待時間能少於30秒?
轉接時,再接聽人員能報上單位、姓名、很高興為您服
務!問候用語?
電話留言時,能紀錄顧客姓名、電話、及相關詢問事項
?
觀諸被告於國軍桃園總醫院及南門醫院所使用之電話稽核題
目,其中就國軍桃園總醫院之該份電話稽核題目,與告訴人
徐丞敬所製作之系爭電話稽核表之文字、數字標目及標點符
號完全一致;另南門醫院所使用之電話稽核題目,除於3部
分,增加「/10 秒」之文字外,其餘之文字、數字標目及標
點符號亦均完全相同,且該南門醫院稽核調查表上亦載有「
稽核單位:電話諮詢(電話錄音的檔名- 參考桃園衛生局)
,有該稽核調查表1 紙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他字第1857號
卷㈠第19頁),而證人何浩仁於偵訊時具結後亦證稱:其與
被告曾共同在興誠顧問上班,後來被告離職新設立凱爾公司
,就請其去擔任神秘客稽核部分的副理,有關神秘客稽核調
查表是以前在興誠時所使用,凱爾公司對外使用的附件2 、
3 (即指起訴書附表編號5 、4 部分)均係大同小異的問卷
題目,有些沒有改,只有表格呈現的樣式不一樣等語(見
100 年度偵字第18237 號卷10頁背面),再
參酌被告前亦曾
取得接觸該系爭電話稽核資料等情,足認被告係抄襲告訴人
徐丞敬系爭電話稽核表,而重製前開國軍桃園總醫院及南門
醫院之電話稽核表。
㈢按著作權法
所稱之著作,係著作人所創作之精神上作品,而
所謂之精神上作品除須為思想或感情上之表現且有一定之表
現形式等要件外,尚須具有原創性始可稱之,而此所謂原創
性程度,固不如專利法中所舉之發明、新型、新式樣等專利
所要求之原創性程度(即新穎性)要高,但其精神作用仍須
達到相當程度,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方可認為
具有原創性,如其精神作用的程度甚低,不足以讓人認識作
者的個性,則無保護之必要,此乃我國著作權法第1 條規定
該法制定目的係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
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故,是為調和社會公共利益,若
精神作用程度甚低之作品,因不具有原創性,即非著作權法
所稱之著作,不應受該法之保護,以避免使著作權法之保護
範圍過於浮濫,致社會上一般人民於從事文化有關之活動時
動輒得咎。經查,證人徐丞敬於本院102 年1 月15日審理時
證稱:SGS 公司不會訂定任何電話稽核標準,這些稽核標準
是由顧問公司輔導企業協助訂定出來,再由其等將這些標準
交給像SGS 等驗證公司或單位,由驗證公司或單位依照該稽
核標準作確認,起訴書附表編號4 、5 之電話稽核標準,是
因其以前曾經在韓國接受服務管理訓練,其就依照訓練結果
編撰公司之電話禮貌課程,其中有7 個步驟,其就是依照該
7 個步驟流程而在93年間設定出該些電話稽核題目,並開始
接受委託,故在被告至其公司任職前,其公司早已經使用那
些電話稽核標準為受委託之機構進行稽核等語(見本院卷㈠
第232 頁背面至第23 3頁,第234 頁至第235 頁);且證人
即博智全球服務管理公司負責人黃正頤於本院102 年8 月6
日審理時證稱:在臺灣有關神秘客稽核調查,係於90年間從
SGS 公司開始做起,在93年間,因遠見雜誌要辦理服務品質
調查,其當時還任職SGS 公司並為負責窗口,所以就負責處
理遠見雜誌有關神秘客稽核事宜;其未曾看過本件系爭之電
話稽核題目,一般電話稽核題目之設計,均係與委託者討論
後加以設計並執行,其公司也有自己設計電話稽核之標準等
語(見本院卷㈡第65頁背面至第68頁),並提出該公司接受
臺灣高鐵公司委託後所製作之電話稽核表。觀之證人黃正頤
所提供之電話稽核標準,其題目設計以表格方式,分為4 個
主題:接聽禮儀;專業(問題回應與解釋);效率;
熱忱。其中就接聽禮儀部分,該執行重點為:1.問候與
自我介紹(清楚沒有連音)。2.有禮詢問來電者姓氏,並以
姓氏加先生/ 小姐稱呼。3.讓來電者先掛線;就專業部分
,該執行重點為:1.回應內容正確。2.掌握與及時回應核心
重點;就效率部分:1.接聽在三響之內。2.遇到抱怨案件
能立即安撫客戶,並迅速找出問題癥結點協助解決。3.處理
遺失物能有效解決。(每季測3 次遺失物的回應。4.問題回
應掌握重點。5.
