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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66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6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于寶生 選任辯護人 劉憲璋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 字第1528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甲○○自民國91年間起至95年間止,擔 任臺中縣豐原市(現改制為臺中市豐原區)市立托兒所(下 稱豐原市立托兒所)所長,綜理該托兒所全般業務,為依法 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 ㈡、緣該托兒所自93年8 月16日起至同年月18日止(3 天2 夜),辦理「豐原市立托兒所93年度托兒所員工文康活動」 ,經費新臺幣(下同)25萬9000元,活動內容為南臺灣地區 3 日遊。該案嗣由舒跑飛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舒跑飛旅行 社,負責人洪震宇,丁○○為該次活動導遊)評選優勝,經 議價後,以每人3700元承辦,活動時實際參加人數為58人。 美食園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美食園公司,係稍早前該托兒所 「公開甄選93年度幼兒餐點食材供應廠商」採購案之得標廠 商,該標案預算金額為908 萬1600元,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 ,有自由回饋議定事項,開標日為93年8 月3 日)負責人乙 ○○因得知該托兒所即將辦理上開文康活動,乃依據上開採 購案「投標說明書」第13點自由回饋事項之議定,於該次活 動舉辦前約1 星期,即93年8 月10日前後某日,持裝有12萬 元現金紙袋,前往該托兒所辦公室,表示欲贊助該次活動。 到場後,由甲○○、丙○○(原擔任該托兒所各分所之保育 員,自93年2 月間起,始進入市立托兒所辦公室初次擔任總 務工作)在該辦公室泡茶區接待,同一辦公室空間,並有庚 ○○、戊○○等托兒所員工在場。乙○○說明來意後,便將 該現金紙袋交與甲○○後離去,甲○○以所長身分代表該托 兒所收受美食園公司贊助之該筆12萬元現金後,隨即交與在 場之總務丙○○為該托兒所保管。然約莫5 日後,即93年8 月14日或15日,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 職務上持有之公用財物之犯意,指示丙○○將12萬元現金取 出交付與伊,而據為己有,侵占得逞。惟因乙○○在該托兒 所辦公室代表美食園公司交付贊助現金,已屬公開之事,甲 ○○為免遭質疑該贊助款項未用於活動或其他公用,乃於南 部遊活動期間,自行花費2 、3 萬元,準備餅乾伴手禮盒約 50至60盒,而在93年8 月16日起至同年月18日止之活動進行 中發放,並對參與之托兒所員工及眷屬廣為宣傳該伴手禮即 為「美食園公司」所贊助等語。㈢、時隔約6 年餘,丙○○ 於100 年2 月17日因另案遭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下 稱臺中市調查處)以第三人之身分搜索其住處(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9750號被告庚○○ 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案號:100 年度訴字第1703號、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0 年度訴字第1521號)。丙○ ○經搜索後,乃於當日晚上6 時許,以電話向甲○○告稱: 伊住處被搜索了等語,經甲○○詢問搜索何物?丙○○答稱 :文件,還有錢跟帳哦等語,甲○○僅應答:沒關係,依法 處理就好等語之後,旋即於翌(18)日上午,向臺中市政府 建設局政風室主任己○○(於99年12月25日五都改制前,任 臺中縣豐原市公所政風室主任)表示欲「自首」,並製作訪 談筆錄;復於同日中午,自其銀行帳戶及其不知情之子于祖 善之郵局帳戶內,各領取6 萬元,合計12萬元現金,於同日 下午,與乙○○相約在臺中市○○○路(現改名為臺灣大道 )與惠中路之肯德基餐廳,全數返還與乙○○;再於100 年 2 月23日前往臺中市調查處豐原調查站說明,惟否認涉案。 嗣經偵查後查悉上情等情。因被被告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占公用財物罪嫌等語。 二、按: ㈠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 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所謂認定犯罪 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 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 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 3105號判例、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固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 應包含在內,惟採用間接證據時,必其所成立之證據,在直 接關係上,雖僅足以證明他項事實,而由此他項事實,本於 推理之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者,方為合法,若憑空之推想 ,並非間接證據(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7號判例參照)。另 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 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 明之方法」。因此,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被告犯罪之事實應 由檢察官提出證據,並指出證明方法加以說服,使法院達於 確信之程度,始得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否則,即應諭知被告 無罪,由檢察官蒙受不利之訴訟結果,此為檢察官於刑事訴 訟個案中所負之危險負擔,即實質舉證責任。而被告否認犯 罪,並不負任何證明責任,僅於訴訟進行過程中,因檢察官 之舉證,致被告將受不利益之判斷時,被告為主張犯罪構成 要件事實不存在而提出某項有利於己之事實時,始需就其主 張提出或聲請法院調查證據,然僅以證明該有利事實可能存 在,而動搖法院因檢察官之舉證對被告所形成之不利心證為 已足,並無說服使法院確信該有利事實存在之必要。此為被 告於訴訟過程中所負僅提出證據以踐行立證負擔,而不負說 明責任之形式舉證責任,要與檢察官所負兼具提出證據與說 服責任之實質舉證責任有別。苟被告依其形式舉證責任所聲 請調查或提出之證據,已證明該有利事實具存在可能性,即 應由檢察官進一步舉證證明該有利事實確不存在,或由法院 視個案具體狀況之需,裁量或基於義務依職權行補充、輔佐 性之證據調查,查明該事實是否存在;否則,法院即應以檢 察官之舉證,業因被告之立證,致尚未達於使人產生對被告 不利判斷之確信,而逕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不得徒以被告 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於確切證明該有利事實存在,遽為不 利於被告之判決(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 照)。 ㈡刑事訴訟法第155 條第2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 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證 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限 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適格之證據資料,並 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辯論,始能為不利於被 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學 理上乃有所謂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否 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不 以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 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761號判決意 旨參照)。本件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並未認定被告犯罪, 無所謂犯罪事實,所援引為被告有利之證據,或彈劾檢察官 提出對被告不利之證據,均非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不 以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亦無須特別辨明其證據能力之有無。 三、公訴人認被告甲○○涉有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甲○○之 自白(自承其代表豐原市立托兒所收受餐點供應廠商乙○○ 交付12萬元贊助款;且被告事後返還乙○○之12萬元係領自 其銀行帳戶及其不知情之子于祖善之郵局帳戶,可證明返還 乙○○之財物已非乙○○於93年間所贊助托兒所之財物,故 贊助財物已遭被告另行花用殆盡;被告並已向所屬機關之政 風室主任、調查站調查官自首),證人丙○○之證述(被告 於93年8 月間文康活動前,由丙○○處取回12萬元贊助款, 及文康活動期間伴手禮非由丙○○購買),證人即美食園公 司實際負責人乙○○之證述(美食園公司依豐原市立托兒所 「公開甄選93年度幼兒餐點食材供應廠商」契約內之回饋約 款,交付12萬元贊助款予豐原托兒所贊助活動。