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3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峻復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
度偵字第167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峻復無罪。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峻復自民國94年8月1日起至96年10月
3日止,復自96年10月8日起至96年10月29日止,擔任龍竣國
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於94年1月20日設立
,設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之8,復先後遷
至臺北縣中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號7樓
、臺北市○○區○○路○○○號4樓、臺北市○○區○○○路○
段○○○巷○○號2樓,最後遷至彰化縣○○鄉○○村○○路○○○
號1樓,於96年12月31日為解散登記,下稱龍竣公司)負責
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被告自96年3月間
起至96年12月間止,與龍竣公司繼任之負責人吳瑞昌(由檢
察官另行
通緝中)基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之
犯意聯絡,明知龍竣公司與附表所示之紫禁
成餐館(統一編號:00000000號)、智河有限公司(統一編
號:00000000,下稱智河公司)、中原食品工業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中原食品公司)、凱
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凱閎公
司)、勁享(
起訴書誤載為勁亨)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統一
編號:00000000號,下稱勁享公司)、福麟有限公司(統一
編號:00000000號,下稱福麟公司)、統欣國際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統欣公司)、剛慶實業有限公
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剛慶公司)、中欣國際企
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中欣公司)、首
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首都客
運公司)、坤讚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
稱坤讚公司)、伊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
00號,下稱伊敏公司)、普立美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號,下稱普立美公司)、僑勵興業有限公司(統一
編號:00000000【
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號,下稱僑勵公
司)、東荷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東
荷公司)、暐智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
稱暐智公司)、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
00號,下稱大棟公司)、京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號,下稱京衡公司)、四季和風迴轉火鍋有限公
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四季和風火鍋公司)、誠
梅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誠梅公司)
、四季風和餐廳(統一編號:00000000號)、四季風和火鍋
店(統一編號:00000000號)、四季風和迴轉火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四季風和火鍋公司)、四季
風和食品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四季風和
食品公司)、河南食品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安和
火鍋店(統一編號:00000000號)、風和食品行(統一編號
:00000000號)、四季和風(起訴書誤載為四季風和)有限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四季和風公司)、弓銓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弓銓公司
)、神境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神境
公司)無實際交易往來,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
,開立附表除編號68部分外所示之100張不實統一發票予附
表所示之營業人。
嗣經附表所示之營業人,除編號13、41、
65、100部分之4張統一發票,營業人未提出申報,編號68部
分所示之統一發票無
積極證據證明為虛偽交易,其餘96張不
實統一發票,均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作為進項憑
證使用,用以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154萬751
1元(編號47、48、64部分之統一發票,因營業人普立美公
司及暐智公司為虛設行號,無營業之事實,不生逃漏營業稅
之問題,應予扣除),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
平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之商業
