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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易字第 366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36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佩瑀 選任辯護人 楊大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2639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佩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犯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犯罪事實 一、何佩瑀自民國99年起至101 年8 月13日止,受僱於址設臺中 市○○區○○○巷000 ○0 號「百崧食品有限公司」(下稱 百崧公司)臺中分公司擔任會計,負責開立百崧公司臺中分 公司售貨予客戶之出貨、盤點、開立一式三聯之銷貨單、收 受客戶貨款及攤位租金等職務,係從事業務之人。梁愛惠則 為百崧公司臺中分公司之主管,何佩瑀依其業務應將其向客 戶所收取之貨款及攤位租金交予梁愛惠,再由梁愛惠交予百 崧公司。詎何佩瑀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 之犯意,自100 年6 、7 月起至101 年8 月13日止,利用其 執行業務之機會,明知如附表一至九(即起訴書附表1 )所 示百崧公司客戶沈子翎(即沈麗苑)、劉錦輝、徐秀雲、陳 萬來、邱鏡羽、林月霞(即林涵)、邱紫琳、張景翔(起 訴書誤載為劉景翔)等9 人有向百崧公司訂購貨物及承租攤 位,其基於業務關係在百崧公司臺中分公司之營業處所,向 沈子翎等9 人收取而持有屬百崧公司所有、如附表一至九所 示之貨款及攤位租金後,未將沈子翎等人所支付之貨款及租 金款項及連同各筆交易之銷貨單會計聯(黃色,下稱銷貨單 黃單)交予梁愛惠,而將上開款項據為己有,以此方式接續 侵占如附表一至九屬於百崧公司之款項,侵占金額合計新臺 幣(下同)143 萬477 元;並承上開犯意,於如附表十編號 1 、2 所示時間,利用其業務上開立銷貨單及出貨、盤點之 機會,明知如附表十編號1 、2 (即檢察官更正後之附表2 編號6 、1 )所示之客戶張靜芬因向百崧公司訂購貨物,而 給付貨款5184元、8400元,詎其竟利用職務之便,在百崧公 司臺中分公司之營業處所,於向張靜芬收取而持有上開2 筆 5184、8400元款項後,未將該等款項及如附表十所示單號之 銷貨單黃單交付梁愛惠,而將該2 筆款項據為己有,以此方 式侵占屬於百崧公司之款項5184、8400元。 二、何佩瑀復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利用其擔任 百崧公司臺中分公司職務之便,明知百崧公司與如附表十一 所示客戶張靜芬、劉錦輝、邱靜羽、張景翔、徐秀雲、陳萬 來、沈子翎等人之實際交易銷貨單乃分別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15之「正確之銷貨單」欄所示之銷貨單,竟於如附表十一 編號1 至15所示之時間,在百崧公司臺中分公司之營業處所 ,接續就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15「登載不實之銷貨單」、「 登載不實之客戶銷貨明細表」欄位所示銷貨單之日期、品名 、數量或款項等事項部分未予登載或登載錯誤,而將與實際 交易情況不符之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百崧公司銷貨 單單銷貨聯(白色,下稱銷貨單白單,單號詳如附表十一編 號1 至15「登載不實之銷貨單」欄位所載)及客戶銷貨明細 表後,將各該登載不實事項之銷貨單白單及客戶銷貨明細表 交予梁愛惠轉交百崧公司而行使之。嗣梁愛惠因清點公司銷 貨單及核對金額後發覺有異,並詢問何佩瑀,始循線查悉上 情。 三、案經百崧公司委由洪煌村律師、梁愛惠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查本案證人沈子翎、林月霞、林儷、邱靜羽、徐秀雲、張靜 芬、陳萬來、劉錦輝於檢察事務官所為之陳述,屬審判外之 陳述,且均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所規定例外有證據能力之要件,辯護人則於審判中以該等陳 述未經具結而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3662號 卷〈下稱本院卷〉九第99頁反面,惟上開證人於檢察事務官 所為之陳述,自毋須具結),然辯護人已對上開證據之證據 能力有所爭執,則前開證人沈子翎等人於檢察事務官所為之 陳述,均不得做為證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亦即被告以外之人於警 詢中就主要待證事實之陳述,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如與審 判中之陳述相符者,法院逕採審判中之陳述為證據即可,警 詢中之陳述不因證人經交互詰問而為相同之陳述而取得證據 能力;若與審判中不符時,必其警詢中之陳述具有「特信性 」及「必要性」者,方得採為證據。本案被告何佩瑀之辯護 人為被告辯護稱:證人梁愛惠於偵查中之陳述屬審判外陳述 ,無證據能力等語(本院卷九第99頁反面)。經查,證人梁 愛惠於檢察事務官所為之陳述,核與本院審判中經交互詰問 之證述大致相符,若干細節部分雖有相異情事,但不足以影 響犯罪事實之認定,是依前開所述,本院逕採其於本院審判 中之證述為證據即可,是其於警詢時之陳述,依前開規定, 應認無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1 至之4 等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 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 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 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則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 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 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 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其餘所引用被告何佩 