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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易字第 340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34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泭洲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 160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1 項、第2 項及第295 條至第297 條 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 法院繼續審判,同法第29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泭洲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6003 號起訴書提起公訴, 嗣因告訴人順淵有限公司就其所有之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194號建物,對於被告劉泭洲所有 之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之水溝是否具有排 水權存在乙事,已向本院民事庭提起確認排水權存在之訴訟 ,由本院於103 年8 月6 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2646號民事判 決在案,惟該案現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而 上開告訴人對於被告之前揭土地上之水溝是否具有排水權, 確有影響本件刑事訴訟審判結果,非俟民事程序終結,無由 判斷,本院遂於103 年10月8 日以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3404 號裁定以本件於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646號請求確認排水權 存在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經本院函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之結果,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646號民事案件經上 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由該院於104 年1 月27日以10 3 年度上易字第460 號於判決上訴駁回,並於同日確定,有 上開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3 月4 日104 中分文民怡決103 上易460 字第02406 號函文各1 份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144 至148 頁、第152 頁)。是本件前開停 止審判之原因已經消滅,應予繼續審判。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齡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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