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24號
原 告 張家豪
送達代收人 張中全
林秀雅
被 告 譚圳田
晉記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游清雄
被 告 松鴻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娥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2 年度交易字第244 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秋 娟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莊 秋 燕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 賀 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