申訴抱怨/ 遺失物/ 詢問等後續處理,是否
妥善有效率?;就熱忱部分:1.聲音熱情有朝氣。2.專注
聆聽、耐心回應。3.話術貼心適切,正面回應,沒有負面拒
絕語意,旅客能感受到被重視,有該份調查表1 紙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㈡第115 頁),該電話稽核標準之構思、內容及
格式均顯與告訴人徐丞敬所著作之系爭電話稽核表內容相異
,實可認告訴人徐丞敬前揭著作,亦即其構思、內容及文句
之呈現,仍係本於自己獨立之思維而得,已有告訴人徐丞敬
精神智慧之投入,且就該作品所使用之語言、闡述、處理、
安排及順序等,亦具有最低限度之創意性,實應係著作權法
所保護之文字著作。被告及選任辯護人均辯稱系爭電話稽核
表應非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尚難認有據。
㈣被告及選任辯護人另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被告及選任辯護人雖均辯稱:告訴人徐丞敬所提供之系爭
電話稽核表實係SGS 公司所提供之神秘客電話稽核資料云
云。惟查證人黃正頤前即係任職SGS 公司,其於本院 102
年8 月6 日審理時,亦已證稱未曾見過系爭電話稽核表等
語,而證人黃正頤前揭證述,亦核與本院SGS 公司就神秘
客稽核流程之回覆:「該公司之認證流程為:客戶與 SGS
公司簽約→客戶透過顧問服務或自行建立標準→客戶提出
確定之服務稽核標準→SGS 公司依照所提出之標準,進行
稽核,惟多數情況,類此文件資料。皆為客戶自行制定或
提供者居多」,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3
月12日台檢(驗)字第000000000 號函1 紙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㈠第315 頁)相符,從而,本案系爭之電話稽核表
,實非SGS 公司提供給欲進行電話稽核之服務顧問公司抑
或機關行號之範本,應係告訴人徐丞敬所著作,被告及選
任辯護人辯稱此乃SGS 公司所提供之電話稽核資料云云,
顯與事實不符,尚難採信。
⒉被告另辯稱:系爭電話稽核表之內容題目,於行政院衛生
署嘉南療養院網站上亦可搜尋得到,並無何原創性云云。
惟查,一般人雖均可於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網站上,
查得本案系爭之電話稽核表內容,有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
養院新進員工服務手冊1 份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他字第
1857號卷㈡第117 頁至第118 頁),惟該電話稽核內容資
料,即係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當時所屬之行政院衛生
署胸腔病院委託告訴人徐丞敬所經營之興誠機構製作而成
乙情,有告訴人徐丞敬所提供之合約書1 份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㈠第138 頁至第198 頁),從而,實難僅因行政院
衛生署嘉南療養院將其院區所取得之服務內容公開於網路
上,即認告訴人徐丞敬就此部分所為之文字著作無原創性
,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此部分辯解,亦難採信。
⒊選任辯護人雖另為被告辯稱:被告向來以為該些題目係告
訴人徐丞敬依照SGS 公司服務認證規範所制訂,主觀上無
從知悉告訴人徐丞敬係著作權人,實不具違反著作權法之
犯罪故意等語。惟查,被告明知伊於進行國軍桃園總醫院
及南門醫院之神秘客電話稽核時,所使用之電話稽核表係
直接抄襲告訴人徐丞敬所製作之系爭電話稽核表乙情,已
可認定,被告就告訴人徐丞敬所製作之著作,本即應尊重
,不得濫加使用,被告於無法確信系爭電話稽核表之著作
權人為何人之際,即濫加使用抄襲,伊主觀上有違反著作
權法之故意甚為明確。選任辯護人此部分辯解,亦難為被
告有利之認定。
㈤
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均應係屬臨訟
卸責之詞,不足採
信。被告2 次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告訴人徐丞敬之著作
財產權事證明確,被告上開
犯行堪已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
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至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
意圖銷售
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係以意圖銷售重製
物為要件,惟被告重製前揭電話稽核表之目的,乃在提供予
電話稽核員進行稽核使用,並非銷售重製之著作物本身,自
與該項之
構成要件不符,
附此敘明。
㈡被告所犯前開2 次犯行,係於接受不同機關委託後所各自重
製,且內容略異,應認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㈢爰審酌被告僅為圖一己私利,竟直接引用離職前即告訴人徐
丞敬所提供之電話稽核表充作自身公司營利使用,侵害告訴
人徐丞敬之著作財產權,並參酌被告使用該電話稽核表之獲
利程度,及告訴人徐丞敬完成前揭著作財產權所耗費之時間
、金錢,被告
犯後仍未能與告訴人徐丞敬
和解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
