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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中簡字第 152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15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克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寧致平 被   告 鑫聖富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景程 被   告 健健美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德源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2年度偵字第95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克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 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寧致平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鑫聖富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 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謝景程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健健美工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 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林德源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⑴將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2 頁第3 行「外版」更正為「外板」;⑵將犯罪事實欄第2 頁第6 行 「影響影響」更正為「影響」;⑶將犯罪事實欄第2 頁第11 行「0000000000000 號」更正為「000000000000號」;⑷於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增列「臺中商業銀行溪湖分行102 年2 月 4 日中溪湖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克威公司申設之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調查卷第56 至72頁)」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後段、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志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 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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