瑀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情形,惟經檢察官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被 告及其辯護人則對於證據能力表示不爭執(見本院卷九第97 至99頁反面),且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茲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 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四、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所規定排除證據能力者,係「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於審判外之陳述 不在本規定排除之列。又傳聞法則旨在限制供述證據之證據 能力,所謂供述證據,係指以供述者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證 明其所述內容為真實者而言。查卷附由被告書立之約定書及 陳述書(見101 年度偵字第26399 號卷〈下稱偵卷〉第5 、 6 頁),係以一定事實之體驗或其他知識而為陳述,檢察官 並主張以該等書面陳述內容為真實作為證據,屬供述證據, 然係被告所親筆書立,被告僅爭執非自願所寫乙節,為被告 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一第277 頁反面),是並非「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故非傳聞證據,就此部分亦無傳聞 證據之可言,亦即應與傳聞證據無涉,是辯護人陳稱上開約 定書、陳述書應屬傳聞證據等語,應有誤會。又上開約定書 、自願書為被告出於自願所書寫乙節,業據證人梁愛惠於本 院審理中證稱:「(為什麼被告會寫約定書跟自述狀?)因 為被告要離職前,她是很匆促地被老闆娘辭掉的,那會被辭 掉的原因是因為我們之前被客戶積欠錢沒有還,沒有收回來 的,…所以當下她是很匆促的離職,當下我也沒辦法給她薪 水,因為公司臺北會計還沒結算會計上幾天班休幾天,要由 臺北算才有辦法知道,她才會告訴我要給她多少,因為我手 頭最緊的就是那幾個月,所以公司的電費變成我沒辦法先代 墊出來,都由何小姐幫我代墊,所以我那時候還欠她電費, 所以她離職後有打過2 次電話給我說她手頭上不方便,希望 我還錢,我還過她2 次的錢,她離職後是有事她才可以找到 我,可是我沒辦法找到她,我都是傳簡訊,因為她離職後我 為什麼會這麼久才發現,是因為我一直在找問題到底在哪裡 ,不可能有這麼多負的債務在我身上,因為說真的我做生意 也賺到,妳也可以問我老闆娘,我業績報表都看的到的,我 不可能有負數,為什麼負那麼多,所以在她離職當中我一直 在找問題,為什麼會有這種問題,…結果真的有缺單,就是 黃單不見了,但是電腦報表有這1 張,我黃單一直都保存得 很好,我一直到99年黃單都還在,所以我覺得真的是這樣, 所以我們才把電腦報表跟黃單拿出來對,對出來覺得有問題 要想請何小姐來做解釋,可是我打電話都沒有找到她,我只 好打電話跟她講如果妳有空可不可以順便來拿錢,然後順便 來公司可以嗎,我用簡訊傳,她說可以,那我們就約幾號在 公司,後來我就跟臺北老闆娘說跟何小姐約好了,幾號幾點 要在公司見面,老闆娘說那好那我下來,所以她就下來,當 下說真的我們進來的辦公前面的庭院那邊在我們客廳的部分 ,我們就在那裏對帳,何小姐一進來看到我們桌子上面都是 帳單,她自己那種錯愕感也有嚇到,後來我們就跟她講,可 是在當下我跟老闆娘林儷還有她就在桌上帳單上面,老闆娘 就拿起來比如說我們發現她修改的部分就叫她做解釋,她說 她不知道、她忘記了、她不知道為什麼,要想一下因為太久 了,然後私底下跟我說『我對她那麼好,她不可能這樣對我 ,抽我的單子不給我錢,我不可能這樣做』,一直在哪裡我 們扯了快半個小時快40分,後來老闆娘使眼色跟我說那妳離 開好了,我就走開,我說我今天也太信任她了,只能說業務 上的疏失沒有辦法說每1 筆都應對來勾比,說哪一個她收走 還是怎麼樣,只是說我黃單都很完整,有辦法對到每1 個人 的單子都出來,老闆娘就說妳離開一下,我就走開了,走開 我就到外面,差不多過了快半個小時,我看到何小姐騎機車 走,我才走回來,老闆娘說她承認了,就拿協議書跟為什麼 要修改的那張自述狀那2 張紙出來,後來之後她跟我們約定 5 天,我們就說好那5 天,5 天到了她傳個簡訊說她沒辦法 來,…之後再找她就找不到,打電話也找不到她,…,我們 就不懂這些就直接送法院。」等語;證人即百崧公司副總林 儷則證稱:「(問被告何佩瑀有寫約定書與自述狀,當天情 形可否請妳說明?)整個始末是,我們當時發現有問題時, 我們第一時間請梁愛惠小姐打電話給被告何佩瑀,她沒有接 ,我就去當地的派出所跟警察講這件事情,然後請警察去他 們社區找被告何佩瑀,警衛室說被告何佩瑀不接受任何信件 ,也不接受任何人去找她,警衛也跟我們說常常有很多傳票 之類的東西,被告何佩瑀都全部拒收,變成我們也找不到她 的人,剛好被告何佩瑀離職前有幫忙付了1 筆費用,先幫公 司墊了1 筆電費或水費,後來梁愛惠小姐就傳簡訊給被告何 佩瑀請她來公司拿,有錢可以給她了,被告何佩瑀就來,因 為我們已經發現這個問題了,我當下就從桃園下去臺中等她 ,因為後來我們已經有1 位新的會計,我就坐在新會計的後 面,被告何佩瑀直直走進來看到我就很驚訝的樣子,我也沒 有跟她說甚麼,就請她到前面的四方桌對那些帳單,我就跟 被告何佩瑀說妳有這樣的情形,一開始她不承認,後來被告 何佩瑀有承認,她說給她1 個禮拜的時間回去處理,我說不 可能,1 個禮拜的時間太久了,而且我們很難找妳,我們連 警察去找妳都沒有辦法,因為被告何佩瑀都不接見任何人, 後來因為我有1 個保險的朋友,他以前也是律師,我也是當 著被告何佩瑀的面打電話請教他,我就問律師說:我現在有 這個情形,我該怎麼辦?律師就說:因為她要離開,妳也不 能不讓她離開,請她寫1 個事後會出來跟我們處理的切結書 ,可是被告何佩瑀小姐跟我說,她不認為是切結書,是約定 書。我說:好,沒關係,妳就寫,當然她不知道如何寫,她 就會問我,我就跟她說針對這件事情,看妳多久要跟我處理 ,然後內容就是被告何佩瑀自己寫的,因為那都是她的筆跡 。」、「(準備程序庭時,被告何佩瑀的意思是妳教她怎麼 寫的,是否有這種情形?)被告何佩瑀跟我說:老闆娘妳給 我時間我來跟妳處理,我回去想辦法,我說:但是妳要離開 ,我們又找不到妳,妳總是要給我一個交代,要跟我約定說 妳甚麼時候要來處理,被告何佩瑀就說:好,那怎麼寫,我 就大概這樣講,她就照這樣寫,不是我1 字1 句念給她寫的 ,就是我大概跟她講,被告何佩瑀來寫。」、「(妳說被告 何佩瑀一開始不承認,後來如何承認的?)