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7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家鳳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
1298號),本院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家鳳犯詐欺得利罪,共拾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拘
役壹佰壹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
年。被告應
按本院101年度司中調字第3367號調解程序筆錄
所載
調解成立條款內容履行支付賠償
告訴人。
犯罪事實
一、王家鳳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地點,趁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
門市人員疏未注意,以附表所示
告訴人所有之展示用手機連
結網際網路至「極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極至公司)
提供之「三國明珠」遊戲網站,再輸入以案外人林國昌申請
供王家鳳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所申請之遊戲帳號
「UID00000000」及密碼後,先後購買如附表各次所示消費
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9萬6550元(
起訴書誤載為9萬5000
元)之遊戲點數,使極至公司
陷於錯誤,誤信係附表所示手
機門號之申請登記人有付款消費購買遊戲點數之意思,且同
意將遊戲點數之價金,併計入該手機門號帳單中,而提供上
開訂購之遊戲點數至王家鳳之遊戲帳號帳戶內,王家鳳因此
獲得使用線上遊戲點數之不法利益。
嗣因極至公司察覺有異
通知台灣大哥大公司,經台灣大哥大公司人員清查後,而查
獲上情。
二、案經台灣大哥大公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王家鳳於偵訊及本院
準備程序中
坦
承不諱,核與告訴人
代理人邱宏維、吳富凱於警詢、偵訊之
指訴情節、及
證人林國昌於警詢證述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00號係伊申請交由王家鳳使用
等情相符。此外,復有現場現
場監視器翻拍照片、通聯調閱查詢單等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
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應
予
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被告於
附表各次多筆、附表編號2、4、5、8所示各2次、編號9所示
4次所為詐欺得利犯行,均係利用相同機會,在相同地點、
密切接近時間,以相同手式接續為同一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在刑
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此部分皆屬
接續犯,各為包括之一罪。再
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10次犯行,時間、地點不同,具
有行為之獨立性,自應分開評價,應予分論併罰。
起訴書意
旨認被告上開10次犯行為包括之一行為,應論以接續犯,尚
有未洽。
公訴檢察官已當庭更正陳明被告上開10次犯行部分
,被告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等語在卷,併此敘明。爰
審酌被
告沉迷線上遊戲欲購買遊戲點數而犯本案,造成告訴人受有
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損害,顯然欠缺法治觀念,
暨考量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獲利益價值,及其
犯後坦承犯行,
知所悔悟,且已積極與告訴人達成如附件所示之調解(本院
101年度司中調字第3367號,見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021號卷
第33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
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
懲儆。末查,被告前於83年間因麻藥案受
有期徒刑6月
之
宣告,並於83年4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
曾因
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按,茲念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典,且於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民事調解,
業如前述,被告於犯罪後,已知所悔悟,檢察官及告訴人代
理人亦當庭表示同意給予被告附條件之緩刑(見本院101年
度易字第3021號卷第30頁正反面),被告經此偵查、
審判程
序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認對被告所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
規定,併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
期間。又按緩刑宣告,得斟
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
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有明定。為促使被
告確實履行與告訴人達成民事調解之條件,不致因受緩刑宣
告而心存僥倖,爰依前揭規定,依被告與告訴人所達成如附
件所示之調解程序筆錄所載內容,
諭知被告應履行如附件所
示之事項。
三、本案被告係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裁定
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
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
1項第2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冰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錫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論罪
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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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 間 │ 地 點 │使用之 │消費金額 │ 主 文 │
│ │ │ │手機門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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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年8月│臺中市西屯 │0000000000號│4550元 │王家鳳犯詐欺得利罪,│
│ │4日2○○ ○區○○路33 │ │(共10筆,│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25分許 │8號(台灣 │ │1 筆50元,│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大哥逢甲門 │ │其餘9 筆各│仟元折算壹日。 │
│ │ │市) │ │5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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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① │臺中市西屯 │0000000000號│7000元 │王家鳳犯詐欺得利罪,│
│ │100年○○○區○○路2 │ │(共14筆,│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
│ │6日19時 │段300號( │ │各500元)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39分許 │台灣大哥大 │ │ │元折算壹日。 │
│ │ │河南門市) │ │ │ │
│ │ │ │ │ │ │
│ ├────┼──────┼──────┼─────┤ │
│ │② │臺中市西屯 │0000000000號│7000元 │ │
│ │100年○○○區○○路2 │ │(共14筆,│ │
│ │6日20時 │段300號( │ │各500元) │ │
│ │19分許 │台灣大哥河 │ │ │ │
