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24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修文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一0二年
度偵字第二0一二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修文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
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
罰金新
臺幣伍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李修文於民國一0二年三月間某日,在臺中市東區(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誤植為大里區)二二八紀念公園及大智公園
外圍草皮,見卡號00000000000000號臺中市
公共圖書館借
書證一張(係陳柏維所有,於同年一月中旬某
日,在臺中市○區0000000000號0000000
00000號諾貝爾圖書城會員卡、卡號BF四九八九號衣
著圖鑑開發有限公司貴賓卡各一張(前開書局會員卡係林筱
莉所有,交由林敬翔持用,而貴賓卡則係林敬翔所有,於一
0一年七月九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段○○○號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前,均遭不詳人士撬開林敬翔
所有機車置物箱後竊取之)及卡號條碼為Z00000000000號MANGO會員卡一張(係鄭心瑜所有,於一0
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前,在不詳地點遺失)等物,遭人棄置該
處,均為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均
予以侵占入己。
嗣李修文因
另案通緝,於一0二年六月二十
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植為六時
二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段○○○號(即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偵查隊辦公室內)(原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誤植為臺中市○區○○街○○○號花洲旅社二0五室內
),經其
同意搜索,警方在其隨身手提皮包內扣得上開借書
證、書局會員卡、貴賓卡及會員卡各一張,始循線查悉上情
。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事實
業據被告李修文於警詢及偵訊時
坦承不諱,核與
證
人即被害人陳柏維、林敬翔於警詢中所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
品目錄表、旗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一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函
文、臺中市立大墩文化中心一0二年七月十八日中市墩文圖
字第○○○○○○○○○○號函、臺中市東區區公所「二二
八紀念公園」網頁資料各一份、
贓物認領保管單二份及
扣案
物照片八張(見偵卷第二十二至二十四頁、二十六頁、三十
一至三十四頁、三十八至三十九頁、第五十三頁)在卷
可資
佐證,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被告犯罪事
證明確,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李修文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脫離本
人持有物罪。爰
審酌被告明知所拾得之物,非其所有,竟未
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向警察、自
治機關報告並交付拾得物,反據為己有,而犯本案侵占罪
犯
行,侵害他人之財產安全,危害社會治安,誠屬不該,惟念
其
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且所侵占物之財產價值非鉅,況上開
圖書館借書證一張業經被害人陳柏維領回,有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一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見偵卷第三十一頁)在
卷
可考;前開書局會員卡、貴賓卡各一張業經被害人林敬翔
領回,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
(見偵卷第三十八頁)在卷可查;另鄭心瑜所有之會員卡,
則業經其向旗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作廢,有該公司一0
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函(見偵卷第五十三頁)在卷
可稽,及被
告之經濟狀況、教育程度(參被告於警局調查筆錄之
年籍資
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
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
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
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
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
為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