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562號
102年度易字第2023號
102年度易字第2063號
102年度易字第2113號
102年度易字第2128號
102年度易字第2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4582
號、第4764號、第4765號、第4766號、第4767號、第4808號、第
5182號、第5189號、第5458號、第5584號、第5852號、第6277號
、第6443號、第6780號、第8546號、第9113號)及追加
起訴(10
2 年度偵字第10016 號、第10017 號、第10164 號、第10215 號
、第12163 號)、移送
併辦(102 年度偵字第13574 號、第1357
5 號、第13905 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1
90號),被告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
審判程序審
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文祺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
主刑及
從
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
沒收
。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文祺分別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而為下
列行為:
㈠於民國101 年6 月11日凌晨1 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 號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里區○○路○ 段○○○
號「久久大賣場」,持其所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客觀
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可供
兇器使用之
鐵剪,剪斷「久久大賣場」後方廁所屬安全設備之窗戶鐵條
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
告訴),竊取各品牌香煙28
00包、各品牌瓶裝酒類114 瓶及提袋8 個得逞,再駕車逃離
現場。
㈡於101 年6 月20日凌晨1 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里區○○○路○○○ 號「正
迪實業有限公司」,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
「正迪實業有限公司」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
製圍籬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現金新
臺幣(下同)3 萬餘元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㈢於101 年6 月21日凌晨4 時許,在臺中市○○○路○○○ 號旁
之停車場,持其所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客觀上足以對
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梅花扳手
,將自用小客車車牌螺絲
旋開,竊取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之車牌0 面得逞。
㈣於101 年6 月26日22時許,駕駛懸掛前揭T5-2139 號車牌之
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里區○
○路○○○ 號之「早餐店」,徒手開啟該「早餐店」玻璃窗再
踰越該窗戶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偷吃冰
箱內之葡萄1 盒,並竊取現金1000元及戒指1 只得逞,再駕
車逃離現場。
㈤於101 年6 月27日凌晨0 時許,駕駛懸掛前揭T5-2139 號車
牌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里
區○○路○○○ 號旁「碎碎唸檳榔攤」貨櫃屋,持其所有扣案
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
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破壞「碎碎唸檳榔攤」屬
於安全設備之鐵窗進入,偷喝黑松沙士1 罐,並竊取現金30
00餘元、散裝香煙2 大袋、臺灣啤酒2 箱、茶葉1 袋、電動
攪拌機、磁磚切割機、砂輪機等電動工具得逞,再
搬運至上
開自用小客車旁,惟因被發現,因而僅將所竊得之現金3000
餘元攜走而駕車逃離現場。
㈥於101 年7 月4 日凌晨3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 號「金友富生
鮮超市」,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金友富
生鮮超市」右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
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香煙900
餘包、金門高梁2 、30罐、食品及現金約1 萬5000元得逞,
再駕車逃離現場。
㈦於101 年7 月16日凌晨零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里區○○路○○○ 號旁「搖錢樹
檳榔攤」貨櫃屋,以腳踹開「搖錢樹檳榔攤」後方具有防閑
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冷氣孔隔板進入,偷喝冰箱內之飲料,
並竊取電視機、MP4 、喇叭、四層櫃、洗碗精、各品牌香煙
、各種飲料、各品牌啤酒(價值合計4 萬餘元)得逞,再駕
車逃離現場。
㈧於101 年7 月16日凌晨1 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 ○○ 號「
老主顧檳榔攤」鐵皮建物,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
,破壞「老主顧檳榔攤」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
鐵製圍籬而進入,竊取各品牌香煙50至60條(每條10包)、
啤酒約5 箱、零錢約4000元、空壓機或白灰機1 台、監視器
1 台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㈨於101 年7 月18日凌晨1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 號之「五路
鍋聖火鍋店」,將「五路鍋聖火鍋店」側邊屬於安全設備之
鋁門窗抬起左右搖晃開啟再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
告訴),竊取現金約3000至5000元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㈩於101 年8 月31日凌晨3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臺中市○○區○○路○○○ 號「超人氣檳榔攤」
鐵皮屋,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超人氣檳
榔攤」屬於安全設備之鐵窗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
告訴),竊取各品牌香煙約400 包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0月15日凌晨1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花蝴
蝶檳榔攤」建物,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
花蝴蝶檳榔攤」屬於安全設備之窗戶鐵條而進入(無故侵入
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香煙200 包及現金8000
元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0月20日凌晨3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 巷○○○○○○○○
號「星視野精密機械公司」,以不詳物品(無
證據證明為兇
器)撬開窗戶再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
取筆記型電腦2 台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0月22日凌晨4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 號「興振宇五
金行」,持其所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客觀上足以對人
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鐵撬,撬開
「興振宇五金行」前方鐵門縫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
據告訴),竊取收銀機內之現金約300 元得逞,再駕車逃離
現場。
於101 年10月24日凌晨1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 巷○ 號「搞飛
機手扒雞店」,徒手打開未上鎖之木門,啟門進入「搞飛機
手扒雞店」廚房外部,復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
破壞廚房外部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自破
壞縫隙中爬入廚房內(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偷
喝可樂飲料1 瓶,並竊取現金11萬餘元及IPAD平板電腦1 台
及手機1 支得逞(手機業經「搞飛機手扒雞店」負責人賴瑞
明領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0月29日凌晨4 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 號「麥之鄉
薑母鴨店」,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麥之
鄉薑母鴨店」側邊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
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高梁、威士忌等
酒類(價值合計約1 萬2000元)及現金約300 元得逞,再駕
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0月30日凌晨4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前騎樓
處之「半半糖檳榔攤」,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鐵撬,
撬開「半半糖檳榔攤」之門並破壞門鎖進入,竊取現金5000
元及各品牌香煙101 包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1月1 日凌晨1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里區○里路○○○ ○○ 號「冠軍
