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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易字第 212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562號                    102年度易字第2023號                    102年度易字第2063號                    102年度易字第2113號                    102年度易字第2128號                    102年度易字第2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4582 號、第4764號、第4765號、第4766號、第4767號、第4808號、第 5182號、第5189號、第5458號、第5584號、第5852號、第6277號 、第6443號、第6780號、第8546號、第9113號)及追加起訴(10 2 年度偵字第10016 號、第10017 號、第10164 號、第10215 號 、第12163 號)、移送併辦(102 年度偵字第13574 號、第1357 5 號、第13905 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1 90號),被告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 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文祺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從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文祺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而為下 列行為: ㈠於民國101 年6 月11日凌晨1 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 號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里區○○路○ 段○○○ 號「久久大賣場」,持其所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客觀 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 鐵剪,剪斷「久久大賣場」後方廁所屬安全設備之窗戶鐵條 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香煙28 00包、各品牌瓶裝酒類114 瓶及提袋8 個得逞,再駕車逃離 現場。 ㈡於101 年6 月20日凌晨1 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里區○○○路○○○ 號「正 迪實業有限公司」,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 「正迪實業有限公司」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 製圍籬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現金新 臺幣(下同)3 萬餘元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㈢於101 年6 月21日凌晨4 時許,在臺中市○○○路○○○ 號旁 之停車場,持其所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客觀上足以對 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梅花扳手 ,將自用小客車車牌螺絲開,竊取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之車牌0 面得逞。 ㈣於101 年6 月26日22時許,駕駛懸掛前揭T5-2139 號車牌之 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里區○ ○路○○○ 號之「早餐店」,徒手開啟該「早餐店」玻璃窗再 踰越該窗戶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偷吃冰 箱內之葡萄1 盒,並竊取現金1000元及戒指1 只得逞,再駕 車逃離現場。 ㈤於101 年6 月27日凌晨0 時許,駕駛懸掛前揭T5-2139 號車 牌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里 區○○路○○○ 號旁「碎碎唸檳榔攤」貨櫃屋,持其所有扣案 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 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破壞「碎碎唸檳榔攤」屬 於安全設備之鐵窗進入,偷喝黑松沙士1 罐,並竊取現金30 00餘元、散裝香煙2 大袋、臺灣啤酒2 箱、茶葉1 袋、電動 攪拌機、磁磚切割機、砂輪機等電動工具得逞,再搬運至上 開自用小客車旁,惟因被發現,因而僅將所竊得之現金3000 餘元攜走而駕車逃離現場。 ㈥於101 年7 月4 日凌晨3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 號「金友富生 鮮超市」,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金友富 生鮮超市」右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 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香煙900 餘包、金門高梁2 、30罐、食品及現金約1 萬5000元得逞, 再駕車逃離現場。 ㈦於101 年7 月16日凌晨零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里區○○路○○○ 號旁「搖錢樹 檳榔攤」貨櫃屋,以腳踹開「搖錢樹檳榔攤」後方具有防閑 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冷氣孔隔板進入,偷喝冰箱內之飲料, 並竊取電視機、MP4 、喇叭、四層櫃、洗碗精、各品牌香煙 、各種飲料、各品牌啤酒(價值合計4 萬餘元)得逞,再駕 車逃離現場。 ㈧於101 年7 月16日凌晨1 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 ○○ 號「 老主顧檳榔攤」鐵皮建物,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 ,破壞「老主顧檳榔攤」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 鐵製圍籬而進入,竊取各品牌香煙50至60條(每條10包)、 啤酒約5 箱、零錢約4000元、空壓機或白灰機1 台、監視器 1 台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㈨於101 年7 月18日凌晨1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 號之「五路 鍋聖火鍋店」,將「五路鍋聖火鍋店」側邊屬於安全設備之 鋁門窗抬起左右搖晃開啟再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 告訴),竊取現金約3000至5000元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㈩於101 年8 月31日凌晨3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臺中市○○區○○路○○○ 號「超人氣檳榔攤」 鐵皮屋,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超人氣檳 榔攤」屬於安全設備之鐵窗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 告訴),竊取各品牌香煙約400 包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0月15日凌晨1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花蝴 蝶檳榔攤」建物,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 花蝴蝶檳榔攤」屬於安全設備之窗戶鐵條而進入(無故侵入 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香煙200 包及現金8000 元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0月20日凌晨3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 巷○○○○○○○○ 號「星視野精密機械公司」,以不詳物品(無證據證明為兇 器)撬開窗戶再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 取筆記型電腦2 台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0月22日凌晨4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 號「興振宇五 金行」,持其所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客觀上足以對人 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鐵撬,撬開 「興振宇五金行」前方鐵門縫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 據告訴),竊取收銀機內之現金約300 元得逞,再駕車逃離 現場。 