定其應執行之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按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102 年1 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
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
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
件被告所犯2 罪,均經本院量處如主文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
,故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法院均應於判決時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
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依
首揭說明,自無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
要,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
法論處,
併予敘明。
㈤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
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得
沒收之。但犯
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
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依該條但書之反面解釋,著作權法第
98條前段既未規定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俱應沒收,則應與刑法
第38條為相同解釋,以該「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法院始有裁量是否沒收之權限。經查
,被告違法重製之前揭電話稽核表,業已於完成委託後,分
別交付予委託機關即國軍桃園總醫院及南門醫院,故已非屬
被告所有,而本案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非
犯同法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揆諸上開說
明,上開
扣案物品既已非被告所有,亦非屬
違禁物,自不得
宣告沒收。
叁、無罪部分:
一、
公訴意旨另
略以:被告未經告訴人徐丞敬之同意或授權,於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時間、地點,擅自
重製告訴人徐丞敬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用以進行人
員教育訓練及製作計畫書招攬業務使用,致告訴人徐丞敬受
有損害,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
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檢
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161 條第1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
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
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程度,
致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
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
即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犯行
,主要之論據為被告坦承製作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3 所
示著作之陳述、證人徐丞敬、何浩仁之證述,及前開著作內
容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曾製作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3 「廖家宏重製之語文著作」欄位內所示之語文著作
,惟否認涉有前揭犯行,辯稱: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 部分,
該課程大綱係依據伊個人服務授課之經驗而編撰及調整,並
無抄襲告訴人徐丞敬之著作;就起訴書附表編號2 、3 部分
,均係伊從國立東華大學觀光
暨遊憩管理研究所研究生於00
年0 月所發表之碩士論文中摘錄等語。選任辯護人則為被告
辯稱: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 部分,被告所編撰之OSH 服務管
理課程全方位服務心思維系統課程大綱,係以表格化之設計
格式,並於不同課程主題中,編列不同之皇冠等級,且各主
題中另編列不同課程類別,而課程大綱內容與告訴人徐丞敬
為臺灣血液基金會所製作之「臺灣血液基金會儀態禮儀接待
管理課程之課程大綱及教案」中之內容相異,實無抄襲告訴
人徐丞敬前揭文章等語;就起訴書附表編號2 、3 部分,告