且被告在肯 德基餐廳內向其說明因為該筆12萬元,被告及總務丙○○均 未報銷,所以要歸還;被告未曾向其提及該筆款項遭丙○○ 侵占、或有其他去向等情),證人即豐原市公所政風室主任 己○○之證述(被告係基於自首之意,接受政風室訪談,被 告未向政風人員提出丙○○剩餘款項之事,亦未經政風人員 之建議,即主動表示並歸還乙○○該12萬元全額),證人戊 ○○、庚○○之證述(文書活動期間收受伴手禮、被告宣稱 該伴手禮係廠商贊助),證人即文康活動之旅行社導遊丁○ ○證述(文康活動期間收受伴手禮,被告宣稱該伴手禮係廠 商贊助,該等伴手禮並非丁○○或其旅行社所購買),及相 關書證(臺中縣豐原市公所94年12月19日豐市000000000 0000號函;被告於94年11月30日手繕關於94年11月25 日 作 調整案應遵辦事宜之文件;被告於94年12月6 日手繕催告丙 ○○傳真函;被告於94年12月7 日,以豐原市托兒所名義公 告之關於禁止攜出公文公物銷毀或攜出之「通告」;丙○○ 陳報被告核示之簽呈;被告擔任監交人之「交代清結證明書 」;交代清冊目錄等,可證明上開文件均無任何關於該筆贊 助餘款之記載,認被告所辯,與事實不符)等為其論據。 四、惟訊據被告甲○○固承認確有收受廠商乙○○交付12萬之贊 助款之事實,但堅決否認有侵占公用財物之犯行,辯稱:⑴ 、伊未從丙○○處取回該12萬元,本案經法院多次審理,交 互詰問證人後,證明丙○○所述自始幾近全是謊言,證詞反 覆矛盾甚至翻供以圖掩飾,被告並未保管系爭12萬元的美食 園贊助款,丙○○雖稱將系爭12萬元交給被告,但上開說法 ,除了丙○○的證詞外,並無其他證據可以佐證;丙○○理 應將12萬元的收支情形,記入公基金(福利金)收支明細, 但丙○○未為記載。⑵、93年8 月16日至18日托兒所辦理員 工文康活動,南台灣地區三日遊購買伴手禮,送給參加的員 工及眷屬,丙○○為托兒所的總務,負責該次的活動,所有 大小事情都要由丙○○負責,且該次活動確實有送伴手禮給 員工,而且該伴手禮是吃的、南部的特產、是在某休息站買 的,從台中上車時,車上並沒有該伴手禮,此經證人戊○○ 、庚○○、丁○○證述明確,並非如公訴意旨所稱係被告於 南部活動期間,自行花費2 、3 萬元,準備餅乾伴手禮盒50 至60盒,而於活動中發放,並對參加的員工及眷屬廣為宣傳 。⑶、丙○○於94年11月25日調離托兒所職務時,未經准許 擅自將經管承辦之公文書、契約、公物帶回家中,被告多次 催促丙○○依規定辦理移交,丙○○一再藉詞已經銷毀拒絕 移交,造成托兒所公務執行之困擾,被告不得已於94年12月 19日正式發文命其3 日內完成移交,94年12月22日、27日丙 ○○才向各指定之交接人交出部分公文正本。因被告甲○○ 多次催促丙○○交回公文、公物,丙○○對被告甚為不滿, 再者因丙○○違反公務情節重大,94年度考績遭被告評為乙 等,丙○○對被告更加懷恨在心。99年庚○○案件發生後, 被告回任托兒所所長一職,丙○○自恃檢舉庚○○有功,要 求被告將考績列為甲等,被告拒絕循私,仍依前所長庚○○ 之考核意見,並參考組長、其他同仁之意見,決定將99年度 之考績打乙等。丙○○對被告不滿與憤怒,所以丙○○隨即 在100 年2 月17日打電話給被告並於調查處、偵查中為不實 之指控。⑷、丙○○原自調查處、偵查中及法院101 年12月 26日作證以來,均表示證人乙○○是在93年8 月份自強活動 前,交付12萬元贊助該次自強活動。然而在法院102 年1 月 23日開庭時,丙○○卻突然改稱:12萬元應該不在93年收的 ,是在94年收的,與94年餐點費從38元調為42元有關云云, 並提出一份公基金收支明細帳為證。然豐原市立托兒所93年 度、94年度幼童餐點食材供應單價都是經首長核定每人每日 為:42元,並非無從38元調漲為42元之情。且丙○○於法院 102 年1 月23日所提出之「托兒所辦公室福利基金明細表」 所載內容粗糙,有支出日期前後倒置、支出日期不詳及內容 嚴重不實之情形,丙○○於102 年1 月23日庭呈之「86年至 94年11月止帳冊」應是事後所偽造。⑸、被告於100 年2 月 18日向政風室主任己○○報告、說明時,己○○主任表示93 年雖然豐原市公所尚未頒訂相關規定但接受贊助仍有不宜, 被告乃提出返還美食園該贊助款意見,己○○主任對被告所 提意見不表示反對並將此列入訪談紀錄,被告並沒有向己○ ○承認侵吞12萬元,己○○也沒有向被告解釋自首的意義, 再者被告到台中縣調查站說明時,也沒有承認侵占12萬元的 情事,此與自白或自首的定義不合等語。 五、復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占公用器材財物 罪,與刑法上侵占罪之構成要件相同,僅因其侵占之物體性 質不同而異其處罰。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款 侵占 公用財物罪之成立,除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主觀上有 不法所有之意圖外,並須出行為人自己持有之公用財物,變 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構成要件(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113號、75年度台上字第1680號裁 判意旨參照) 六、經查,本案美食園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證人乙○○確曾於93或 94 年 度之某日,依臺中縣豐原市公所所屬托兒所幼兒餐點 食材供應廠商合約書內之回饋約款(第6 條),交付12萬元 贊助款予豐原市立托兒所,以贊助豐原市立托兒所當年度之 文康活動經費,由時任豐原市立托兒所所長之被告代表豐原 托兒所收受後,隨即交由時任豐原市立托兒所總務之證人丙 ○○收受保管之事實,此經被告自白在案,及經證人丙○○ 、乙○○證述明確,並有臺中縣豐原市公所所屬托兒所幼兒 餐點食材供應廠商合約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94至104 頁),固堪認定,惟就證人乙○○究係於何年度交付贊助豐 原市立托兒所文康活動經費?該贊助經費使用於何用途?被 告於事後是否向證人丙○○取回該12萬元之贊助經費?等節 則因證人丙○○先後所供不一,並與被告之否認不合,而有 疑義。玆調查如后: ㈠本案之源起: 公訴意旨認本案之查獲係因:「時隔約6 年餘,丙○○於10 0 年2 月17日因另案(即庚○○貪污案)遭臺中市調查處以 第三人之身分搜索其住處。丙○○經搜索後,乃於當日晚上 6 時許,以電話向甲○○告稱:伊住處被搜索了等語,經甲 ○○詢問搜索何物?丙○○答稱:文件,還有錢跟帳哦等語 ,甲○○僅應答:沒關係,依法處理就好等語之後,旋即於 翌(18)日上午,向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政風室主任己○○( 於99年12月25日五都改制前,任臺中縣豐原市公所政風室主 任)表示欲「自首」,並製作訪談筆錄;復於同日中午,自 其銀行帳戶及其不知情之子于祖善之郵局帳戶內,各領取6 萬元,合計12萬元現金,於同日下午,與乙○○相約在臺中 市○○○路與惠中路之肯德基餐廳,全數返還與乙○○;再 於100 年2 月23日前往臺中市調查處豐原調查站說明,惟否 認涉案。」等情。惟查: ⒈另案被告庚○○涉犯貪污案件,原係本案證人丙○○於99 年9 月9 日主動至臺中市調查處製作筆錄,檢舉時任豐原 市公所附設托兒所所長之另案被告庚○○涉嫌浮報採購價 額及收取回扣不法等情,此有庚○○案件之卷證資料影印 附於本案卷內可考。但丙○○當時檢舉之內容僅及於庚○ ○之不法行為,並未提及本案被告甲○○有何不法行為, 亦未提及有關豐原市立托兒所內部公基金帳冊之事(見庚 ○○案99年度他字第5384號卷一第9 至11頁。另本院按, 該豐原市立托兒所內部「公基金」,即是同於本案證人丙 ○○於本院102 年1 月23日審判期日所提出「托兒所辦公 室福利基金收支明細表」影本所指之「福利基金」,以下 均統一簡稱為「公基金」,該「辦公室福利基金收支明細 表」,除另附尾卷外,並影印附於本院卷二第29至48頁) 。嗣丙○○於該案99年10月19日檢察官訊問時,仍僅是檢 舉庚○○之不法行為,並未提及本案被告甲○○有何不法 行為,亦未提及有關豐原市立托兒所內部公基金帳冊之事 (見庚○○案99年度他字第5384號卷第15至23)。其後臺 中縣政府政風處於99年10月27日以政調字第0000000000號 函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謂:「據本縣豐原市公所托 兒所助理員丙○○表示,渠於99年10月19日經貴署檢察官 訊問,訊問中檢察官提及有無帳冊時,渠誤以為係實體紙 本帳冊而答稱沒有,事後於10月20日上班時,該託兒所所 長庚○○竟又交付3200元予李員列入公積金(本院按,應 是「公基金」之誤載,下同)收支檔案,並稱係『昌雅公 司』退回之款項,李員始想起有以電子檔記錄公積金收支 情形,遂於登帳後列印並附部分單據交由本處轉陳貴署供 參(如附件)。」,其中隨函檢附全部由電腦製作列印之 豐原市立托兒所內部公基金帳冊1 張(見庚○○案99 年 度他字第5384號卷第225 至229 頁,該張公基金帳冊資料 上並未有記帳人之簽名或蓋印,無法判斷係何人於何時製 作)。爾後,丙○○於該案100 年2 月17日再以證人身分 接受臺中市調查處調調查時,當場提出豐原市立托兒所公 基金帳冊資料3 張之書證供扣案佐證(見庚○○案99年度 他字第5384號卷一第33 5至347 頁),其中第2 張公基金 帳冊資料(見上開卷第345 頁)與上開臺中縣政府政風處 於99年10月27日函報檢送之電腦製作列印之公基金帳冊資 料實為相同文件,而第3 張公基金帳冊資料,亦係以電腦 製作列印之帳冊資料(見上開卷第34 7頁),至第1 張公 基金帳冊資料則係少部分以電腦打字記載、大部分為手寫 之帳冊資料(惟該3 張公基金帳冊資料上均未有記帳人之 簽名或蓋印,無法判斷係何人於何時製作);而該3 張公 基金帳冊資料彼此間多重覆記帳,且係自98年4 月10日至 99年10月20日間豐原市立托兒所公基金之收入支出明細, 並未及於與本案被告甲○○有關之93或94年度豐原市立托 兒所公基金之收入支出明細。又該3 張公基金帳冊資料係 丙○○主動在臺中市調查處接受詢問時任意提出而扣案, 並非經調查人員依法搜索而扣得,此由卷附臺中市調查處 扣押筆錄之登載即明(見上開卷第335 、339 頁)。丙○ ○於同日(2 月17日)下午檢察官複訊時,再稱願將公基 金餘款7721元中屬於廠商回饋金5034元部分,交由調查單 位扣案等語(見庚○○案99年度他字第5384號卷一第357 至359 頁)。翌日即100 年2 月18日下午13時50分許,證 人丙○○再度主動前至臺中市調查處,並交付「豐原市立 托兒所內部公積金現金」及「豐原市立托兒所廠商回饋公 積金現金」各1 袋以扣案,該等扣案物亦非丙○○遭調查 人員搜索而扣案(見庚○○案99年度他字第5384號卷二第 2 至5 頁之臺中市調查處扣押筆錄之記載)。是由上開證 據資料顯示,證人丙○○於100 年2 月17日或18日均未曾 經檢察官或調查員執行搜索,亦未因此搜索行動而扣得本 案有關被告甲○○涉貪之相關佐證資料,證人丙○○係主 動提供其所「自行製作」(另詳下述)之98、99年間豐原 市立托兒所內部公基金帳冊資料及公基金餘款現金供扣案 。公訴意旨認證人丙○○遭臺中市調查處以第三人之身分 搜索其住處,而陸續發展本案之查獲等情,容有誤認。 ⒉被告甲○○於100 年8 月9 日偵查中供稱:「(你沒有取 回〈指12萬元?〉,為何會退給乙○○? )94年時總務李 鈴珍在執行業務方面有小小的問題,當時有1 個廠商與李 鈴珍比較熟,廠商會跟丙○○打聽誰得標,廠商就會跑去 找得標廠商看能不能分包,我覺得不太好,加上當時有1 個托兒所老師出缺,我於94年11月間就把她調為老師,她 接到調差的通知後,當天晚上她下班後就回來把她承辦經 手的公文都帶走,第2 天上班就沒辦法執行公務,後來我 跟她追索這個公文,並在94年12月中旬親自發函給她,但 還是沒有交回,本來要懲處她,但考量她情緒問題,也是 初犯,所以在當年考績給乙等,並給76分,後來還再追索 ,在95年7 月這事還沒處理完我就離職調到社會課擔任課 員。