於101 年10月24日凌晨1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 巷○ 號「搞飛 機手扒雞店」,徒手打開未上鎖之木門,啟門進入「搞飛機 手扒雞店」廚房外部,復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 破壞廚房外部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自破 壞縫隙中爬入廚房內(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偷 喝可樂飲料1 瓶,並竊取現金11萬餘元及IPAD平板電腦1 台 及手機1 支得逞(手機業經「搞飛機手扒雞店」負責人賴瑞 明領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0月29日凌晨4 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 號「麥之鄉 薑母鴨店」,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麥之 鄉薑母鴨店」側邊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 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高梁、威士忌等 酒類(價值合計約1 萬2000元)及現金約300 元得逞,再駕 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0月30日凌晨4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前騎樓 處之「半半糖檳榔攤」,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鐵撬, 撬開「半半糖檳榔攤」之門並破壞門鎖進入,竊取現金5000 元及各品牌香煙101 包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1月1 日凌晨1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里區○里路○○○ ○○ 號「冠軍 檳榔攤」鐵皮建物,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破壞剪,破 壞「冠軍檳榔攤」左側屬於安全設備之鐵窗進入(無故侵入 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香煙、啤酒、零錢及熱水器( 價值合計約1 萬元)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1月5 日凌晨1 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道○ 段○○○ 號「 九品檳榔攤」,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九 品檳榔攤」後方廁所屬於安全設備之窗戶防盜鋁條進入(無 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香煙770 包及現 金約18000 元、「九品檳榔攤」負責人鄧佩芳丈夫陳炫允之 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與駕駛執照金融卡得逞(陳 炫允之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與駕駛執照業經陳炫允 領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1月5 日凌晨3 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道○ 段○○○ 號「 尚美檳榔攤」鐵皮建物,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 破壞「尚美檳榔攤」後門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 訴),竊取各品牌香煙220 包、各品牌啤酒90瓶、現金約65 0 元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1月13日凌晨1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 號「大中投檳 榔攤」鐵皮建物,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 大中投檳榔攤」後方防火巷屬於安全設備之鐵窗進入(無故 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類品牌香菸200 包及現 金約3 、400 元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1月14日凌晨4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彰化縣彰化市○○路○○○ 號「鮮友火鍋 店」(2 樓有人居住),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 剪開「鮮友火鍋店」右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 製圍籬進入,竊取收銀機1 台及收銀機內之現金8000元得逞 ,再駕駛逃離現場。 於101 年11月26日凌晨1 時許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 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 號「東港餐廳 」,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剪斷「東港餐廳」後 方廁所屬於安全設備之窗戶鐵條,再剪破隔間塑膠板進入( 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洋酒23瓶、筆 記型電腦電1 台、數位相機1 台及現金約1 萬元得逞(麥卡 倫12年洋酒1 瓶、麥卡倫15年洋酒2 瓶、金門58度高梁酒60 0c.c4 瓶、筆記型電腦電1 台業經「東港餐廳」負責人古正 芳領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2月10日凌晨4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 號「酒湖洋酒 沙鹿店」,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酒湖洋 酒沙鹿店」左側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入 (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瓶裝酒類62 瓶、各品牌香煙63條(每條10包)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2月17日凌晨2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里區○○○路○○○○號「精靈檳 榔攤」鐵皮建物,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 精靈檳榔攤」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 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香煙220 包、海 尼根啤酒5 箱、現金6000元及聚寶盆(內有50元硬幣400 枚 )1 個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2月20日凌晨2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號旁「008 檳榔 總店」水泥建物,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破壞剪,破壞 「008 檳榔總店」右側屬於安全設備之鐵窗而進入(無故侵 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香煙(價值合計約2 萬元)、照相機2 台、飲料等財物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2月20日凌晨4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0號「 陶莊客家美食館」,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 「陶莊客家美食館」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 圍籬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瓶 裝酒類48瓶得逞,再持「陶莊客家美食館」店內取得之T 字 起子乙支,撬開櫃檯內抽屜,竊取現金1 萬餘元得逞,再駕 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2月25日凌晨1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道○ 段○○○ 號「上 青檳榔攤」鐵皮貨櫃屋,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 破壞「上青檳榔攤」倉庫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 鐵製圍籬進入,竊取啤酒8 箱、保利達1 箱、飲料2 箱、電 鑽工具1 台、行車紀錄器2 台及搖控汽車1 台得逞,再駕車 逃離現場。 於102 年1 月4 日凌晨1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彰化縣○○鄉○○路○ 段○○○ 號「上富 商行」,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 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挫刀乙支(未扣案),以挫刀插入「 上富商行」大門門鎖孔旋轉以開啟大門,再踰越該大門進入 (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香煙1300包 、各品牌瓶裝酒類215 瓶、雜貨與食品一批、現金2000元得 逞(金門58度高梁酒750c.c 19 瓶、金門58度高梁酒紅標75 0c.c3 瓶、金門58度高梁酒300c .c21 瓶、金門58度高梁酒 600c.c7 瓶、金門38度高梁酒750c .c3瓶、金門38度高梁酒 紀念酒750c.c1 瓶、金門38度高梁酒300c.c19瓶、金門高梁 60週年紀念酒600c.c 12 瓶、玉山清香高梁酒600c.c1 瓶業 經「上富商行」負責人鄭榤領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2 年1 月6 日凌晨2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彰化縣○○鄉○○路○○○ 號「埔心煙酒 行」,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鐵撬乙支,撬開「埔心煙 酒行」左側屬於安全設備之窗戶鐵條再進入(無故侵入建築 物部分未據告訴),偷喝維他露P 飲料,並竊取各品牌瓶裝 酒類約302 瓶、監視錄影機1 套得逞(金門高梁95、96年紀 念酒1000c.c24 瓶、金門58度高梁酒750c.c33瓶、金門58度 高梁酒600c.c48瓶、金門38度高梁酒600c.c24瓶、金門高梁 酒1 公升1 醰、約翰走路4. 