訴人徐丞敬所製作之彰化縣衛生局98年度服務禮儀推動計畫
合約書中「緣由」部分,應係告訴人徐丞敬抄襲研究生陳志
宏於94年1 月所發表之碩士論文,難認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縱認告訴人徐丞敬前揭文章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亦應認以
被告所利用之質量在其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及利用結果對
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應可認係屬合理使用之範
疇等語。
四、經查:
㈠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部分:
⑴告訴人徐丞敬指稱就被告所著作之OSH 服務管理課程全方
位服務心思維系統課程大綱中,就以下各部分有與告訴人
徐丞敬所著作之相同處(詳如下述),從而,此情固可認
定。
1.被告所製作之OSH 服務管理課程全方位服務心思維系統
課程大綱中,其中「微笑與聲音技巧呈現」主題之『
聲音』,及「課程目的」欄位之「1.讓同仁體會到微笑
的意義,是讓顧客感動的第一步。2.讓同仁充分做面部
肌肉運動練習,是練習微笑的開端。3.讓同仁充分做發
聲及發音練習,是明朗音調的基礎。」文字,與告訴人
徐丞敬於97年11月至98年9 月間,在臺灣血液基金會所
製作之「臺灣血液基金會儀態禮儀接待管理課程之課程
大綱及教案」中,該「表情與聲音管理」主題之:『聲
音』,及「課程目的」欄位之「1.讓同仁體會到微笑的
意義,是讓顧客感動的第一步。2.讓同仁充分做面部肌
肉運動練習,是練習微笑的開端。3.讓同仁充分做發聲
及發音練習,是明朗音調的基礎。」文字相同,有該課
程大綱2 紙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他字第1857號卷㈠第
142 頁、第155 頁)。
2.被告所製作之OSH 服務管理課程全方位服務心思維系統
課程大綱中,其中「優質服務禮儀接待」主題之『禮
儀接待』,及「課程大綱」欄位之2.「良好儀態的站姿
」項目中之『良好』、『的站姿』文字,及該欄位所對
應之男性站姿、女性站姿、其他站姿呈現中之『男性』
、『女性』及『呈現』,及3.「服務引導時的呈現方式
」項目中所對應之手部呈現的方式與技巧中之『手部呈
現』;及4.「坐姿的呈現」項目中之『坐姿』文字:及
5.「相關服務接待禮儀」項目中之『相關』及『接待禮
儀』文字,與該項目所對應之「接待引導、陪同引導、
上下樓梯、搭乘電梯、座位安排、其他相關接待禮儀技
巧」等文字,與告訴人徐丞敬於97年11月至98年9 月間
,在臺灣血液基金會所製作之「臺灣血液基金會儀態禮
儀接待管理課程之課程大綱及教案」中,該「儀態禮儀
接待管理」主題之『禮儀接待』文字,及該主題下課程
大綱中「良好的站姿姿勢」項目中之『良好的站姿」文
字,及該項目下之「男性:女性:呈現良好站姿的重點
」中『男性』『女性』『呈現』之文字;及『良好的座
姿』項目中之『座姿』文字;及「相關接待禮儀」項目
及所對應之「接待引導、陪同引導、上下樓梯、搭乘電
梯、座位安排、其他相關接待禮儀技巧」之全部文字相
同,有該課程大綱2 紙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他字第18
57號卷㈠第143 頁、第157 頁)。
3.被告所製作之OSH 服務管理課程全方位服務心思維系統
課程大綱中,其中「良好禮態問候應對」主題之課程
目的欄位中之「1.問候禮儀是日常生活中創造良好人際
關係最重要的第一步。2.學習正確的問候方式及步驟。
」文字;及課程大綱欄位中「1.問候禮節介紹」項目及
所對應之「各國問候方式呈現、鞠躬禮、握手禮、合掌
禮、擁抱接吻禮」其中『問候禮節』、『各國問候』『
鞠躬禮』、『握手禮』、『合掌禮』、『擁抱接吻禮』
;及4.實際演練互動欄位所對應之「點頭注目禮」中『
注目禮』文字,與告訴人於97年11月至98年9 月間,在
臺灣血液基金會所製作之「臺灣血液基金會儀態禮儀接
待管理課程之課程大綱及教案」中,該「問候應對進退
禮儀管理」主題之『問候應對』文字,及該主題下課程
目的欄位下之「1.問候禮儀是日常生活中創造良好人際
關係最重要的第一部。2.學習正確的問候方式及步驟。
」;及課程大綱欄位下「常用問候禮節」欄位下之「各
國問候禮節、鞠躬禮、握手禮、合掌禮、擁抱接吻禮」
中之『問候禮節』、『各國問候禮節、鞠躬禮、握手禮
、合掌禮、擁抱接吻禮』;及「問候步驟流程與角度說
明」欄位下之『注目禮』文字相同,有該課程大綱2 紙
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他字第1857號卷㈠第14 4頁、第
161 頁)。
4.被告所製作之OSH 服務管理課程全方位服務心思維系統
課程大綱中,其中「溝通語言與技巧呈現」主題之主
題名稱『溝通』文字,及課程大綱」欄位中「4.溝通的
呈現方式」中之『溝通』『方式』,及所對應欄位中『
語言溝通』、『非語言溝通』之文字,與告訴人於97年
11月至98年9 月間,在臺灣血液基金會所製作之「臺灣
血液基金會儀態禮儀接待管理課程之課程大綱及教案」
中,該「溝通對話禮節」主題之『溝通禮節』文字,及
該主題下課程大綱欄位下「溝通的方式」欄位及該欄位
下之文字敘述「語言溝通」「非語言溝通」,其中該『
溝通的方式』『語言溝通』『非語言溝通』等文字相同
,有該課程大綱2 紙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他字第1857
號卷㈠第145 頁、第163 頁)。
5.被告所製作之OSH 服務管理課程全方位服務心思維系統
課程大綱中,其中「電話接聽對應禮儀」主題之主題
名稱『電話接』『禮儀』文字,及課程大綱欄位下「3.
