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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36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3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國桐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 第538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逕依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程國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及第11行「『王子冷氣』商店」 均應更正為「南宥空調有限公司」、第13、14行「前往國泰 世華銀行西屯分行」應更正為「前往國泰世華銀行南屯分行 」;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行「被告程國桐於本署偵查坦承不諱」應更正為「被告程國桐於偵查、本院訊問時均 坦承不諱」、第2行「告訴人范瑞峯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應更正為「告訴人范瑞峯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 之證述」,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 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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