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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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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自字第 4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自字第43號 自 訴 人 李登華 被   告 洪燕忠       汪志虎       林國立 被   告 大成儀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燕忠 被   告 易克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于庭 被   告 黑潮環境生態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大慶 被   告 中國社會調查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汪志虎 上開自訴人自訴被告等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肆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 定有明文;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 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李登華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有卷附刑事自訴狀1 份及其繕本7 份在卷可稽,經核與刑 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規定之意旨不符,爰依同法第329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補正,即應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逾期不補正者,則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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