本來我們是3 個 人坐在那邊,被告何佩瑀想要單獨跟梁愛惠小姐談,因為梁 愛惠寫的心真的很軟,以前梁愛惠照顧被告何佩瑀非常多, 我就怕她又答應了,我就跟被告何佩瑀說:我不認為梁愛惠 應該私底下跟妳談,後來我就請梁愛惠小姐離開,我說我自 己跟被告何佩瑀談就好了,我就跟被告何佩瑀曉以大義,我 跟她說:梁愛惠以前這麼疼妳,妳當會計時她認為妳的薪水 很少,她每天做生意回來2 、3 點了,她買自己的午餐回來 ,還幫妳買了午餐回來給妳吃,我就跟她講很多,妳看妳把 她這樣整的,因為我們梁愛惠小姐對被告何佩瑀是十足信任 ,當初我們公司提出質疑的時候,她完全挺被告何佩瑀挺到 底,梁愛惠就認為被告何佩瑀是能力比較差,所以就一直都 很挺被告何佩瑀,所以我就怕她又心軟,所以就不認為她們 可以單獨談,讓我私底下跟被告何佩瑀講,後來被告何佩瑀 才承認她有。」、「(被告何佩瑀承認她有是甚麼意思?) 被告何佩瑀承認她有改單。」、「(被告何佩瑀在寫本案的 陳述書、約定書時,妳剛才回答檢察官說被告何佩瑀當時有 承認,被告何佩瑀當時承認的內容是什麼?)就是陳述書、 約定書裡面的內容,被告何佩瑀一開始是不承認的,她也希 望私底下跟梁愛惠講話,可是我認為不適合,因為我們梁愛 惠小姐心真的很軟,後來我就跟她說,梁小姐妳先離開,我 跟何小姐談,我就跟被告何佩瑀曉以大義,我跟她講梁小姐 對她的好,後來被告何佩瑀有比較鬆懈她有承認,她也跟我 講說請我給她1 個禮拜的時間,我說不可能,1 個禮拜時間 真的太久了,而且我們根本找不到妳的人,連警察都找不到 ,我們1 個平民百姓怎麼找的到,後來我們2 方討論就是決 定5 天的時間,我一樣再從臺北下來,被告何佩瑀就是來公 司,可是5 天到期被告何佩瑀並沒有出現。」、「(我的意 思是說被告何佩瑀有承認她有做了一些事是包括,她有修改 銷貨單、有同時從客戶收到的錢沒有繳給梁愛惠,甚至是她 有因為修改銷貨單的方式,拿走屬於公司所有的一些貨物等 狀況,就是被告何佩瑀承認的內容為何?)就是就是上面約 定書上面的內容,就是有承認修改銷貨單,也承認收了些錢 沒有繳給梁愛惠。」、「(所以陳述書、約定書都是被告何 佩瑀出於自由意志之下所寫下來的?)是。」、「(問之前 被告何佩瑀在準備程序一直在爭執說,如果她不寫,妳就不 讓她走是否屬實?)我相信我沒有這個能力,我也沒有比被 告何佩瑀強壯,我相信寫出來的字跡應該不是強迫之下寫出 來的字。」等語(見本院卷九第12至13頁反面、72反面至73 反面、82頁反面至83頁),是依上開證人梁愛惠及林儷之證 述可知,本案之約定書及陳述書內容,均為被告自己所書寫 ,並無被告辯稱:是林儷念給伊寫的,或伊不寫就無法離開 公司等情;再觀之卷附陳述書,其內容載有「印象中,已有 段時日,致不能百分百確定」、「NO .01527 白單有1 筆C 汁部分,因日期距今已有段時日,無法確定當時情況」等( 見偵卷第6 頁),苟陳述書為被告依照證人林儷所念而書寫 ,大可明確、具體記載被告於何時、日修改銷貨單之細節, 何以出現上述不甚明確之字眼?又何以單純提及單號001527 號銷貨單?且衡以被告於簽立約定書及陳述書,係面對證人 林儷,以其2 人均為女性,並無體格上之明顯差異,客觀上 無從認有何對被告產生壓迫之情狀;雖證人林儷證稱有當著 被告的面前打電話予律師,然其亦證稱律師說不能不讓被告 離開等語如上,且衡情律師當會提醒當事人勿以強制力阻止 他人離開,以免觸法,證人林儷既詢問律師,當更無逼迫被 告簽立陳述書或約定書,而妨礙被告自由離去之可能;況被 告於準備程序時亦供稱:伊有修改白單,但是經過梁愛惠同 意才修改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4頁反面),核與約定書所載 「…本人何家妘在百崧公司任職會計有修改單據」等語相符 ,而被告空言辯稱約定書、陳述書非自願書寫云云,更無提 出其他證據可資佐證。是本院認定本案之上開約定書及陳述 書均係被告出於自由意志所書寫,且與事實相符(另詳下述 ),是有證據能力。 五、本判決所引證人梁愛惠、張靜芬、林儷、范耀鵬(為百崧公 司負責人)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詞,均係其等於本院審理時經 具結所為之證述,並非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 1 項反面解釋,應有證據能力。 六、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 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 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 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 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理由: 一、訊據被告何佩瑀固坦承其於99年至101 年8 月13日止,在百 崧公司臺中分公司擔任會計乙職,並負責開立一式三聯之銷 貨單、收受客戶所繳交之貨款及攤位租金等業務;而客戶沈 子翎等人有向百崧公司訂購貨物及承租攤位,並交付如本判 決附表一至十所示之貨款金額、攤位租金;另客戶張靜芬、 劉錦輝、邱鏡羽、張景翔、徐秀雲、陳萬來、沈子翎等人, 亦有向百崧公司訂購貨物而給付如本判決附表十一之「正確 之銷貨單內容摘要」欄位所示之款項等事實,然矢口否認有 何業務侵占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辯稱:本判 決附表一至九(即起訴書附表1 )部分,只要是伊收的錢, 伊全部都交給梁愛惠,此部分之貨款及攤位租金哪些是伊收 的伊不確定,客戶並非全部都交給伊,至於本判決附表十、 十一部分,都是梁愛惠指示伊怎麼做,伊承認伊有修改白單 ,但伊是依照梁愛惠指示,銷貨單備註欄記載相同號碼是否 表示同一筆交易的銷貨單,伊不確定,伊也沒有侵占;約定 書及陳述書不是伊自願寫的,因為伊不寫,林儷就不讓伊走 ,伊會害怕,所以就寫了云云。辯護人則以:訴狀所附被告 書立之約定書雖記載:「何家妘在百崧公司任職會計有修改 單據及收款未交主管梁卉洳」等語,惟被告於偵查中一再供 稱伊有將所收取之百崧公司貨款及租金全數交給梁愛惠,並 表示約定書之內容係百公司老闆娘林儷唸給伊寫的,如不照 作,她們不讓伊離開公司等語,故該約定書是否具任意性, 並非無疑;梁愛惠與被告非親非故,如被告未將其向百崧公 司客戶所收取之款項交給梁愛惠轉交百崧公司,梁愛惠豈有 因不想讓帳變得太複雜,即一直持續為被告代墊該款項給百 崧公司之理,且梁愛惠並未說明其分別於何時、代被告墊付 多少款給百崧公司,並提出各該墊款之證據,自不得單憑梁 愛惠片面所為與常情顯不相符之指訴,即認定被告未將百崧 公司客戶所付款項交給梁愛惠及約定書所載內容為真實;梁 愛惠既無法確認被告在職期間交付多少黃色的第二聯銷貨單 及款項與伊,亦未保留被告在任職期間所交付之全部黃色第 二聯銷貨單(即所謂之黃單),自不得僅憑約定書及梁愛惠 片面指述手中無起訴書附表1 所載各筆貨款及租金之黃單, 即認起訴書附表1 所載之貨款及租金,被告均未交付梁愛惠 而予以侵占入己;被告於101 年8 月中旬離職後,百崧公司 曾傳真1 份101 年8 月份之薪資明細給梁愛惠轉交被告,且 依梁愛惠於偵查中供稱:「被告何佩瑀於去年8 月中旬離職 ,她離職時,我們只有盤存公司的貨品及她手上之黃單部分 交接給我。」