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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智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和毅 選任辯護人 林鈺珊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 度偵字第24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蔣和毅(原名蔣政輝)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17條之 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同法第359條之妨害電腦使用及著作 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等罪提起 公訴,依刑法第319條、第363條及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倚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 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乙份在卷可 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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