5公升1 瓶、皇家禮炮21年3 瓶 、金門高梁酒紀念酒盒4 瓶裝1 盒、麥卡倫18年4 瓶、100 金門高梁酒紀念酒盒1 瓶裝1 盒、約翰走路黑牌700c.c4 瓶 、格藍菲傑15年1000c.c1瓶、格藍利威18年700c.c3 瓶、SP EY酒700c.c4 瓶、SPEY15年酒700c.c4 瓶、SPEY12年酒700c .c2 瓶、SPEY18年酒700c.c1 瓶、人頭馬XO700c.c1 瓶、人 頭馬VSOP700c.c3 瓶、軒尼斯VSOP700c.c2 瓶、約翰走路尊 爵750c.c3 瓶、人頭馬VSOP禮盒2 瓶裝1 盒、玉山峰頂8 年 陳高1000c.c1瓶、金門典藏高梁酒1 瓶裝1 盒、1856炭燒威 士忌700c.c2 瓶、武將威士忌750c.c1 瓶、玉山頂級陳高66 0c.c1 瓶、100 年陳年金門高梁酒紀念酒600c.c1 瓶、金門 風獅爺紀念酒1000c.c1瓶、環球蘇格蘭威士忌700c.c1 瓶、 玉山珍藏陳高500c.c1 瓶業經「埔心煙酒行」負責人許晉揚 領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2 年1 月13日凌晨1 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 ○○ 號 「小百合檳榔攤」鐵皮貨櫃屋,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 鐵剪,破壞「小百合檳榔攤」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 備之鐵製圍籬進入,再持鐵剪剪斷檳榔攤內冷凍冰箱鐵鍊, 竊取各品牌啤酒、飲料(合計價值約7000元)及29吋液晶電 視1 台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2 年1 月16日凌晨1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臺中市○里區○○○路○○○○巷○○○○ 號「銘陽 機械有限公司」工廠,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 壞「銘陽機械有限公司」工廠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 備之鐵製圍籬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 筆記型電腦1 台、數位相機2 台、GPS 衛生導航機1 台、茶 葉2 斤、七星牌香煙2 條、工廠電纜銅線4 丸、3MM 銅管10 公尺、隨身硬碟1 顆得號,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2 年1 月21日凌晨4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懸掛其於102 年1 月2 日凌晨1 時許,在臺中市 ○里區○○○路0 段000 號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 小客車車牌,此部分竊盜犯行由檢察官另行起訴),至址設 在有人居住之彰化縣彰化市○○路○○○ 號「鮮友火鍋店」, 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火鍋店右後方具有防 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入,竊取火鍋店內之無線 電對講機12枝、電池5 顆及充電座5 個得逞,惟因警報器響 起(火鍋店負責人王淑滿在該店樓上),因而將上開竊得之 財物棄置在火鍋店內,再棄車逃逸,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 供竊盜所用之鐵剪等物。 於101 年7 月11日凌晨1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 巷○○號「同佑 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 壞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入(無故侵入建 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洋煙212 條(每條10包)得逞, 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1月24日6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 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 ○○ 號「正老林羊 肉爐」,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具有防閑作 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 告訴),竊取金門高梁酒750cc16 瓶、金門高梁酒600cc37 瓶、金門高梁酒300cc33 瓶、參茸酒6 瓶、鹿茸酒7 瓶、七 星牌香煙15包、大衛杜夫牌香煙8 包、現金新臺幣(下同) 2000元及錄影主機1 台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2月6 日凌晨4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 號「 潟湖烤蝦店」,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剪破後門 旁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入(無故侵入建 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金牌啤酒12箱(每箱12瓶)、金 門高梁酒58度15瓶、金門高梁酒38度15瓶、百齡譚威士忌酒 4 瓶、馬諦士威士忌酒2 瓶、格蘭利威威士忌酒2 瓶、HB威 士忌酒12瓶、紅酒16瓶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2月13日凌晨4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 ○○ 號「金福 氣檳榔攤」鐵皮建物,徒手將冷氣機推進室內,而踰越屬安 全設備之冷氣孔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 取峰牌香煙90包、其他品牌香煙約150 包及各類啤酒8 箱得 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2月22日凌晨1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優檳 榔攤」,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屬於安全設 備之窗戶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類 品牌香煙45包及現金4500元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2 年1 月5 日凌晨1 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里區○○路○○○ 巷○ 號「 京玖有限公司」,攀爬牆垣至倉庫2 樓,徒手破壞石棉瓦進 入倉庫2 樓,再翻至辦公室上方,由輕鋼架爬下之方式進入 (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格蘭非迪洋酒3 箱 (每箱12瓶)、香煙9 包及現金27000 元得逞,再駕車逃離 現場。因黃文祺因另案通緝,於102 年1 月30日為警查獲 ,黃文祺並於警方尚未知悉上開犯罪事實一、㈡、㈣、㈦、 ㈧、㈩、、、、、、、、、、、、 、、、、所示竊盜犯行前,主動告知上情,自首 而願接受裁判,而查悉上情。 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7 條規定,包括一人犯 數罪者、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 犯罪者、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 物各罪者。查本件被告黃文祺因涉犯罪事實一、㈠至所示 竊盜犯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 於102 年5 月29日繫屬本院(即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1562號 ),嗣檢察官於該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就被告犯罪事實一 、至所示竊盜犯行,認與已提起公訴部分具有一人犯數 罪之相牽連犯罪關係並追加起訴,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 本院自得一併審理,先予敘明。 三、證據名稱(以下卷宗標目簡稱詳見附件:卷宗標目簡稱對照 表): ㈠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九九大賣場負責人陳寬裕、張雪芬警詢中之證述( 警卷一第4 頁至第5 頁、警卷二第8 頁至第10頁)、證人即 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被告配偶林美蟬警詢 中之證述(警卷二第11頁至第13頁)。 ⒊刑事陳報單(警卷二第4 頁)、發生竊盜案件紀錄表(警卷 二第14頁)、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卷二第15頁至第16頁 )、現場照片(警卷一第10頁、警卷二第17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㈡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正迪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淑敏警詢中之證述(警 卷七第5頁至第6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七第10頁至第11頁) 。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㈢犯罪事實一、㈢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主劉文斌之妻鄭 淑芬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三第21頁至第22頁)。 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警卷十三第23頁)、現場 照片(警卷十三第39頁至第40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 ㈣犯罪事實一、㈣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該早餐店負責人李明富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三第 43頁至第43頁反面)。 ⒊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警卷十三第46頁至第49頁)、現場照片 (警卷十三第19頁、第51頁至第52頁)。 ㈤犯罪事實一、㈤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碎碎唸檳榔攤負責人潘世和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 三第24頁至第25頁、警卷八第3頁至第3頁反面)。 ⒊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警卷十三第26頁至第29頁)、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警卷十三第41頁)、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 報表(警卷十三第42頁)、現場照片(警卷八第4 頁至第5 頁、警卷十三第18頁、第30頁至第33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物。 ㈥犯罪事實一、㈥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金友富生鮮超市負責人黃雅惠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警卷十四第4 頁至第5 頁、偵卷一第30頁至第30頁反面) 。 ⒊協議書(警卷十四第6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書(警卷十二第17頁至第18頁反面)、現場照片(警卷十四 第10頁至第11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 ㈦犯罪事實一、㈦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搖錢樹檳榔攤負責人蘇翊惠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警卷十三第56頁至第57頁、偵卷一第31頁反面至32頁)。 ⒊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警卷十三第58頁至第60頁)、蘇翊惠提 出之單據資料(偵卷五第56頁至第62頁)、現場照片(警卷 十三第20頁、第61頁至第67頁)。 ㈧犯罪事實一、㈧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老主顧檳榔攤負責人黃書音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 五第3頁至第5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十五第6頁至第7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㈨犯罪事實一、㈨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五路鍋聖火鍋店負責人杜佳真、徐素卿警詢及杜佳 真偵訊中之證述(警卷九第4 頁至第6 頁、警卷十二第6 頁 至第6頁反面、偵卷一第30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九第7 頁至第8 頁、警卷十二第11頁至第12 頁)、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警卷十二第7 頁至第8 頁反面) 、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警卷十二第14頁)、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警卷十二第15頁至第15頁反面)。 ㈩犯罪事實一、㈩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超人氣檳榔攤負責人蕭季蘭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五 第49頁至第50頁)。 ⒊受理案件明細表(警卷十三第74頁)、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警卷十三第75頁)、刑案紀錄表(警卷十三第76頁至 第77頁)、現場照片(警卷十三第16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花蝴蝶檳榔攤負責人林國明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 九第3頁至第5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十九第6頁至第7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星視野精密機械公司廠長張士卿警詢中之證述(警 卷十七第3 頁至第4 頁、警卷十四第7 頁至第8 頁)、證人 即中興保全公司保全人員馮永和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七第 5 頁至第6 頁)、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 主、被告配偶林美蟬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七第7頁至第9頁 )。 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十四第9 頁)、刑案現場勘 察報告(核交卷第5 頁至第8 頁)、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警卷十七第15頁至第17頁)、現場照片(警卷十四第12頁至 第13頁)(警卷十七第10 頁 至第14頁)(核交卷第9 頁至 第12頁)、嫌疑人逃逸路線圖(警卷十七第18頁)、刑案現 場測繪圖(警卷十七第20 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警卷十七第21頁)。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興振宇五金行員工賴政帆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三 第78頁至第78頁反面)、證人即新光保全之保全人員陳宥丞 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警卷十三第79頁至第79頁反面、警卷 十三第80頁至第80頁反面、偵卷一第32頁)、證人即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被告配偶林美蟬警詢中之證 述(警卷十三第81頁至第81頁反面)。 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卷十三第82頁、第84頁反面至第85 頁)、現場照片(警卷十三第15頁、第83頁)、竊盜路線圖 (警卷十三第84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搞飛機手扒雞店負責人賴瑞明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偵卷九第21頁至第21頁反面、偵卷十三第23頁至第23頁反 面、警卷七第7頁至第9頁、偵卷一第30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七第12頁至第13頁、偵卷九第30頁至第40頁 )、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偵卷九第26頁至第27頁反面)、刑 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偵卷九第41頁)、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鑑定書(偵卷四第59頁反面至第60頁)、彰化縣警 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警卷三十二第11頁至第15頁)、查 獲照片(警卷三十二第23頁、偵卷十三第26頁)、贓物認領 保管單(偵卷十三第24頁)、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現場勘 察報告暨現場勘察照片(警卷三十三第25頁至第32頁)、彰 化縣警察局102 年2 月23日彰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 年2 月20日刑紋字第00000000 00號鑑定書(偵卷十一第16頁至第19頁反面)、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卷 十三第25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麥之鄉薑母鴨店負責人管世傑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警卷二十第7頁至第8頁、偵卷一第30頁反面)。 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二十第11頁)、發生竊盜案 件紀錄表(警卷二十第12頁)、現場照片(警卷二十第13頁 至第14頁)、監器視畫面翻拍照片(警卷二十第15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證人即半半糖檳榔攤負責人葉美瑤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二十 一第14頁至第14頁反面)。 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卷二十一第18頁至第27頁)、現場 照片(警卷二十一第27頁至第28頁)、現場位置圖(警卷二 十一第29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冠軍檳榔攤負責人張瑞娥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三 第86頁至第87頁)。 ⒊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警卷十三第88頁至第92頁)、現場照片 (警卷十三第93頁至第96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九品檳榔攤負責人鄧佩芳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二十 二第3 頁至第6 頁)、被害人即鄧佩芳配偶陳炫允警詢中之 證述(警卷三十三第1 7 頁至第17頁反面)、證人即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被告配偶林美蟬友人黃永良 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三十三第22頁至第23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二十二第7頁、偵卷七第27頁)、進貨明細 單(偵卷七第28頁至第32頁)、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清單(警卷三十二第11頁至第15頁)、查獲照片(警卷三十 二第35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三十三第18頁)、彰化 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現場勘察報告暨現場勘察照片(警卷三十 三第25頁至第32頁)、彰化縣警察局102 年2 月23日彰警鑑 字第0000000000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 年2 月 20 日 刑紋字第00000000 00 號鑑定書(偵卷十一第16頁至 第19 頁 反面)、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偵卷十二第29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尚美檳榔攤負責人周大森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二十 三第3頁至第5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二十三第6頁、偵卷八第16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大中投檳榔攤負責人郭純吟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 第3頁至第5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十第6頁至第7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證人即鮮友火鍋店店長王淑滿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六第3 頁 至第3 頁反面、警卷五第13頁至第14頁反面)、證人即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被告配偶林美蟬警詢、偵 訊中之證述(警卷六第1 頁至第2 頁反面、警卷五第17頁至 第18頁、偵卷三第14頁至第14頁反面)。 