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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24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2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伯其       王丁炎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熊賢祺律師       王慧凱律師 被   告 曾任福 選任辯護人 陳振吉律師       林輝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 字第6149、6662、6743、7062號)暨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 10250號),被告等均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伯其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累犯,處有期 徒刑伍月。扣案之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 王丁炎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 月。緩刑貳年。扣案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 曾任福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 月。緩刑貳年。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鄭伯其前於民國94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 11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以94年度上易字第139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於95年5月 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其與王丁炎、曾任 福均明知製造西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 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 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之程 序,未經申請領得藥品許可證,即屬偽藥,不得販賣;鄭伯 其、王丁炎、曾任福竟各自基於明知為偽藥而販賣之犯意, 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先由鄭伯其於民國97年1月間,在嘉義縣某交流道,向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紅龜」之男子,以每片10顆新臺幣 (下同)400元價格,購入5,000顆含「Sildenafil」西藥成 分之不明壯陽膠囊後,鄭伯其竟基於明知為偽藥而販賣之犯 意,於購入上開膠囊後之97年1月間某日,在王丁炎位於臺 中市○○區○○街○○○號住處,以每片10顆500元之價格,販 賣不詳數量之上開膠囊予王丁炎1次,賺取差價牟利。 ㈡嗣王丁炎購入該等壯陽膠囊後,將該等壯陽膠囊取名為「純 陽丸」,即基於反覆與延續性販賣偽藥之單一犯意,於98年 年1月某日起至經警查獲為止,在臺中市○○區○○路○○○號 之健民中醫診所,以每片10顆1,000元之價格,販賣不詳數 量之「純陽丸」予健民中醫診所中醫師曾任福2次,賺取差 價牟利。 ㈢另曾任福向王丁炎購入上開「純陽丸」後,即基於反覆與延 續性販賣偽藥之單一犯意,於98年1月間購入上開「純陽丸 」後約1星期某日起至經警查獲為止,在前開診所內,以每 顆120元至150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之成年客人。 ㈣嗣有不詳之成年民眾在健民中醫診所購得「純陽丸」後,委 請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送往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 ,檢出該「純陽丸」含有「Sildenafil」成分。警方隨於10 1年2月23日,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臺中市○○區○○路 ○○○號健民中醫診所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偽藥 。警方再於101年3月16日,持本院搜索票至王丁炎位於臺中 市○○區○○街○○○號倉庫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 之偽藥。另於101年3月17日,警方持本院搜索票至鄭伯其位 於臺中市○里區○○○街○號住處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編 號3所示之偽藥。 二、證據: ㈠被告鄭伯其、王丁炎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被告曾任福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鄭伯其、王丁炎、曾任福於警詢之證述;證人王丁炎於 偵查中之證述。 ㈢健民中醫診所查詢資料、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1年1月9日中 市衛食藥字第1010000053號函附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1年1月 9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10000053號函、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0 年11月23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00706186號函、行政院衛生署 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12月30日FDA研字第1000080383號函、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報告書〈100.12.30.FDA 研字第1000080383號〉、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0年11月23日 中市衛食藥字第1000706186號函、「健民中醫診所」藥袋包 裝正面、反面影本照片〈膠囊、「健民中醫診所」藥袋包裝 正面、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報告書〉;臺中市 政府衛生局101年3月15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10022600號函附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3月12日FDA研字第10100 13820號函、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報告書〈101 .3.12.FDA研字第1010013820號〉、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1年 3月2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10016805號函、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藥物化粧品檢查現場紀錄表〈臺中市○○區○○路○○○號、 負責人曾任福〉、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工作稽查紀錄照片〈曾 任福出示之純陽丸商品進貨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臺中市○○區○○路○○○號健民中醫診所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片。 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指認人:曾任福、被指認人:王丁炎)、經曾任福指認之相 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王丁炎)、國科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 司正揚藥品出貨單、載有「2012藥有效藥安心唯有國科」、 「正揚G.M.P優良科學中藥」包裝照片、正揚中藥行之行政 院衛生署醫事管理系統詳細資料;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1年4 月24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10037145號函附行政院衛生署食品 藥物管理局101年4月19日FDA研字第1010018799號函、行政 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報告書〈101.04.19.FDA研字 第1010018799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臺中市○○區○○街○○○號〉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 照片、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藥物檢查現場紀錄表〈臺中市○○ 區○○街○○○號、負責人王丁炎〉。 ㈤經王丁炎指認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鄭伯其)、託運單 《收件人鄭伯其》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1年4 月30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11370號函附臺中市政府衛生 局101年4月23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10035836號函、行政院衛 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4月16日FDA研字第1010019846號 函、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報告書〈101.4.16. FDA研字第1010019846號〉、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1年3月23 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10024812號函、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藥物 化粧品食品檢查現場紀錄表〈臺中市○里區○○○街○號、 負責人鄭伯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臺中市○里區○○○街○號〉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 片。 ㈥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偽藥,可資佐證。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 罪。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 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7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判決如主文。 五、附記事項: ㈠依公訴人與被告王丁炎、曾任福之協商內容,被告王丁炎、 曾任福均應於101年7月5日前各捐款新臺幣5萬元至臺中市政 府教育局,被告王丁炎、曾任福均業已於101年6月28日捐款 完畢,此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回條2紙在卷可憑。 ㈡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 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 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如 安非他命,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不得非法輸入、 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用,屬違禁物),偽藥 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 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 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規定,係列於藥事法 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 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 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 第2718號判決參照)。惟扣案如附表1、2、3所示之偽藥, 尚未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沒入銷燬,審酌扣案如附表編號1 、2、3所示之偽藥均分別為被告曾任福、王丁炎、鄭伯其所 有供本案犯罪使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均併予宣告沒收之。至鑑驗用罄之禁藥,既已用罄滅失, 毋庸宣告沒收。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 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 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附表: ┌─┬─────────────┬──────┬────────┐ │編│名稱 │數量 │扣得處所 │ │號│ │ │ │ ├─┼─────────────┼──────┼────────┤ │1 │無品名之膠囊 │96顆(其中經│臺中市霧峰區四德│ │ │ │臺中市○○○○路○○○號 │ │ │ │生局抽驗30顆│ │ │ │ │) │ │ ├─┼─────────────┼──────┼────────┤ │2 │無品名之膠囊(每片10顆裝)│139片(其中 │臺中市北屯區松安│ │ │ │經臺中市○○○街○○○號 │ │ │ │局抽驗3片) │ │ ├─┼─────────────┼──────┼────────┤ │3 │無品名之膠囊(每片10顆裝)│8片(其中經 │臺中市大里區立新│ │ │ │臺中市○○○○○街○號 │ │ │ │抽驗3片)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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