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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林甫軍 法定代理人 林裕祥       陳美蘭 被   告 黃文炳 被   告 良貿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惠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中交簡字第212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第505 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羅國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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