檳榔攤」鐵皮建物,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破壞剪,破
壞「冠軍檳榔攤」左側屬於安全設備之鐵窗進入(無故侵入
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香煙、啤酒、零錢及熱水器(
價值合計約1 萬元)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1月5 日凌晨1 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道○ 段○○○ 號「
九品檳榔攤」,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九
品檳榔攤」後方廁所屬於安全設備之窗戶防盜鋁條進入(無
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香煙770 包及現
金約18000 元、「九品檳榔攤」負責人鄧佩芳丈夫陳炫允之
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與駕駛執照
暨金融卡得逞(陳
炫允之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與駕駛執照業經陳炫允
領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1月5 日凌晨3 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道○ 段○○○ 號「
尚美檳榔攤」鐵皮建物,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
破壞「尚美檳榔攤」後門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
訴),竊取各品牌香煙220 包、各品牌啤酒90瓶、現金約65
0 元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1月13日凌晨1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 號「大中投檳
榔攤」鐵皮建物,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
大中投檳榔攤」後方防火巷屬於安全設備之鐵窗進入(無故
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類品牌香菸200 包及現
金約3 、400 元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1月14日凌晨4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彰化縣彰化市○○路○○○ 號「鮮友火鍋
店」(2 樓有人居住),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
剪開「鮮友火鍋店」右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
製圍籬進入,竊取收銀機1 台及收銀機內之現金8000元得逞
,再駕駛逃離現場。
於101 年11月26日凌晨1 時許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
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 號「東港餐廳
」,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剪斷「東港餐廳」後
方廁所屬於安全設備之窗戶鐵條,再剪破隔間塑膠板進入(
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洋酒23瓶、筆
記型電腦電1 台、數位相機1 台及現金約1 萬元得逞(麥卡
倫12年洋酒1 瓶、麥卡倫15年洋酒2 瓶、金門58度高梁酒60
0c.c4 瓶、筆記型電腦電1 台業經「東港餐廳」負責人古正
芳領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2月10日凌晨4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 號「酒湖洋酒
沙鹿店」,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酒湖洋
酒沙鹿店」左側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入
(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瓶裝酒類62
瓶、各品牌香煙63條(每條10包)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2月17日凌晨2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里區○○○路○○○○號「精靈檳
榔攤」鐵皮建物,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
精靈檳榔攤」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
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香煙220 包、海
尼根啤酒5 箱、現金6000元及聚寶盆(內有50元硬幣400 枚
)1 個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2月20日凌晨2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號旁「008 檳榔
總店」水泥建物,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破壞剪,破壞
「008 檳榔總店」右側屬於安全設備之鐵窗而進入(無故侵
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香煙(價值合計約2
萬元)、照相機2 台、飲料等財物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2月20日凌晨4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0號「
陶莊客家美食館」,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
「陶莊客家美食館」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
圍籬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瓶
裝酒類48瓶得逞,再持「陶莊客家美食館」店內取得之T 字
起子乙支,撬開櫃檯內抽屜,竊取現金1 萬餘元得逞,再駕
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2月25日凌晨1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道○ 段○○○ 號「上
青檳榔攤」鐵皮貨櫃屋,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
破壞「上青檳榔攤」倉庫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
鐵製圍籬進入,竊取啤酒8 箱、保利達1 箱、飲料2 箱、電
鑽工具1 台、行車紀錄器2 台及搖控汽車1 台得逞,再駕車
逃離現場。
於102 年1 月4 日凌晨1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彰化縣○○鄉○○路○ 段○○○ 號「上富
商行」,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
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挫刀乙支(未扣案),以挫刀插入「
上富商行」大門門鎖孔旋轉以開啟大門,再踰越該大門進入
(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香煙1300包
、各品牌瓶裝酒類215 瓶、雜貨與食品一批、現金2000元得
逞(金門58度高梁酒750c.c 19 瓶、金門58度高梁酒紅標75
0c.c3 瓶、金門58度高梁酒300c .c21 瓶、金門58度高梁酒
600c.c7 瓶、金門38度高梁酒750c .c3瓶、金門38度高梁酒
紀念酒750c.c1 瓶、金門38度高梁酒300c.c19瓶、金門高梁
60週年紀念酒600c.c 12 瓶、玉山清香高梁酒600c.c1 瓶業
經「上富商行」負責人鄭
乃榤領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2 年1 月6 日凌晨2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彰化縣○○鄉○○路○○○ 號「埔心煙酒
行」,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鐵撬乙支,撬開「埔心煙
酒行」左側屬於安全設備之窗戶鐵條再進入(無故侵入建築
物部分未據告訴),偷喝維他露P 飲料,並竊取各品牌瓶裝
酒類約302 瓶、監視錄影機1 套得逞(金門高梁95、96年紀
念酒1000c.c24 瓶、金門58度高梁酒750c.c33瓶、金門58度
高梁酒600c.c48瓶、金門38度高梁酒600c.c24瓶、金門高梁
酒1 公升1 醰、約翰走路4. 5公升1 瓶、皇家禮炮21年3 瓶
、金門高梁酒紀念酒盒4 瓶裝1 盒、麥卡倫18年4 瓶、100
金門高梁酒紀念酒盒1 瓶裝1 盒、約翰走路黑牌700c.c4 瓶
、格藍菲傑15年1000c.c1瓶、格藍利威18年700c.c3 瓶、SP
EY酒700c.c4 瓶、SPEY15年酒700c.c4 瓶、SPEY12年酒700c
.c2 瓶、SPEY18年酒700c.c1 瓶、人頭馬XO700c.c1 瓶、人
頭馬VSOP700c.c3 瓶、軒尼斯VSOP700c.c2 瓶、約翰走路尊
爵750c.c3 瓶、人頭馬VSOP禮盒2 瓶裝1 盒、玉山峰頂8 年
陳高1000c.c1瓶、金門典藏高梁酒1 瓶裝1 盒、1856炭燒威
士忌700c.c2 瓶、武將威士忌750c.c1 瓶、玉山頂級陳高66
0c.c1 瓶、100 年陳年金門高梁酒紀念酒600c.c1 瓶、金門
風獅爺紀念酒1000c.c1瓶、環球蘇格蘭威士忌700c.c1 瓶、
玉山珍藏陳高500c.c1 瓶業經「埔心煙酒行」負責人許晉揚
領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2 年1 月13日凌晨1 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 ○○ 號
「小百合檳榔攤」鐵皮貨櫃屋,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
鐵剪,破壞「小百合檳榔攤」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
備之鐵製圍籬進入,再持鐵剪剪斷檳榔攤內冷凍冰箱鐵鍊,
竊取各品牌啤酒、飲料(合計價值約7000元)及29吋液晶電
視1 台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2 年1 月16日凌晨1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臺中市○里區○○○路○○○○巷○○○○ 號「銘陽
機械有限公司」工廠,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
壞「銘陽機械有限公司」工廠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
備之鐵製圍籬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
筆記型電腦1 台、數位相機2 台、GPS 衛生導航機1 台、茶