等語,若梁愛惠於被告任職百崧公司時,有因 被告未將款項繳回而持續代被告墊付給百崧公司,則被告 101 年8 月中旬離職時,梁愛惠豈有不積極向被告催討代墊 款項,甚至於還交付101 年8 月份之薪資明細給被告;況被 告於百崧公司僅任職至101 年8 月13日,而起訴書附表1 編 號98、99、120 等3 筆款項之交易日期是在101 年8 月14日 以後,則該3 筆款項顯非由被告收取等語,資為被告辯護。 經查,被告自99年起至101 年8 月13日止,受僱於百崧公司 臺中分公司擔任會計,負責開立百崧公司臺中分公司售貨予 客戶之出貨、盤點、開立一式三聯之銷貨單、收受客戶貨款 及攤位租金等業務,證人梁愛惠則為百崧公司臺中分公司之 主管,而被告依其職務應將向客戶所收取之貨款及攤位租金 交予梁愛惠,再由證人梁愛惠交予百崧公司;如本判決附表 一至九(即起訴書附表1 )所示百崧公司客戶沈子翎、劉錦 輝、徐秀雲、陳萬來、邱鏡羽、林月霞、邱紫琳、張景翔等 9 人有向百崧公司訂購貨物及承租攤位,並交付於如本判決 附表一至九、附表十(即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 邊號1 、6 )所示之貨款、攤位租金;如本判決附表十一(即檢察官更 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 〈編號1 、5 、6 除外〉)所示之張靜 芬、劉錦輝、邱鏡羽、張景翔、徐秀雲、陳萬來、沈子翎等 人,亦有向百崧公司訂購貨物並承租攤位,且交付貨款及租 金,被告依其業務負責向上開客戶收取貨款及租金等節,業 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在卷(見102 年度交查 字第25號卷〈下稱交查卷〉一第6 頁及反面、23頁,本院卷 一第34頁及反面、276 頁及反面至277 頁反面);並有證人 梁愛惠提出刑事告訴狀後附之相關證據(見101 年度偵字第 26399 號卷〈下稱偵卷〉第5 至6 、15至16頁)、勞工保險 局101.12.14 日保承資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見偵卷第11 至11之1 頁)、證人梁愛惠提出刑事陳報狀及所附資料(見 偵卷第17至18頁)、經濟部100 年10月5 日經授中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見偵卷第19至21頁)、百崧公司銷貨單 (單號008423、008465、008434、008487、009319、009421 、015271、015387、015415)(見偵卷第22至26頁)、102 年度保管字第552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28頁)、百崧 食品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見交查卷一第 18頁)、客戶沈子翎貨款之對帳單(見交查卷一第25至27、 100 至104 、交查卷二第31頁)百崧食品有限公司客戶銷貨 明細表(客戶:沈子翎)(見交查卷一第28至62頁)、百崧 食品有限公司客戶銷貨明細表(客戶:沈子翎)(見交查卷 一第63至94頁)、百崧公司銷貨單(與客戶沈子翎對帳單中 相關之部分)(見交查卷一第103 至119 、120 至130 頁) 、沈子翎庭呈之對帳明細(見交查卷一第136 至138 頁)、 客戶徐秀雲貨款之對帳單(見交查卷一第157 至158 頁、交 查卷二第16至17頁)、客戶劉錦輝貨款之對帳單(102 年度 見交查卷一第159 至160 頁、交查卷二第、第18至19頁)、 客戶邱紫琳貨款之對帳單(見交查卷一第161 頁、交查卷二 第20頁)、客戶張靜芬貨款之對帳單(見交查卷一第162 至 163 頁、172 至173 頁、交查卷二第21至22頁)、客戶廖景 翔貨款之對帳單(見交查卷一第164 至165 頁、交查卷二第 23至24頁)、客戶邱鏡羽貨款之對帳單(見交查卷一第166 至167 頁、交查卷二第25至26頁)、客戶陳萬來貨款之對帳 單(見交查卷一第168 至169 頁、交查卷二第27至28)、客 戶林月霞貨款之對帳單(見交查卷一第170 至171 頁、交查 卷二第29至30頁)、百崧公司銷貨單(與客戶張靜芬對帳單 中相關之部分)(見交查卷一第172 至176 頁)、百崧公司 銷貨單(與客戶徐秀雲對帳單中相關之部分)(見交查卷二 第36至45、115 至124 頁)、百崧公司銷貨單(與客戶劉錦 輝對帳單中相關之部分)(見交查卷二第46至53、125 至 132 頁)、百崧公司銷貨單(與客戶邱紫琳對帳單中相關之 部分)(見交查卷二第54至55、133 至134 頁)、百崧公司 銷貨單(與客戶張靜芬對帳單中相關之部分)(見交查卷二 第56至59、135 至138 頁)、百崧公司銷貨單(與客戶廖景 翔對帳單中相關之部分)(見交查卷二第60至64、139 至 143 頁)、百崧公司銷貨單(與客戶邱鏡羽對帳單中相關之 部分)(見交查卷二第65至76、144 至155 頁)、百崧公司 銷貨單(與客戶陳萬來對帳單中相關之部分)(見交查卷二 第77至84、156 至163 頁)、百崧公司銷貨單(與客戶林月 霞對帳單中相關之部分)(見交查卷二第85至92、164 至 171 頁)、百崧公司銷貨單(與客戶沈子翎琳對帳單中相關 之部分)(見交查卷二第99至114 頁)、證人梁愛惠提出之 103 年4 月2 日刑事陳報(一)狀之後附相關證據(見本院 卷一第58至140 頁)、百崧公司提出之103 年7 月21日刑事 陳報(一)狀之後附相關證據(見本院卷一第190 至198 頁 )、證人梁愛惠提出之103 年7 月21日刑事陳報(二)狀之 後附相關證據(見本院卷一第201 至216 頁)、張靜芬之 103 年7 月刑事陳報狀之後附相關證據(見本院卷一第218 至220 頁)、百崧公司提出之103 年7 月25日刑事陳報(一 )狀之後附相關證據(見本院卷一第224 至239 頁)、百崧 食品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見本院卷一第 284 頁)、梁愛惠於103 年11月27日提出之刑事陳報(三) 狀暨後附相關證據(見本院卷一第308 至313 頁)、百崧公 司銷貨單影本(客戶廖景翔部分)(見本院卷二第5 至169 頁)、百崧公司銷貨單影本(客戶沈子翎部分)(見本院卷 三第5 至165 頁)、百崧公司銷貨單影本(客戶劉錦輝部分 )(見本院卷四第5 至151 )、百崧公司銷貨單影本(客戶 邱紫琳部分)(見本院卷五第4 至25頁)、百崧公司銷貨單 影本(客戶張靜芬部分)(見本院卷五第26至132 頁)、百 崧公司銷貨單影本(客戶邱鏡羽部分)(見本院卷六第5 至 310 頁)、百崧公司銷貨單影本(客戶徐秀雲部分)(見本 院卷七第5 至332 頁)、告訴人於104 年1 月29日庭呈之客 戶銷貨明細表(見本院卷九第125 至140 頁)在卷可稽,復 有扣案之筆記本、銷貨單可資佐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足以採信,上開事實堪予認定。