到99年因為丙○○在年底時檢舉當時傅所長,所長調 職,市所指派我在合併前,由我擔任所長,我接任當天, 丙○○說她檢舉傅所長有功,所以要求考績甲等,後來考 績出來後,我在99年12月25日調回秘書室,100 年1 月中 旬,她接到考績表後質問我,問我考績是誰打的,我說我 打的,她就說我對不起你就把電話掛,後來她就放話說我 有比庚○○還重的弊端要檢舉報復我,我想她是講氣話。 (當時你知道她要檢舉你何事?)完全不曉得。(你當時 有沒有想到她最可能要檢舉你何事?)沒有,我不知道, 我當所長4 年沒有不法行為。到100 年2 月17日晚上元宵 燈會現場,丙○○在晚上19點38分20秒突然打電話給我, 跟我講說她是丙○○,她說她家今天被調查站搜索,把她 94年的公文都搜走,我回答她依法辦事就好,她接著又說 不過還有錢跟帳,我跟她講依法辦事。她停了一下,講這 樣就好了嗎。我說是,依法辦事就好。我掛完電話立刻報 告區長,我跟區長講丙○○的電話內容,區長跟我講你想 想看有什麼事第一個跟政風室報告。我回家後開始回想, 因為丙○○有講到94年,我就想可能是公文的事,我隔天 就跟政風室講這件事,講完後,政風室也請美食園來做筆 錄,我跟政風室主任講我不接受丙○○恐嚇、中傷我,我 說我願意把贊助款返還給美食園公司,如果這錢被調查站 搜走,如果沒不法,依法我也可以要回來,我跟政風主任 提議後,他也不反對。」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528 8 號卷一第46至48頁)。而證人丙○○於100 年10月7 日偵 查中結證稱:「(你有無在100 年2 月18日左右打電話給 甲○○?)有,因為甲○○拿回這筆錢後,台中地檢署在 100 年2 月18日因庚○○的案子搜索我住處,晚上打電話 跟甲○○說我被搜索了,甲○○很緊張說以前的文件呢? 他這樣說是因為我複製每個採購案的卷宗,甲○○要我在 95年離開總務的時候要銷毀掉,我就安撫甲○○說我撕掉 了,他一直不相信,所以甲○○認為文件在我家,當我講 我被搜索時,他就很直覺問說是以前的文件嗎?我就回答 說還有錢,但這筆錢是庚○○當所長的時候交代我保管的 7000元,本件的12萬元無關。隔天早上甲○○就到辦公室 告訴同事,說是我檢舉甲○○,他下午要到檢調被約談。 但甲○○有在隔天就是19日去政風室自首。」等語(見10 0 年度偵字第15288 號卷一第53頁)。證人丙○○於本院 101 年12月26日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時復結證稱:「(選任 辯護人問:100 年2 月間庚○○那個案子,妳有無在100 年2 月17日打電話給甲○○?)有。(妳為何要打電話給 甲○○?講的內容為何?)因為我在93年進去公所當總務 的時候,是甲○○所長要我注意庚○○的一些單價問題, 他說有一些像足球250 元寫到500 元之類的事情,甲○○ 交給我這個任務,我是覺得在99年我有搜到這些證據,所 以我就跟甲○○所長報告,我跟甲○○說你交代我的事情 我辦好了,那天電話是因為我把一些公帳交出去,然後我 就想跟甲○○所長報告,我就跟甲○○說:所長,我家裡 被搜索。然後甲○○就說:以前辦的公文嗎?我就回答: 嗯。甲○○說:沒關係、沒關係,我們都是依法行事。我 問:所長,沒關係嗎?所長回答我:沒關係,我們是依法 辦事的。然後我就掛電話了。(妳是否有跟甲○○說有被 搜到錢?)我有跟甲○○說我有被搜索到錢。(妳跟甲○ ○說多少錢?)(事實上,妳家是否有被搜索?)那個是 調查站的調查員叫我說我家被搜索。(事實上妳家有沒有 被搜索?)沒有。(庚○○的案子妳有拿3 張帳單到調查 站去,是否妳提供的?)我有跟己○○說那個內帳我在上 一次沒有講出來,因為庚○○又交給我3200元,而我覺得 那個帳應該要交出去,己○○就說好,我就先放在己○○ 那裡,然後等幾天之後調查站連絡好了,我再拿去交。( 妳打電話給甲○○時,為何要說妳家被搜索?)因為調查 站的人叫我這樣講。(調查站的哪個人叫妳這樣講?)周 宜巍。(周宜巍叫妳打電話給甲○○?)周宜巍沒有叫我 打電話給甲○○,是我自己打電話的,周宜巍是跟我講叫 我對外說我家被搜索。(在100 年庚○○那個案子的時候 ,妳的辦公桌是否有被搜索?)沒有。(檢察官問:〈請 求提示另案99他5384卷一第335 頁、卷二第2 頁,2 月17 及2 月18日之扣押筆錄〉妳說妳辦公桌沒有被搜索,為何 在前案99他5384卷內會有1 份扣押筆錄?)對。(這2 次 是否都是調查站有對妳做搜索、扣押的動作?)是我去交 的,他〈按,指調查人員〉說對外就說搜索。(目的為何 ?是否因為要保護妳?)對。(審判長問:方才所說的帳 是否就是指公基金的帳?辦公室都有一些像獎金之類的帳 。(跟托兒所一般公務支出的帳是分開的嗎?)分開。( 這個就是所謂妳打電話跟被告講說妳被搜索的內帳?)不 是,我跟甲○○講的是我跟庚○○的帳。(妳是否於10 0 年2 月17日到台中市調查處製作筆錄?)對。(當天是幾 點去做筆錄的?)早上9 點,然後下午就到地檢署複訊。 (妳當天去調查處應訊時,怎麼會想到要帶公基金的帳冊 資料?調查局事先是否有跟你聯繫,不然你怎麼當天做筆 錄就會知道要帶這個帳冊?)因為之前我就有跟陳主任聯 絡過了。(哪一個陳主任?)己○○。(跟他聯絡何事? )我是跟他講說為什麼庚○○突然交給我3200元,又叫我 記帳,然後就說什麼公基金這樣子,我覺得這筆錢應該要 交出去,然後我就先交給陳主任,他就先保管,他就說他 聯絡好了再說,他就聯絡調查站的魏先生。(可是當時扣 押筆錄簽名的是周宜巍?)對,周先生。(就是政風陳主 任先跟調查員聯絡,聯絡好妳再過去,所以妳一開始是否 就有打算要交出公基金的帳冊給調查員?)對。(所以妳 是製作完筆錄之後交給調查員扣案?)對。(妳是否當天 晚上打電話給被告?)製作完筆錄好像5 、6 點了,我回 家差不多6 點半快7 點,那天打電話給甲○○好像他在晚 會的現場。(既然妳交出去的資料是98年的,沒有93、94 年,為何還要打電話給甲○○?)我前提有講,因為甲○ ○要我注意庚○○的一些帳,就是我之前93年進去的時候 ,他有交代我注意傅老師的帳,我認為我對他應有交代, 因為那時候他是我們的主管,我覺得他也應該知道所以打 電話跟他講,跟他報告。(妳在電話中是否有跟他談到93 年這件贊助金的事情?)沒有。(妳2 月18日是否又去調 查站做1 次筆錄?不然為何2 月18又有1 份扣押筆錄?) 好像第1 次沒有交錢,第2 次才交錢,第1 次是把那些情 形告訴他。(〈提示99他字5384卷㈡扣押筆錄〉該扣押目 錄表,有1 個內部的公基金現金,還有1 個廠商回饋公基 金現金,各一半,是否如此?)對。」等語(見本院卷一 第52頁至53頁背面、第58頁背面至59頁、61頁背面至62頁 背面)。可見證人丙○○是另案被告庚○○涉嫌貪污案件 之檢舉人,丙○○本人及住處、辦公室未曾遭檢警調搜索 ,其於100 年2 月17日主動至臺中市調查處提供豐原市立 托兒所之98、99年之公基金帳冊資料,亦係攸關另案被告 庚○○之涉案事實,而與本案被告無關,乃其竟於接受調 查後之當晚主動打電話予被告,顯見其係惡意無中生有, 捏造事實,而向被告謊稱,揆其意,無非係欲使被告陷入 恐慌,否則何故為此?而被告甲○○顯亦係因此而產生恐 慌,並即時向上司報告,及為一連串後續經檢調所認定之 「自首」動作,其後檢、調就其他相關人證之詢問、訊問 ,均係以被告「自首」自稱曾收受證人乙○○交付12萬元 贊助活動費用乙節為設定主軸,逐一展開調查,相關證人 並據此回憶7 、8 年前之經過而為陳述,但因時日過久, 證人所言不免有經誘發記憶之虞。 ㈡主要證人丙○○之供詞及所提供之證據資料多所瑕疵及矛盾 ,對關鍵事實即被告取回12萬元及自行購買拌手禮發放等節 ,並無積極證據證明,對照其他證人證言及其他相關證據料 ,均無法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⒈證人丙○○於本院提出之豐原市立托兒所公基金帳冊資料 ,其真實性堪虞,不具合法性,且對被告可能之犯罪時間 供述嚴重歧異: ⑴經本院比對上開丙○○於另案100 年2 月17日以證人身 分接受臺中市調查處調查時,當場提出之3 張豐原市立 托兒所公基金帳冊資料,與證人丙○○於本案本院102 年1 月23日審判期日所提出之「托兒所辦公室福利基金 收支明細表」影本,兩相對照,並經詰問證人丙○○後 發現: ①兩者之記帳頁面版面格式明顯不同,丙○○於另案調 查時所提出之公基金帳冊資料,係直式格式,最上端 標頭僅顯示「辦公室」3 字,其各項欄位標題為「日 期、摘要、收入、支出、餘額、備註」;至於丙○○ 於本案本院102 年1 月23日審判期日所提出之「托兒 所辦公室福利基金收支明細表」影本,係橫式格式, 最上端標頭顯示「托兒所辦公室福利基金收支明細表 」等字,其各項欄位標題為「日期、項目、進項金額 、銷項金額、餘額、備註」。又證人丙○○於本院所 提出之公基金帳冊資料,均係以手寫方式書寫,此與 丙○○於另案調查時所提出之公基金帳冊資料,有部 分以電腦打字、部分手寫者不同。〔按證人丙○○於 本院101 年12月26日審判期日結證稱:(〈提示99他 5384卷一第229 、第343 至347 、100 偵9750第161 至162 頁〉這個資料是否妳所說之公基金帳?〈本院 按,指丙○○於100 年2 月17日另案接受調查時所提 出之98、99年帳冊資料〉)對,這是我後來進去才記 的,98年那次進去才記的。(98年回托兒所的時候? )對。(你們之前每一屆當總務的人是否都有明確交 接公基金的帳冊資料?)帳冊資料不會列在上面,但 是會交接,連錢都要一起交接。(這些帳冊資料是否 會歸檔?)不會,就一疊交下去。(既然妳交給調查 站裡面有98年的公基金資料,為何沒有之前的資料? )我都交給後面接的人,在我任內交出去的。(按照 妳剛才所說,會一手交接一手,所以資料應該都會在 ,為何只有98年的資料,沒有93、94年的資料?既然 一屆交接一屆,資料應該都會留著,既然妳有辦法拿 出98年的,為何之前的沒有拿出來?)93、94是我已 經辦移交出去了。(妳不是後來又回去辦公室當總務 嗎?)我又回去的時候前手沒有給我帳,是我自己重 新開始記帳。(妳第二次回去的時候,前手沒有把之 前的資料移交給妳?)都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 第60至61頁,已說明兩者格式不同,係因不同時期所 製作之故。〕 ②就另案調查時丙○○所提出之3 張公基金帳冊資料, 其每張之第1 筆資料均係以電腦打字製作列印,雖3 張之第1 筆同係98年4 月10日之記帳,但3 張帳冊資 料彼此間之摘要、收入、支出及餘額欄所顯現之登載 內容均有異,衡情如係一般正常帳冊之資料,應會呈 現連續記帳之情形,此參照證人丙○○於本院本案10 2 年1 月23日審判期日所提出丙○○早期保管、製作 之「托兒所辦公室福利基金收支明細表」影本均呈現 連續記帳之情形即可明,自不可能發生同一豐原市立 托兒所公基金帳冊恰巧呈現同一日即98年4 月10日之 同一筆帳務資料竟皆係從每張帳冊資料之第1 筆記起 之情形,並且出現同為98、99年度均係由丙○○同一 人製作之每張帳冊資料,其記載之格式、內容卻有別 之異常情形。 ③上開證人丙○○於另案及本案二次所提出之公基金帳 冊資料上,均未有記帳人之簽名或蓋印以示負責,無 法判斷係何人於何時製作,且皆無完整之正本帳冊以 供查驗、比對其真實性。 ⑵證人丙○○於本院102 年4 月10日審判期日結證稱:「 (這一本辦公室福利基金到底是公帳還是私帳?)