葉2 斤、七星牌香煙2 條、工廠電纜銅線4 丸、3MM 銅管10
公尺、隨身硬碟1 顆得號,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2 年1 月21日凌晨4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懸掛其於102 年1 月2 日凌晨1 時許,在臺中市
○里區○○○路0 段000 號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
小客車車牌,此部分竊盜
犯行由檢察官另行起訴),至址設
在有人居住之彰化縣彰化市○○路○○○ 號「鮮友火鍋店」,
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火鍋店右後方具有防
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入,竊取火鍋店內之無線
電對講機12枝、電池5 顆及充電座5 個得逞,惟因警報器響
起(火鍋店負責人王淑滿在該店樓上),因而將上開竊得之
財物棄置在火鍋店內,再棄車逃逸,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
供竊盜所用之鐵剪等物。
於101 年7 月11日凌晨1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 巷○○號「同佑
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
壞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入(無故侵入建
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洋煙212 條(每條10包)得逞,
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1月24日6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
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 ○○ 號「正老林羊
肉爐」,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具有防閑作
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
告訴),竊取金門高梁酒750cc16 瓶、金門高梁酒600cc37
瓶、金門高梁酒300cc33 瓶、參茸酒6 瓶、鹿茸酒7 瓶、七
星牌香煙15包、大衛杜夫牌香煙8 包、現金新臺幣(下同)
2000元及錄影主機1 台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2月6 日凌晨4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 號「
潟湖烤蝦店」,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剪破後門
旁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入(無故侵入建
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金牌啤酒12箱(每箱12瓶)、金
門高梁酒58度15瓶、金門高梁酒38度15瓶、百齡譚威士忌酒
4 瓶、馬諦士威士忌酒2 瓶、格蘭利威威士忌酒2 瓶、HB威
士忌酒12瓶、紅酒16瓶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2月13日凌晨4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 ○○ 號「金福
氣檳榔攤」鐵皮建物,徒手將冷氣機推進室內,而踰越屬安
全設備之冷氣孔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
取峰牌香煙90包、其他品牌香煙約150 包及各類啤酒8 箱得
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2月22日凌晨1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優檳
榔攤」,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屬於安全設
備之窗戶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類
品牌香煙45包及現金4500元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2 年1 月5 日凌晨1 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里區○○路○○○ 巷○ 號「
京玖有限公司」,攀爬牆垣至倉庫2 樓,徒手破壞石棉瓦進
入倉庫2 樓,再翻至辦公室上方,由輕鋼架爬下之方式進入
(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格蘭非迪洋酒3 箱
(每箱12瓶)、香煙9 包及現金27000 元得逞,再駕車逃離
現場。
嗣因黃文祺因
另案通緝,於102 年1 月30日
為警查獲
,黃文祺並於警方尚未知悉上開犯罪事實一、㈡、㈣、㈦、
㈧、㈩、、、、、、、、、、、、
、、、、所示竊盜犯行前,主動告知上情,
自首
而願接受裁判,而查悉上情。
二、
按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
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
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7 條規定,包括一人犯
數罪者、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
犯罪者、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
贓
物各罪者。查本件被告黃文祺因涉犯罪事實一、㈠至所示
竊盜犯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
於102 年5 月29日繫屬本院(即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1562號
),嗣檢察官於該案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就被告犯罪事實一
、至所示竊盜犯行,認與已提起公訴部分具有一人犯數
罪之相
牽連犯罪關係並追加起訴,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
本院自得一併審理,先予敘明。
三、證據名稱(以下卷宗標目簡稱詳見附件:卷宗標目簡稱對照
表):
㈠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⒈被告之
自白。
⒉被害人即九九大賣場負責人陳寬裕、張雪芬警詢中之證述(
警卷一第4 頁至第5 頁、警卷二第8 頁至第10頁)、
證人即
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被告配偶林美蟬警詢
中之證述(警卷二第11頁至第13頁)。
⒊刑事陳報單(警卷二第4 頁)、發生竊盜案件紀錄表(警卷
二第14頁)、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卷二第15頁至第16頁
)、現場照片(警卷一第10頁、警卷二第17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㈡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正迪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淑敏警詢中之證述(警
卷七第5頁至第6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七第10頁至第11頁) 。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㈢犯罪事實一、㈢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主劉文斌之妻鄭
淑芬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三第21頁至第22頁)。
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警卷十三第23頁)、現場
照片(警卷十三第39頁至第40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
㈣犯罪事實一、㈣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該早餐店負責人李明富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三第
43頁至第43頁反面)。
⒊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警卷十三第46頁至第49頁)、現場照片
(警卷十三第19頁、第51頁至第52頁)。
㈤犯罪事實一、㈤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碎碎唸檳榔攤負責人潘世和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
三第24頁至第25頁、警卷八第3頁至第3頁反面)。
⒊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警卷十三第26頁至第29頁)、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警卷十三第41頁)、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
報表(警卷十三第42頁)、現場照片(警卷八第4 頁至第5
頁、警卷十三第18頁、第30頁至第33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物。
㈥犯罪事實一、㈥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金友富生鮮超市負責人黃雅惠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警卷十四第4 頁至第5 頁、偵卷一第30頁至第30頁反面)
。
⒊協議書(警卷十四第6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鑑定
書(警卷十二第17頁至第18頁反面)、現場照片(警卷十四
第10頁至第11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
㈦犯罪事實一、㈦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搖錢樹檳榔攤負責人蘇翊惠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警卷十三第56頁至第57頁、偵卷一第31頁反面至32頁)。
⒊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警卷十三第58頁至第60頁)、蘇翊惠提
出之單據資料(偵卷五第56頁至第62頁)、現場照片(警卷
十三第20頁、第61頁至第67頁)。
㈧犯罪事實一、㈧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老主顧檳榔攤負責人黃書音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