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五第15頁)、受理案件明細 表(警卷五第16頁)、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卷六第4 頁 至第9 頁反面)、蒐證照片(警卷六第13頁至第13頁反面) 、現場照片(警卷五第38頁至第39頁)、勘察報告表(警卷 六第12頁至第12頁反面)、警製偵查報告(警卷六第11頁)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六第15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 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東港餐廳負責人古正芳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警卷 三第4 頁至第5 頁、警卷一第7 頁至第9 頁、警卷四第11頁 至第12頁、偵卷一第30頁反面至第31頁)、證人即車牌號碼 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被告配偶林美蟬警詢中之證述 (警卷三第3 頁至第3 頁反面)。 ⒊出貨單(偵卷一第54頁至第57頁)、太平派出所陳報單(警 卷三第8頁)、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三第9頁)、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卷三第10頁至第12頁)、GOOGLE地 圖列印資料(警卷三第13頁至第14頁反面)、現場照片(警 卷一第11頁至第12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四第13頁) 。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酒湖洋酒負責人胡徐衛之妻張慧萍警詢中之證述( 警卷二十四第4頁至第5頁)。 ⒊庫存盤差清單(警卷二十四第6 頁)、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警卷二十四第13頁)、現場照片(警卷二十四第14頁至第 15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精靈檳榔攤負責人劉雨涵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二十 四第7頁至第9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二十四第16頁至第17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008檳榔總店負責人邱建誠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 三第100頁至第102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十三第17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陶莊客家美食館負責人劉壬洲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警卷二十五第5 頁至第6 頁、偵卷一第31頁)、證人即車 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被告配偶林美蟬警詢中 之證述(警卷二十五第7 頁至第7 頁反面)。 ⒊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警卷二十五第10頁至第10頁反面)、現 場照片(警卷二十五第11頁至第18頁)、蒐證照片(警卷二 十五第19頁至第20頁)、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卷二十五 第21頁至第22頁)、現場位置圖(警卷二十五第23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上青檳榔攤負責人林沛薰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一 第3頁至第4頁)。 ⒊進出貨單據(警卷十一第6 頁)、現場照片(警卷十一第7 頁至第8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上富商行負責人鄭乃榤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警卷 五第7 頁至第8 頁、警卷十八第22頁至第23頁、偵卷二第79 頁至80頁、偵卷一第31頁至31頁反面)、證人即車牌號碼00 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被告配偶林美蟬警詢中之證述( 警卷五第17頁至18頁)。 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五第9 頁)、刑案現場勘察 報告(他字卷第27頁至第27頁反面)、失竊香煙酒類及雜貨 清單明細(偵卷二第52頁)、現場照片(警卷五第37頁、他 字卷第29頁至第30頁)、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卷 五第29頁)、贓物認領保管單(偵卷二第81頁)、員警偵查 報告(他字卷第19頁至第21頁)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埔心煙酒行負責人許晉揚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警 卷五第11頁至第11頁反面、警卷四第8 頁至第9 頁反面、偵 卷一第31頁至31頁反面)、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 小客車車主、被告配偶林美蟬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五第17頁 至第18頁)。 ⒊埔心菸酒行失竊清冊(警卷五第12頁)、許晉揚提出之相關 單據(偵卷二第57頁至72頁)、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偵卷八 第20頁至第22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偵卷 八第18頁至第19頁反面)、現場照片(警卷五第36頁、偵卷 八第23頁至第26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四第10至10 頁 反面)、員警偵查報告(他字卷第19頁至第21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小百合檳榔攤負責人黃美惠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 六第3頁至第5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十六第6頁至第7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銘陽機械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政義警詢中之證述(警 卷二十四第10頁至第12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二十四第18頁至第19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證人即鮮友火鍋店店長王淑滿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五第13頁 至第14頁反面、警卷三十三第6 頁至第6 頁反面)、證人即 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被告配偶林美蟬警詢 、偵訊中之證述(警卷五第17頁至第18頁、警卷三十三第4 頁至第5 頁、偵卷十一第14頁至第14頁反面)、證人即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被告配偶林美蟬友人黃永 良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三十三第20頁至第21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五第38頁至第39頁)、員警職務報告(警卷 三十二第1 至第2 頁、警卷三十三第1 頁)、彰化縣警察局 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品清單(警卷三十二第11頁至第15頁)、查獲照 片(警卷三十二第28、30至33頁)、監視器翻拍照片(警卷 三十二第40頁至第51頁)、竊嫌行車路線圖(警卷三十二第 52頁)、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現場勘察報告暨現場勘察照 片(警卷三十三第25頁至第32頁)、彰化縣警察局102 年2 月23日彰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102 年2 月20日刑紋字第00000000 00 號鑑定書(偵卷十 一第16頁至第19頁反面)。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證人即同佑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任兼業務林建男警詢中之 證述(警卷二十六第3頁至第3頁反面)。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警卷二十六第6 頁)、損失證明單(警卷二十六第7 頁)、現場盤點明細表(警卷二十六第8頁)、查獲照片( 警卷二十六第4頁至第5頁反面)。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正老林羊肉爐負責人張柏照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警卷二十七第4頁至第5頁、偵卷十第36頁至第36頁反面)。 ⒊被害人張柏照提出之失竊物品清冊(偵卷十第41頁)、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 卷二十七第7-1 頁)、查獲照片(警卷二十七第6 頁至第7 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潟湖烤蝦店負責人蔡慶龍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警 卷二十九第10頁至第12頁、偵卷十第36頁反面)、證人即潟 湖烤蝦店隔壁住戶賴添福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二十九第13頁 至第14頁)、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主、 被告配偶林美蟬警詢中之證(警卷二十九第15頁至第16頁) 。 ⒊員警職務報告(警卷二十九第3 頁至第3 頁反面)、監視器 翻拍照片(警卷二十九第20頁至第26頁)、現場圖(警卷二 十九第28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證人即金福氣檳榔攤員工蔡梅蓮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三十第 3頁至第4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卷三十第7頁)、查獲照片(警卷三十第5頁至第6頁)。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優檳榔攤負責人賴招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二十八第 3頁至第3頁反面)。