這就 是辦公室裡面的一些錢,是私帳。(是否員工自己拿錢 出來的?)不是員工自己拿錢出來,看明細有的是公所 發下來的獎金。(壬○○記帳那段期間〈本院按,丙○ ○之前手總務係壬○○〉所長是否是甲○○?)是。( 為何壬○○記的帳都很單純,只有一筆資源回收獎金, 其他看起來都是員工自己繳的基金費用,沒有其他員工 以外的金錢來源?為何妳記帳之後會有好幾筆員工以外 的錢進來?)因為我也是所長拿給我之後我就記起來, 我只是實在記帳而已,我是據實記帳。(這本帳記完之 後是否都會呈給所長看?)所長沒有看,都是我們自己 記帳而已。(所以記對記錯,所長都沒看?)他有時候 會問剩下多少錢,他沒有看過。(除了所長以外,還需 要給何人看這本帳冊?)沒有。(所以都是憑自己的良 知記帳,都不需要稽核?)沒有,這些都像是流水帳這 樣子而已。」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5 頁 正、背面)。 ⑶由上開比對及調查,本院足認丙○○於另案調查時所提 出之3 張公基金帳冊資料,應非原始帳冊資料,不無係 丙○○於檢舉庚○○涉貪後而自行登載再提出之可能。 同理,再檢視本案證人丙○○於本院所提出之「托兒所 辦公室福利基金收支明細表」影本及參酌其他調查發現 :①、該帳冊資料,無完整之帳冊正本及憑證以核對其 記帳之真實性;而證人丙○○已自承上開帳用資料係其 「片面製作」未經稽核,時任所長之被告與其他人均未 看過其帳冊之記帳內容。②、證人丙○○自承93、94 年度之豐原市立托兒所公基金帳冊資料,於94年11月25 其調離豐原市立托兒所時已經移交出去等語。則衡情證 人丙○○不可能再持有該93、94年度以前之「托兒所辦 公室福利基金收支明細表」,而本案於調查、偵查之初 ,證人丙○○曾經歷調查人員及檢察官多次詢問、訊問 ,皆未提出該等帳冊資料,迨迄至本院詰問多位主要證 人(即101 年12月26日第1 次審判期日,係針對證人乙 ○○於豐原市立托兒所93年8 月16日至同月18日舉辦文 康活動前贊助12萬元活動經費,及文康活動期間何人購 買拌手禮等情加以調查)後之第2 次審判期日(102 年 1 月23日),始提出該93、94年度以前之「托兒所辦公 室福利基金收支明細表」影本及丙○○自行整理之「豐 原市立托兒所93年到94年所有旅遊及辦理情形」(見本 院卷二第50至51頁),不免有疑。③、證人丙○○於該 次作證時以其所提出之書證資料而翻異前詞,改證稱: 證人乙○○贊助豐原市立托兒所文康活動經費12萬元是 94年度之事(本院按,對於該次文康活動究係去台北木 柵或南投日月潭?證人丙○○於該次作證中之說詞飄移 不定),因豐原市立托兒所之餐點費用於94年間由每人 38 元 調高為每人42元,94年8 月活動時有買拌手禮( 本院按,依證人丙○○所提出之公基金帳冊資料顯示於 94年8 月25日因94年文康自強活動購買拌手禮,梅子66 ×100 ,銷項金額6600元,見本院卷二第48頁),該次 拌手禮並非所長甲○○所購買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至 15頁背面筆錄內容)。由是,顯見該93、94年度以前之 「托兒所辦公室福利基金收支明細表」影本,其中關於 93、94年度部分之帳務資料,不僅可能係證人丙○○事 後修補製作,加以證人丙○○之證詞與其自行整理之帳 冊、文康活動資料又多所矛盾(本院按,豐原市立托兒 所係自92年9 月起始統一辦理幼兒餐點食材採購招標, 92年度上、下半年之餐點食材供應價格係每人每日38 元〈見本院卷三第51頁、55頁背面、63頁之臺中市立豐 原幼兒園102 年4 月22日中幼豐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 其檢附之豐原市立托兒所餐點食材供應之服務合約書、 豐原市立托兒所公開甄選92年度下半年幼兒餐點食材供 應廠商投標說明書〉,93年度之餐點食材供應價格提高 為每人每日42元〈見100 年度偵字第15288 號卷二第 205 頁背面之臺中縣豐原市公所所屬市立幼兒所93年度 幼兒餐點食材供應合約書(稿)〉),甚且對於證人乙 ○○究係何時交付12萬元贊助費用乙節,證人丙○○前 後供述歧異,存有嚴重瑕疵,在在適足徵證人丙○○就 被告甲○○是否有貪瀆行為之陳述,不過係無憑之片面 說法。從而,證人丙○○於本院提出之「托兒所辦公室 福利基金收支明細表」影本,其真實性不足,其證據之 合法性堪虞,自不足為不利於被告認定之佐證。 ⒉證人丙○○就本案關鍵事實即被告是否取回證人乙○○贊 助文康活動經費12萬元,及豐原市立托兒所93年度文康活 動期間是否由被告另外自行購買或指示購買拌手禮發放等 節,均無相關積極佐證: ⑴證人丙○○之證言部分: ①證人丙○○於100 年3 月14日調查站調查時供稱:「 (前豐原市公所托兒所所長甲○○是否於93年或94年 間收受餐點承包廠商美食園公司新臺幣12萬元之情事 ?)有的,我記得93、94年間( 詳細時間我記不清楚 )美食園公司老闆乙○○至豐原托兒所辦公室直接找 甲○○,乙○○走了之後,甲○○有拿黃色牛皮紙袋 給我,當時甲○○告訴我,紙袋裡面有12萬元,並告 訴我美食園公司要贊助豐原市公所托兒所自強活動, 並要我暫時保管該筆錢,當時我打開牛皮紙袋清點該 筆12萬元現金,我就將該筆錢鎖在資料櫃的抽屜裡面 ,約在5 、6 天之後,甲○○要我把該筆錢交給他, 因當時是甲○○要我暫時保管,所以我沒有記帳,也 沒有留存任何紀錄。」、「(前述12萬元有無確實運 用在該次自強活動中? )我不清楚,因我已將該筆12 萬元交給甲○○,要問甲○○才清楚。」、「(為何 美食園公司實際負責人乙○○給予甲○○該筆12萬元 ?)我只知道甲○○把12萬元交給我保管時,告訴我 那是美食園公司老闆乙○○要贊助自強活動的。」云 云(見100 年度偵字第15288 號卷一第24頁背面、第 25頁)。依此證言,證人丙○○當時即已知係證人王 和棋為贊助文康活動而交付12萬元,並有清點鈔票確 認無訛,證人丙○○交還被告後,未留存任何紀錄或 憑據,亦不知被告有無將之使用於文康活動中。另證 人丙○○於本次調查時,未提及豐原市立托兒所93年 度文康活動期間有關拌手禮發放之事。 ②證人丙○○於100 年10月7 日檢察官偵訊時結證稱: 「(請敘述93年間甲○○收受餐點承包商乙○○12萬 元的過程?)當天是上午,是在辦自強活動之前,我 們每年辦自強活動是在每年7 、8 月間,而乙○○拿 12萬元來的時間,是在辦自強活動前大概1 個月左右 ,乙○○之所以知道我們要辦自強活動,是因為王和 棋是我們的餐點的承包商,會來請領餐點款,所以會 跟甲○○聊天,可能這樣知道有自強活動的事情,當 天是在豐原市公所4 樓的托兒所辦公室,當時我是總 務工作,乙○○來的時候,當時辦公室有5 個人(圖 繪93年時辦公室平面圖附卷),有戊○○、蔡宏祈、 庚○○在場,黃美玉應該有在,他負責餐點,當天是 把請款的發票拿給黃美玉,順便就在來客座椅就坐下 來跟甲○○談話,乙○○走了以後,甲○○就把一個 黃色信封袋,裡面裝12萬元,要我先保管一下,我當 時有數才知道有12萬元。(你當時拿到這筆錢,有無 問來意? )沒有,當時甲○○說是廠商自強活動要給 我用的,應該戊○○會聽到,當時我拿到之後,心裡 還嚇一跳,以前沒有廠商會贊助我們自強活動,但我 是93年才進去當托兒所總務。(接下來?)我知道這 筆錢不可以放在家裡,我就把他鎖在辦公桌的抽屜裡 ,約過了1 個禮拜,甲○○說『玲珍,那個錢…』, 我馬上知道他指的是什麼,就把這筆12萬元拿出來交 給甲○○。(當時有沒有其他辦公室的職員在場?) 庚○○、戊○○應該往場,傳錦圓應該會知道,時間 點應該是中午,當時是午休時間。(你有沒有請于寶 生開收據?)沒有,因為是甲○○要我保管而已。」 、「(自強活動是誰在處理?)庚○○簽辦,我是總 務,我把投標須知交市公所的總務辦理。(自強活動 定案以後,甲○○負責何事?)核章。(甲○○是否 需要去買伴手禮?)不用。(在自強活動後,甲○○ 有無跟你們說這12萬元有用在自強活動的花費上?) 沒有,甲○○向我拿走這筆錢後,就沒再向我們提到 。」云云(見100 年度偵字第15288 號卷一第52至53 頁)。依此次證言,證人丙○○收受12萬元贊助款及 交還予被告時,均有旁人在場,被告向證人丙○○取 回該12萬元,係在辦公室內公開向證人丙○○說話, 庚○○應知證人丙○○交還12萬元之事,丙○○於交 還12萬元後,未留存任何紀錄或憑據,亦不知被告欲 將之作何用途。另證人丙○○於本次偵訊時,亦未提 及豐原市立托兒所93年度文康活動期間有關拌手禮發 放之事,但稱被告於旅遊活動不需去購買拌手禮。 ③證人丙○○於101 年4 月24日檢察官偵訊時結證稱: 「(剛剛庭呈的資料要證明何事?)因為檢察官之前 有問我12萬元的事情,我要做一些釐清,我記得12萬 元是所長交給我代為保管,我也不敢多問,只有保管 3 至4 天就還給他,是用紙袋裝著。(是在辦活動之 前就還給甲○○了嗎?)是,甲○○說活動時他要用 。(你經手這一些錢有沒有留下憑據?)沒有。(為 何沒有?)我不知道要留下這些東西來保護自己,而 且是現金,我也不知道如何處理。(有沒有參加93年 8 月所辦的那一次活動?)有,我每次都有參加。( 當時有沒有發送伴手禮?)有,好像是糖果、餅乾之 類的。(除了你的證述之外,有沒有其他不利於于寶 生的證據?)沒有了。(93年8 月半的那次活動的活 動是否你去買的?)不是,伴手禮是吃的東西,什麼 東西忘記了,餅乾之類的,參加的人都有。(是導遊 買的還是旅行社買的?)導遊,是A4大小的紙盒,是 塑膠裝,裡面有餅乾。」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5 288 號卷二第222 至223 頁)。本次偵訊,證人李玲 珍仍稱將收受之12萬元贊助款交還予被告時,未留存 任何紀錄或憑據,但首次證稱被告說係文康活動時要 用而取回,及稱93年度文康活動期間是導遊買餅乾、 糖果的拌手禮。而在此之前,並無其他證人能明確證 稱拌手禮係餅乾、糖果之物,且係A4大小之紙盒,是 塑膠裝等情。觀諸同日應訊之證人庚○○、戊○○均 僅能證稱拌手禮是吃的東西而已,不知拌手禮的經費 來源,亦未聽聞被告有宣布拌手禮是廠商贊助的等情 (參同日偵訊筆錄,詳後述)。 ④證人丙○○於101 年5 月30日檢察官偵訊時結證稱: 「(為何後來你會在豐原調查站調查時,轉過來指證 甲○○在93年間有拿走該12萬元贊助款的事情?)因 為我知道甲○○有去還12萬元,因為乙○○有電話給 我,說李老師怎會這樣,甲○○怎麼會約我下午要退 我這12萬元,而且是在政風室,當時我在南田托兒所 接到這通電話,我一直笑,我還告訴其他老師,我就 跟乙○○說12萬元如果是你給的,你就拿回來,何樂 而不為。(當時的伴手禮是什麼?)餅乾之類的。( 是你買的嗎?)不是。(是誰提供的?)導遊說伴手 禮已經準備好了,下車自己拿,那時活動已經結束了 。(過程當中還有其他伴手禮嗎?)沒有。」等語( 見100 年度偵字第15288 號卷二第251 頁背面、252 頁正、背面)。本次偵訊,丙○○證稱93年度文康活 動之拌手禮係餅乾之類,是導遊丁○○於活動結束時 說拌手禮準備好了,由參加人員於下車時自己拿取。 ⑤證人丙○○於本院101 年12月26日審判期日結證,就 證人乙○○交付12萬元贊助款乙節,大致與先前所說 一致,但就被告如何向其取回該12萬元現金,及參加 豐原市立托兒所93年度文康活動期間有無領取拌手禮 等節,則證稱:是所長甲○○說自強活動要用,伊就 整包交還給所長了,所長沒有簽收,也沒在伊面前清 點,伊是在所長的辦公桌前交給他的,辦公桌是開放 式的,沒有隔間;伊在檢察官偵訊時有說庚○○、許 淑貞2 人在場,但她們有沒有看到,伊不知道;(妳 說後來大約自強活動前1 個禮拜,就是甲○○錢交給 你5 、6 天後,他又要回去,剛開始甲○○交給妳的 時候,這筆錢妳放在哪裡?)