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9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智慧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1116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智慧為王盈華之姊,
告訴人蔡維成則
係承包被告所居住址設臺中市○○區○○○○街「勝美夢想
特區」社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之長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長
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長霖公司)負責人,並
在該社區擔任總幹事職務。前因被告、王盈華2 人指控
告訴
人涉嫌
性騷擾事件,雙方發生嫌隙。
詎被告於民國102 年2
月24日上午8 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段A236
號「新幹線花園酒店」餐廳內,因社區召開「勝美夢想特區
」第二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由告訴人經營之長
霖公司與社區續約,繼續負責「勝美夢想特區」社區之管理
維護工作後,
乃心生不滿,竟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
意,手持麥克風向在場之人稱:「蔡先生,恭喜你續約,請
你不要玩女人」等語,
予以誹謗,致使在場之不特定人誤認
為告訴人對外玩弄女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人格之社會評價。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
誹謗罪等語。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蔡維成告訴被告王智慧誹謗
犯行,
起訴書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依同法第314 條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與被告業經調解成立,告訴
人並具狀表示
撤回告訴,此有
聲請撤回
告訴狀、本院調解結
果報告書及調解程序筆錄各1 份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78至
81頁),爰依前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