五第3頁至第5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十五第6頁至第7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㈨犯罪事實一、㈨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五路鍋聖火鍋店負責人杜佳真、徐素卿警詢及杜佳
真偵訊中之證述(警卷九第4 頁至第6 頁、警卷十二第6 頁
至第6頁反面、偵卷一第30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九第7 頁至第8 頁、警卷十二第11頁至第12
頁)、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警卷十二第7 頁至第8 頁反面)
、
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警卷十二第14頁)、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警卷十二第15頁至第15頁反面)。
㈩犯罪事實一、㈩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超人氣檳榔攤負責人蕭季蘭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五
第49頁至第50頁)。
⒊受理案件明細表(警卷十三第74頁)、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警卷十三第75頁)、刑案紀錄表(警卷十三第76頁至
第77頁)、現場照片(警卷十三第16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花蝴蝶檳榔攤負責人林國明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
九第3頁至第5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十九第6頁至第7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星視野精密機械公司廠長張士卿警詢中之證述(警
卷十七第3 頁至第4 頁、警卷十四第7 頁至第8 頁)、證人
即中興保全公司保全人員馮永和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七第
5 頁至第6 頁)、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
主、被告配偶林美蟬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七第7頁至第9頁
)。
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十四第9 頁)、刑案現場勘
察報告(核交卷第5 頁至第8 頁)、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警卷十七第15頁至第17頁)、現場照片(警卷十四第12頁至
第13頁)(警卷十七第10 頁 至第14頁)(核交卷第9 頁至
第12頁)、嫌疑人逃逸路線圖(警卷十七第18頁)、刑案現
場測繪圖(警卷十七第20 頁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警卷十七第21頁)。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興振宇五金行員工賴政帆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三
第78頁至第78頁反面)、證人即新光保全之保全人員陳宥丞
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警卷十三第79頁至第79頁反面、警卷
十三第80頁至第80頁反面、偵卷一第32頁)、證人即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被告配偶林美蟬警詢中之證
述(警卷十三第81頁至第81頁反面)。
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卷十三第82頁、第84頁反面至第85
頁)、現場照片(警卷十三第15頁、第83頁)、竊盜路線圖
(警卷十三第84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搞飛機手扒雞店負責人賴瑞明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偵卷九第21頁至第21頁反面、偵卷十三第23頁至第23頁反
面、警卷七第7頁至第9頁、偵卷一第30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七第12頁至第13頁、偵卷九第30頁至第40頁
)、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偵卷九第26頁至第27頁反面)、刑
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偵卷九第41頁)、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鑑定書(偵卷四第59頁反面至第60頁)、彰化縣警
察局彰化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自願受
搜索同意書、
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警卷三十二第11頁至第15頁)、查
獲照片(警卷三十二第23頁、偵卷十三第26頁)、贓物認領
保管單(偵卷十三第24頁)、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現場勘
察報告暨現場勘察照片(警卷三十三第25頁至第32頁)、彰
化縣警察局102 年2 月23日彰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 年2 月20日刑紋字第00000000
00號鑑定書(偵卷十一第16頁至第19頁反面)、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卷
十三第25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麥之鄉薑母鴨店負責人管世傑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警卷二十第7頁至第8頁、偵卷一第30頁反面)。
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二十第11頁)、發生竊盜案
件紀錄表(警卷二十第12頁)、現場照片(警卷二十第13頁
至第14頁)、監器視畫面翻拍照片(警卷二十第15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證人即半半糖檳榔攤負責人葉美瑤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二十
一第14頁至第14頁反面)。
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卷二十一第18頁至第27頁)、現場
照片(警卷二十一第27頁至第28頁)、現場位置圖(警卷二
十一第29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冠軍檳榔攤負責人張瑞娥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三
第86頁至第87頁)。
⒊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警卷十三第88頁至第92頁)、現場照片
(警卷十三第93頁至第96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九品檳榔攤負責人鄧佩芳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二十
二第3 頁至第6 頁)、被害人即鄧佩芳配偶陳炫允警詢中之
證述(警卷三十三第1 7 頁至第17頁反面)、證人即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被告配偶林美蟬友人黃永良
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三十三第22頁至第23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二十二第7頁、偵卷七第27頁)、進貨明細
單(偵卷七第28頁至第32頁)、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清單(警卷三十二第11頁至第15頁)、查獲照片(警卷三十
二第35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三十三第18頁)、彰化
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現場勘察報告暨現場勘察照片(警卷三十
三第25頁至第32頁)、彰化縣警察局102 年2 月23日彰警鑑
字第0000000000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 年2 月
20 日 刑紋字第00000000 00 號鑑定書(偵卷十一第16頁至
第19 頁 反面)、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偵卷十二第29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尚美檳榔攤負責人周大森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二十
三第3頁至第5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二十三第6頁、偵卷八第16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大中投檳榔攤負責人郭純吟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
第3頁至第5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十第6頁至第7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證人即鮮友火鍋店店長王淑滿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六第3 頁
至第3 頁反面、警卷五第13頁至第14頁反面)、證人即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被告配偶林美蟬警詢、偵
訊中之證述(警卷六第1 頁至第2 頁反面、警卷五第17頁至
第18頁、偵卷三第14頁至第14頁反面)。
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五第15頁)、受理案件明細
表(警卷五第16頁)、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卷六第4 頁
至第9 頁反面)、蒐證照片(警卷六第13頁至第13頁反面)
、現場照片(警卷五第38頁至第39頁)、勘察報告表(警卷
六第12頁至第12頁反面)、警製
偵查報告(警卷六第11頁)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六第15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 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東港餐廳負責人古正芳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警卷
三第4 頁至第5 頁、警卷一第7 頁至第9 頁、警卷四第11頁
至第12頁、偵卷一第30頁反面至第31頁)、證人即車牌號碼
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被告配偶林美蟬警詢中之證述