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等罪嫌等語。
二、
按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
證據能力、未經合法
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
證
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
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限
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
適格之證據資料,並
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
辯論,始能為不利於被
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
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學
理上
乃有所謂
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否
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
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不
以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
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4761號判決意
旨
參照)。又有罪判決犯罪
構成要件之事實屬應經
嚴格證明
之事項,是其所憑認定之依據,自須具備證據能力且經踐行
合法證據
調查程序,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55
條第2項規定即明。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並未認定被告犯
罪,自無所謂犯罪事實,原判決所援引為對被告有利之證據
,或被彈劾之檢察官所提對被告不利之證據,既均非作為認
定犯罪事實之基礎,並不以有證據能力為必要,原判決未就
此部分證詞之證據能力為不必要之說明,亦無理由不備之違
誤(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54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
判例意旨參照);事實之認
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
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
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
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
認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刑
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
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
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
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
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公訴人認被告游峻復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之商業負
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罪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
證人謝玄如
於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之書面陳述
,證人謝碧霞、黃碧珠之證述,龍竣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表
、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8年度偵字第2730號、98年度偵字第4220號、98年度偵字第
4577號、98年度偵緝字第610號起訴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
國稅局
刑事案件移送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
字第9638號
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8年度偵字第22568號起訴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99年度偵字第23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6451號刑事簡易判決書,中區國稅局刑
事案件
告發書、龍竣公司涉嫌虛進及虛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
報告、龍竣公司96年3月至96年12月進項交易流程圖、龍竣
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查
核清單、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
項來源明細及銷項去路明細、進銷項統一檔號調檔建檔清單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100年8月29日財北稅字大安
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
暨所附之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及
臺北市統一發票請購單、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10
