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侵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鐘元
選任辯護人 趙立偉
律師
李德正律師
林凱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
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
偵字第83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臺中市○○○文化建設基金會
之董事,負責尋覓音樂會演出者及贊助廠商,因而認識身為
古典音樂樂團演出者之A女(姓名年籍詳卷,卷內代號0000
甲000000 號)、A女之師長甲男(姓名年籍詳卷,卷內代號
0000甲000000A號);乙○○(所涉
強制猥褻部分,由本院另
行審結)則為貝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曾贊助音樂
會演出。甲男陪同A女於民國100 年11月4 日晚上,受邀先
至被告丙○○之住處演唱聲樂後,至晚上11時許,再應邀一
同前往臺中市○區○○○○街○○巷○ 號之咕嚕咕嚕音樂餐廳
聚餐,被告丙○○並引介贊助者乙○○予A女認識。席間,
乙○○極力邀約A女一同上台合唱演出「望春風」,A女原
予以婉拒,因礙於情面遂勉強同意,於演唱過程中,乙○○
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藉著酒意摟住A女之腰際,A女以
手肘抵制欲制止乙○○,乙○○明知A女不願意,竟仍緊摟
不放並上下其手;曲畢,被告丙○○亦上台一同演唱「月亮
代表我的心」,竟基於性騷擾之犯意,利用A女未及抗拒之
機會,亦藉著酒意往前親吻A女之唇邊,乙○○見狀,接續
上開強制猥褻之犯意,不顧A女以手肘護住胸部、下巴欲制
止乙○○,仍強行親吻A女之嘴唇,並用手強行壓住A女之
頸部,不讓A女移動之強暴方式,將舌頭伸入A女之嘴巴內
,對A女為強制猥褻得逞,因認被告丙○○涉嫌違反性騷擾
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
意圖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罪
嫌。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A 女告訴被告丙○○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
檢察官認被告丙○○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罪,
依同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
102 年10月17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一紙在
卷
可按,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
判決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李慧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