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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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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易字第 140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4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言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 第90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言真受僱於「佶聯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擔任技術員,負責鐵捲門之維修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 。緣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慶字創世紀公寓大廈」 管理委員會總幹事詹昭湖 (所涉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另經本 院為不受理判決)因上開公寓大廈之車道出入口鐵捲門升降 異常,於民國101年10月13日上午11時50分許,偕同被告李 言真至該公寓大廈,測試該公寓大廈車道口鐵捲門下降時間 ,以作為維修鐵捲門之參考。被告李言真本應注意關閉鐵捲 門時,應確保地下室停車場人、車出入之安全,於測試進行 中,應豎立警告標誌,避免關閉鐵捲門時有人使用車道致發 生危險,且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 意,於鐵捲門下降之際,適有該大廈住戶單○威(00年0月0 生,於本案發生時未滿18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號機車外出,通過該處時閃避不及,遭下降中 之鐵捲門碰撞而人車倒地,致受有5公分顏面部撕裂傷之傷 害,因認被告李言真涉有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 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單○威告訴被告李言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公訴意旨認被告李言真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 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經告訴人單○威於102年7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 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品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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