被告另以前詞置辯,茲就本 判決附表一至九、附表十、十一之相關犯罪事實敘明認定證 據及理由如下。 二、本判決附表一至九(即起訴書附表1 )部分: (一)被告於99年至101 年8 月13日止擔任百崧公司會計一職, 負責開立一式三聯之銷貨單、收受客戶所繳交之貨款及攤 位租金乙節,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280 頁)。 參以證人梁愛惠證稱:「(妳從何時開始在這家公司任職 ?)97、98年左右,我記得是9 月開始,年份好像是96或 97。」、「(到什麼時候?)我們切結書裡面有寫,我要 想一下,因為都寫在那裡,我也忘記了,我已經卸任快3 年了,應該是100 年的時候也是差不多9 月、10月左右我 就卸任了。」、「(所以那時候被告也是在公司當會計就 對了?)對。」、「(我知道妳之前在偵查中有講過叫貨 的流程,但今天請妳再詳細說明一下,客戶叫貨的流程跟 簽單的流程?)像我們是做菜市場生意,所以我們5 點就 會有經銷商就是我們所謂的客戶會來補貨,那會計即何佩 瑀就會負責這個區塊把貨補給客戶。就是客戶今天補甚麼 她會在三聯單即銷貨單裡面把它填寫進去之後,會叫客戶 簽名,一式有三聯,這是複印的,所以妳只要開第一聯單 下面二聯都是複印的,所以她就會簽名,把最底下第三聯 單紅單撕給客戶,然後大家就出門做生意了,因為我們早 上是不結帳的,然後中午客戶回來了,客戶幾乎都會拿著 他的第三聯單跟第二聯單跟會計結帳。」、「(單價是甚 麼時候才會寫?)我們出完貨差不多6 點半左右或6 點以 前她就可以離開公司,她就可以關門了,然後10點她就會 再來上班,上班的第1 個流程她會先打開門做清潔完之後 ,她就必須要去做庫存盤點,我們台北公司有規定一個庫 存盤點裡面的項目跟數字要把現在公司所有剩的貨傳回去 給台北公司,傳完之後她再把三聯單裡面所開的第一聯單 明細打進去電腦報表,所以這個動作不可能說妳傳回去給 公司了,後來你發現有錯再來修正,那都來不及了,因為 公司那邊會有存底,你打完這些單的話,就是今天所有的 單都KEY IN完之後,妳還要再回傳給公司電腦報表,就是 系統裡面的庫存存量,公司會看妳早上傳跟妳今天打完的 符不符合,1 個是手盤,1 個是電腦的盤點。」、「(所 以妳說她在10點的時候要把白單上面的商品的明細打給公 司?)不是,先手盤全部公司所剩下的貨,是要庫存的貨 先傳回給公司,然後傳好之後她必須要做電腦1 張1 張把 每1 個今天出甚麼貨量打進電腦裡面,它就會自動系統會 幫你加減扣除。」、「(這樣的意思是說公司在台北就可 以核對庫存盤點跟她打進去客戶的是不是相符合的就對了 ?)對,就是總貨量的庫存是不是相符合。」、「(那收 款的時候呢?)收款就是等中午回來,客戶差不多1 點左 右會回來,然後客戶如果像今天生意不好,他可能是這1 張單要繳1 萬2 ,可是他身上只有5 千,他可能會說今天 先繳5 千或先繳3 千,然後何小姐就會用1 張小便條紙把 它夾在黃色的單子裡面,然後給客戶簽他的名字,就是在 那張小白單上面會簽,客戶也會簽收一下他繳了多少錢了 ,那如果繳完的人就是當下就把那張單結清,然後經銷商 就會簽名,說他結清了,那一般經銷商來結帳都會拿早上 的第三聯單紅單來跟第二聯單對應。」、「(可是妳不是 說在早上的時候就已經會簽名了嗎?)對。」「(那黃單 是要簽在甚麼地方?)紅單客戶沒有數字,等於他會拿過 來跟二聯單把金額抄過來,有的客戶會直接在櫃台那邊直 接把乘過來他的金額今天金額總額多少錢,他們都會核對 1 次,第三聯單只有數量跟品名而已。」、「(我的意思 是說那他回來繳錢的時候會再簽1 次名嗎?)會,在黃單 他們繳的金額下面,他們也會複寫1 次金額,妳如果看我 們的黃單上面有時候會簽2 次名字,有的人會在寫比如他 繳了9800,他會寫9800後面再簽他的名字。」「、(錢跟 黃單請他們簽名,然後錢交給被告之後?)對,何小姐。 」、「(然後何佩瑀當天就會再交給妳?)對,她要下班 之前,她會把今天收了幾張的錢,就比如說這張是完整的 她就會給我。」、「(假如像妳剛剛說有欠款的話,她要 怎麼跟妳結?)她就沒有結,單子一樣押在她那裡,不然 結走了黃單我拿走,那剩餘的錢她不知道跟客戶收多少錢 ,所以黃單還是保留在會計那裏。」、「(需要當天跟公 司結清這個帳款嗎?)不用,我都是1 個禮拜匯1 次。」 、「(公司會依據白單上面的金額結清?)對,因為我會 做電腦上有1 個系統叫周報表,所以會把白單打進去裡面 的錢,電腦就依據白單而已,因為是我們打進去的,所以 是依第一聯單,比如何小姐禮拜一都會跟我講這個禮拜總 共誰多少錢、誰多少錢,她只有數字給我而已,比如說我 梁愛惠這個禮拜我要匯4 萬5 千回去,張靜芬要匯6 萬塊 ,所以我會把大家每1 個人要匯的錢總計起來,她會有1 個總計,所以我會照著總計匯回去。」、「(你剛說用打 電腦進去做1 個電腦明細單有1 個名詞叫做『電腦銷貨明 細單』,這個是被告把它打進電腦裡的?)對。」、「( 白單加起來的金額就是電腦彙整表,因為電腦銷貨明細表 就是根據白單,然後做成電腦銷貨明細表印出來就是這禮 拜要繳多少,就把白單跟銷貨明細表寄到?)寄回公司, 錢再用匯的。」、「(所以這部分是妳要負責寄,負責匯 是嗎?)寄的部分是何小姐,我只負責匯款回去。」、「 (起訴書裡面有寫到附表一的部分就是單純侵占的部分, 在發現她侵占的這些有跟哪些客戶去對過這些附表一的部 分?)像劉錦輝跟邱小姐當下都是幫忙我找出來的,所以 當下他們都有在對的,所以他們2 個是沒有問題,其他經 銷商幾乎只要有繳過錢他們都會簽名,所以他們也說沒有 問題,因為我有繳錢給會計了。」、「(那都有確定這些 客戶都有繳錢給公司?)對,因為他們沒有欠公司錢。」 、「(起訴書附表1 的貨款金額、攤位租金,確實都是由 被告收取的?)是的。」、「(就起訴書附表1 的貨款或 是租金,被告都還未交回給你?)如果是抽單就完全沒有 收到。」等語(見本院卷九第3 頁反面至第6 頁反面、13 頁反面至14頁、17頁反面、31頁)。證人梁愛惠另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指稱:「(起訴書附表1 所載客戶支付貨款及 租金,是否均由被告收取?)對,被告請假及星期天不在 時,才由我收取。起訴書附表1 所載客戶貸款及租金都是 由被告收走的。」、「(起訴書附表1 部分你是否先墊付 給百崧公司?)是的。」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一第35頁) 。證人林儷亦證稱:「(被告何佩瑀的業務範圍妳是否了 解?)早上凌晨的出貨,再來就是盤點,有人補貨就開銷 貨單收錢。」、「(一開始如何發現被告何佩瑀有侵占與 偽造單據的情形?)會發現是因為梁愛惠,被告當時已經 離職了,後來就發現奇怪怎麼金額差很多,就拿單子出來 對,才發現說很多單子,因為我們臺中公司是三聯單,我 們就把北部總公司的單子調下來臺中核對,就發現有很多 單子金額也不一樣,就是被告何佩瑀交回去北部的單子跟 在台中當地留存的單子是完全不一樣的,明明是同一個日 期,然後就是有更改過的,例如:這個人可能補了泡菜, 可是他的單子前後張單號一樣,品項都不一樣,就都是改 掉了,也有一些單號被告何佩瑀沒有交回去。」