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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附民字第 18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86號 原   告 東海彩色紙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慶雄 被   告 陳秀貞       陳秀鳳 上列被告因竊佔刑事案件(101年度易字161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陳秀貞、陳秀鳳除在刑事案件否認有竊佔之行為外,未 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秀貞、陳秀鳳被訴竊佔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 民國101年7月4日以101年度易字第161號判決被告2人均無罪 在案,揆諸前項法律規定,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均 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 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 提理由書。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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