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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附民字第 9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美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曜廷 訴訟代理人 高昕豪 被   告 楊杰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楊欣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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