│ │ │南門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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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年8月│臺中市西屯 │0000000000號│3500元 │王家鳳犯詐欺得利罪,│
│ │7日2○○ ○區○○路2 │ │(共7 筆,│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31分許 │段300號( │ │各500 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台灣大哥河 │ │ │折算壹日。 │
│ │ │南門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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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① │臺中市西屯 │0000000000號│7000元 │王家鳳犯詐欺得利罪,│
│ │100年○○○區○○路33 │ │(共14筆,│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
│ │7日20時 │8號(台灣 │ │各500元)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58分許 │大哥逢甲門 │ │ │元折算壹日。 │
│ │ │市) │ │ │ │
│ ├────┼──────┼──────┼─────┤ │
│ │② │臺中市西屯 │0000000000號│7000元 │ │
│ │100年○○○區○○路33 │ │(共14筆,│ │
│ │7日21時 │8號(台灣大 │ │各500元) │ │
│ │49分許 │哥逢甲門市)│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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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0年8月│臺中市北屯 │0000000000號│7000元 │王家鳳犯詐欺得利罪,│
│ │11日1○○○區○○路17 │ │(共14筆,│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
│ │48分許 │8之7號(台 │ │各500元)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灣大哥大北 │ │ │元折算壹日。 │
│ │ │屯門市) │ │ │ │
│ ├────┼──────┼──────┼─────┤ │
│ │100年8月│臺中市北屯 │0000000000號│6500元 │ │
│ │11日1○○○區○○路17 │ │(共13筆,│ │
│ │58分許 │8之7號(台 │ │各500 元)│ │
│ │ │灣大哥大北 │ │ │ │
│ │ │屯門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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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0年8月│臺中市北區 │0000000000號│7000元 │王家鳳犯詐欺得利罪,│
│ │12日18時│漢口路3段1 │ │(共14筆,│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 │35分許 │92號(台灣 │ │各500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大哥大漢口 │ │ │折算壹日。 │
│ │ │門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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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0年8月│臺中市西屯 │0000000000號│7000元 │王家鳳犯詐欺得利罪,│
│ │16日2○○○區○○路33 │ │(共14筆,│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 │4分許 │8號(台灣 │ │各500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大哥逢甲 │ │ │折算壹日。 │
│ │ │門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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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① │臺中市北屯 │0000000000號│7000元 │王家鳳犯詐欺得利罪,│
│ │100年○○○區○○路17 │ │(共14筆,│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
│ │20日20時│8之7號(台 │ │各500元)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14分許 │灣大哥大北 │ │ │元折算壹日。 │
│ │ │屯門市)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 │臺中市北屯 │0000000000號│7000元 │ │
│ │100年○○○區○○路17 │ │(共14筆,│ │
│ │20日20時│8之7號(台 │ │各500元) │ │
│ │35分許 │灣大哥大北 │ │ │ │
│ │ │屯門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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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① │臺中市西屯 │0000000000號│3000元 │王家鳳犯詐欺得利罪,│
│ │100年○○○區○○路1 │ │(共6筆, │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
│ │21日20時│段106號( │ │各500元)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2分許 │台灣大哥大 │ │ │元折算壹日。 │
│ │ │青海門市) │ │ │ │
│ │ │ │ │ │ │
│ ├────┼──────┼──────┼─────┤ │
│ │② │臺中市西屯 │0000000000號│3000元 │ │
│ │100年○○○區○○路1 │ │(共6筆, │ │
│ │21日20時│段106號( │ │各500元) │ │
│ │11分許 │台灣大哥大 │ │ │ │
│ │ │青海門市) │ │ │ │
│ │ │ │ │ │ │
│ ├────┼──────┼──────┼─────┤ │
│ │③ │臺中市西屯 │0000000000號│3000元 │ │
│ │100年○○○區○○路1 │ │(共6筆, │ │
│ │21日20時│段106號( │ │各500元) │ │
│ │19分許 │台灣大哥大 │ │ │ │
│ │ │青海門市) │ │ │ │
│ │ │ │ │ │ │
│ ├────┼──────┼──────┼─────┤ │
│ │④ │臺中市西屯 │0000000000號│3000元 │ │
│ │100年○○○區○○路1 │ │(共6筆, │ │
│ │21日20時│段106號( │ │各500元) │ │
│ │26分許 │台灣大哥大 │ │ │ │
│ │ │青海門市)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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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0年8月│臺中市西屯 │0000000000號│7000元 │王家鳳犯詐欺得利罪,│
│ │21日2○○○區○○路2 │ │(共14筆,│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 │45分許 │段28之1號 │ │各500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台灣大哥 │ │ │折算壹日。 │
│ │ │大西屯門市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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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965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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