、「(依 照一般流程,被告何佩瑀如何跟公司對帳跟對貨?)因為 被告何佩瑀每天都有盤點,錢是每天跟補貨的人收,收的 錢被告何佩瑀會整理給梁愛惠小姐繳回去公司,因為被告 何佩瑀在臺中的帳跟交回去公司是不一樣的,交回去公司 都是完整,被告何佩瑀收的錢,例如:收1000元,單子經 過她更改後,只給梁愛惠500 元,所以梁愛惠交回去公司 是依照白單繳錢,所以被告何佩瑀給梁愛惠的單子是原始 單一定比較多錢,所以例如:收了1000元,500 元放被告 何佩瑀自己身上,只繳了500 元給告訴代理人梁愛惠小姐 ,可是她是給我記得是黃單給梁愛惠小姐,梁愛惠也沒有 看就丟到箱子裡,整個禮拜錢要匯回公司時,被告何佩瑀 是給梁愛惠白單的,所以等於梁愛惠錢沒收那麼多,但繳 回公司依據白單金額就是繳那麼多。」、「(台北總公司 是否留執白單?)是。」、「(每個禮拜都會寄回公司白 單與電腦明細單的內容?)是。」等語(見本院卷九第71 頁反面至72頁)。依上開證人等之證述,可知被告之業務 範圍包括開立百崧公司臺中分公司售貨予客戶之出貨、盤 點、開立一式三聯之銷貨單、收受客戶貨款及攤位租金等 事項,係從事業務之人。被告於客戶叫貨時,會將一式三 聯之銷貨單客戶聯(紅色,下簡稱銷貨單紅單)交予客戶 簽名,於客戶向被告繳交貨款及租金時,被告會將銷貨單 黃單交予客戶簽收,被告依其業務應將所收取之款項連同 銷貨單黃單交予梁愛惠,被告並每星期彙整銷貨單白單, 再依據白單製作客戶銷貨明細表,再由梁愛惠每星期彙整 款項後匯予百崧公司,被告則負責將銷貨單白單、客戶銷 貨明細表寄予百崧公司,此與被告所供稱之銷貨單開立流 程乙節大致相符合(見本院卷一第34頁)。且依證人梁愛 惠、林儷上開陳述,可證明本判決附表一至九所示之客戶 沈子翎等人,均有如實繳付其等之貨款及攤位租金無誤( 被告對此亦不予爭執),且被告並未將其收取如附表一至 九所示之貨款金額及攤位租金交予證人梁愛惠。 (二)再者,證人梁愛惠證稱其向銀行或友人貸款,而自行將本 判決附表一至九被告未繳回之款項先墊付予百崧公司乙節 ,亦據證人梁愛惠證稱:「(提示本院卷一第207 、209 頁,妳提出這個明細表是主張說妳因為幫被告代墊貨款, 所以妳有去跟外面借錢?)對。」、「(妳用黃色螢光筆 畫這個是不是妳所謂借款29萬這1 筆?)對。」、「(所 以它的日期是不是101 年7 月5 日?)是。」、「(再提 示同卷207 頁,所以妳寫100 年7 月5 日是不對的?)我 可能筆誤。」、「(提示同卷第210 頁存摺內頁,其中畫 螢光筆的13萬9 千塊寫100 年8 月6 日,可是後面的存摺 是101 年8 月6 日,這是不是也是寫錯了?)對。」、「 (妳是在101 年10月16日才知道,為何妳提出的借款資料 上面的貸款日期都是在10月16日之前?)因為之前就有缺 空了,我一直都有在代墊給公司,只是那0 年生意非常難 做,所以手頭上很緊,就代墊不出來,所以就有借款去代 墊。」、「(所以等於妳之前就有自己代墊給公司?)對 ,只是不知覺,那時候說真的自己好像是鬼打牆,都沒有 發現說要貸款出來繳這些錢。」、「(妳代墊時間等於是 維持相當一段時間,妳為何沒有發現是被告出的問題還持 續做代墊的動作?)因為我一直都很相信被告,我只是覺 得說是不是因為夏天不好做生意,如果虧空是不是因為這 樣抓不平。」、「(妳等於是公司給妳1 筆80萬之外,妳 用那個去付之外,妳還自己去貸款先匯給公司?)對。」 、「(這麼長的一段時間,妳為什麼會願意這樣做,而不 是直接去問被告?)應該說這事情是有前因,等於說在未 發現這件事情之前,有經銷商不做了,有欠公司錢,就是 沒有繳完的錢,都由我代墊走了,所以我一直認為這個缺 空是那時候那些帳目的缺空,後來算一算我才認為不可能 還要付那麼久,因為那些事情是發生在100 年左右的事情 ,我這幾年賺的錢都快要補完了,所以不可能有這種事情 發生,所以那時候才驚覺我不可能缺空這麼多錢。」、「 (妳提出的借款資料,其中1 筆是邱鏡羽,這筆是怎麼回 事?)他是經銷商,也是我的好朋友,後來我要跟公司結 清,還差1 筆錢,他就說他願意借我去貸款,但是不能讓 他信用破產,我說我知道,那是他幫我借出來,那1 筆貸 款是我在繳,等於他用他的名義貸款給我。」、「(目前 就妳本身代墊給公司的款項約多少?)因為那時候沒有分 開明細算,我只有租金跟那個加起來,目前我還差公司40 幾萬元,當時交接時是還差快100 萬元。」、「(妳目前 代墊出去給公司的數額是多少?)150 幾萬元左右。」、 「(妳自己本身有無因為私人債務問題跟銀行或朋友借款 過?)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34 頁反面至335 頁 、342 頁及反面、卷九第91頁)。證人梁愛惠基於與被告 之交情,而相信被告,且因本案發生之前,有因為經銷商 客戶積欠公司款項,由伊先行墊付情況,故於發現匯回百 崧公司之款項有短缺時,先借款墊付乙情,衡與常情亦無 相違。而證人梁愛惠並提出陳報狀表示向各銀行或私人借 貸之金錢數額(見本院卷一第207 頁),詳核其所提出之 借貸款項資料,並相互對照證人梁愛惠前所表示之借貸金 錢數額,結果如下:㈠玉山銀行部分:證人梁愛惠所提出 玉山銀行繳款通知書(見交查卷一第150 頁之前頁)記載 :「總期數0024、攤還本金12,344、本期應繳日期 102/06/05 、本期期數0011、本期應繳總金額13,705」, 則以1 期本金12,344元、總期數24期,並回推期數計算, 借款總額為296,256 元,與證人梁愛惠所表示玉山銀行貸 款為30萬元相去不遠,貸款日期為101 年7 月5 日部分亦 屬相符;㈡華南銀行部分:證人梁愛惠提出之收款申請書 (見本院卷一第212 頁)記載:「繳款金額7,220 、繳款 期數:103 年7 月19日、第22期/ 共36期」,則以1 期 7,220 元、總期數36期,並回推期數計算,總金額為 259,920 元,與證人梁愛惠所表示之華南銀行貸款金額為 30萬元相去亦不遠,貸款日期為101 年9 月19日為相符; ㈢朋友(邱靜羽)預支現金(新光銀行)部分:證人梁愛 惠提出戶名為邱靜羽之新光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 ,及其自己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摺封 面,可以看出於101 年10月12日放款存入該帳戶40萬元, 自101 年11月10日起至103 年5 月9 日止有多筆自證人梁 愛惠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匯入12,442元之紀錄,與證人 梁愛惠表示伊向邱靜羽借款之貸款日期為101 年10月12日 、貸款金額為40萬元乙情相符;㈣證人梁愛惠附表示其向 男友蘇群林借款45萬元乙節,有其書寫之書面資料可參( 見交查卷一第149 頁);㈤另由證人梁愛惠之上開國泰世 華銀行存摺內頁可看出於101 年8 月6 日,由匯入銀行為 日盛商業銀行匯款138,900 元,於101 年4 月26日,匯入 銀行為聯邦銀行、匯款金額為119,500 元(見本院卷一第 210 、211 頁),此與其表示項日盛銀行貸款139,000 元 、貸款日期為101 年8 月6 日,聯邦銀行部分貸款 130,000 元、貸款日期為101 年4 月26日乙節大致相符。 