電話接待的七大關鍵」中之『電話接待』文字,及所對
象欄位中「接起話筒、問候方式、詢問並確認問題、解
決需求、再度確認、問候結束用語、放話筒」中之『電
話接待』、『話筒』、『問候』、『解決需求』、『結
束語』、『放話筒』文字,與告訴人徐丞敬於97年11月
至98年9 月間,在臺灣血液基金會所製作之「臺灣血液
基金會儀態禮儀接待管理課程之課程大綱及教案」中,
該「電話接待禮儀」主題之『電話接待禮儀』文字,及
該主題下課程大綱欄位下「電話接待的流程」欄位中之
『電話接待』文字,及該欄位下「拿話筒、親切問候、
掌握民眾需求、解決民眾需求、內容概述建議、結束語
、放話筒」中之『電話接待』、『話筒』、『問候』、
『解決民眾需求』、『結束語』、『放話筒』等文字相
同,有該課程大綱2 紙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他字第
1857號卷㈠第146 頁、第165 頁)
6.被告所製作之OSH 服務管理課程全方位服務心思維系統
課程大綱中,其中「天使之音—化抱怨為讚美」標題
中之『抱怨』文字,與告訴人徐丞敬於97年11月至98年
9 月間,在臺灣血液基金會所製作之「臺灣血液基金會
儀態禮儀接待管理課程之課程大綱及教案」中,該「顧
客抱怨管理」主題之『抱怨』文字相同,有該課程大綱
2 紙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他字第1857號卷㈠第147 頁
、第165 頁)。
⑵惟查,被告所製作之OSH 服務管理課程全方位服務心思維
系統課程大綱,係以表格模式呈現,且共分成10個主題,
分別為讓顧客愛上您;微笑與聲音技巧呈現;優質
服務禮儀接待;良好禮態問候應對;溝通語言與技巧
呈現;電話接聽應對禮儀;天使之音—化抱怨為讚美
;服務敏感度訓練;Ssop服務品質流程制定;神秘
客—服務稽核調查管理;其中除服務敏感度訓練之篇幅
共2 張A4規格外,其餘各個主題之篇幅均為1 張A4規格;
而每個主題均有「皇冠級別」「課程類別」「課程時間」
、「課程目的」、「課程大綱」之欄位,另依照各個主題
特性,分別設計不同之課程大綱內容,從而,被告所製作
之前揭OSH 服務管理課程全方位服務心思維系統課程大綱
,與告訴人徐丞敬所製作之「臺灣血液基金會儀態禮儀接
待管理課程之課程大綱及教案」中之課程大綱,重疊性並
不高。
⑶另證人何浩仁於偵訊時具結後雖證稱:有關附件5 課程大
綱部分(即指起訴書附表編號1 部分),係其以前在興誠
機構沒有接觸,是在凱爾公司時,被告將資料給其,叫其
修改,做成被告上課的講義稿,而被告給其的電子檔案資
料往右鍵顯示的「內容」,有看到興誠公司徐丞敬的字樣
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8237 號卷第10頁背面);
復於
本院102 年1 月29日審理時雖曾證稱:被告當時僅要求其
就100 年度他字第1857號卷㈡第19、21、23、25、27、29
、32、35、37、39、41、43頁課程大綱部分之檔案進行調
整(即指OSH 服務管理課程全方位服務心思維系統課程大
綱),其並未調整、接觸過教案部分;而其當時就是依照
前揭頁數內右側之課程大綱(即指告訴人徐丞敬所製作之
「臺灣血液基金會儀態禮儀接待管理課程之課程大綱及教
案」之大綱)內容將之改為表格模式,然後再做成powerp
oint檔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55 頁至第256 頁),惟經被
告當庭表示意見時,陳述伊當時係請證人何浩仁依照伊自
己的授課內容,由證人何浩仁改做成表格檔,並非依照前
揭卷內所附告訴人徐丞敬於臺灣血液基金會時所製作之課
程大綱改做成表格檔後,經本院再訊問證人何浩仁,證人
何浩仁則證稱:其無法知悉被告提供給其,要求其改作之
資料,究竟原始資料係被告的,還是告訴人徐丞敬的,但
其當時於製作起訴書附表編號1 所示表格化之課程大綱時
,其並未調整過內容,而係單純依照被告所提供之文字轉
化成表格模式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57 頁)。蓋觀諸起訴
書附表編號1 所示被告所製作之OSH 服務管理課程全方位
服務心思維系統課程大綱1 份,該課程大綱之標題部分文
字,及其中少部分內容,雖確實與告訴人徐丞敬所提出之
臺灣血液基金會所製作之「臺灣血液基金會儀態禮儀接待
管理課程之課程大綱及教案」內容相似,業如前述,然相
似度實非高,顯然已非同一著作,從而,被告提供給證人
何浩仁欲轉化成表格模式之原始課程大綱,絕非告訴人徐
丞敬所提出之前揭「臺灣血液基金會儀態禮儀接待管理課
程之課程大綱及教案」,而係經被告重新構思後所呈現之
著作;且該被告重新構思後所呈現之文字著作,復經其當
時所雇用之證人何浩仁以表格模式製作重現,故被告所為
OSH 服務管理課程全方位服務心思維系統課程大綱,既係
以表格化之設計格式,並於不同課程主題中,編列不同之
皇冠等級,且各主題中另編列不同課程類別,而課程大綱
內容與告訴人徐丞敬為臺灣血液基金會所製作之「臺灣血
液基金會儀態禮儀接待管理課程之課程大綱及教案」中之
大綱內容大致相異,實難認被告就此部分有何抄襲告訴人
徐丞敬所提出之臺灣血液基金會所製作之「臺灣血液基金
會儀態禮儀接待管理課程之課程大綱及教案」之嫌,從而
