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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75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7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家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 129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家鳳犯詐欺得利罪,共拾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 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 年。被告應本院101年度司中調字第3367號調解程序筆錄所載 調解成立條款內容履行支付賠償告訴人。 犯罪事實 一、王家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地點,趁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 門市人員疏未注意,以附表所示告訴人所有之展示用手機連 結網際網路至「極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極至公司) 提供之「三國明珠」遊戲網站,再輸入以案外人林國昌申請 供王家鳳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所申請之遊戲帳號 「UID00000000」及密碼後,先後購買如附表各次所示消費 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9萬6550元(起訴書誤載為9萬5000 元)之遊戲點數,使極至公司陷於錯誤,誤信係附表所示手 機門號之申請登記人有付款消費購買遊戲點數之意思,且同 意將遊戲點數之價金,併計入該手機門號帳單中,而提供上 開訂購之遊戲點數至王家鳳之遊戲帳號帳戶內,王家鳳因此 獲得使用線上遊戲點數之不法利益。因極至公司察覺有異 通知台灣大哥大公司,經台灣大哥大公司人員清查後,而查 獲上情。 二、案經台灣大哥大公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家鳳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坦 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代理人邱宏維、吳富凱於警詢、偵訊之 指訴情節、及證人林國昌於警詢證述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00號係伊申請交由王家鳳使用等情相符。此外,復有現場現 場監視器翻拍照片、通聯調閱查詢單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被告於 附表各次多筆、附表編號2、4、5、8所示各2次、編號9所示 4次所為詐欺得利犯行,均係利用相同機會,在相同地點、 密切接近時間,以相同手式接續為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在刑 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此部分皆屬接續犯,各為包括之一罪。再 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10次犯行,時間、地點不同,具 有行為之獨立性,自應分開評價,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意 旨認被告上開10次犯行為包括之一行為,應論以接續犯,尚 有未洽。公訴檢察官已當庭更正陳明被告上開10次犯行部分 ,被告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等語在卷,併此敘明。爰審酌被 告沉迷線上遊戲欲購買遊戲點數而犯本案,造成告訴人受有 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損害,顯然欠缺法治觀念,考量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獲利益價值,及其犯後坦承犯行, 知所悔悟,且已積極與告訴人達成如附件所示之調解(本院 101年度司中調字第3367號,見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021號卷 第33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於83年間因麻藥案受有期徒刑6月 之宣告,並於83年4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 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茲念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典,且於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民事調解, 業如前述,被告於犯罪後,已知所悔悟,檢察官及告訴人代 理人亦當庭表示同意給予被告附條件之緩刑(見本院101年 度易字第3021號卷第30頁正反面),被告經此偵查、審判程 序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被告所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 規定,併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又按緩刑宣告,得斟 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 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有明定。為促使被 告確實履行與告訴人達成民事調解之條件,不致因受緩刑宣 告而心存僥倖,爰依前揭規定,依被告與告訴人所達成如附 件所示之調解程序筆錄所載內容,諭知被告應履行如附件所 示之事項。 三、本案被告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 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 1項第2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冰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錫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使用之 │消費金額 │ 主 文 │ │ │ │ │手機門號 │ │ │ ├──┼────┼──────┼──────┼─────┼──────────┤ │ 1 │100年8月│臺中市西屯 │0000000000號│4550元 │王家鳳犯詐欺得利罪,│ │ │4日2○○ ○區○○路33 │ │(共10筆,│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25分許 │8號(台灣 │ │1 筆50元,│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大哥逢甲門 │ │其餘9 筆各│仟元折算壹日。 │ │ │ │市) │ │500 元) │ │ ├──┼────┼──────┼──────┼─────┼──────────┤ │ 2 │① │臺中市西屯 │0000000000號│7000元 │王家鳳犯詐欺得利罪,│ │ │100年○○○區○○路2 │ │(共14筆,│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 │ │6日19時 │段300號( │ │各500元)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39分許 │台灣大哥大 │ │ │元折算壹日。 │ │ │ │河南門市) │ │ │ │ │ │ │ │ │ │ │ │ ├────┼──────┼──────┼─────┤ │ │ │② │臺中市西屯 │0000000000號│7000元 │ │ │ │100年○○○區○○路2 │ │(共14筆,│ │ │ │6日20時 │段300號( │ │各500元) │ │ │ │19分許 │台灣大哥河 │ │ │ │ │ │ │南門市) │ │ │ │ ├──┼────┼──────┼──────┼─────┼──────────┤ │ 3 │100年8月│臺中市西屯 │0000000000號│3500元 │王家鳳犯詐欺得利罪,│ │ │7日2○○ ○區○○路2 │ │(共7 筆,│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31分許 │段300號( │ │各500 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台灣大哥河 │ │ │折算壹日。 │ │ │ │南門市) │ │ │ │ ├──┼────┼──────┼──────┼─────┼──────────┤ │ 4 │① │臺中市西屯 │0000000000號│7000元 │王家鳳犯詐欺得利罪,│ │ │100年○○○區○○路33 │ │(共14筆,│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 │ │7日20時 │8號(台灣 │ │各500元)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58分許 │大哥逢甲門 │ │ │元折算壹日。 │ │ │ │市) │ │ │ │ │ ├────┼──────┼──────┼─────┤ │ │ │② │臺中市西屯 │0000000000號│7000元 │ │ │ │100年○○○區○○路33 │ │(共14筆,│ │ │ │7日21時 │8號(台灣大 │ │各500元) │ │ │ │49分許 │哥逢甲門市)│ │ │ │ │ │ │ │ │ │ │ ├──┼────┼──────┼──────┼─────┼──────────┤ │ 5 │100年8月│臺中市北屯 │0000000000號│7000元 │王家鳳犯詐欺得利罪,│ │ │11日1○○○區○○路17 │ │(共14筆,│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 │ │48分許 │8之7號(台 │ │各500元)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灣大哥大北 │ │ │元折算壹日。 │ │ │ │屯門市) │ │ │ │ │ ├────┼──────┼──────┼─────┤ │ │ │100年8月│臺中市北屯 │0000000000號│6500元 │ │ │ │11日1○○○區○○路17 │ │(共13筆,│ │ │ │58分許 │8之7號(台 │ │各500 元)│ │ │ │ │灣大哥大北 │ │ │ │ │ │ │屯門市) │ │ │ │ ├──┼────┼──────┼──────┼─────┼──────────┤ │ 6 │100年8月│臺中市北區 │0000000000號│7000元 │王家鳳犯詐欺得利罪,│ │ │12日18時│漢口路3段1 │ │(共14筆,│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 │35分許 │92號(台灣 │ │各500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大哥大漢口 │ │ │折算壹日。 │ │ │ │門市) │ │ │ │ ├──┼────┼──────┼──────┼─────┼──────────┤ │ 7 │100年8月│臺中市西屯 │0000000000號│7000元 │王家鳳犯詐欺得利罪,│ │ │16日2○○○區○○路33 │ │(共14筆,│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 │4分許 │8號(台灣 │ │各500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大哥逢甲 │ │ │折算壹日。 │ │ │ │門市) │ │ │ │ ├──┼────┼──────┼──────┼─────┼──────────┤ │ 8 │① │臺中市北屯 │0000000000號│7000元 │王家鳳犯詐欺得利罪,│ │ │100年○○○區○○路17 │ │(共14筆,│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 │ │20日20時│8之7號(台 │ │各500元)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14分許 │灣大哥大北 │ │ │元折算壹日。 │ │ │ │屯門市)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 │臺中市北屯 │0000000000號│7000元 │ │ │ │100年○○○區○○路17 │ │(共14筆,│ │ │ │20日20時│8之7號(台 │ │各500元) │ │ │ │35分許 │灣大哥大北 │ │ │ │ │ │ │屯門市) │ │ │ │ ├──┼────┼──────┼──────┼─────┼──────────┤ │ 9 │① │臺中市西屯 │0000000000號│3000元 │王家鳳犯詐欺得利罪,│ │ │100年○○○區○○路1 │ │(共6筆, │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 │ │21日20時│段106號( │ │各500元)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2分許 │台灣大哥大 │ │ │元折算壹日。 │ │ │ │青海門市) │ │ │ │ │ │ │ │ │ │ │ │ ├────┼──────┼──────┼─────┤ │ │ │② │臺中市西屯 │0000000000號│3000元 │ │ │ │100年○○○區○○路1 │ │(共6筆, │ │ │ │21日20時│段106號( │ │各500元) │ │ │ │11分許 │台灣大哥大 │ │ │ │ │ │ │青海門市) │ │ │ │ │ │ │ │ │ │ │ │ ├────┼──────┼──────┼─────┤ │ │ │③ │臺中市西屯 │0000000000號│3000元 │ │ │ │100年○○○區○○路1 │ │(共6筆, │ │ │ │21日20時│段106號( │ │各500元) │ │ │ │19分許 │台灣大哥大 │ │ │ │ │ │ │青海門市) │ │ │ │ │ │ │ │ │ │ │ │ ├────┼──────┼──────┼─────┤ │ │ │④ │臺中市西屯 │0000000000號│3000元 │ │ │ │100年○○○區○○路1 │ │(共6筆, │ │ │ │21日20時│段106號( │ │各500元) │ │ │ │26分許 │台灣大哥大 │ │ │ │ │ │ │青海門市) │ │ │ │ │ │ │ │ │ │ │ ├──┼────┼──────┼──────┼─────┼──────────┤ │10 │100年8月│臺中市西屯 │0000000000號│7000元 │王家鳳犯詐欺得利罪,│ │ │21日2○○○區○○路2 │ │(共14筆,│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 │45分許 │段28之1號 │ │各500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台灣大哥 │ │ │折算壹日。 │ │ │ │大西屯門市 │ │ │ │ │ │ │) │ │ │ │ ├──┼────┴──────┴──────┴─────┼──────────┤ │合計│ 9655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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