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自字第 4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自字第43號 自 訴 人 李登華 被   告 洪燕忠       汪志虎       林國立 被   告 大成儀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燕忠 被   告 易克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于庭 被   告 黑潮環境生態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大慶 被   告 中國社會調查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汪志虎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刑事自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自訴人李登華自訴被告洪燕忠、汪志虎、林國立、大 成儀器有限公司(代表人:洪燕忠)、易克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曾于庭)、黑潮環境生態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 周大慶)、中國社會調查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汪志虎)等人(含法人)共謀詐欺、侵占案件,並未委任律 師擔任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5 日,依上開規定 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補正委任律師擔任代理人之裁定送達後14 日內(裁定理由雖誤載為7 日內,惟應以主文所載之14日內 為準據,附此敘明),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且前開裁定業於101 年11月8 日由自訴人之受僱人收受, 已合法送達,此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紙在卷可稽 ,惟自訴人逾期仍未依照本院前開裁定委任律師為其本件自 訴之代理人,其自訴程式顯然已違背法律規定,揆諸上開規 定意旨,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自訴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 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