,被告就此被訴部分,實難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
㈡就起訴書附表編號2、3部分:
⑴告訴人徐丞敬於98年2 月間所製作之「98年度服務禮儀推
動計畫合約書」共分成4 章,其中緣由之第1 段、第 2
段內容為「今日服務業GDP 比重日益提升,組織透過服務
稽核來檢視同仁服務標準落實的一致性,自有其意義及必
要。顧客是否滿意,同仁對顧客的服務過程是相當重要的
一部份,而從顧客的角度來檢測企業的服務品質,是最能
貼近顧客感受的方式。」「隱匿性稽核最早是於1940年由
Wilmark 開始使用在同仁對顧客服務的檢測上,1970~19
80年由Shop'n cheke廣泛的採用。至目前2005年,則係指
一種被廣泛應用於各業別市場調查的技術。」;另第3 段
、第4 段之內容則為:「而『隱匿性服務稽核』則是組織
為求第一線服務人員能落實該組織服務標準所進行針對服
務品質的隱匿性稽核方式。其方法是由一批訓練有素之稽
核人員,以匿名方式喬裝成顧客,進入接受調查與評估之
組織或區域,有目的從事觀察及資訊的搜集,在進行完與
一般顧客相同正常的消費流程後,針對該組織或區域完成
一系列的觀察報告,以供該組織企業服務品質上維持與改
善的依據。」「彰化縣衛生局為求服務品質穩定及提升服
務競爭力,可透過服務稽核調查方式,了解同仁服務品質
及服務禮儀是否依照顧客消費需求角度及衛生局現有服務
標準進行,如衛生局現有服務標準有不足之處,可經由顧
問建議,再進行服務禮儀不足課程之補強。」,有該份計
畫書1 份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他字第1857號卷㈠第12 7
頁至第138 頁);而國立東華大學觀光暨遊憩管理研究所
研究生陳志宏於94年1 月所發表之碩士論文,該論文第23
頁則有記載「所謂『神秘購物客』,係指一種被廣泛運用
於各業別的市場調查技術,有時又稱為秘密的、幽靈的、
或匿名的購物者(Cobb,1995 ;Dwek,1996 )技術。該技
術由提供『神秘購物客』服務之企業或機構,甄選並訓練
一批人員,以匿名方式喬裝為顧客,並進入接受調查與評
估的組織或場域(一般皆為公開場合)從事觀察,有目的
地蒐集市場資訊。在進行和完成與一般正常交易無異的消
費程式後,由該名匿名觀察者(即" 神秘購物客" )針對
該組織或場域受評之項目完成一系列的詳細報告,以供委
託者參考(Finn&Kayande,1999)。目前全美提供神秘購
物客之評估服務的市場調查公司至少有300 家,分別針對
各種不同行業及組織提供服務品質、顧客滿意度等相關市
調資訊之資訊蒐集與評估調查。」。蓋雖告訴人徐丞敬前
揭緣由之敘述文字,均係就「神秘購物客」之定義及緣由
加以闡釋,與前揭碩士論文文章之思想相近,惟觀察告訴
人徐丞敬之著作,其構思、內容及文具之呈現,仍係本於
自己獨立之思維而得,已有告訴人徐丞敬精神智慧之投入
,且就該作品所使用之語言、闡述、處理、安排及順序等
,依法亦具有最低限度之創意性,且得與他人已存在之著
作為區別,依法當具有原創性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選任
辯護人為被告辯稱告訴人徐丞敬此部分之語文著作應係不
受著作權法保障乙情,尚難認有據。
⑵另觀諸被告所製作之彰濱高級健診中心99年神秘客服務稽
核調查計畫書(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部分),該計畫共17
頁,共分9 章,其中第1 章為計畫緣由,占全計畫書其中
1 頁,共分3 段,內容如下:「由於現今顧客對服務品質
的要求越來越高,顧客要的不單僅只是硬體設備,更需要
的是『服務感受』。因此,『服務』也成了醫療單位的『
商品』、『特色』、『需求』,所以服務品質受到『人』
很大的影響。如果我們不了解消費者真正的需求,自然無
法提供好品質的服務給民眾。人員的服務不佳,民眾抱怨
自然增加。因此,如何可以讓大家快速且立即可將良好服
務態度應用在工作及生活上,就是我們不可忽視的重要課
題。」、「而『神秘客服務稽核調查』則是部門【為求第
一線服務人員能落實該組織之服務標準,所進行針對服務
品質的隱匿性稽核方式。其方法是由一批訓練有素之稽核
人員,以匿名方式喬裝成顧客,進入接受調查與評估之組
織或區域,有目的從事觀察及資訊的搜集,在進行完與一
般顧客相同正常的消費流程後,針對該組織或區域完成一
系列的觀察報告,以供該組織企業服務品質上維持與改善
的依據。】」「彰濱高級健診中心【為求服務品質穩定及
提升服務競爭力,透過服務稽核調查方式,了解同仁服務
品質及服務禮儀是否依照顧客消費需求角度】與應有【服
務標準進行】,如經神秘客稽核調查發現有服務之缺口,
再【經由顧問建議】,針對服務缺口進行「適客化」的服
務禮儀課程規範」,有該計畫書1 份在卷可稽(見100 年
度他字第1857號卷㈠第108 頁至第125 頁);而告訴人徐
丞敬所製作之彰化縣衛生局98年度服務禮儀推動計畫合約
書,亦分成4 章,其中緣由、第3 段、第4 段內容則為
「而『隱匿性服務稽核』則是組織【為求第一線服務人員
能落實該組織服務標準所進行針對服務品質的隱匿性稽核
方式。其方法是由一批訓練有素之稽核人員,以匿名方式
喬裝成顧客,進入接受調查與評估之組織或區域,有目的