伊放在我的抽屜鎖起來 。(甲○○要索回的時候,妳是怎麼交給他的?)伊 就整包交給他。伊拿到甲○○的辦公桌交給他。(當 天庚○○、戊○○有無在場?)伊不曉得,應該有在 場。(既然是妳從妳的座位拿了那些錢走到甲○○的 辦公桌,這些動作應該也蠻大的,其他人是否會看到 ?)對。另伊有參加93年那次自強活動,該次自強活 動旅行社的導遊丁○○有買伴手禮送給參加的人,伊 不知是用什麼錢買的,丁○○也沒說是何人提供的, 伊也沒有聽到甲○○在活動過程中說這是美食園公司 提供的贊助買的等情(見本院卷一第50至51頁背面、 第57頁正、背面)。依證人丙○○本次證言,丙○○ 將12萬元交還被告,當時尚有其他同事在場,且係公 開場合並須離開座位移動位置行之,則衡情其交回動 作顯而易見,旁人應有所見聞,但經查證其他同事, 均無人見聞此事(詳後述)。又證人丙○○明確證稱 93 年 度文康活動之拌手禮係旅行社導遊丁○○所購 買並發放,但其不知經費來源,也未聽聞甲○○在活 動過程中說這是美食園公司提供贊助買的等情(本院 按,前此無一人證稱該拌手禮是係旅行社導遊丁○○ 所購買,何以證人丙○○能就此肯認?)。 ⑵證人乙○○之證言部分: ①證人乙○○於100 年2 月18日臺中市豐原區公所政風 室訪談時稱:伊於93或94年暑假期間,曾因豐原市立 托兒所舉辦員工文康自強活動,而贊助旅遊經費12萬 元,被告於102 年2 月18日中午將12萬贊助款歸還伊 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5288 號卷一第65至66頁) 。 ②證人乙○○於100 年3 月16日調查站調查時供稱:伊 於93或94年間(詳細時間忘記了)主動到豐原市公所 托兒所辦公室找被告,向他表示豐原市公所托兒所即 將舉辦員工文康自強活動,當時伊認為托兒所該次旅 遊活動經費不足,且美食園公司員工原本有意參參加 該次旅遊,所以伊主動將1 個裝有12萬元現金的牛皮 紙袋交給被告,且伊當時告訴被告這12萬元是要贊助 托兒所旅遊經費之用,伊是站在1 個承包廠商的立場 主動贊助豐原市公所托兒所該次活動,因為93、94學 年度豐原市公所托兒所餐點採購金額高達800 餘萬元 ,所以伊才會額外補助豐原市公所托兒所旅遊經費, 伊不知道前述12萬元是否確實運用在該次旅遊活動中 ,也不知道被告是否有將該12萬元交給旅行社,因為 事隔已久,伊已忘記被告收受美食園公司12萬元現金 ,有無開立收據或任何憑證給伊;100 年2 月18日下 午被告主動打電話給伊,表明他要拿錢給伊,約伊在 臺中市○○路上的肯德基炸雞店見面,當天見面時被 告便拿12萬元現金給伊,並告訴伊,他不應該向伊收 取這12萬元,所以才會將該筆12萬元退還給伊等語( 見100 年度偵字第15288 號卷一第16至19頁)。 ③證人乙○○於100 年5 月30日調查站調查時供稱:伊 沒有和豐原市立托兒所93年度文康活動承辦的旅行社 接觸,伊只是把贊助旅遊的經費12萬元交給被告,他 要怎麼用,伊不清楚;伊拿12萬元給被告時,沒有拿 到豐原市公所或托兒所開立的捐款收據,伊拿到公所 給被告時,伊有告訴被告要開立收據給伊,但後來被 告沒有開收據給伊,時間一久,伊就忘記了,所以這 筆款項並非要給被告的賄款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 15288 號卷一第12至14頁)。 ④證人乙○○於101 年5 月24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伊 給豐原市立托兒所12萬元,是要贊助豐原市立托兒所 的活動經費,被告有說要拿收據給伊,但後來沒有給 ,因為伊一直很忙,所以就忘了這件事情,伊是在餐 點招標開標後過了很久才交錢贊助該活動,是在文康 活動前約1 個禮拜內交付的,因招標公告與契約裡面 都有訂立得標廠商要回饙托兒所,伊是因為這個回饙 約定才交付12萬元給豐原托兒所,伊捐助該12萬元給 豐原托兒所辦理活動之後,沒有過問他們使用情形; (後來在100 年間,甲○○有來找你,甲○○跟你講 什麼話?)被告是先打電話給伊,在電話中並沒有先 說明是這件事情,立刻約在1 個半小時後,約在中港 路與惠中路的肯德基餐廳見面,一見面他才跟伊說要 還伊12萬元,當時伊也忘記12萬元是指什麼時候的錢 ,伊正奇怪他為何要還伊12萬元,被告才跟伊說這筆 12萬元的錢,他跟總務都沒報銷,所以要還伊這筆錢 ,伊當下反問他,伊這樣拿這筆錢會不會很奇怪,被 告說他已經跟政風室報備過了,就帶伊去政風室寫收 據,把錢還給伊,(甲○○有沒有跟你講其他事情? )被告隱約有提到跟他們的總務處得不愉快的事,( 甲○○有沒有跟你講到這筆錢被丙○○私吞不還或是 不見了,或是其他去向?)都沒有提到;(請詳述你 於93年8 月間,將錢交到豐原托兒所辦公室的過程? )伊去的時候行政人員都在,便坐在茶桌泡茶椅上, 坐在泡茶椅上包括總務丙○○、被告,還有其他兩個 行政人員也圍過來泡茶,伊就表明來意,就說這筆12 萬元是要贊助你們本次的員工活動,被告收下來,好 像有交給丙○○,伊就說: 「那個收據你再寄給我」 ,伊沒有特定請誰寄給伊,丙○○有說好,後來就開 始聊關於供餐的事情,後來就結束,沒有在講到12萬 元的事情。(甲○○有沒有跟你講過說那筆錢有用但 是沒有用完?)被告在肯德基有隱約講到那筆錢是去 買伴手禮給家長或老師,但是沒有講花了多少。(既 然有支出在伴手禮的費用上,甲○○為何要全額退給 你?)伊不曉得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5288 號卷 二第243 至244 頁)。 ⑤證人乙○○於本院102 年3 月13日審判期日結證稱: 有1 年豐原市立托兒所有辦1 個員工文康活動,是到 南部,當時伊有提供12萬元現金給豐原市立托兒所贊 助辦活動用,究是93年或94年哪一次,確定時間伊忘 記了,真正的日期伊自調查站調查時起,從頭到尾都 沒有很確認是93或是94年,給錢的日期是在他們旅遊 團出遊之前,當時12萬元伊是拿到豐原市立托兒所辦 公室,用黃皮紙袋,就是牛皮紙袋,伊過去的時候剛 好有好幾個人坐在圓桌上,伊就拿出來對大家說,這 個要贊助你們的活動,錢何人收下,伊忘記了,當時 那個桌上成員有好,3 、4 人,有所長、丙○○,有 無庚○○伊忘記了,只知道當時伊要求要收據給伊, 伊不知道這12萬元到底有無用在這一次的旅遊,事後 也沒有聽說;依照伊以前提供回饋金的經驗,伊會支 付證明,一般都會跟總務拿,本案當時,伊問他們收 據可不可以給伊,他們那時候好像跟伊講說正在忙無 法開收據,伊說改天再開,那時候就沒有拿到收據, 後來時間過去,一忙就忘記要拿收據,沒有跟他要; 當時丙○○是任豐原市立托兒所的總務,伊交付12萬 元的時候,她也在泡茶桌上;伊現在對於伊當時有無 看到被告將12萬元交給丙○○乙節已經很模糊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96頁背面至109 頁)。 ⑥由證人乙○○上開證言顯示,證人乙○○對於究係何 時(93或94年)贊助活動經費?已不復明確記憶,對 於該筆12萬元究係何名目的款項,初於102 年2 月18 日被告邀約其見面並退還該筆錢時,亦感到不知其所 以然。但證人乙○○於101 年5 月24日檢察官偵訊時 已明確證稱被告於收受該筆12萬元贊助款後,當場交 給證人丙○○,伊有要求開收據,證人丙○○正面回 應說好;又於102 年2 月18日與被告見面時,被告有 提到該筆錢有用於購買活動的拌手禮,並隱約提到被 告跟總務(本院按指丙○○)處得不愉快等情。是依 證人乙○○之證言,亦僅能證明最後所見該筆贊助款 是由證人丙○○收下,及事後聽被告說該筆贊助款有 用於購買文康活動之拌手禮等情,但無法證明該12萬 元,於證人丙○○收下後被告有再取回,以及豐原市 立托兒所93年度文康活動期間所發放之拌手禮,係被 告另行所購買或指示購買或被告宣稱係廠商贊助等情 。 ⑶證人庚○○之證言部分: ①證人庚○○於100 年3 月21日調查站調查時供稱:伊 不知美食園公司負責人乙○○有在豐原市公所托兒所 舉辦文康自強活動行程時贊助12萬元之事,亦不清楚 該12萬元有無運用在93年度的員工文康自強活動,及 被告是否有將該12萬元交給旅行社等語(見100 年度 偵字第15288 號卷一第39頁)。 ②證人庚○○於101 年4 月24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伊 記得伊有參加93年8 月間豐原市托兒所舉辦的員工文 康活動,有印象在該次活動有發伴手禮,應該是吃的 東西,伊不曉得伴手禮的經費來源,與被告不同部車 ,沒有印象有聽到被告在車上說有廠商贊助活動經費 的事情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5288 號卷二第221 頁)。觀諸庚○○此次之證言,公訴意旨以證人傅錦 圓於偵查中證言,認足證於活動期間被告有宣稱該伴 手禮係廠商贊助之事實云云,顯有誤認。 ③證人庚○○於本院101 年12月26日審判期日結證稱: 美食園公司的乙○○是餐點的廠商,常常會去豐原市 立托兒所接洽事情,他來都找黃美玉及所長(即于寶 生)他們,或是找行政,跟伊比較沒有接洽,伊不知 道93年8 月10日前後的期間乙○○到辦公室拿12萬元 給被告的事,也沒有看到或聽到丙○○後來有把此12 萬元還給被告的事;伊有參加93年豐原市立托兒所所 辦高雄墾丁3 日遊的自強活動,有拿到伴手禮,好像 是一盒餅乾,不知道拌手禮是何人所提供的,因為有 兩部車,伊沒有跟被告及導遊他們同車,伊是負責跟 教保員及老師同車,不記得是否有人出來宣佈伴手禮 是何人送的,伊在車上沒有聽到丁○○說這是何人所 買的,因為已很晚了,那時候都趕著回家,所以沒有 詢問是何人提供的,該次的旅遊活動,是伊簽出來舉 辦的,簽核後交給總務(本院按,即指丙○○)去辦 理,招標、核銷都是總務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66 至68頁、第77頁背面)。 ④由證人庚○○上開證言顯示,均無法證明被告有向證 人丙○○取回證人乙○○所贊助之12萬元,且豐原市 立托兒所93年度文康活動期間所發放之拌手禮,無法 證明係被告所另行購買或指示購買或被告宣稱係廠商 贊助;又豐原市立托兒所93年度文康活動之實際承辦 人為總務丙○○等情。而證人丙○○亦自承其係93年 文康活動時之總務,再參照本院卷二第55頁之豐原市 立托兒所內部簽呈顯示,93年文康活動之簽辦人員確 為證人丙○○,故庚○○所證堪以信實。 ⑷證人戊○○之證言部分: ①證人戊○○於101 年4 月24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伊 記得有參加93年8 月間豐原市托兒所舉辦的員工文康 活動,有在該次活動過程有發伴手禮,應該是吃的東 西,伊不曉得伴手禮的經費來源,可能有人有宣布說 有廠商贊助活動經費購買拌手禮,但伊沒聽到;伊沒 有印象乙○○有到辦公室來交付現金要贊助文康活動 經費的事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5288 號卷二第22 1 頁反面至222 頁)。觀諸戊○○此次之證言,公訴 意旨以證人戊○○於偵查中之證言,認足證於活動期 間被告有宣稱該伴手禮係廠商贊助之事實云云,容有 誤認。 ②證人戊○○於本院101 年12月26日審判期日結證稱: 93年伊在豐原市立托兒所擔任保育員兼行政組長,當 時伊是坐在丙○○的隔壁,依當時的座位,如果于寶 生去找丙○○談話,伊在現場時,如果伊專心做伊的 工作的話,伊應該不會注意聽什麼,但是如果聽聲音 應該聽得到;伊有參加93年8 月間的文康活動,要回 家的時候有發拌手禮,好像是吃的,至於是什麼,伊 忘記了,伊不知該伴手禮是在何處買的?