足見證人梁愛惠證稱其貸款代墊款項予百崧公司乙節,並 非無據。而合計證人梁愛惠上開提出之借款單據金額,合 計為1,664,576 元,與其所證稱代墊給公司之款項已有 150 多萬元等語亦無矛盾,如再加計證人梁愛惠前開所稱 之80萬元租金,亦有2,464,576 元之多。參以證人林儷證 稱:「(據梁愛惠小姐說她自己還另外去貸款繳給公司, 這情形是如何?她是否有欠公司錢?)因為梁愛惠小姐自 己有在做生意,所以她的錢是很活絡的,假設說被告何佩 瑀給她50元,但是她的白單需要繳70到80元,甚至100 元 ,今天梁愛惠自己有做生意,所以她也沒有想那麼多,她 也不做他想就是照著白單上的金額把錢匯回公司,是到後 來被告何佩瑀把我的帳弄得亂七八糟,我等她離職以後, 梁愛惠小姐又要匯1 筆貨款回公司發現她匯不出來,因為 她本身是有積蓄的人,弄到最後已經匯不出來,是我點醒 她說:有沒有可能是妳匯回來的錢沒有收到,她突然嚇一 跳,因為我是跟她講電話,她當下我忘記是當天還是隔天 就把整個箱子搬到公司,然後當時有兩個同事,劉錦輝跟 邱鏡羽他們跟梁愛惠很好,大家幫忙對單子才發現很誇張 。」、「(就妳所知被告何佩瑀有無私人欠錢的狀況?) 我當時不知道,只知道被告何佩瑀的先生身體不是很好, 是後來我們請警察去找的時候才知道,守衛說她有吸毒的 部分,被告何佩瑀也一直不接受任何人的探訪,也不接受 任何信件,我們才知道原來是這樣。因為之前有時下雨天 被告何佩瑀的先生來接她,並沒有進來公司,所以我們沒 有看過她的家人,她先生都是在外面等,接了就走,也沒 有跟我們有任何照面過。」,及證人范耀鵬證稱:「(梁 愛惠在當初你們提出告訴書狀上面有寫到,梁愛惠有講上 面有款項是被告何佩瑀從客戶那邊拿走沒有交給梁愛惠, 所以由梁愛惠來代墊,是否這種狀況沒錯?)是的。」、 「(就你所知梁愛惠所代墊出去的款項是多少?)我不清 楚,這件事情發生的時間也有段時間,但我知道她有去跟 銀行去貸款。」、「(是因為要付給公司的代墊款項而跟 銀行貸款?)銀行貸款我知道好像有2 筆款項,你說時間 拉的長短,一定當然款項沒有收的那麼多的時候,梁愛惠 如何去貸款的,我只知道梁愛惠有在跟銀行借款。」、「 (跟銀行借款的目的是否因為要匯錢給公司?)是。「( 梁愛惠何時開始貸款、貸多少,你是否知道?)已有一段 時間,我確實知道梁愛惠有這樣的事情而去借款。」、「 (你會知道的原因為何?)1 個上屬跟下屬來說,梁愛惠 去貸款這個應該我認為,她確實也有貸款。」「(確實是 梁愛惠告訴你她有貸款?)是我們副總證人林儷有去了解 ,她也會讓我這邊知道。」等語(見本院卷九第73頁反面 、83頁、87頁反面),亦可佐證證人梁愛惠確實因為繳錢 回百崧公司而對外借款,且證人梁愛惠自己亦無因私人債 務因素而向銀行或有人借款,足徵證人梁愛惠上開關於對 外借款而墊付百崧公司款項之證詞並非無據。 (三)被告又辯稱本判決附表一至九所示貨款金額及攤位租金部 分哪一筆是伊收取伊不確定,伊如果請假或在忙,客戶就 直接交予梁愛惠云云,然被告對於伊請假乙節並無提出有 利之證據(如請假之相關單據)以實其說;且證人梁愛惠 證稱本判決附表一至九所示之貨物款項及攤位租金均係由 被告收取無誤,業如前述,而以證人梁愛惠願意向銀行或 友人借款代墊款項予百崧公司,足見其與被告有一定之交 誼、信任,實難以相信證人梁愛惠會大費周章編造如附表 一至九筆數多達197 筆之資料,而誣陷被告未繳回該部分 之款項?被告此部分所辯是否屬實,以非無疑問。又證人 梁愛惠證稱:「(如果在被告有上班的時間,有無發生剛 好被告在忙,由妳跟客戶收錢的狀況?)這部分很少,除 了她不在公司我才有代收貨款,只要她在客戶也都會找她 收。」、「(所以銷貨單上有寫1 個『洳』字的就是由妳 代收,如果沒有寫『洳』的,就是被告代收款?)是的。 」等語甚詳;再觀諸證人梁愛惠提出之被告打卡及請假資 料(見本院卷一第203 頁),其上記載被告於101 年3 月 1 日請假1 天、同年5 月16日請假半天、同年5 月23日請 假半天,並無關於被告於如附表一至九所示日期之請假資 料,另由打卡資料可看出被告於101 年7 月間,除週日休 息外,並無請假紀錄,至於雖附表四編號8 部分之日期為 101 年5 月16日,然對此證人梁愛惠證稱:「(〈提示本 院卷203 頁被告請假資料〉,上面記載被告在101 年5 月 16日有請假半天,可是本案起訴書的附表1 編號107 陳萬 來的部份,交易日期是在101 年5 月16日?)被告請假是 半天,而且被告有修改日期的習慣,所以沒有辦法對齊。 」等語(見本院卷九第29頁反面),被告於當日既係請假 半天,則亦可於未請假之半天收款。 (四)而證人林儷因本案發生前,即發現被告任職會計期間,有 多次帳目不實、與實際庫存不符及屢次修改銷貨單之情況 ,並為被告協尋查帳多次,且原係誤認被告乃能力不足, 至本案發生後,才確知被告有故意修改銷貨單等單據及侵 占等行為,顯然證人林儷並非徒據證人梁愛惠所言,率認 被告侵占、改單,而係憑被告多次作帳與一般會計作帳本 有不符之經驗,始要求被告填寫本案之約定書、陳述書, 且本案遭修改之銷貨單據上為被告而非證人梁愛惠之筆跡 等節,亦據證人林儷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公司當天如 果打入白單進電腦,公司會核對庫存,是甚麼意思?)我 可以補充說明,被告何佩瑀當時在工作時我們就發現很多 次,她的實際庫存跟電腦庫存有落差,跟被告何佩瑀講以 後,我們有往上追查發現,會突然多一些不該有的單號來 沖帳。」、「(如何發現有不該有的單號?)因為我們帳 老是對不合,以前只是覺得是被告何佩瑀能力上的問題, 梁愛惠小姐也多次幫助她協尋過很多次,後來我們發現不 是這樣子的問題,是被告何佩瑀會從歷史資料把你改1 個 單,可能你的帳不平,被告何佩瑀就上去改,可能自己 KEY 1 個單把帳KEY 掉,然後就把帳沖平,因為也發現很 多次這樣的情形,後來我才請被告何佩瑀不要做了,因為 被告何佩瑀整個帳改的亂七八糟。」、「(被告何佩瑀改 變很多做法是否為妳後來發現?)不是後來發現,是我剛 剛應該有陳述到,就是因為被告何佩瑀有屢次改單的行為 ,還有錢逾期繳回去的行為,因為被告何佩瑀錢慢繳回去 的情形已經很多次了,所以我們慢慢的才會發現,剛開始 是認為她能力有問題,被告何佩瑀整理帳比較慢,因為正 常來講是1 個禮拜必須繳回去,所有她收到的錢給梁愛惠 這邊匯回公司,但是好多次都是被告何佩瑀很慢才整理好 給梁愛惠小姐,所以我們才會發現其實她的問題並不是像 律師這邊說的,是事後可能工作都一樣內容,後來爆發了 才把責任推給她,這點我不同意,我覺得要分清楚。」、 「(那妳們有無做甚麼處理?)我們幫被告何佩瑀去協尋 這些帳。」、「(協尋結果呢?)後來就發現被告何佩瑀 從帳面去改庫存。」、「(後來是何時發現的?)被告何 佩瑀任職的時候,並不是完全都是在被告何佩瑀離職後, 我們把問題推給她。」、「(妳說被告何佩瑀任職時發現 這些問題,妳們有無做甚麼措施?)我們的措施就是幫助 被告何佩瑀處理,因為我們一直認為是被告何佩瑀的能力 有問題。」、「(有無可能是梁愛惠自己把錢拿走的?) 