0年10月31日財北國稅中北營業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
附之營業人購買發票查詢結果清單、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
安分局100年11月18日財北稅字大安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
函,作為主要論據。然
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商業負責人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
犯行,辯稱:伊與附
表所示營業人都有實際交易,龍竣公司於96年間即已結束營
業,當時附表所示營業人都有正常營業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游峻復自94年8月1日起至96年10月3日止,自96年10月8
日起至96年10月29日止,擔任龍竣公司負責人,並先後於附
表所示時間,分別開立附表所示發票予附表所示營業人,除
附表編號13、41、65、100所示4張統一發票,營業人未提出
申報外,其餘統一發票,均經各該營業人持以向稅捐稽徵機
關申報營業稅,作為進項憑證使用,用以扣抵銷項稅額之事
實,固有龍竣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份(中區國稅
局卷第34至41頁)、龍竣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
名冊1份(中區國稅局卷第52至54頁)、龍竣公司之營業稅
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中區國稅局卷第61至63頁)、龍竣
公司之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切結書1份(中
區國稅局卷第157至160頁)、龍竣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1份(中區國稅局卷第162至166頁)、龍竣公司之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中區國稅局卷第167、168頁)
、龍竣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1份(偵字第16701號卷
【下稱偵字卷】第31、36、41、47、52、55、60、65、70、
75、80頁)在卷
可稽。又龍竣公司於96年間,曾向財政部臺
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中北稽徵所申購及領取統一發票
等情
,亦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100年8月29日財北國稅
大安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偵字卷第102、103頁)、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100年9月8日財北國稅中北營
業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隨函檢附之龍竣公司申購及領取
統一發票相關文件(偵字卷第137至147頁)各1份附卷
可佐
。惟上開事證,僅能證明被告於上開
期間,為龍竣公司負責
人,並曾開立附表所示發票予附表所示營業人,供其等持以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作為進項憑證使用,用以扣抵
銷項稅額,尚不足以推論龍竣公司與附表所示營業人並無實
際交易,而虛開附表所示統一發票之事實。
㈡龍竣公司於96年間,係販賣魚貨、鋼板、電子零件等物品予
附表所示營業人等情,此經被告於偵訊(偵字卷第96、97頁
)、本院準程程序(本院卷一第51、57、58頁)時,供述明
確,並有被告所提出魚貨廣告、電子零件照片各1份(偵字
卷第98至101頁)在卷可佐。又龍竣公司於96年間,確有經
營水產業務
一節,此經證人即為龍竣公司處理記帳事宜之康
健良於本院審理(本院卷二第39至43頁)時,證述在卷。另
慶剛公司於96年間,曾向龍竣公司購買電子零件,亦經證人
即慶剛公司負責人蔡長泰於本院審理(本院卷二第51至57頁
)時,證述
綦詳。再者,李翌慧於96年3月至10月間,任職
於龍竣公司,負責魚貨、水產品銷售,並曾與中原食品公司
、四季風和公司、日誠公司、首都客運公司、伊敏公司、大
棟公司、京衡公司接洽相關事宜,此經證人李翌慧於本院審
理(本院卷二第43至51頁)時,證述
無訛,且李翌慧於96年
3月至10月之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均為龍竣
公司,此有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2年1月14日健保
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隨函檢送之李翌慧全民健康保險投
保資料1份(本院卷二第171、172頁)、勞工保險局102年1
月14日保承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隨函檢送之李翌慧勞工
保險投保資料1份(本院卷二第174、175頁)附卷
可參,與
李翌慧證述任職於龍竣公司之期間,確屬相符。況且,日誠
公司於96年4月間,確曾與龍竣公司李翌蕙接洽,向龍竣公
司購買冷凍鱈魚排、鮭魚排,並送至日誠公司向亞太世紀冷
藏公司承租之冷凍倉庫,此經證人即日誠公司負責人翁秋明
於偵訊(偵字卷第149頁)時,
結證明確,並有龍竣公司李
翌蕙名片1張(偵字卷第153頁)、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影
本1份(偵字卷第154、155頁)、付款對帳單、庫存異動明
細表、亞太庫存日報表、歷史資料各1份(偵字卷第157至17
8頁)
在卷可稽,而公訴人亦認為龍竣公司與日誠公司間,
確有實際交易。
堪認被告上開供述內容,
尚非無據。
㈢再者,神境公司、慶剛公司、誠梅科技、伊敏公司、中欣公
司、智河公司、弓銓公司、普立美公司於96年8、9月間,均
曾匯款至龍竣公司之臺灣土地銀行松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此有臺灣土地銀行松山分行101
