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3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國桐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
第538號),經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逕依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程國桐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持有之物,
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及第11行「『王子冷氣』商店」
均應更正為「南宥空調有限公司」、第13、14行「前往國泰
世華銀行西屯分行」應更正為「前往國泰世華銀行南屯分行
」;除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行「被告程國桐於本署
偵查
中
坦承不諱」應更正為「被告程國桐於偵查、本院
訊問時均
坦承不諱」、第2行「
告訴人范瑞峯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應更正為「
告訴人范瑞峯於警詢、偵查及本院
準備程序時
之證述」,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
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