(警卷三第3 頁至第3 頁反面)。
⒊出貨單(偵卷一第54頁至第57頁)、太平派出所陳報單(警
卷三第8頁)、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三第9頁)、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卷三第10頁至第12頁)、GOOGLE地
圖列印資料(警卷三第13頁至第14頁反面)、現場照片(警
卷一第11頁至第12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四第13頁)
。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酒湖洋酒負責人胡徐衛之妻張慧萍警詢中之證述(
警卷二十四第4頁至第5頁)。
⒊庫存盤差清單(警卷二十四第6 頁)、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警卷二十四第13頁)、現場照片(警卷二十四第14頁至第
15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精靈檳榔攤負責人劉雨涵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二十
四第7頁至第9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二十四第16頁至第17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008檳榔總店負責人邱建誠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
三第100頁至第102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十三第17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陶莊客家美食館負責人劉壬洲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警卷二十五第5 頁至第6 頁、偵卷一第31頁)、證人即車
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被告配偶林美蟬警詢中
之證述(警卷二十五第7 頁至第7 頁反面)。
⒊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警卷二十五第10頁至第10頁反面)、現
場照片(警卷二十五第11頁至第18頁)、蒐證照片(警卷二
十五第19頁至第20頁)、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卷二十五
第21頁至第22頁)、現場位置圖(警卷二十五第23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上青檳榔攤負責人林沛薰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一
第3頁至第4頁)。
⒊進出貨單據(警卷十一第6 頁)、現場照片(警卷十一第7
頁至第8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上富商行負責人鄭乃榤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警卷
五第7 頁至第8 頁、警卷十八第22頁至第23頁、偵卷二第79
頁至80頁、偵卷一第31頁至31頁反面)、證人即車牌號碼00
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被告配偶林美蟬警詢中之證述(
警卷五第17頁至18頁)。
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五第9 頁)、刑案現場勘察
報告(他字卷第27頁至第27頁反面)、失竊香煙酒類及雜貨
清單明細(偵卷二第52頁)、現場照片(警卷五第37頁、他
字卷第29頁至第30頁)、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卷
五第29頁)、贓物認領保管單(偵卷二第81頁)、員警偵查
報告(他字卷第19頁至第21頁)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埔心煙酒行負責人許晉揚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警
卷五第11頁至第11頁反面、警卷四第8 頁至第9 頁反面、偵
卷一第31頁至31頁反面)、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
小客車車主、被告配偶林美蟬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五第17頁
至第18頁)。
⒊埔心菸酒行失竊清冊(警卷五第12頁)、許晉揚提出之相關
單據(偵卷二第57頁至72頁)、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偵卷八
第20頁至第22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偵卷
八第18頁至第19頁反面)、現場照片(警卷五第36頁、偵卷
八第23頁至第26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四第10至10 頁
反面)、員警偵查報告(他字卷第19頁至第21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小百合檳榔攤負責人黃美惠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
六第3頁至第5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十六第6頁至第7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銘陽機械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政義警詢中之證述(警
卷二十四第10頁至第12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二十四第18頁至第19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證人即鮮友火鍋店店長王淑滿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五第13頁
至第14頁反面、警卷三十三第6 頁至第6 頁反面)、證人即
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被告配偶林美蟬警詢
、偵訊中之證述(警卷五第17頁至第18頁、警卷三十三第4
頁至第5 頁、偵卷十一第14頁至第14頁反面)、證人即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被告配偶林美蟬友人黃永
良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三十三第20頁至第21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五第38頁至第39頁)、員警職務報告(警卷
三十二第1 至第2 頁、警卷三十三第1 頁)、彰化縣警察局
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品清單(警卷三十二第11頁至第15頁)、查獲照
片(警卷三十二第28、30至33頁)、監視器翻拍照片(警卷
三十二第40頁至第51頁)、竊嫌行車路線圖(警卷三十二第
52頁)、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現場勘察報告暨現場勘察照
片(警卷三十三第25頁至第32頁)、彰化縣警察局102 年2
月23日彰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102 年2 月20日刑紋字第00000000 00 號鑑定書(偵卷十
一第16頁至第19頁反面)。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證人即同佑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任兼業務林建男警詢中之
證述(警卷二十六第3頁至第3頁反面)。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警卷二十六第6 頁)、損失證明單(警卷二十六第7
頁)、現場盤點明細表(警卷二十六第8頁)、查獲照片(
警卷二十六第4頁至第5頁反面)。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正老林羊肉爐負責人張柏照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警卷二十七第4頁至第5頁、偵卷十第36頁至第36頁反面)。
⒊被害人張柏照提出之失竊物品清冊(偵卷十第41頁)、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
卷二十七第7-1 頁)、查獲照片(警卷二十七第6 頁至第7
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潟湖烤蝦店負責人蔡慶龍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警
卷二十九第10頁至第12頁、偵卷十第36頁反面)、證人即潟
湖烤蝦店隔壁住戶賴添福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二十九第13頁
至第14頁)、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主、
被告配偶林美蟬警詢中之證(警卷二十九第15頁至第16頁)
。
⒊員警職務報告(警卷二十九第3 頁至第3 頁反面)、監視器
翻拍照片(警卷二十九第20頁至第26頁)、現場圖(警卷二
十九第28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證人即金福氣檳榔攤員工蔡梅蓮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三十第
3頁至第4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卷三十第7頁)、查獲照片(警卷三十第5頁至第6頁)。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優檳榔攤負責人賴招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二十八第
3頁至第3頁反面)。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卷二十八第6 頁)、查獲照片(警卷二十八第4 頁至第
5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京玖有限公司負責人丁
適中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警卷三十一第3頁至第4頁、偵卷十第36頁反面至第37頁)。
⒊被害人丁適中提出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影本及收銀機統一
發票收執聯影本(偵卷十第42頁至第43頁)、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三十一
第7 頁)、查獲照片(警卷三十一第5 頁至第6頁)。
四、論罪
科刑:
㈠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
攜帶兇器
竊盜罪,係以行為
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
