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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侵訴字第 2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侵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鐘元 選任辯護人 趙立偉律師       李德正律師       林凱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 偵字第83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臺中市○○○文化建設基金會 之董事,負責尋覓音樂會演出者及贊助廠商,因而認識身為 古典音樂樂團演出者之A女(姓名年籍詳卷,卷內代號0000 甲000000 號)、A女之師長甲男(姓名年籍詳卷,卷內代號 0000甲000000A號);乙○○(所涉強制猥褻部分,由本院另 行審結)則為貝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曾贊助音樂 會演出。甲男陪同A女於民國100 年11月4 日晚上,受邀先 至被告丙○○之住處演唱聲樂後,至晚上11時許,再應邀一 同前往臺中市○區○○○○街○○巷○ 號之咕嚕咕嚕音樂餐廳 聚餐,被告丙○○並引介贊助者乙○○予A女認識。席間, 乙○○極力邀約A女一同上台合唱演出「望春風」,A女原 予以婉拒,因礙於情面遂勉強同意,於演唱過程中,乙○○ 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藉著酒意摟住A女之腰際,A女以 手肘抵制欲制止乙○○,乙○○明知A女不願意,竟仍緊摟 不放並上下其手;曲畢,被告丙○○亦上台一同演唱「月亮 代表我的心」,竟基於性騷擾之犯意,利用A女未及抗拒之 機會,亦藉著酒意往前親吻A女之唇邊,乙○○見狀,接續 上開強制猥褻之犯意,不顧A女以手肘護住胸部、下巴欲制 止乙○○,仍強行親吻A女之嘴唇,並用手強行壓住A女之 頸部,不讓A女移動之強暴方式,將舌頭伸入A女之嘴巴內 ,對A女為強制猥褻得逞,因認被告丙○○涉嫌違反性騷擾 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意圖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罪 嫌。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A 女告訴被告丙○○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 檢察官認被告丙○○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罪, 依同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 102 年10月17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在 卷可按,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 判決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李慧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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