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18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易控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林宗德
被 告 東佑達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曾坤成
被 告 東峰自動化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倪洝忠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
(102 年度偵字第920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宗德共同以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處
有期徒刑參
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曾坤成、倪洝忠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各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
刑貳年。
易控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
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東佑達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東峰自動化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各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犯罪事實:
㈠林宗德係易控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控公司)之
負責人,易控公司並轉投資設立東佑達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東佑達公司,易控公司占有其全部股東出資之99.97%
),由曾坤成擔任東佑達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負責東佑達公
司之行政管理事務,易控公司董事長林宗德則實際負責東佑
達公司之經營;倪洝忠係東峰自動化有限公司(下稱東峰公
司)之負責人。緣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翔公
司,址設臺中市○○區○○路○ 號,係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
機構,
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於民國101 年9 月間辦
理「飛針測試系統等1 項(招標案號:000-0000 00 號)」
公開招標採購(下稱系爭採購案),並採最低價標決標,林
宗德得知上述招標訊息後,即欲承攬系爭採購案。
詎林宗德
、曾坤成、倪洝忠均明知依政府採購法所辦理之工程,均應
依該法規定進行招標、決標、履約及驗收等程序;且林宗德
、曾坤成均明知東佑達公司實為易控公司之子公司,其營業
全部受易控公司之支配,林宗德為避免系爭採購案因不符政
府採購法須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能開標、決標之規定
而流標,並為達使易控公司順利標得前揭工程之目的,竟與
曾坤成、倪洝忠共同基於虛增投標廠商、以詐術使開標發生
不正確結果之犯意,除由林宗德以其所經營之易控公司投標
外,另經曾坤成之同意及授權,以東佑達公司之名義參與投
標前揭工程。林宗德又向本無投標意願之倪洝忠借用東峰公
司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倪洝忠明知東峰公司並無投標意願
,仍同意林宗德之請求,容許其借用東峰公司之大小章以東
峰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後由不知情之易控公司行政助理人
員依林宗德之指示,填寫投標文件內容及標價【投標總價各
為:易控公司新臺幣(下同)483 萬元、東佑達公司504 萬
元、東峰公司525 萬元】,並蓋用易控公司、東佑達公司、
東峰公司、林宗德、曾坤成、倪洝忠之印章於投標文件上,
再將之交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博愛郵局(下稱竹北
博愛郵局)寄送至漢翔公司投標。
嗣漢翔公司於101 年10
月3 日下午3 時許辦理系爭採購案之開標作業時,發現投標
廠商易控公司、東佑達公司、東峰公司所投遞之標單皆交由
竹北博愛郵局寄送,且掛號標籤序號為連號,認有重大異常
關聯而予宣布廢標。
㈡案經漢翔公司
告發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林宗德、曾坤成、倪洝忠於偵查及本
院
訊問時均
坦承不諱,並有系爭採購案之開標/ 廢標紀錄、公
開招標公告、投標須知、易控公司、東佑達公司及東峰公司之
系爭採購案投標文件資料
暨郵寄信封、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
記表各1 份、易控公司及東佑達公司支票影本各1 紙、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102 年1 月11日竹營字第0000000000
號函1 份附卷
可稽(見他字卷第7 至16頁、第62至129 頁、第
144 至146 頁),足認被告林宗德、曾坤成、倪洝忠之
自白均
與事實相符,應
堪置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林宗德、
曾坤成、倪洝忠之
犯行均
堪以認定。
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之
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使廠商
能公平參與競爭。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之規定,除有該
條第1 項所列8 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
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上開有3 家以上廠
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節省支
出。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 家
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
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
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
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
結果。是以借牌圍標方式參與政府採購法之工程案投標,而製
造該工程確有3 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使該工程承
辦機關
陷於錯誤,誤認該工程投標合於開標之條件因而決標,
即屬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之罪(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650號、97年度台上字第
6855號判決意旨
參照)。
次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
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
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
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之處罰,其所謂「使廠商不
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廠商」,係本罪行為之客體。
如投標之廠商本無投標之意思,僅為陪標而容許他人借用其人
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因該廠商並非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規定之被害客體,自不能以該罪相繩。故若行為人僅係單純
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之行為,則出借名義或證件之「