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
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
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
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
79年臺上字第5253號
判例意旨
參照)。經查,本件扣案如附
表二所示被告行竊時所攜帶之鐵剪、破壞剪、鐵撬、梅花扳
手等物,均為金屬材質,質地甚為堅硬,有卷附照片
可參(
警卷三十二第38頁),且鐵剪、破壞剪足以破壞鐵製圍籬、
鐵窗,鐵撬足以撬開鐵門、窗戶鐵條,又未扣案之挫刀係被
告供犯罪事實一、所示插入「上富商行」大門門鎖孔旋轉
以開啟大門之工具,亦屬質地堅硬且尖銳之器物,上開物品
客觀上均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
之兇器。
㈡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所謂「毀」係指毀損,稱「越
」則指踰越或超越,祇要踰越或超越門扇、牆垣或安全設備
之行為,使該門扇、牆垣或安全設備喪失防閑作用,即該當
於前揭規定之要件。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門扇」
係專指門戶而言,而所謂「其他安全設備」,則指門扇、牆
垣以外,依通常觀念足認防盜之一切設備而言,諸如門鎖、
窗戶、冷氣孔、房間門或通往陽臺之門均屬之;籬笆本係因
防閑而設,與牆垣係用土磚作成之性質有間,應屬安全設備
之一種(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43號判例、45年臺上字第
210 號判例、55年度臺上字第547 號判例、78年度臺上字第
441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㈡、㈥
、㈧、、、、、、、、持鐵剪破壞鐵皮圍
籬,使之產生足供人通過之縫隙而侵入偷竊;於犯罪事實一
、㈦以腳踹開冷氣孔隔版而侵入偷竊,均合於毀越安全設備
之要件,上開部分檢察官漏論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
要件,本院自得
予以補充。
公訴意旨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
㈠、㈡、㈤至㈩、、、、、、、至、、
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加重要件,惟
上開竊盜之地點,並非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有本院公
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1562號卷第12
5 頁至第128 頁),與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要件不
符,公訴意旨容有誤會,
附此敘明。
㈢故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附表一所犯之罪欄所示之罪。而上
開加重條件之增減,既均屬同一基礎社會事實,又均規定於
同一條項,僅係加重條件之增減,尚
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190號移送併辦部
分之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一、完全相同;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3574 號、第13575 號移送併
辦部分之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一、、、相同;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第13905 號移送併辦部分之事實,與
起訴之犯罪事實一、、、、相同,本院自可併予審
理而為判決。
㈣被告所犯附表一所示共3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
併罰之。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
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
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
得為合理之可疑者,
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
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641 號判決意旨
可參)。經查,被告係在警方發覺犯罪事實一、㈡、㈣、㈦
、㈧、㈩、、、、、、、、、、、
、、、、、所示21件犯行前,主動坦承上情,員
警因而得悉被告另犯上開犯罪,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可參(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1562號卷第129 頁至第133 頁)
,
堪認被告就上開21件犯行,乃係對於未經發覺之罪自首並
願接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在該次罪刑項下減輕
其刑。
㈤爰
審酌被告正值年壯時期,不思勤奮工作,賺取應得之報酬
,前已有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
稽,仍不思悔改,或以鐵剪等兇器作為工具,或以毀越門扇
、安全設備,或以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等方式竊盜他人財
物,對於個人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危害重大,應予非難,惟
念其
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本件38件竊盜案件,共
有21件係因被告自首而查獲,所竊物品有部分業經被害人領
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
可佐,並斟酌被告之
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所獲財物之價值及其生活狀況、
智識程度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處之刑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
行之刑(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經修正公布,然被告所處
之刑與修正之第50條第1 項但書情形不符,是無庸再予論述
新舊法比較,附此敘明)。
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分別供本件犯罪事實
一、㈠、㈡、㈥、㈧、㈩、、、、、、、、
、、、、、、、、、、、所示犯
行、犯罪事實一、㈤、、所示犯行、犯罪事實一、、
、所示犯行、犯罪事實一、㈢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據其
供述在卷(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1562號卷第145 頁正反面)
,且於扣案物品翻拍照片中分別指明(警卷三十二第38頁)
,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在各該主文項下
宣
告沒收(詳如附表一從刑欄所示)。另挫刀雖為被告所有供
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所用之物,然並未扣案,且非
違禁
物,為免執行之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品,
或非被告所有,或與被告本件犯罪事實一、㈠至所示犯行
無關,且亦非違禁物,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
第1 款、第2 款、第3 款、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9 款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亮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附錄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
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
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犯罪事實│所犯之罪 │所處之刑(│所處之刑(從刑│
│號│ │ │主刑) │) │
├─┼────┼─────────────┼─────┼───────┤
│1 │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㈠│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拾壹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2 │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㈡│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3 │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攜│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㈢│帶兇器竊盜罪 │捌月 │號4 所示之物沒│
│ │ │ │ │收 │
├─┼────┼─────────────┼─────┼───────┤
│4 │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踰│處有期徒刑│ │
│ │實一、㈣│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柒月 │ │
│ │ │ │ │ │
├─┼────┼─────────────┼─────┼───────┤
│5 │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㈤│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拾壹月 │號2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6 │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㈥│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拾壹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 │ │ │ │
│ │ │ │ │ │
├─┼────┼─────────────┼─────┼───────┤
│7 │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毀│處有期徒刑│ │
│ │實一、㈦│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柒月 │ │
│ │ │ │ │ │
├─┼────┼─────────────┼─────┼───────┤
│8 │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㈧│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 │ │ │ │
