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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智附民字第 1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智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鴻樺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枝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被   告 合毅工業有限公司   兼            . 法定代理人 吳其儒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智易字第52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則以:被告沒有侵權,並引用刑事所為答辯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253條至第255條、第317條、第 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 項關於第20條第1項及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5款案件之起訴, 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又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 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 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第 27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原告以為保全請求權時效起見,請求於刑事訴訟諭知被 告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全部 均移送於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等語。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97年7月1日施行之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規定:「審理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其立法理由即載明「參考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 503條第1項之規定,爰於第1項規定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 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又第1項既已特別規定於上開情形應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關於該項前段 情形,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 庭之規定,即不在準用之列,併此敘明。」準此,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23條刑事案件(包括刑法第253條至第255條、 第317條、第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公平交易 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及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5款 案件)經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其附帶民事 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無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但書規定之用(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附民上字第27號判 決意旨可資參照)。 五、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智易 字第52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吳其儒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且無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 書規定之適用。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 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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