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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交附民字第 15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56號 原   告 黃秋仁       陳素娥 被   告 邱重嘉       林長輝       頂益實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廖顯謀 被   告 煇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蓉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01年度交訴字第265號),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伍佰萬元及自起訴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陳明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如附件所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 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長輝、廖志偉(原告已撤回起訴)被訴過失致死 案件,業經本院於102年6月13日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 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 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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