年9月6日松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隨函檢送之帳戶基本資
料查詢、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份(本院卷一第121至131
頁)附卷可參;東荷公司、日誠公司、喬勵公司、慶剛公司
、坤讚公司、勁享公司、智河公司於96年4月至7月間,均曾
匯款至龍竣公司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此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忠孝分行101年9月5日
(101)國世忠孝字第0278號函及隨函檢送之臺幣存放款歸
戶查詢、歷史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一第133至144頁)在卷
為證;慶剛公司、中欣公司、喬勵公司於96年6月間,均曾
匯款至龍竣公司之聯邦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此有上開帳戶之活期存款存摺影本1份(本院卷一第114
至116頁)附卷可佐。又被告
持有東荷公司所簽發,發票日
期各為96年7月22日、同月25日,票面金額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13萬元、35萬1450元之支票,亦有被告所提出之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本院卷一第62、63頁)在卷
可考。益
徵龍竣公司於96年間,與神境公司等附表所示營業人,確有
實際交易無訛。
㈣依卷附龍竣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中區國
稅局卷第52至54頁)所示,附表所示營業人,除中原食品公
司、首都客運公司、伊敏公司、京衡公司、日誠公司、誠梅
公司、弓銓公司外,其餘營業人之稅籍狀況雖分別為「申請
一般註銷」、「已通報
主管機關撤銷」、「尚有違欠緩撤銷
登記」、「申請停業」、「虛設行號」、「廢止(撤銷)登
記」、「擅自歇業他遷不明」。然
考諸該等營業人之稅籍狀
況異動日期,除東荷公司為96年11月6日申請一般註銷、四
季風和火鍋店為97年5月5日擅自歇業他遷不明、風和食品行
為97年5月13日擅自歇業他遷不明,與被告開立附表所示統
一發票予東荷公司、四季風和火鍋店、風和食品行之時間,
相距約6個月外,其餘營業人之稅籍狀況異動日期均為98年
以後,與被告開立附表所示統一發票予各該營業人之時間,
相差均達2年以上,自難僅以附表所示營業人於98年以後,
陸續因前開原因註銷或撤銷登記為由,逕行推論龍竣公司於
附表所示時間與該等營業人無實際交易往來之事實。
㈤坤讚公司於99年5月12日經通報主管機關撤銷前之負責人為
劉信昌,而劉信昌患有躁鬱症及中度
精神障礙等情,固有龍
竣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中區國稅局卷第
52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638號
不起
訴處分書(偵字卷第104頁)各1份在卷可佐,然被告係於96
年4、5月間,開立附表編號42至45所示統一發票予坤讚公司
,且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辯稱:伊於96年間與坤讚公司交易
時,該公司負責人為王正福,並非劉信昌等語(本卷一第57
頁),而坤讚公司於96年4、5月間之負責人是否即為劉信昌
,並未見公訴人提出任何證據
可資佐證,自非無疑。又福麟
公司負責人陳炎泉、中欣公司負責人黃柏舜、勁享公司負責
人李偉陵均為人頭,固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
年度偵字第22568號起訴書(偵字卷第106、107頁)、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3號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偵字卷第110、111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
審簡字第6451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偵字卷第112、113頁)各
1份在卷可佐,然以人頭經營公司之目的,或為規避個人稅
捐,或為從事其他不法行為,非必然為虛設行號,況依前揭
起訴書、刑事簡易判決書
所載,陳炎泉、李偉陵遭起訴、判
刑之犯罪事實,同為福麟公司、勁享公司虛列薪資支出,藉
以逃漏福麟公司、勁享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福麟公司
、勁享公司是否並未實際營運,當非無疑。尚難徒以前揭
不
起訴處分書、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
書之內容,遽行認定龍竣公司於附表所示時間與坤讚公司、
福麟公司、中欣公司、勁享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之事實。
㈥證人黃碧珠於偵訊時證稱:「(就妳所知,普立美公司確實
有在營業,還是只是虛設行號?)剛開始時確實有營業,但
我當負責人只是掛名當人頭,我當了3年多。」「剛開始我
有看到有在營業電子零件,後來都沒有了。」等語(偵字卷
第149、150頁),核與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具狀供稱:伊是
賣電子IC給普立美公司等語(本院卷一第58頁),大致相符
,普立美公司既有實際營業,自難僅以黃碧珠擔任普立美公
司人頭負責人一節,遽行認定龍竣公司於附表所示時間與普
立美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之事實。
㈦龍竣公司於96年曾申報給付謝玄如薪資20萬100元,此有中
區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給付清單1紙(中區國稅局卷第
117頁)在卷可佐。又謝玄如未曾在龍竣公司工作一節,此
有謝玄如出具予中區國稅局之信件1紙(中區國稅局卷第138
頁)在卷為證。然龍竣公司確有從事販賣魚貨、鋼板、電子
零件等物品之事實,業如前述,是以縱使龍竣公司申報謝玄
如薪資所得確有不實之處,亦僅屬龍竣公司本身有無逃漏稅
捐之問題,尚不足以推論龍竣公司於附表所示時間與各該營
業人無實際交易往來之事實。
㈧至於證人即承辦本案之中區國稅局審核員謝碧霞於本院審理
