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56號
原 告 黃秋仁
陳素娥
被 告 邱重嘉
林長輝
頂益實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
代理人 廖顯謀
被 告 煇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蓉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01年度交訴字第265號),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伍佰萬元及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陳明願供擔
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其陳述如附件所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
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長輝、廖志偉(原告已
撤回起訴)被訴過失致死
案件,業經本院於102年6月13日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揆
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
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