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卷二十八第6 頁)、查獲照片(警卷二十八第4 頁至第 5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京玖有限公司負責人丁中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警卷三十一第3頁至第4頁、偵卷十第36頁反面至第37頁)。 ⒊被害人丁適中提出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影本及收銀機統一 發票收執聯影本(偵卷十第42頁至第43頁)、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三十一 第7 頁)、查獲照片(警卷三十一第5 頁至第6頁)。 四、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 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 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 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 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 79年臺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扣案如附 表二所示被告行竊時所攜帶之鐵剪、破壞剪、鐵撬、梅花扳 手等物,均為金屬材質,質地甚為堅硬,有卷附照片可參( 警卷三十二第38頁),且鐵剪、破壞剪足以破壞鐵製圍籬、 鐵窗,鐵撬足以撬開鐵門、窗戶鐵條,又未扣案之挫刀係被 告供犯罪事實一、所示插入「上富商行」大門門鎖孔旋轉 以開啟大門之工具,亦屬質地堅硬且尖銳之器物,上開物品 客觀上均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 之兇器。 ㈡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所謂「毀」係指毀損,稱「越 」則指踰越或超越,祇要踰越或超越門扇、牆垣或安全設備 之行為,使該門扇、牆垣或安全設備喪失防閑作用,即該當 於前揭規定之要件。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門扇」 係專指門戶而言,而所謂「其他安全設備」,則指門扇、牆 垣以外,依通常觀念足認防盜之一切設備而言,諸如門鎖、 窗戶、冷氣孔、房間門或通往陽臺之門均屬之;籬笆本係因 防閑而設,與牆垣係用土磚作成之性質有間,應屬安全設備 之一種(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43號判例、45年臺上字第 210 號判例、55年度臺上字第547 號判例、78年度臺上字第 441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㈡、㈥ 、㈧、、、、、、、、持鐵剪破壞鐵皮圍 籬,使之產生足供人通過之縫隙而侵入偷竊;於犯罪事實一 、㈦以腳踹開冷氣孔隔版而侵入偷竊,均合於毀越安全設備 之要件,上開部分檢察官漏論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 要件,本院自得予以補充。公訴意旨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 ㈠、㈡、㈤至㈩、、、、、、、至、、 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加重要件,惟 上開竊盜之地點,並非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有本院公 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1562號卷第12 5 頁至第128 頁),與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要件不 符,公訴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㈢故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附表一所犯之罪欄所示之罪。而上 開加重條件之增減,既均屬同一基礎社會事實,又均規定於 同一條項,僅係加重條件之增減,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190號移送併辦部 分之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一、完全相同;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3574 號、第13575 號移送併 辦部分之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一、、、相同;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第13905 號移送併辦部分之事實,與 起訴之犯罪事實一、、、、相同,本院自可併予審 理而為判決。 ㈣被告所犯附表一所示共3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 併罰之。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 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 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 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 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641 號判決意旨 可參)。經查,被告係在警方發覺犯罪事實一、㈡、㈣、㈦ 、㈧、㈩、、、、、、、、、、、 、、、、、所示21件犯行前,主動坦承上情,員 警因而得悉被告另犯上開犯罪,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可參(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1562號卷第129 頁至第133 頁) ,認被告就上開21件犯行,乃係對於未經發覺之罪自首並 願接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在該次罪刑項下減輕 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正值年壯時期,不思勤奮工作,賺取應得之報酬 ,前已有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仍不思悔改,或以鐵剪等兇器作為工具,或以毀越門扇 、安全設備,或以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等方式竊盜他人財 物,對於個人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危害重大,應予非難,惟 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本件38件竊盜案件,共 有21件係因被告自首而查獲,所竊物品有部分業經被害人領 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所獲財物之價值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處之刑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 行之刑(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經修正公布,然被告所處 之刑與修正之第50條第1 項但書情形不符,是無庸再予論述 新舊法比較,附此敘明)。 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分別供本件犯罪事實 一、㈠、㈡、㈥、㈧、㈩、、、、、、、、 、、、、、、、、、、、所示犯 行、犯罪事實一、㈤、、所示犯行、犯罪事實一、、 、所示犯行、犯罪事實一、㈢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據其 供述在卷(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1562號卷第145 頁正反面) ,且於扣案物品翻拍照片中分別指明(警卷三十二第38頁) ,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在各該主文項下宣 告沒收(詳如附表一從刑欄所示)。另挫刀雖為被告所有供 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所用之物,然並未扣案,且非違禁 物,為免執行之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品, 或非被告所有,或與被告本件犯罪事實一、㈠至所示犯行 無關,且亦非違禁物,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 第1 款、第2 款、第3 款、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9 款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亮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犯罪事實│所犯之罪 │所處之刑(│所處之刑(從刑│ │號│ │ │主刑) │) │ ├─┼────┼─────────────┼─────┼───────┤ │1 │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㈠│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拾壹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2 │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㈡│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3 │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攜│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㈢│帶兇器竊盜罪 │捌月 │號4 所示之物沒│ │ │ │ │ │收 │ ├─┼────┼─────────────┼─────┼───────┤ │4 │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踰│處有期徒刑│ │ │ │實一、㈣│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柒月 │ │ │ │ │ │ │ │ ├─┼────┼─────────────┼─────┼───────┤ │5 │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㈤│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拾壹月 │號2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6 │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㈥│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拾壹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 │ │ │ │ │ │ │ │ │ │ ├─┼────┼─────────────┼─────┼───────┤ │7 │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毀│處有期徒刑│ │ │ │實一、㈦│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柒月 │ │ │ │ │ │ │ │ ├─┼────┼─────────────┼─────┼───────┤ │8 │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㈧│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 │ │ │ │ │ │ │ │ │ │ ├─┼────┼─────────────┼─────┼───────┤ │9 │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踰│處有期徒刑│ │ │ │實一、㈨│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捌月 │ │ │ │ │ │ │ │ ├─┼────┼─────────────┼─────┼───────┤ │10│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㈩│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11│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12│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毀│處有期徒刑│ │ │ │實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捌月 │ │ │ │ │ │ │ │ ├─┼────┼─────────────┼─────┼───────┤ │13│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拾壹月 │號3 所示之物沒│ │ │ │罪 │ │收 │ ├─┼────┼─────────────┼─────┼───────┤ │14│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拾壹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起訴書記載所犯法條│ │收 │ │ │ │為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 │ │ │ │ │、第3 款加重竊盜罪,經併辦│ │ │ │ │ │意旨書更正為刑法第321 條第│ │ │ │ │ │1 項第2 款、第3 款加重竊盜│ │ │ │ │ │罪) │ │ │ ├─┼────┼─────────────┼─────┼───────┤ │15│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拾壹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16│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拾壹月 │號3 所示之物沒│ │ │ │罪 │ │收 │ ├─┼────┼─────────────┼─────┼───────┤ │17│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 │號2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18│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起訴書記載所犯法條│ │收 │ │ │ │為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 │ │ │ │ │、第2 款、第3 款加重竊盜罪│ │ │ │ │ │,經併辦意旨書更正為刑法第│ │ │ │ │ │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 │ │ │ │ │加重竊盜罪) │ │ │ ├─┼────┼─────────────┼─────┼───────┤ │19│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玖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罪 │ │收 │ ├─┼────┼─────────────┼─────┼───────┤ │20│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21│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2 款、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壹年 │號1 所示之物沒│ │ │ │安全設備侵入有人居住建築物│ │收 │ │ │ │竊盜罪(起訴書記載所犯法條│ │ │ │ │ │為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 │ │ │ │ │、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經併│ │ │ │ │ │辦意旨書更正為刑法第321 條│ │ │ │ │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 │ │ │ │ │款之加重竊盜罪) │ │ │ ├─┼────┼─────────────┼─────┼───────┤ │22│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拾壹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23│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24│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25│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 │號2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26│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拾壹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27│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28│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 │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踰越門扇竊盜│拾壹月 │ │ │ │ │罪(起訴書記載所犯法條為刑│ │ │ │ │ │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 │ │ │ │ │2 款、第3 款加重竊盜罪,經│ │ │ │ │ │併辦意旨書更正為刑法第321 │ │ │ │ │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加重│ │ │ │ │ │竊盜罪) │ │ │ ├─┼────┼─────────────┼─────┼───────┤ │29│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拾壹月 │號3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起訴書記載所犯法條│ │收 │ │ │ │為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 │ │ │ │ │、第2 款、第3 款加重竊盜罪│ │ │ │ │ │,經併辦意旨書更正為刑法第│ │ │ │ │ │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 │ │ │ │ │加重竊盜罪) │ │ │ ├─┼────┼─────────────┼─────┼───────┤ │30│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31│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32│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2 款、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壹年 │號1 所示之物沒│ │ │ │安全設備侵入有人居住建築物│ │收 │ │ │ │竊盜罪(起訴書記載所犯法條│ │ │ │ │ │為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 │ │ │ │ │項第1 款、第3 款之加重竊盜│ │ │ │ │ │未遂罪,經併辦意旨書更正為│ │ │ │ │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 │ │ │ │ │第2 款、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 │ │ │ │ │) │ │ │ ├─┼────┼─────────────┼─────┼───────┤ │33│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34│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35│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拾壹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36│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踰│處有期徒刑│ │ │ │實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柒月 │ │ │ │ │ │ │ │ ├─┼────┼─────────────┼─────┼───────┤ │37│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二編│ │ │實一、│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玖月 │號1 所示之物沒│ │ │ │竊盜罪 │ │收 │ ├─┼────┼─────────────┼─────┼───────┤ │38│如犯罪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踰│處有期徒刑│ │ │ │實一、│越牆垣竊盜罪 │柒月 │ │ └─┴────┴─────────────┴─────┴───────┘ 附表二: ┌──┬────┬───┐ │編號│名稱 │單位 │ ├──┼────┼───┤ │1 │鐵剪 │1 支 │ ├──┼────┼───┤ │2 │破壞剪 │1 支 │ ├──┼────┼───┤ │3 │鐵撬 │1 支 │ ├──┼────┼───┤ │4 │梅花扳手│1 支 │ └──┴────┴───┘ 附件:卷宗標目簡稱對照表 ┌─┬──────────────────────────┬─────┐ │編│卷宗標目 │卷宗標目簡│ │號│ │稱 │ ├─┼──────────────────────────┼─────┤ │1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一 │ ├─┼──────────────────────────┼─────┤ │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中市警霧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二 │ ├─┼──────────────────────────┼─────┤ │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中市警太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三 │ ├─┼──────────────────────────┼─────┤ │4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四 │ ├─┼──────────────────────────┼─────┤ │5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五 │ ├─┼──────────────────────────┼─────┤ │6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六 │ ├─┼──────────────────────────┼─────┤ │7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七 │ ├─┼──────────────────────────┼─────┤ │8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八 │ ├─┼──────────────────────────┼─────┤ │9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九 │ ├─┼──────────────────────────┼─────┤ │10│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十 │ ├─┼──────────────────────────┼─────┤ │11│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十一 │ ├─┼──────────────────────────┼─────┤ │1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中市警烏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十二 │ ├─┼──────────────────────────┼─────┤ │1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中市警霧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十三 │ ├─┼──────────────────────────┼─────┤ │14│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十四 │ ├─┼──────────────────────────┼─────┤ │15│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十五 │ ├─┼──────────────────────────┼─────┤ │16│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十六 │ ├─┼──────────────────────────┼─────┤ │1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中市警烏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十七 │ ├─┼──────────────────────────┼─────┤ │18│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十八 │ ├─┼──────────────────────────┼─────┤ │19│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十九 │ ├─┼──────────────────────────┼─────┤ │2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二十 │ ├─┼──────────────────────────┼─────┤ │2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二十一│ ├─┼──────────────────────────┼─────┤ │22│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二十二│ ├─┼──────────────────────────┼─────┤ │23│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二十三│ ├─┼──────────────────────────┼─────┤ │24│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二十四│ ├─┼──────────────────────────┼─────┤ │2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二十五│ ├─┼──────────────────────────┼─────┤ │26│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二十六│ ├─┼──────────────────────────┼─────┤ │27│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二十七│ ├─┼──────────────────────────┼─────┤ │28│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二十八│ ├─┼──────────────────────────┼─────┤ │2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市警四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二十九│ ├─┼──────────────────────────┼─────┤ │30│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三十 │ ├─┼──────────────────────────┼─────┤ │31│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三十一│ ├─┼──────────────────────────┼─────┤ │32│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三十二│ ├─┼──────────────────────────┼─────┤ │33│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三十三│ ├─┼──────────────────────────┼─────┤ │3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922號 │他字卷 │ ├─┼──────────────────────────┼─────┤ │3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核交字第350號 │核交卷 │ ├─┼──────────────────────────┼─────┤ │3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766號 │偵卷一 │ ├─┼──────────────────────────┼─────┤ │37│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852號 │偵卷二 │ ├─┼──────────────────────────┼─────┤ │38│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90號 │偵卷三 │ ├─┼──────────────────────────┼─────┤ │39│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780號 │偵卷四 │ ├─┼──────────────────────────┼─────┤ │4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277號 │偵卷五 │ ├─┼──────────────────────────┼─────┤ │4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582號 │偵卷六 │ ├─┼──────────────────────────┼─────┤ │4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764號 │偵卷七 │ ├─┼──────────────────────────┼─────┤ │4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767號 │偵卷八 │ ├─┼──────────────────────────┼─────┤ │4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8546號 │偵卷九 │ ├─┼──────────────────────────┼─────┤ │4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215號 │偵卷十 │ ├─┼──────────────────────────┼─────┤ │4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91號 │偵卷十一 │ ├─┼──────────────────────────┼─────┤ │47│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3574號 │偵卷十二 │ ├─┼──────────────────────────┼─────┤ │48│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794號 │偵卷十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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