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和毅
選任辯護人 林鈺珊
律師
上列被告因
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
度偵字第24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附件
起訴書
所載。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蔣和毅(原名蔣政輝)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17條之
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同法第359條之妨害電腦使用及
著作
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等罪提起
公訴,依刑法第319條、第363條及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規
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倚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
審
辯論終結前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乙份在卷
可
參,
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
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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