時,雖另提出附表所示營業人因申報龍竣公司所開立之統一
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而遭稅捐稽徵機關追繳稅款並裁處罰
鍰之裁處書、移送書及相關函文(本院卷二第106至142頁)
,然考諸該等裁處書、移送書所載有關證據,或為稅捐稽徵
機關之函文,或為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或為本
案刑事案件移送書,亦即,除本案卷附證據外,並無其他積
極事證可資佐證其情,自難據此推論龍竣公司於附表所示時
間與各該營業人無實際交易往來之事實。
㈨本件公訴人所舉之證據,既無法證明龍竣公司於附表所示時
間與各該營業人無實際交易往來之事實,而本院在得依或應
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
告確有公訴人所指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
逃漏稅捐等犯行,本案既存有合理懷疑,致本院無法形成被
告有罪之確切心證,要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按諸前揭說明
,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張文俊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月份│字軌號碼 │發票金額│營業稅額│
├──┼────────┼──┼─────┼────┼────┤
│ 1 │紫禁成餐館 │9605│TU00000000│ 9196│ 460│
├──┼────────┼──┼─────┼────┼────┤
│ 2 │紫禁成餐館 │9606│TU00000000│ 5728│ 286│
├──┼────────┼──┼─────┼────┼────┤
│ 3 │智河公司 │9606│TU00000000│ 479200│ 23960│
├──┼────────┼──┼─────┼────┼────┤
│ 4 │智河公司 │9606│TU00000000│ 446400│ 22320│
├──┼────────┼──┼─────┼────┼────┤
│ 5 │中原食品公司 │9603│SU00000000│ 58100│ 2905│
├──┼────────┼──┼─────┼────┼────┤
│ 6 │中原食品公司 │9604│SU00000000│ 68000│ 3400│
├──┼────────┼──┼─────┼────┼────┤
│ 7 │凱閎公司 │9604│SU00000000│ 563500│ 28175│
├──┼────────┼──┼─────┼────┼────┤
│ 8 │凱閎公司 │9604│SU00000000│ 405300│ 20265│
├──┼────────┼──┼─────┼────┼────┤
│ 9 │凱閎公司 │9605│TU00000000│ 478400│ 23920│
├──┼────────┼──┼─────┼────┼────┤
│ 10 │凱閎公司 │9605│TU00000000│ 556160│ 27808│
├──┼────────┼──┼─────┼────┼────┤
│ 11 │凱閎公司 │9605│TU00000000│ 520000│ 26000│
├──┼────────┼──┼─────┼────┼────┤
│ 12 │勁享公司 │9604│SU00000000│ 449550│ 22478│
├──┼────────┼──┼─────┼────┼────┤
│ 13 │勁享公司 │9604│SU00000000│ 563500│ 28175│
├──┼────────┼──┼─────┼────┼────┤
│ 14 │勁享公司 │9604│SU00000000│ 494000│ 24700│
├──┼────────┼──┼─────┼────┼────┤
│ 15 │福麟公司 │9607│UU00000000│ 396800│ 19840│
├──┼────────┼──┼─────┼────┼────┤
│ 16 │福麟公司 │9607│UU00000000│ 396800│ 19840│
├──┼────────┼──┼─────┼────┼────┤
│ 17 │福麟公司 │9607│UU00000000│ 446400│ 22320│
├──┼────────┼──┼─────┼────┼────┤
│ 18 │福麟公司 │9607│UU00000000│ 446400│ 22320│
├──┼────────┼──┼─────┼────┼────┤
│ 19 │福麟公司 │9607│UU00000000│ 446400│ 22320│
├──┼────────┼──┼─────┼────┼────┤
│ 20 │福麟公司 │9607│UU00000000│ 446400│ 22320│
├──┼────────┼──┼─────┼────┼────┤
│ 21 │統欣公司 │9607│UU00000000│ 446400│ 22320│
├──┼────────┼──┼─────┼────┼────┤
│ 22 │統欣公司 │9608│UU00000000│ 434000│ 21700│
├──┼────────┼──┼─────┼────┼────┤
│ 23 │統欣公司 │9608│UU00000000│ 415000│ 20750│
├──┼────────┼──┼─────┼────┼────┤
│ 24 │慶剛公司 │9604│SU00000000│ 607500│ 30375│
├──┼────────┼──┼─────┼────┼────┤
│ 25 │慶剛公司 │9604│SU00000000│ 465750│ 23288│
├──┼────────┼──┼─────┼────┼────┤
│ 26 │慶剛公司 │9604│SU00000000│ 595840│ 29792│
├──┼────────┼──┼─────┼────┼────┤
│ 27 │慶剛公司 │9604│SU00000000│ 442400│ 22120│
├──┼────────┼──┼─────┼────┼────┤
│ 28 │慶剛公司 │9605│TU00000000│ 473000│ 23650│
├──┼────────┼──┼─────┼────┼────┤
│ 29 │慶剛公司 │9605│TU00000000│ 474600│ 23730│
├──┼────────┼──┼─────┼────┼────┤
│ 30 │慶剛公司 │9605│TU00000000│ 467360│ 23368│
├──┼────────┼──┼─────┼────┼────┤