│ │ │ │ │ │
├─┼────┼─────────────┼─────┼───────┤
│9 │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踰│處有期徒刑│ │
│ │實一、㈨│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捌月 │ │
│ │ │ │ │ │
├─┼────┼─────────────┼─────┼───────┤
│10│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㈩│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11│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12│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毀│處有期徒刑│ │
│ │實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捌月 │ │
│ │ │ │ │ │
├─┼────┼─────────────┼─────┼───────┤
│13│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拾壹月 │號3 所示之物沒│
│ │ │罪 │ │收 │
├─┼────┼─────────────┼─────┼───────┤
│14│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拾壹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起訴書記載所犯法條│ │收 │
│ │ │為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 │ │
│ │ │、第3 款
加重竊盜罪,經併辦│ │ │
│ │ │意旨書更正為刑法第321 條第│ │ │
│ │ │1 項第2 款、第3 款加重竊盜│ │ │
│ │ │罪) │ │ │
├─┼────┼─────────────┼─────┼───────┤
│15│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拾壹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16│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拾壹月 │號3 所示之物沒│
│ │ │罪 │ │收 │
├─┼────┼─────────────┼─────┼───────┤
│17│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 │號2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18│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起訴書記載所犯法條│ │收 │
│ │ │為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 │ │
│ │ │、第2 款、第3 款加重竊盜罪│ │ │
│ │ │,經
併辦意旨書更正為刑法第│ │ │
│ │ │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 │ │
│ │ │加重竊盜罪) │ │ │
├─┼────┼─────────────┼─────┼───────┤
│19│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玖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罪 │ │收 │
├─┼────┼─────────────┼─────┼───────┤
│20│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21│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2 款、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壹年 │號1 所示之物沒│
│ │ │安全設備侵入有人居住建築物│ │收 │
│ │ │竊盜罪(起訴書記載所犯法條│ │ │
│ │ │為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 │ │
│ │ │、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經併│ │ │
│ │ │辦意旨書更正為刑法第321 條│ │ │
│ │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 │ │
│ │ │款之加重竊盜罪) │ │ │
├─┼────┼─────────────┼─────┼───────┤
│22│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拾壹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23│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24│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25│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 │號2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26│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拾壹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27│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28│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 │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踰越門扇竊盜│拾壹月 │ │
│ │ │罪(起訴書記載所犯法條為刑│ │ │
│ │ │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 │ │
│ │ │2 款、第3 款加重竊盜罪,經│ │ │
│ │ │併辦意旨書更正為刑法第321 │ │ │
│ │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加重│ │ │
│ │ │竊盜罪) │ │ │
├─┼────┼─────────────┼─────┼───────┤
│29│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拾壹月 │號3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起訴書記載所犯法條│ │收 │
│ │ │為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 │ │
│ │ │、第2 款、第3 款加重竊盜罪│ │ │
│ │ │,經併辦意旨書更正為刑法第│ │ │
│ │ │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 │ │
│ │ │加重竊盜罪) │ │ │
├─┼────┼─────────────┼─────┼───────┤
│30│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31│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32│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2 款、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壹年 │號1 所示之物沒│
│ │ │安全設備侵入有人居住建築物│ │收 │
│ │ │竊盜罪(起訴書記載所犯法條│ │ │
│ │ │為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 │ │
│ │ │項第1 款、第3 款之加重竊盜│ │ │
│ │ │未遂罪,經併辦意旨書更正為│ │ │
│ │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 │ │
│ │ │第2 款、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 │ │
│ │ │) │ │ │
├─┼────┼─────────────┼─────┼───────┤
│33│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34│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35│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拾壹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36│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踰│處有期徒刑│ │
│ │實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柒月 │ │
│ │ │ │ │ │
├─┼────┼─────────────┼─────┼───────┤
│37│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38│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踰│處有期徒刑│ │
│ │實一、│越牆垣竊盜罪 │柒月 │ │
└─┴────┴─────────────┴─────┴───────┘
附表二:
┌──┬────┬───┐
│編號│名稱 │單位 │
├──┼────┼───┤
│1 │鐵剪 │1 支 │
├──┼────┼───┤
│2 │破壞剪 │1 支 │
├──┼────┼───┤
│3 │鐵撬 │1 支 │
├──┼────┼───┤
│4 │梅花扳手│1 支 │
└──┴────┴───┘
附件:卷宗標目簡稱對照表
┌─┬──────────────────────────┬─────┐
│編│卷宗標目 │卷宗標目簡│
│號│ │稱 │
├─┼──────────────────────────┼─────┤
│1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一 │
├─┼──────────────────────────┼─────┤
│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中市警霧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二 │
├─┼──────────────────────────┼─────┤
│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中市警太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三 │
├─┼──────────────────────────┼─────┤
│4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四 │
├─┼──────────────────────────┼─────┤
