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86號
原 告 東海彩色紙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慶雄
被 告 陳秀貞
陳秀鳳
上列被告因竊佔
刑事案件(101年度易字161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二、被告陳秀貞、陳秀鳳除在刑事案件否認有竊佔之行為外,未
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秀貞、陳秀鳳被訴竊佔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
民國101年7月4日以101年度易字第161號判決被告2人均無罪
在案,
揆諸前項
法律規定,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均
應
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恩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
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
提理由書。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