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2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莉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224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莉真犯
竊盜罪,處
拘役参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莉真於民國 102年9月2日21時47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進入位在臺中市○○區○○路
0段000號「台中之星汽車旅館」a2號房間住宿,竟於
翌日即
同年月3日9時19分辦理退房前某時,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
,將附表所示物品放進其上開自用小客車內竊取之,同時
著
手竊取房內桌上立燈及戶外投燈,因該等燈具無法拔走而作
罷,致該等燈具毀損,最後再辦理退房離開該汽車旅館。
嗣
經該汽車旅館房務人員進入a2房間欲整理房間時,始發現上
情而報警處理。
二、本案
證據:
(一)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王莉真於警詢時坦承竊取附表所
示物品等語(見102年9月7日警詢筆錄第3頁正面),並經
證人即「台中之星汽車旅館」副理洪嘉祥於警詢及偵訊時
證述屬實,且有「台中之星旅館有限公司」帳單明細表、
遭竊物品清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扣押筆錄、
扣
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被告自行提出附表編號
1至5、7、8、9、12全部及編號6、10、13各 1件之物品
扣
案並發還被害人,其餘物品事後被告再提出而由警方送還
被害人(見偵卷第14頁背面,證人洪嘉祥偵訊筆錄)】、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所有人為被告】
、現場照片5張、被告進住時之證件照片1張、監視器擷取
畫面2張、上開自用小客車及竊取物品照片9張、「台中之
星汽車旅館」旅館業登記證附卷
可稽。
(二)
綜上所述,被告辯稱未毀損上開燈具云云,要不可採,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
犯行洵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論罪
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王莉真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同
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第 354條之
毀損罪。被告
所犯上開三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從一重之竊盜罪
處斷。
(二)爰
審酌被告前有毒品、竊盜、妨害公務等犯罪前科,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非佳,恣意竊取他
人物品,缺乏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殊值非難,本件竊取
之手段尚稱平和,所竊及損壞之財物價值約新臺幣 3萬元
,雖未賠償被害人,惟如附表所示物品均已返還被害人,
坦承部分犯行之
犯後態度,兼衡其高中肄業現無業之
智識
程度及勉持之經濟情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四、
適用之
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二)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354條、第55條前段、第41
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
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綵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
致令不堪用,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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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品 名 │ 數 量 │
├───┼────────┼───────┤
│ 1 │保潔墊 │ 1個 │
├───┼────────┼───────┤
│ 2 │羽毛被 │ 1件 │
├───┼────────┼───────┤
│ 3 │大抱枕 │ 2個 │
├───┼────────┼───────┤
│ 4 │羽毛枕 │ 2個 │
├───┼────────┼───────┤
│ 5 │被套 │ 1件 │
├───┼────────┼───────┤
│ 6 │枕套 │ 2件 │
├───┼────────┼───────┤
│ 7 │大抱枕套 │ 2件 │
├───┼────────┼───────┤
│ 8 │床單 │ 2件 │
├───┼────────┼───────┤
│ 9 │大毛巾 │ 2件 │
├───┼────────┼───────┤
│ 10 │小毛巾 │ 2件 │
├───┼────────┼───────┤
│ 11 │踢鞋墊 │ 1個 │
├───┼────────┼───────┤
│ 12 │面紙盒 │ 1個 │
├───┼────────┼───────┤
│ 13 │腳踏布 │ 2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