│5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五 │
├─┼──────────────────────────┼─────┤
│6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六 │
├─┼──────────────────────────┼─────┤
│7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七 │
├─┼──────────────────────────┼─────┤
│8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八 │
├─┼──────────────────────────┼─────┤
│9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九 │
├─┼──────────────────────────┼─────┤
│10│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十 │
├─┼──────────────────────────┼─────┤
│11│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十一 │
├─┼──────────────────────────┼─────┤
│1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中市警烏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十二 │
├─┼──────────────────────────┼─────┤
│1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中市警霧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十三 │
├─┼──────────────────────────┼─────┤
│14│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十四 │
├─┼──────────────────────────┼─────┤
│15│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十五 │
├─┼──────────────────────────┼─────┤
│16│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十六 │
├─┼──────────────────────────┼─────┤
│1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中市警烏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十七 │
├─┼──────────────────────────┼─────┤
│18│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十八 │
├─┼──────────────────────────┼─────┤
│19│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十九 │
├─┼──────────────────────────┼─────┤
│2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二十 │
├─┼──────────────────────────┼─────┤
│2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二十一│
├─┼──────────────────────────┼─────┤
│22│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二十二│
├─┼──────────────────────────┼─────┤
│23│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二十三│
├─┼──────────────────────────┼─────┤
│24│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二十四│
├─┼──────────────────────────┼─────┤
│2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二十五│
├─┼──────────────────────────┼─────┤
│26│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二十六│
├─┼──────────────────────────┼─────┤
│27│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二十七│
├─┼──────────────────────────┼─────┤
│28│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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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市警四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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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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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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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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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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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922號 │他字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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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核交字第350號 │核交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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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766號 │偵卷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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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852號 │偵卷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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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90號 │偵卷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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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780號 │偵卷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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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277號 │偵卷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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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582號 │偵卷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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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764號 │偵卷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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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767號 │偵卷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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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8546號 │偵卷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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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215號 │偵卷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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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91號 │偵卷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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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3574號 │偵卷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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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794號 │偵卷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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