或是何人去 買的,只知道回家的時候有帶1 份,那時候是說有伴 手禮,時間過那麼久也不會去注意,是說廠商有贊助 ,應該是美食園公司;伊不清楚8 月16日文康活動之 前1 個星期約8 月10日左右,美食園公司的老闆王和 棋是否有到辦公室找所長甲○○,乙○○很來少找被 告,他是有時候送發票或是收據來請款的時候會來, 事後伊有聽所長甲○○提過乙○○有提供12萬元給于 寶生,讓他做為文康活動的一個贊助,但是多少錢伊 不知道,伊只知道有贊助,所長是在何種場合講的, 伊忘記了,伊不清楚這筆現金後來有無交給丙○○, 伊沒有看過被告將1 個黃色的紙袋交給丙○○,伊也 沒有聽到被告向丙○○要回12萬元之事;(93年這次 的文康活動,豐原市公所直接與旅遊公司對口的人員 即承辦者為何人?)應該是我們之前的保育組長傅錦 圓承辦,她簽完了以後,就交給總務丙○○去處理, 我們的程序是這樣等語(見本院卷一第74頁背面至77 頁背面)。 ③由證人戊○○上開證言顯示,均無法證明被告有向證 人丙○○取回證人乙○○所贊助之12萬元,且豐原市 立托兒所93年度文康活動期間所發放之拌手禮,無法 證明係被告所另行購買或指示購買或被告宣稱係廠商 贊助;又豐原市立托兒所93年度文康活動之實際承辦 人為總務丙○○等情。 ⑸證人丁○○之證言部分: ①證人丁○○於100 年4 月13日調查站調查時供稱:伊 於92年至94年是在舒跑飛旅行社任職業務,曾經辦93 年豐原市立托兒所文康自強活動,該次旅遊是至墾丁 及高雄地區三天兩夜遊,伊是負責與豐原市立托兒所 接洽相關事宜及帶團出遊,該次自強活動的得標金額 為25萬9000元,伊是與豐原市公所托兒所的承辦人傅 錦圓及丙○○接洽,就伊記憶所及,該次旅遊行程是 依照合約金額履約,並沒有收到豐原市公所托兒所或 個人支付伊額外款項;而由於伊承辦豐原市立托兒所 數次旅遊活動,伊記得每次豐原市立托兒所都是按合 約金額給付,根本不可能支付伊額外的款項,該次自 強活動合約金額25萬9000元,除以該次參加人數59人 來計算,每人旅遊費約4400元,伊所承攬的豐原市公 所托兒所的旅遊活動參與人員都是住五星級飯店的兩 人房,以每人約4400元的經費是合理的,所以被告所 贊助經費12萬元應沒有運用在93年度的員工文康自強 活動,伊沒有印象在該次自強活動中被告有將該12萬 元交給伊或舒跑飛旅行社人員,該次93年度豐原市立 托兒所員工文康自強活動中,沒有增加旅遊或觀光行 程、飯店升等、餐點加菜等情事,93年8 月間豐原市 立托兒所舉辦該次員工文康自強活動返回豐原當天, 該托兒所員工沒有另外聚餐,因為該次旅遊活動返回 豐原當天有包含晚餐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5288 號卷一第29-30 頁)。 ②證人丁○○於101 年5 月31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伊 於93年8 月中旬承辦豐原托兒所員工文康自強活動, 該次導遊是由伊1 個人負責,共有2 台車,該次旅遊 豐原托兒所並沒有支付伊另外額外的款項,在該次旅 遊期間,伊好像有聽到有人講說有廠商贊助豐原托兒 所該次活動,伊不清楚是誰宣布有廠商贊助,伊亦不 清楚錢的事,伊沒有看到,發放伴手禮應該是結束後 發放的,應該是吃的,不是伊買的,價值應該不會超 過500 元,伊不曉得該次伴手禮是不是托兒所的老師 買的,伴手禮是在已經回來臺中才發放,當時在整個 旅遊活動過程中,伊確定沒有聽到美食園三個字等語 (見100 年度偵字第15288 號卷二第259-260 頁)。 ③證人丁○○於本院102 年1 月23日審判期日結證稱: 93年豐原市立托兒所文康自強活動是由伊擔任導遊, 舒跑飛旅行社是洪震宇的公司,伊只是受雇員工,旅 遊活動辦完之後,是伊去跟豐原市立托兒所辦理結帳 ,伊檢具單據去請領國庫支票,有無請領活動中多支 出款項,伊記憶非常模糊,這次旅遊活動中有人提供 伴手禮給參加活動的人,伊不是很確定伴手禮是何人 買的,但伊記憶中是有買伴手禮,買什麼樣的伴手禮 ,因為時間太久了,伊不是很記得,應該是吃的,一 定不是從台中帶下去的,是回程的時候有這些拌手禮 ,記憶中是每個參加活動的人都發,下車之前,不是 每個人都有,反正就是有人會拿,眷屬有沒有伊不記 得,但是下車之前一定都會拿走,2 台車都有,是何 人請伊發放伴手禮,伊記憶不是很深刻;辦旅遊活動 ,依照伊的工作經驗,在業主方面會有1 個人對口與 伊洽辦,豐原市立托兒所93年度文康活動的接觸對口 人員,因為這次是單獨幼兒園的活動,所以伊接觸的 是老師,有時候會針對行程偶爾跟所長談一下行程, 主要對口的那個人伊記得如果不是丙○○就是庚○○ 老師,但伊不確定,(是否也是丙○○或庚○○通知 妳發放伴手禮,還是第三人?)伊忘記了,車上有什 麼東西伊就會發,有紀念品我們是一定會發的,(除 了丙○○跟庚○○之外,是不是第三人告訴妳發放伴 手禮的?)伊不是非常清楚,但是伊接洽的人就是這 幾個人,在旅遊途中,當時被告擔任托兒所的所長, 並沒有直接跟伊接洽,伊不記得被告在旅遊活動中有 告訴伊要發放伴手禮,他應該是沒有跟伊直接接洽, 在旅遊過程中,伊有聽到有人提到這次旅遊活動有廠 商贊助經費,但是由何人說的,伊記憶不是很清楚, 不是伊去跟大家宣布有廠商贊助伴手禮,但伊有跟大 家宣布有伴手禮可以領,(丙○○先前有陳述伴手禮 是導遊買的,是否妳去買的?)不是很記得,(依照 妳的工作經驗,類似這樣的伴手禮,有無可能是妳代 業主購買上車,發給大家?)吃的有可能,貴重的不 可能,本件有無可能是伊代業主去買,伊記憶不深刻 ,但是伊記得有發放東西,如果是伊代買東西不可能 沒有付錢,但是不是伊買的,伊真的沒有印象,(活 動中有無人請妳去採購東西?)因為他們的活動就是 要先押錢在那個地方,錢都是我們要先墊的,旅行社 要全部都墊,墊完之後再結算,是否有另一筆在伊手 上拿給伊去付,伊記憶不深刻,因為從頭到尾是零團 費的,我們要自己押金,然後玩完之後才可以請款, 這是記憶最深刻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 至10頁背面 )。 ④由證人丁○○上開證言顯示,均無法證明豐原市立托 兒所93年度文康活動期間所發放之拌手禮,係被告所 另行購買或指示證人丁○○購買,或被告在旅遊途中 宣布係廠商贊助等情;且在旅遊途中,被告未與證人 丁○○接洽,一般旅遊活動,主辦機關會有一個主辦 人對口與導遊接洽各項事宜。 ⑹綜合上開證人之證言,均無法證明被告有向證人丙○○ 取回證人乙○○所贊助之12萬元,而依證人丙○○之證 言所示,被告是在辦公室當著眾人向丙○○說:「玲珍 ,那個錢…」,丙○○隨即從其辦公桌抽屜拿了一袋裝 著12萬元的紙袋,走到被告的辦公桌,再交被告,則這 些經過之聲音及動作衡情相當顯著,其他人不應未有見 聞者?!其次,上開證人之證言就豐原市立托兒所93年 度文康活動期間所發放之拌手禮乙節,亦無法證明係被 告所另行購買或指示購買或由被告宣布係廠商贊助等情 ;況衡諸常情,一般公家機關之文康活動,其與承辦旅 遊廠商之對口人員多是該機關之主辦總務人員,鮮有機 關首長直接與旅行社之導遊直接對口接洽者,而參以證 人丙○○自承93年文康活動期間其是擔任總務職務,此 參卷附豐原市立托兒所93年度文康活動之內部簽呈(見 本院卷二第55頁),亦顯示該次文康活動之簽辦人員即 為證人丙○○,故可認豐原市立托兒所93年度文康活動 之實際承辦人即為擔任總務職務之丙○○,則縱使豐原 市立托兒所93年度文康活動期間有請導遊發放拌手禮, 衡諸常情亦當是總務丙○○與導遊接洽,豐原市立托兒 所93年度文康活動期間,囑咐導遊丁○○發放拌手禮者 ,應以證人丙○○之可能最高,尚難逕認係被告所囑咐 。 ⒊證人丙○○於101 年2 月17日接受調查站詢問後打電話給 被告,及其相關證述之動機,非無疑竇? ⑴如前述證人丙○○之證述,證人丙○○於另案被告庚○ ○涉嫌貪污案件中,是居於檢舉人身分,丙○○本人及 住處、辦公室未曾遭檢警調搜索,其於100 年2 月17日 主動至臺中市調查處提供豐原市立托兒所之98、99年之 公基金帳冊資料,亦係攸關另案被告庚○○之涉案事實 ,而與本案被告無關,竟於當晚主動打電話予被告謊稱 其被搜索,並搜出錢,顯見其係惡意無中生有,捏造事 實。 ⑵證人丙○○確曾於94年11月25日經調離豐原市立托兒所 任職時,未經准許擅自將經管承辦之公文書、契約、公 物帶回家中,經被告多次催促丙○○依規定辦理移交, 丙○○則藉詞已經銷毀拒絕移交,被告遂於94年12月19 日正式發文命其3 日內完成移交,94年12月22日、27日 丙○○始向各指定之交接人交出部分公文正本等情,此 經證人丙○○於101 年5 月30檢察官偵訊時所是認(見 100 年度偵字第15288 號卷二第248 頁背面、249 頁背 面、本院卷一第52至54頁),並有相關之豐原市立托兒 所公文等文件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15288 號卷 二第232 至240頁)。 ⑶嗣因丙○○上開行為違反公務情節重大,其94年度考績 遭被告評定為乙等;99年庚○○案件發生後,被告再度 回任托兒所所長一職,被告仍將丙○○99年度考績評定 為乙等乙節,經被告供述明確,復經證人丙○○於101 年5 月30日檢察官偵訊時所是認(見100 年度偵字第15 288 號卷二第250 頁背面、本院卷一第52頁正、背面) 。 ⑷由上開調查顯示,證人丙○○與被告間非無過節,且證 人丙○○上開關於被告取回12萬元乙節,並無直接證據 佐證。且就此有無侵占剩餘之公款部分,被告與證人丙 ○○係立於對立面,若非被告侵占,即是證人丙○○侵 占,然而證人丙○○先後供述又不一,存有嚴重瑕疵。 其所提出豐原市立托兒所公基金帳冊資料不僅係其片面 自主所製作,未經他人稽核,他人亦未曾見過其記帳內 容,其真實性存疑,皆已如前述,是足認證人丙○○證 述之憑信性不足。 ㈢本案被告之自自欠缺相關積極補強證據,無法逕認與事實相 符,而得為不利於被告之證據: ⒈按刑法第62條所定自首減刑,係以對於未發覺之犯罪,在 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犯罪事實及犯人之前,向職 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坦承犯行,並接受法院之裁判而言。 苟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後 ,犯罪嫌疑人始向之坦承犯行者,為自白,而非自首。又 合於自首要件者,當然包括自白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97 年度台上字第5969號、76年度台上字第8474號裁判意旨參 照)。易言之,自首與自白均係對犯罪事實之坦認並為陳 述,其差別主要在於其坦認並為陳述之時,有偵查犯罪職 權之公務員是否已知悉該犯罪事實及犯人。再按被告之自 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 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 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 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 156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而該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 第2 項規定之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 ;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 。