從事觀察及資訊的搜集,在進行完與一般顧客相同正常的
消費流程後,針對該組織或區域完成一系列的觀察報告,
以供該組織企業服務品質上維持與改善的依據。】」「彰
化縣衛生局【為求服務品質穩定及提升服務競爭力】,可
【透過服務稽核調查方式,了解同仁服務品質及服務禮儀
是否依照顧客消費需求角度】及衛生局【現有服務標準進
行】,如衛生局現有服務標準有不足之處,可【經由顧問
建議】,再進行服務禮儀不足課程之補強。」,有該份計
畫書1 份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他字第1857號卷㈠第12 7
頁至第138 頁)。觀諸被告所製作之彰濱高級健診中心99
年神秘客服務稽核調查計畫書計畫緣由,與告訴人徐丞
敬所經營之興誠機構所製成之彰化縣衛生局98年度服務禮
儀推動計畫合約書,緣由、第3 段、第4 段內容,就其
中【】內容之文字均屬相同,有異者僅在於不同機構名稱
之改變,從而,就此部分,被告實際上即應係參考告訴人
徐丞敬前揭合約書內容無誤。
⑶再觀諸被告所製作之桃園縣政府衛生局99年服務品質調查
計畫2 月份電話禮貌測試彙整分析,該計畫書共15頁,共
分4 章,其中包括第1 章前言、第2 章計畫摘要、第3 章
計畫內容,及第4 章附表;其中第1 章前言「今日服務業
GDP 比重日益提升,組織透過服務稽核來檢視同仁服務標
準落實的一致性,自有其意義及必要。顧客是否滿意,同
仁對顧客的服務過程是相當重要的一部份,而從顧客的角
度來檢測【部門】的服務品質,是最能貼近顧客感受的方
式。」「【服務稽核】最早是於1940年由Wilmark 開始使
用在同仁對顧客服務的檢測上,1970~1980年由Shop'nch
eke 廣泛的採用。至目前2005年,則係指一種被廣泛應用
於各業別市場調查的技術。」,有該計畫書1 份存卷可參
(見100 年度他字第1857號卷㈠92頁至第107 頁);而告
訴人徐丞敬所製作之彰化縣衛生局98年度服務禮儀推動計
畫合約書,亦分成4 章,其中緣由、第1 段、第2 段內
容則為「今日服務業GDP 比重日益提升,組織透過服務稽
核來檢視同仁服務標準落實的一致性,自有其意義及必要
。顧客是否滿意,同仁對顧客的服務過程是相當重要的一
部份,而從顧客的角度來檢測【企業】的服務品質,是最
能貼近顧客感受的方式。」「【隱匿性稽核】最早是於19
40年由Wilmark 開始使用在同仁對顧客服務的檢測上,19
70~1980年由Shop'n cheke廣泛的採用。至目前2005年,
則係指一種被廣泛應用於各業別市場調查的技術。」,有
該份計畫書1 份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他字第1857號卷㈠
第127 頁至第138 頁)。綜觀被告所製作之桃園縣政府衛
生局99年服務品質調查計畫2 月份電話禮貌測試彙整分析
計畫書第1 章前言內容,與告訴人徐丞敬所製成之彰化縣
衛生局98年度服務禮儀推動計畫合約書,緣由、第1 段
、第2 段內容,除前揭2 處【】內共6 字,與告訴人徐丞
敬所著作之前揭文章相異外,其餘內容均屬一致,從而,
被告係直接引用抄襲告訴人徐丞敬前揭文章內容,亦可確
定。
⑷按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
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
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
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
之影響,著作權法第65條定有明文。該修法理由中認為:
為擴大合理使用之範圍,新法將本條修正改為概括性之規
定,亦即利用之
態樣,即使未符合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
但如其利用之程度與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情形相類似或甚
而更低,而以本條所定標準審酌亦屬合理者,則仍屬合理
使用。經查,被告所為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 所示之計畫緣
由及附表編號3 所示之前言內容,應係直接使用告訴人徐
丞敬前揭合約書內容乙情,雖可認定,惟被告所製作之彰
濱高級健診中心99年神秘客服務稽核調查計畫書(即起訴
書附表編號2 部分),該計畫共17頁,共分9 章,其中第
1 章為計畫緣由,僅占全計畫書其中1 頁,共分3 段,且
係其中之第2 、3 段有使用告訴人徐丞敬前揭語文著作;
另就被告所製作之桃園縣政府衛生局99年服務品質調查計
畫2 月份電話禮貌測試彙整分析(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部
分),該計畫書共15頁,共分4 章,其中包括第1 章前言
、第2 章計畫摘要、第3 章計畫內容,及第4 章附表;其
中第1 章前言亦僅佔全計畫書中之1 頁,從而被告所利用
之質量,於被告所製作之各該篇計畫書中,均僅佔極小之
比例;且前開使用之文字內容,主要仍係神秘客稽核之定
義、緣由及必要性,就此部分之文章內容,於被告推銷、
承攬相關服務稽核事業時,實非關鍵、重要之點,蓋如何
