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34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泭洲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160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646號請求確認排水權存在案件判決
確定前,
停止審判。
理 由
一、
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
法律關係為斷,而
民事已經
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97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
告訴人順淵有限公司就其所有之臺中市○○區○
○○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194號建物,對於被告所有
之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之水溝是否具有排
水權存在乙事,已向本院民事庭提起確認排水權存在之訴訟
,由本院於103 年8 月6 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2646號民事判
決在案,惟該案現經
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有
上開民事判決及民事聲明
上訴狀各1 份在卷可據。而上開
告
訴人對於被告之前揭土地上之水溝是否具有排水權,確有影
響本件刑事訴訟審判結果,非俟民事程序終結,無由判斷,
本院認為於該案判決確定前,有停止審判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齡玉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