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 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 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 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 之(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覆字第10號判例)。又認定犯罪 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 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 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 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著有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 例可資參照)。由是,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 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補強證據,以察其是否與 事實相符,並且該經補強佐證之自白所陳述之犯罪事實須 足以達到令人確信而無所懷疑之程度。 ⒉被告之自白僅及於以豐原市立托兒所主管身分,收受證人 美食園公司實際負責人乙○○依餐點供應契約回饋約款, 交付豐原市立托兒所93年度或94年度文康活動贊助款12萬 元之事實,而不及於被告事後於康活動前向證人丙○○取 回該12萬元贊助經費並侵占入己之犯罪事實: ⑴被告於100 年2 月18日在臺中市豐原區公所政風室訪談 之陳述係供稱:「(你今天要自首何事?)本人在93或 94年擔任托兒所所長期間,該年暑假舉辦員工文康自強 活動,且所有員工均參加,旅遊地點是高雄或台北地區 (時間太久已不太清楚) ,預計為3 天2 夜,後來承包 托兒所幼兒餐點食材之廠商美食園老闆乙○○主動向本 人表示其要參加本次的活動,並贊助部分旅遊經費,本 人告知此為員工活動,外人不宜參與,後來王老闆說就 不參加了,但還是表示要贊助經費之誠意,最後我一時 考慮不周,答應他贊助。(這次活動總計支出多少經費 ,美食園贊助多少金額?)公費預算部分是20多萬元, 另美食園贊助12萬元。(美食園贊助12萬元你有無放入 私人口袋,或作其他用途?)12萬元係全部交由主辦總 務丙○○作為本次員工文康自強活動之開銷用,本人一 分一毫均未放入私人口袋,亦未做為其他用途。(為何 事隔多年要主動自首?)因為此事雖無放入私人口袋, 但個人還是覺得接受廠商招待並不應該,一直無法釋懷 ,因此今天提起勇氣向政風室自首,並願意今天作完訪 談紀錄後,立即將廠商贊助之12萬元歸還美食園。」等 語(見100 偵15288 卷一第63至64頁) 。 ⑵被告於100 年2 月23日在調查站之陳述係供稱:「(你 前述93至94年擔任臺中縣豐原市立托兒所所長期間,收 受豐原托兒所餐點承包廠商美食園公司12萬元之詳情為 何?)豐原托兒所於每年暑假均會舉辦托兒所員工自強 旅遊,93或94年間(詳細時間不清楚),美食園公司實 際負責人乙○○於該年度豐原托兒所舉辦文康自強活動 前,主動至豐原托兒所辦公室找我,乙○○直接將1 個 裝有現金牛皮紙袋交給我,表示裡面有12萬元,是要用 來贊助豐原托兒所文康自強活動花費之用,我剛開始有 婉拒乙○○,但是乙○○一直表示這是要用來贊助豐原 托兒所之用,所以我才收下這筆錢,當時我並沒有打開 牛皮紙袋,也沒有清點現金,直接把該牛皮紙袋交豐原 托兒所總務丙○○,我當時告知丙○○,該筆錢是美食 園老闆乙○○要贊助豐原托兒所文康自強活動,並指示 她連同公所編列經費一同作為該次旅遊花費之用。(豐 原托兒所該次員工文康自強活動有無因美食園公司額外 給予12萬元,使旅遊品質變佳?)有的,參與該次活動 的所內員工及眷屬均表示,十分滿意豐原托兒所舉辦的 該次旅遊。(為何美食園公司負責人乙○○給予你該筆 12萬元?)當初乙○○一直表示這筆錢是要用來贊助豐 原托兒所員工文康自強活動用,我不疑有他,所以才會 將這筆錢收下,並將這筆12萬元全數交給總務丙○○, 交代她要把這筆錢全部作為員工文康自強活動用。(你 收受美食園公司乙○○12萬元現金,有無開立收據或任 何憑證予乙○○?)沒有。(乙○○給予你上述12萬元 時,你是否知悉加上這筆錢後,該年度暑假員工文康自 強活動旅遊品質將變佳?)是的,如我前述,該次旅遊 確實有因為這筆錢使旅遊品質變較佳,我記得該物旅遊 餐點有加菜,至於該次旅遊這12萬元究竟如何支用,這 要問丙○○才清楚。(你有無告知參加該次暑假文康自 強活動之扥兒所員工,該次旅遊因美食園公司贊助12萬 元才使品質佳?)有的,我有在旅遊過後告知參加的員 工,美食園公司有贊助該次旅遊12萬元。(提示:扣押 物品編號1 :甲○○返還美食園贊助費用收據)為何你 要於100 年2 月18日將該筆12萬元,退還予美食園公司 實際負責人乙○○?)因丙○○有打電話給我提及此事 ,我認為此事是我在豐原托兒所所長任內的疏失,所以 我才會主動將該筆12萬元退還給乙○○。(美食園公司 為該年度豐原托兒所上、下學年度餐點採購案得標廠商 ,乙○○給予你上述12萬元,並表明要贊助暑假期間的 員工文康自強活動,顯見乙○○向你行賄,對此你有何 解釋?)我不認為乙○○是對我行賄。(你是否認為你 不該收受乙○○向你行賄之12萬元,所以你才會退回該 筆錢?)事後我認為我在收取乙○○這12萬元有瑕疵, 所以我才會退回該筆錢。(你退回乙○○該筆12萬元何 籌措?)我是在2 月18日中午到臺中大榮路郵局,自我 及我兒子于祖善的帳戶中分別提領6 萬元,共計12萬元 。我對於當初收受美食園公司前述12萬元十分懊悔,並 無不法意圖,也願意接受法律上制裁,也希望司法機關 給我一個自新的機會。」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528 8 號卷一第20至22頁)。 ⑶被告於100 年5 月30日在調查站之陳述係供稱:「(你 是否於93年在擔任臺中縣豐原市立托兒所所長時,收受 豐原托兒所餐點承包廠商美食園公司乙○○12萬元?為 何你要收取該筆款項?)有的,當初乙○○給予我12萬 元時,他向我表示該筆錢是要贊助豐原托兒所93年度員 工文康自強活動之用。(你於93年何時收到該筆12萬元 ?)詳細時間我記不清楚,我記得應該是在美食園公司 得標93年度豐原托兒所幼兒餐點採購案之後,乙○○主 動拿給我的。(豐原托兒所93年8 月16、17、18日等3 日舉辦員工自強活動,請問乙○○給予你該筆12萬元是 否在該3 日之前?)乙○○贊助的這筆12萬元是在豐原 托兒所93年度員工自強活動之前。(你收到前述12萬元 後如何處理該筆款項?有無將該筆金額存入你或你家人 的金融帳戶中?)我收到該筆12萬元後,我立即將該筆 錢交給豐原托兒所總務丙○○,並無將該筆金額存入我 或我家人的金融帳戶中。(你收到乙○○給你的12 萬 元,有將該筆款項存入豐原市公所公庫帳戶內?)沒有 。(個人贊助政府機關團體之款項,應納入公庫帳戶中 ,為何你沒有將該筆12萬元存入公庫帳戶中?)當時我 思慮不周,也不知道相關規定,所以我才沒有將該筆12 萬元存入公庫帳戶內。(乙○○於100 年5 月30日於本 站供稱,他拿12萬元給你時,有告訴你要開立收據給他 ,乙○○所述內容是否屬實?)因為時間久遠我忘記了 。我把錢交給丙○○的時候,辦公室內包含戊○○、庚 ○○等人均有看到,且她們都知道該筆12萬元是美食園 公司要贊助93年度豐原托兒所員工文康自強活動之用, 我確定我有把該筆錢給丙○○,但我沒有向丙○○索回 該筆款項。(你有將該筆12萬元用於補助93年度豐原托 兒所員工文康自強活動?)該筆12萬元不屬於招標款項 之內,我是交代丙○○要把該筆款項用於購買93年豐原 托兒所員工文康自強活動的伴手禮。我交給丙○○該筆 12萬元時,有交代她在該次旅遊活動中要加菜或買伴手 禮,至於丙○○如何處理該筆錢我不清楚。(該次員工 文康自強活動中,買何種商品作為伴手禮?)我記得是 食品,至於詳細是買何種商品我忘記了。(乙○○給你 的12萬元,除以參加該次自強活動參與的59人,每人可 拿到約2000元的伴手禮,你對此有無意見?)我記得該 份伴手禮價值未達2000元,至於丙○○實際購買伴手禮 的數量及金額,要問她才清楚。(你有無該次員工文康 自強活動購買伴手禮之相關憑證?)因為該筆12萬元是 我交給丙○○保管的,而且是我交代丙○○要購買伴手 禮,是否有購買伴手禮之相關憑證要問丙○○才清楚。 (你既然知道每份伴手禮金額未達2000元,為何不將剩 餘款項退回給乙○○?)我是在該次旅遊活動之後,我 才知道購買伴手禮的費用未達12萬元,該筆款項因是由 丙○○保管,剩餘款項也是由丙○○保管,至於剩餘款 項若干要問丙○○才清楚,因為剩餘款項不是由我保管 ,所以我才不會將剩餘款項退給乙○○。(你是否認為 你不該收受乙○○向你行賄之12萬元,所以你才會退回 該筆錢?)我會退還該筆12萬元是因為丙○○曾威脅我 ,在我向政風室主任報告過後,我才會主動退回該筆12 萬元。(在你擔任豐原托兒所所長期間,丙○○擔任托 兒所總務期間為何?)我記得丙○○是在93、94年間擔 任豐原托兒所總務。」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5288 號卷一第34至37頁)。 ⑷被告於100 年8 月9 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是否曾 於93年間收受乙○○交付給你的新臺幣12萬元?)但這 12萬元是乙○○贊助托兒所文康活動的贊助款。(這12 萬元是現金還是有價證券?)現金。(是千元鈔還是夾 有百元鈔?)我沒打開,是以牛皮封裝。(他在何情形 下交給你的?)辦公室,當時同仁都在。有2 位組長, 其他不記得。總務也有在場,我就是交給他。(你把錢 拿給丙○○,有無丙○○跟確定這是多少錢?)有。我 把錢當場交給丙○○,跟她講這是廠商贊助。乙○○當 場有說他贊助12萬。(當場有無給乙○○收據?我沒給 他收據。(有無給丙○○收據?)我認為應該是總務開 。(你有無叫丙○○開收據?)不記得。但我有跟她講 這是王老闆贊助,但當場沒給乙○○收據。(為何把這 筆錢收回?)我沒取回。(你沒有取回,為何會退給乙 ○○?)94年時總務丙○○在執行業務方面有小小的問 題,當時有1 個廠商與丙○○比較熟,廠商會跟丙○○ 打聽誰得標,廠商就會跑去找得標廠商看能不能分包, 我覺得不太好,加上當時有1 個托兒所老師出缺,我於 94年11月間就把她調為老師,她接到調差的通知後,當 天晚上她下班後就回來把她承辦經手的公文都帶走,第 2 天上班就沒辦法執行公務,後來我跟她追索這個公文 ,並在94年12月中旬親自發函給她,但還是沒有交回, 本來要懲處她,但考量她情緒問題,也是初犯,所以在 當年考績給乙等,並給76分,後來還再追索,在95年7 月這事還沒處理完我就離職調到社會課擔任課員。