廠商」,本身既無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行為人自無使該「
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決意之可言,不得依修正前政
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規定處罰(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0
00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按政府採購法於91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關於第87條之罰則
規定增列第5 項,上段為「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
,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下段為「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是為借牌投標罪,以確保政府
採購作業之公平、公開,提昇其效率、功能與品質。但此指單
純之借牌情形,而不及於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若行為人已
參與投標,嗣因探悉與標廠商未達法定最低家數,另借牌投標
充足,使原來不能開標變成可以開標、並得標,則從結果而言
,既
難謂正確,自該當同條第3 項之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
構成要件,應逕依此較重之刑責(
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論處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983號判決意旨亦
可資參照)。
查被告林宗德除以易控公司之名義參與系爭採購案之投標外,
另徵得無參與投標或競價意願之被告曾坤成、倪洝忠之同意及
授權,以東佑達公司、東峰公司名義參與系爭採購案之投標,
外觀上雖可使人誤信有3 家不同廠商參與投標,而似有價格競
爭作用,然實際上該3 家公司已無相互競爭之實,
無非以虛增
投標家數,製造有其他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使原來不能開標
變成可以開標,並增加得標之機會,
堪認被告林宗德、曾坤成
、倪洝忠係以東佑達公司、東峰公司之不同公司名義進行投標
之方式,使採購案之主體陷於錯誤,而以此詐術使開標發生不
正確結果之目的。嗣漢翔公司辦理系爭採購案之開標作業時,
發現投標廠商易控公司、東佑達公司、東峰公司所投遞之標單
皆交由竹北博愛郵局寄送,且掛號標籤序號為連號,認有政府
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
重大異常關聯而予宣布廢標,致未使本件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是核被告林宗德、曾坤成、倪洝忠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
第87條第6 項、第3 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為被告林宗德向被告倪洝忠借用東峰
公司之名義參與系爭採購案之投標,其二人分別犯政府採購法
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罪、同條項後段
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罪,容有誤會(詳見
前述),惟其基本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
起訴法條。被告林
宗德先後向被告曾坤成、倪洝忠借名投標,施行詐術欲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結果,均係基於虛增廠商參與投標,使系爭投標案
得以順利開標,並由易控公司得標之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
時間,以相同之方式為之,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觀念,難以強行分割,應視為接續施行,屬
接續犯,為包括
之一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認為應就被告林宗德兩次施用
詐術、借名投標之行為
予以分論併罰,尚有未洽。被告林宗德
指示不知情之易控公司行政助理人員填寫東佑達公司、東峰公
司投標文件內容及標價並蓋用印章,郵寄至漢翔公司投標,為
間接
正犯。被告林宗德與曾坤成、倪洝忠就上開犯行,有
犯意
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論以
共同正犯。又被告林宗德、曾坤成、
倪洝忠就上開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已
著手實行詐術而未使
本件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為
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
定,按
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再被告林宗德為易控公司之代表人
、被告曾坤成為東佑達公司之代表人、被告倪洝忠為東峰公司
之代表人,均因執行業務而犯上開罪名,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 規定,對被告易控公司、東佑達公司、東峰公司分別科
以罰金。
爰
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
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
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被告林宗德為使被告易控公司得以順利
標得系爭採購案,竟在形式上製造符合法定投標家數之方式,
製造競爭假象,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
,被告曾坤成、倪洝忠明知上情,亦同意並授權被告林宗德借
用被告東佑達公司、東峰公司之名義投標、陪標,影響系爭採
購案之公平性;惟系爭採購案開標後,因
渠等所提供之投標文
件內容有重大關聯異常,業經漢翔公司承辦人員予以廢標,未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犯罪所生損害未及擴大,且
犯後均已
直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考量被告林宗德為本件犯罪之主
謀、被告曾坤成、倪洝忠係配合被告林宗德之要求參與陪標,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林宗德、曾
坤成、倪洝忠部分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易控公司、
東佑達公司、東峰公司則
無庸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末查被告林宗德、曾坤成、倪洝忠均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
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查及
科刑之教訓後,應已知
所警惕,諒無再犯
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00 條,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6 項、第3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
28條、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
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附錄
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
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
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
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 百
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
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
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