│ 31 │慶剛公司 │9605│TU00000000│ 554400│ 27720│
├──┼────────┼──┼─────┼────┼────┤
│ 32 │慶剛公司 │9605│TU00000000│ 540800│ 27040│
├──┼────────┼──┼─────┼────┼────┤
│ 33 │慶剛公司 │9605│TU00000000│ 476000│ 23800│
├──┼────────┼──┼─────┼────┼────┤
│ 34 │慶剛公司 │9607│UU00000000│ 409500│ 20475│
├──┼────────┼──┼─────┼────┼────┤
│ 35 │慶剛公司 │9607│UU00000000│ 496800│ 24840│
├──┼────────┼──┼─────┼────┼────┤
│ 36 │慶剛公司 │9607│UU00000000│ 422500│ 21125│
├──┼────────┼──┼─────┼────┼────┤
│ 37 │慶剛公司 │9608│UU00000000│ 507000│ 25350│
├──┼────────┼──┼─────┼────┼────┤
│ 38 │慶剛公司 │9608│UU00000000│ 336000│ 16800│
├──┼────────┼──┼─────┼────┼────┤
│ 39 │中欣公司 │9609│VU00000000│ 45000│ 2250│
├──┼────────┼──┼─────┼────┼────┤
│ 40 │中欣公司 │9611│WU00000000│ 24000│ 1200│
├──┼────────┼──┼─────┼────┼────┤
│ 41 │首都客運公司 │9605│TU00000000│ 4360│ 218│
├──┼────────┼──┼─────┼────┼────┤
│ 42 │坤讚公司 │9604│SU00000000│ 468000│ 23400│
├──┼────────┼──┼─────┼────┼────┤
│ 43 │坤讚公司 │9604│SU00000000│ 660000│ 33000│
├──┼────────┼──┼─────┼────┼────┤
│ 44 │坤讚公司 │9604│SU00000000│ 497200│ 24860│
├──┼────────┼──┼─────┼────┼────┤
│ 45 │坤讚公司 │9605│TU00000000│ 405900│ 20295│
├──┼────────┼──┼─────┼────┼────┤
│ 46 │伊敏公司 │9603│SU00000000│ 3000│ 150│
├──┼────────┼──┼─────┼────┼────┤
│ 47 │普立美公司 │9607│UU00000000│ 374268│ 18713│
├──┼────────┼──┼─────┼────┼────┤
│ 48 │普立美公司 │9608│UU00000000│ 387228│ 19361│
├──┼────────┼──┼─────┼────┼────┤
│ 49 │喬勵公司 │9604│SU00000000│ 422500│ 21125│
├──┼────────┼──┼─────┼────┼────┤
│ 50 │喬勵公司 │9604│SU00000000│ 435500│ 21775│
├──┼────────┼──┼─────┼────┼────┤
│ 51 │喬勵公司 │9604│SU00000000│ 260000│ 13000│
├──┼────────┼──┼─────┼────┼────┤
│ 52 │喬勵公司 │9604│SU00000000│ 358650│ 17933│
├──┼────────┼──┼─────┼────┼────┤
│ 53 │喬勵公司 │9605│TU00000000│ 493000│ 24650│
├──┼────────┼──┼─────┼────┼────┤
│ 54 │喬勵公司 │9605│TU00000000│ 485750│ 24288│
├──┼────────┼──┼─────┼────┼────┤
│ 55 │東荷公司 │9604│SU00000000│ 485500│ 24275│
├──┼────────┼──┼─────┼────┼────┤
│ 56 │東荷公司 │9605│TU00000000│ 508000│ 25400│
├──┼────────┼──┼─────┼────┼────┤
│ 57 │東荷公司 │9605│TU00000000│ 714000│ 35700│
├──┼────────┼──┼─────┼────┼────┤
│ 58 │東荷公司 │9605│TU00000000│ 702000│ 35100│
├──┼────────┼──┼─────┼────┼────┤
│ 59 │東荷公司 │9606│TU00000000│ 506000│ 25300│
├──┼────────┼──┼─────┼────┼────┤
│ 60 │東荷公司 │9606│TU00000000│ 576000│ 28800│
├──┼────────┼──┼─────┼────┼────┤
│ 61 │東荷公司 │9606│TU00000000│ 547200│ 27360│
├──┼────────┼──┼─────┼────┼────┤
│ 62 │東荷公司 │9606│TU00000000│ 576000│ 28800│
├──┼────────┼──┼─────┼────┼────┤
│ 63 │東荷公司 │9606│TU00000000│ 432000│ 21600│
├──┼────────┼──┼─────┼────┼────┤
│ 64 │暐智公司 │9607│UU00000000│ 378924│ 18946│
├──┼────────┼──┼─────┼────┼────┤
│ 65 │大棟公司 │9609│VU00000000│ 42858│ 2143│
├──┼────────┼──┼─────┼────┼────┤
│ 66 │京衡公司 │9603│SU00000000│ 17600│ 880│
├──┼────────┼──┼─────┼────┼────┤
│ 67 │京衡公司 │9603│SU00000000│ 4000│ 200│
├──┼────────┼──┼─────┼────┼────┤
│ 68 │日誠公司 │9604│SU00000000│ 730000│ 36500│
├──┼────────┼──┼─────┼────┼────┤
│ 69 │四季和風火鍋公司│9609│VU00000000│ 238800│ 11940│
├──┼────────┼──┼─────┼────┼────┤