到99 年因為丙○○在年底時檢舉當時傅所長,所長調職,市 所指派我在合併前,由我擔任所長,我接任當天,李鈴 珍說她檢舉傅所長有功,所以要求考績甲等,後來考績 出來後,我在99年12月25日調回秘書室,100 年1 月中 旬,她接到考績表後質問我,問我考績是誰打的,我說 我打的,她就說我對不起你就把電話掛,後來她就放話 說我有比庚○○還重的弊端要檢舉報復我,我想她是講 氣話。(當時你知道她要檢舉你何事?)完全不曉得。 (你當時有沒有想到她最可能要檢舉你何事?)沒有, 我不知道,我當所長4 年沒有不法行為。到100 年2 月 17日晚上元宵燈會現場,丙○○在晚上19點38分20秒突 然打電話給我,跟我講說她是丙○○,她說她家今天被 調查站搜索,把她94年的公文都搜走,我回答她依法辦 事就好,她接著又說不過還有錢跟帳,我跟她講依法辦 事。她停了一下,講這樣就好了嗎。我說是,依法辦事 就好。我掛完電話立刻報告區長,我跟區長講丙○○的 電話內容,區長跟我講你想想看有什麼事第一個跟政風 室報告。我回家後開始回想,因為丙○○有講到94年, 我就想可能是公文的事,我隔天就跟政風室講這件事, 講完後,政風室也請美食園來做筆錄,我跟政風室主任 講我不接受丙○○恐嚇、中傷我,我說我願意把贊助款 返還給美食園公司,如果這錢被調查站搜走,如果沒不 法,依法我也可以要回來,我跟政風主任提議後,他也 不反對。」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5288 號卷一第44 至48頁)。 ⑸被告於101 年4 月10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你認為 美食園廠商那邊的錢的去向?)我都交給總務丙○○保 管。(既然你沒有將錢拿走,為何你要將12萬元歸還? )因為丙○○在外放話威脅我,如果調查我沒有涉案的 話,錢也可以還給我。(你的意思是說你可以再跟廠商 拿回12萬元?)不是,是指調查站在丙○○住處所搜索 該12萬元買玩伴手禮所剩的8 、9 萬元。(你的意思你 知道當次活動有剩8 、9 萬元?)因為丙○○在辦完當 次活動後,有跟我報告那筆款項買了伴手禮5 、60份, 剩下剩餘款8 、9 萬元。(你如何知道是8 、9 萬元, 你有看到相關憑證嗎?)丙○○是口頭告知我。(當時 買什麼伴手禮?)時間太久了,我記得是吃的東西。( 你知道這筆錢什麼時候有剩餘款?)93年活動辦完就知 道了。(既然知道為何不還給廠商,或做其他功用?) 就放在丙○○那邊,因為他是總務,由他保管。(你當 時為何要跟政風室自首,自首是對於有罪的行為,是否 認為自己有罪?)不是,我是要去講清楚而已。(你如 何知道是買伴手禮?)是我叫丙○○買伴手禮的。(所 以丙○○有沒有買,你不曉得?)有買,因為我有收到 伴手禮,是吃的東西,參加的人都有收到。(總共花了 多少錢?)2 、3 萬元。(買該伴手禮有沒有記帳?) 他應該會記帳,因為他是總務。」等語(見100 年度偵 字第15288 號卷一第60至61頁)。 ⑹被告於101 年4 月24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你在何 情況下主動向區長報告美食園捐款的事情?)在100 年 2 月17日晚上,我接到丙○○的電話,講了上次偵查中 所講的話,我聽了以後就說依法辦事,但我接了電話我 竟得很奇怪,怎麼他的業務從94年以來都還沒有移又, 而還有東西在他家被搜索到,我當時覺得奇怪,如果他 被搜索應該是被區長報告,以及他的所長、政風主任報 告,怎麼還來跟我報告,因為在99年12月25日因為縣市 合併已經離職了,怎麼還會來跟我報告這件事情,而且 丙○○口氣很怪異,我覺得她有什麼不良的意圖,所以 我在燈會的現場就跟區長報告,當時我接到電話的時候 ,區長在燈會的台上,他就叫我跟政風室說清楚。(當 下你聽到丙○○說,還有錢,你的想法為何?)我認為 就是乙○○的贊助款。(為何你會覺得是乙○○的贊助 款?)因為我在交接時,丙○○就這筆錢沒有移交。( 為何丙○○沒有移交,你沒有去反應?)我有反應,而 且有下公文給丙○○,戊○○、庚○○都可以作證。( 移交時有沒有叫乙○○的捐款一併移交?)沒有,但丙 ○○是總務,依規定要由總務交出他保管的物品。(豐 原托兒所是由丙○○掌管現金嗎?)丙○○保管這些捐 款的錢,包括贊助款。(為何沒有責成丙○○出具帳冊 ?)他是總務應該有記帳。(伴手禮是叫誰去買的?) 丙○○去買的,因為他是總務。」等語(見100 年度偵 字第15288 號卷二第222 頁背面至223 頁背面)。 ⑺被告於101 年5 月30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當時(本 院按指101 年2 月17日)丙○○打電話給我時,我並不 是所長,以及內容的部分,丙○○當時打電話給我說我 家被搜索了,而且丙○○有講說是94年的文件。當時丙 ○○只有三句話,他說我家被搜索了,是94年的文件, 我就答覆他說不要緊張,依法辦事就好了。丙○○就就 接著講說還有錢跟帳喔,我還跟他講不要緊張,依法辦 事就好了。丙○○接著問我,這樣就好了嗎?我還是答 覆他不要緊張,依法辦事就好了。(當時為何會因為交 接的問題,在94年底尤其是94年12 月19 日,以豐原市 公所的名義發函要丙○○交回相關公文、契約書?)我 發佈調丙○○到鐮村托兒所上班的時候,在最後一天就 是94年11月25日,丙○○還在托兒所的辦公室上班,在 下一個上班日的早上,丙○○把所有他經辦的公文書原 本都帶走了,因為他的公文櫃都清空了,我們就問丙○ ○為何沒有依法移交都把公文都帶走了,但丙○○一會 就說撕掉了一會就說燒掉了,本來想處分他,但給他一 個機會,我就在94年12月19日以公所的名義發函給丙○ ○,要他限期移交,所以才會有豐市0000000000000 號的函,內容要丙○○依法移交,但丙○○也沒有移交 ,我就跟公所秘書報告這個情形,他建議在考績上反應 ,再請他辦理移交,後來我就打76分乙等,後來到95年 7 月我就交接所長了,在我任內丙○○都沒有將公文移 交回來。(當時要丙○○移交何種東西?)他所經辦的 公文書還有丙○○保管廠商贊助款。(這筆贊助款你當 時認知中有多少錢?)支出伴手禮以外,其他都是丙○ ○保管,伴手禮花約3 萬元,大概還有8 、9 萬元。( 富時你接到丙○○的電話之後,丙○○提到有錢,你當 時的想法那筆錢是什麼錢?)就是94年帶回家的贊助款 ,因為丙○○有說那是94年帶回家的。(你為何沒有繼 續追問丙○○那筆錢有多少錢?)因為我就跟丙○○說 依法辦事,而且當時我不是他的主管,他家如果被搜索 不需要告訴我。而且我在99年又回任所長40天,我也是 把丙○○的考績打乙等,在100 年1 月份時他收到考績 表時,丙○○就打電話跟我確認考續是否我打的,我說 是我打的,沒幫到你的忙,我在接到丙○○該通報告被 搜索的電話時,心裡在想他不應該打電話給我,如果案 件是針對我,丙○○不應該跟我講,這樣就是通風報信 ,而且我當時,已經不是他的所長他不需要跟我講。( 你知道丙○○有被搜到這筆8 萬多元的贊助款之後,你 決定如何處理?)因為我不知道丙○○所言的真假,我 就報告區長。(你所謂不知丙○○所言真假,是指何事 ?)是指有沒有被搜索是真是假。(既然你知道丙○○ 那裏裡還有8 萬多元,為何不叫他交還托兒所?)既然 被搜索,我就叫丙○○依法辦事。(既然有依法處理, 那筆錢有被撿調扣起來,為何還要自掏腰包透過政風室 還12萬元給乙○○?)因為我懷疑丙○○打電話給我的 意圖,我跟丙○○毫無瓜葛,丙○○打這通電話給我, 我心裡覺得他有不良的意圖,我覺得丙○○擺圈套要設 計我,因為考績問題。我跟區長報告報告丙○○打電話 給我的內容後,區長叫我去跟政風室說明,我就去跟政 風室報告這件事情。我有跟政風室有這筆錢的事情,如 果這筆錢沒有涉及不法,應該要返還給我,是指丙○○ 家裡那8 萬多元。因既然我已經退給廠商12萬元,那8 萬元要還給我。」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5288 號卷 二第248 頁背面至252 頁)。 ⑻由上開被告之歷次供述內容以觀,檢、調認為被告之「 自首」,明顯僅係坦承有收受證人美食園公司乙○○交 付豐原市立托兒所93年度文康活動贊助款12萬元,且該 12萬元已「全部交由」主辦總務丙○○作為該次員工文 康自強活動之開銷用,其並未「自首」或「自白」有取 回該12萬元贊助經費並侵占入己之犯罪事實。而其之所 以繳回12萬元給乙○○,主要係因證人丙○○突然打電 話給伊提及此事,其自覺收受贊助款不妥,乃主動全額 繳回。本院參諸如前述之各項調查內容顯示,100 年2 月17日證人丙○○打電話給被告時,適值庚○○涉嫌貪 污案正被偵查之際,風聲鶴唳,被告與證人丙○○間前 有因考績而生之過節,則被告於100 年2 月17日晚間突 接證人丙○○來電,並向被告佯稱其被檢調搜索,並搜 出錢,而被告確曾經收受證人乙○○贊助款12萬元,被 告因此主動自清,免於被誣陷,其舉動並未悖於常情。 否則本案依目前調查相關證人顯示,該12萬元贊助款似 確有用於豐原市立托兒所93年度文康活動購買拌手禮致 送給參加活動之人,則若認係被告另自行或指示購買拌 手禮,則其既已知該12萬元贊助款已有部分合乎目的之 使用,僅部分剩餘款未使用,其若係將剩餘款項侵占入 己,則其主動返還者,亦應僅是剩餘之款項,而非全額 返還,可見被告主要係因自覺其自始收受贊助款12萬元 之舉不妥,誤認此舉違法,乃主動全額返還,而非自承 侵占公款。 ⒊有關被告被告事後於康活動前向證人丙○○取回該12萬元 贊助經費之事實,不僅欠缺積極之補強證據,已如前述, 不再贅述。且被告於本案政風室訪談、調查站詢問、偵查 檢察官訊問時等之自白或自首,尚不足令人確信其有公訴 意旨所指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侵占公用財物 罪或其他犯罪等事實,故其自白不足為證。 七、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人提出之證據及其指出之證明方法, 充其量僅足證明被告旅93年或94年間,任職豐原市立托兒所 所長任內,因豐原市立托兒所之文康活動,接受餐點供應廠 商美食園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證人乙○○依豐原市立托兒所幼 兒餐點食材供應廠商契約內之回饋約款,交付贊助豐原市立 托兒所當年度之文康活動經費12萬元,被告並當著乙○○之 面前,交付時任豐原市立托兒所總務之證人丙○○收受保管 之事實;至於丙○○指稱該12萬元於文康活動前已由被告向 其全數取回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此就被告角度而言,屬 消極事實,無庸自負證明之責),且證人丙○○及檢察官就 此積極事實之存在,所舉之相關事證,尚不足證明被告確有 指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侵占公用財物之犯罪事 實。此外,復查無其他任何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 人所指犯行,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諭知被告無罪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素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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