因應個案進行彈性化之建議、教育及管理調整,才應是被
告及告訴人徐丞敬所經營之管理顧問公司,及各個服務計
畫書之主要核心內容,從而,被告前揭語文著作之引用,
對該著作潛在市場及現在價值之影響亦極微,綜前各情,
本院認被告前揭使用告訴人徐丞敬語文著作之行為,應屬
合於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合理使用,從而,被告此部分所為
,亦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㈢綜前所述,公訴人所提證據,尚不足以令本院對被告就此部
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3 )產生確實違反著作權法
之有罪確信,復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確有起訴意旨所
指之此部分犯行,此部分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
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
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藍獻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起訴書
所載廖家宏違法重製之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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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間 │地點 │廖家宏重製之語文著作 │所侵害之語文著作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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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年7月間 │臺中市西屯│OSH服務管理課程全方位服 │徐丞敬於97年11月至98年9月間 │
○ ○ ○區○○路 │務心思維系統課程大綱:1.│,在臺灣血液基金會所製作之「│
│ │ │100號之凱 │讓顧客愛上您、2.微笑與聲│服務禮儀講師培訓暨服務品質系│
│ │ │爾服務管理│音技巧呈現、3.優質服務禮│統輔導建置」、於92年11月至93│
│ │ │訓練訓練學│儀接待、4.良好禮儀問候應│年2月,在為恭紀念醫院所製做 │
│ │ │院(下稱:│對、5.溝通語言與技巧呈現│之「行為形象-服務品質管理訓 │
│ │ │凱爾學院)│、6.電話接聽應對禮儀、7.│練」課程大綱內容。 │
│ │ │ │天使之音-化抱怨為讚美等 │ │
│ │ │ │內容。 │ │
├─┼─────┼─────┼────────────┼──────────────┤
│2 │99年間 │同上 │彰濱高級健診中心99年神秘│徐丞敬於98年2月與彰化縣衛生 │
│ │ │ │客服務稽核調查計劃書「一│局簽訂之「98年度服務禮儀推動│
│ │ │ │、計畫緣由」之內容。 │計畫合約書」中「一、緣由」之│
│ │ │ │ │內容。 │
├─┼─────┼─────┼────────────┼──────────────┤
│3 │99年2月間 │同上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99年服務│徐丞敬於98年2月與彰化縣衛生 │
│ │ │ │品質調查計畫2月份電話禮 │局簽訂之「98年度服務禮儀推動│
│ │ │ │貌測試彙整分析「壹、前言│計畫合約書」中「一、緣由」之│
│ │ │ │」之內容。 │內容。 │
├─┼─────┼─────┼────────────┼──────────────┤
│4 │99年5月間 │同上 │國軍桃園總醫院「2010-神 │徐丞敬於95年9月8日,為行政院│
│ │ │ │秘客稽核調查表」服務台、│衛生署南區醫療聯盟所作服務驗│
│ │ │ │掛號、診間、放射科、檢驗│證訓練之「電話接聽禮儀稽核」│
│ │ │ │科、批價、藥局、第六病房│內容。 │
│ │ │ │之稽核題目。 │ │
├─┼─────┼─────┼────────────┼──────────────┤
│5 │99年6月間 │同上 │南門醫院「2010-神秘客稽 │⑴徐丞敬於97年11月4日,為國 │
│ │ │ │核調查表」電話諮詢、院區│ 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所做之「│
│ │ │ │環境之稽核題目。 │ 服務認證電話諮詢」內容。 │
│ │ │ │ │⑵徐丞敬於95年9月8日,為行政│
│ │ │ │ │ 院衛生署南區醫療聯盟所作服│
│ │ │ │ │ 務驗證訓練之「電話接聽禮儀│
│ │ │ │ │ 稽核」內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