│ 70 │四季和風火鍋公司│9609│VU00000000│ 237600│ 11880│
├──┼────────┼──┼─────┼────┼────┤
│ 71 │四季和風火鍋公司│9609│VU00000000│ 262500│ 13125│
├──┼────────┼──┼─────┼────┼────┤
│ 72 │四季和風火鍋公司│9609│VU00000000│ 243100│ 12155│
├──┼────────┼──┼─────┼────┼────┤
│ 73 │四季和風火鍋公司│9609│VU00000000│ 244500│ 12225│
├──┼────────┼──┼─────┼────┼────┤
│ 74 │四季和風火鍋公司│9611│WU00000000│ 203300│ 10165│
├──┼────────┼──┼─────┼────┼────┤
│ 75 │誠梅公司 │9605│TU00000000│ 95238│ 4762│
├──┼────────┼──┼─────┼────┼────┤
│ 76 │四季風和餐廳 │9609│VU00000000│ 206740│ 10337│
├──┼────────┼──┼─────┼────┼────┤
│ 77 │四季風和餐廳 │9609│VU00000000│ 202900│ 10145│
├──┼────────┼──┼─────┼────┼────┤
│ 78 │四季風和火鍋店 │9611│WU00000000│ 111580│ 5579│
├──┼────────┼──┼─────┼────┼────┤
│ 79 │四季風和火鍋店 │9612│WU00000000│ 111850│ 5593│
├──┼────────┼──┼─────┼────┼────┤
│ 80 │四季風和火鍋公司│9603│SU00000000│ 8763│ 438│
├──┼────────┼──┼─────┼────┼────┤
│ 81 │四季風和火鍋公司│9609│VU00000000│ 176760│ 8838│
├──┼────────┼──┼─────┼────┼────┤
│ 82 │四季風和火鍋公司│9609│VU00000000│ 207900│ 10395│
├──┼────────┼──┼─────┼────┼────┤
│ 83 │四季風和火鍋公司│9609│VU00000000│ 228900│ 11445│
├──┼────────┼──┼─────┼────┼────┤
│ 84 │四季風和火鍋公司│9611│WU00000000│ 103400│ 5170│
├──┼────────┼──┼─────┼────┼────┤
│ 85 │四季風和食品公司│9609│VU00000000│ 214160│ 10708│
├──┼────────┼──┼─────┼────┼────┤
│ 86 │四季風和食品公司│9609│VU00000000│ 218900│ 10945│
├──┼────────┼──┼─────┼────┼────┤
│ 87 │四季風和食品公司│9609│VU00000000│ 210900│ 10545│
├──┼────────┼──┼─────┼────┼────┤
│ 88 │四季風和食品公司│9609│VU00000000│ 173800│ 8690│
├──┼────────┼──┼─────┼────┼────┤
│ 89 │四季風和食品公司│9611│WU00000000│ 99000│ 4950│
├──┼────────┼──┼─────┼────┼────┤
│ 90 │四季風和食品公司│9612│WU00000000│ 101200│ 5060│
├──┼────────┼──┼─────┼────┼────┤
│ 91 │河南食品行 │9612│WU00000000│ 174400│ 8720│
├──┼────────┼──┼─────┼────┼────┤
│ 92 │安和火鍋店 │9612│WU00000000│ 93500│ 4675│
├──┼────────┼──┼─────┼────┼────┤
│ 93 │風和食品行 │9612│WU00000000│ 147500│ 7375│
├──┼────────┼──┼─────┼────┼────┤
│ 94 │四季風和公司 │9609│VU00000000│ 182000│ 9100│
├──┼────────┼──┼─────┼────┼────┤
│ 95 │四季風和公司 │9609│VU00000000│ 211200│ 10560│
├──┼────────┼──┼─────┼────┼────┤
│ 96 │四季風和公司 │9609│VU00000000│ 207800│ 10390│
├──┼────────┼──┼─────┼────┼────┤
│ 97 │四季風和公司 │9609│VU00000000│ 201800│ 10090│
├──┼────────┼──┼─────┼────┼────┤
│ 98 │四季風和公司 │9609│VU00000000│ 221100│ 11055│
├──┼────────┼──┼─────┼────┼────┤
│ 99 │四季風和公司 │9611│WU00000000│ 161600│ 8080│
├──┼────────┼──┼─────┼────┼────┤
│100 │弓銓公司 │9609│VU00000000│ 42857│ 2143│
├──┼────────┼──┼─────┼────┼────┤
│101 │神境公司 │9606│TU00000000│ 143100│ 7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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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00000000│ 0000000│
├────────────────────┴────┴────┤
│備註: │
│1.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 │
│2.編號13、41、65、100部分之4張統一發票,營業人未提出申報扣抵│
│ 銷項稅額;編號68部分之統一發票,尚無積極證據證明為虛偽交易│
│ ;編號47、48、64部分之統一發票,因營業人普立美公司及暐智公│
│ 司為虛設行號,無營業之事實,不生逃漏營業稅之問題。從而,附│
│ 表所示之101張統一發票,營業稅額總計167萬3710元,應扣除上開│
│ 8 張統一發票之營業稅額總計12萬6199元,逃漏之營業稅金額總計│
│ 為154萬751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