單子改的筆跡不是梁愛惠的筆跡,是被告何佩瑀的筆跡, 所以我相信這才是真相。」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九第72頁 、75頁反面、77、81頁)。足見證人林儷之證述乃有所本 ,非空言指摘,而屬可信。 (五)再者,本院業已認定本案約定書及陳述書均係被告於自由 意志下所書寫,已如前述。佐以該約定書記載略以:「… 本人何家妘(按即被告)在百崧公司任職會計有…收款未 交主管梁卉洳(按即梁愛惠)」,亦可佐證被告有於向客 戶收款後未能繳交予梁愛惠之情。至於,百崧公司縱於被 告後交由證人梁愛惠給付其101 年8 月份薪資,然此不無 係因百崧公司不願積欠本應給付被告之薪資,亦不願導致 其與被告間之糾紛更行擴大或其他因素所致,與被告是否 侵占百崧公司款項乙節無涉,由無法因百崧公司履行對被 告給付薪資之行為,反推認被告確無侵占行為。 (六)辯護人雖另為被告辯護稱:起訴書附表1 編號98、99、 120 之日期在被告離職後,顯非被告收取等語,然被告供 稱:「(百崧公司的客戶銷貨單開立流程為何?)銷貨單 是一式三聯,銷貨單的開立流程:客戶清晨來跟百崧公司 訂貨,然後我就在銷貨單寫貨品明細及數量,寫完之後, 紅單交給客戶,白單及黃單會留在我手上,客戶會在下午 付款,付完款之後,我把黃單給客戶簽收,客戶如果付付 的錢不夠,我會寫1 張紙條上面寫上客戶先付的款項,再 把紙條交給梁愛惠,如果客戶只付一部分款項的情況,我 不會將黃單給客戶簽收。之後我會把收到的貨款、黃單及 我上述的紙條都交給梁愛惠。白單部分每星期滙整1 次, 之後再將白單交給公司,我會依據白單製作客戶銷貨明細 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4頁),是卷附客戶銷貨明細 表為被告依據銷貨單白單所製作無誤。再比對本判決附表 三編號28、29、附表四編號21(即起訴書附表1 編號98、 99、120 )之相對應客戶銷貨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88、 102 頁)可知客戶邱靜羽、陳萬來確實有交付本判決附表 三編號28、29、附表四編號21所示之款項,而證人梁愛惠 則證稱此等款項均由被告收取如上,其亦陳稱:被告可能 將日期往後押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68 頁),且上開3 部 分之日期均與被告離職日極為接近,被告因其業務考量遂 將日期往後填載乙節,亦與常情無違;再觀之上開附表三 編號28、29、附表四編號21之銷貨單(見交查卷二第123 頁、163 頁反面),其上筆跡與其餘由被告製作之銷貨單 之筆跡,以肉眼觀之應為一致而出自同一人。是辯護人此 部分辯稱亦無可採。 (七)此外,被告供稱有欠銀行錢,但都沒有還等語(見本院卷 一第277 頁反面),查卷附之被告信用徵信資料(見本院 卷一第287 頁及反面)亦可看出被告確有積欠國泰世華銀 行等4 家銀行款項,均列為呆帳,其中積欠聯邦商業銀行 者全額未繳,遲延6 個月以上,可認被告於金錢信用上並 非良好,被告因其個人經濟因素而生本案犯行之動機乙節 與常情亦無違背。 (八)至於關於本判決附表一至九部分,原起訴書附表1 之內容 除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者(見本院卷九第58頁反面至59頁) 之外,另應更正如下: 1.附表八之客戶名稱,原起訴書附表1 均記載為「劉景翔」 ,然證人梁愛惠陳稱應為張景翔之誤載(見本院卷一第 167 頁反面),參以該客戶於偵查中之簽名亦為「張景翔 」,是更正為張景翔。 2.原起訴書附表1 編號26之日期記載為「1000年」,顯然誤 載,經核該部分之對帳單(見交查卷二第99頁),其日期 應為「100 年」,是更正如附表一編號26交易日期所示。 3.原起訴書附表1 編號40之銷貨單單號記載為「NO .009295 」,經核該部分之銷貨單(見交查卷二第112 頁),其單 號應為「NO .009294」,是更正如附表一編號40銷貨單單 號所示。 4.原起訴書附表1 編號74之交易日期記載為「100 年8 月1 日」,經核該部分之對帳單(見交查卷二第115 頁)記載 日期為「100 年8 月11日」,銷貨單(見交查卷二第116 頁)雖記載之日期亦為8 月1 日,然另於日期旁手寫「 8/11才對」,可見原「8 月1 日」之記載應屬有誤,是更 正如附表三編號4銷貨單單號所示。 5.原起訴書附表1 編號32之銷貨單備註欄流編記載為「 S01696」,經核該部分之對帳單(見交查卷一第120 頁) 記載為「S01693」,銷貨單(見交查卷一第121 頁)亦記 載為「S01693」,是更正如附表一編號32銷貨單電腦流水 編號欄所示。 6.原起訴書附表1 編號83之銷貨單備註欄電腦流水編號記載 為「S001556 」,經核與該部分之對帳單(見交查卷二第 40頁)記載為「S01556」,是更正如附表三編號13之銷貨 單電腦流水編號欄所示。又原起訴書附表1 編號84至99關 於銷貨單備註欄電腦流水編號,雖均載為「S00 」,然經 詳核各該部分之對帳單(見交查卷二第40頁)均係記載「 S0」,是起訴書上開各部分之記載均為誤載,理由同上編 號83者,茲不贅述。 (九)綜上所陳,被告於明知其業務上所收取而持有如附表一至 九所示之貨款金額及攤位租金為百崧公司所有,竟未將該 款項交予證人梁愛惠,而以此方式將其所收取如附表一至 九所示之款項侵占入己乙情甚明。被告基於業務關係而侵 占如本判決附表一至九所示款項之犯行堪予認定。 三、本判決附表十、十一部分: (一)附表十所示之銷貨單及附表十一所示之「正確之銷貨單」 所示之各張銷貨單均為被告基於業務關係所製作而與實際 交易情況相符之銷貨單: 被告雖對於此部分之各張銷貨單是否均為其業務上所製作 乙節有所爭執,然查被告之業務範圍包括開立百崧公司臺 中分公司售貨予客戶之出貨、盤點、開立一式三聯之銷貨 單、收受客戶貨款及攤位租金等事項,係從事業務之人乙 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並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 稱:「(就起訴書附表2 的部分,你有無偽造白單?)我 有修改白單。但是經過梁愛惠同意才修改的。」、「(為 何要修改白單?)因我們每週要寄給公司的客戶銷貨明細 表及電腦報表單,都會先拿給梁愛惠經理看過,梁愛惠同 意我才會寄給公司。因為梁愛惠會看金額,若匯回公司的 金額太多,梁愛惠會說要匯少一點錢給公司,因為梁愛惠 說向客戶收的錢不夠,所以我要修改白單,再依據修改過 的白單製作客戶銷貨明細表,再寄給公司。」、「(就起 訴書附表2 部分,你是否有修改過其上的銷貨白單?)起 訴書附表2 所示的偽造銷貨單部分,與我上次開庭所稱我 有修改白單是不同的2 件事,起訴書附表2 所載正確及偽 造的銷貨單,所對應都是不同的的2 筆交易,因此都不是 我上次所稱修改白單的情況。就起訴書附表2 所示偽造銷 貨單欄位部分的那些銷貨單,是否都是我製作我也不確定 ,我要看到銷貨單才可以確定哪些是我製作的。」、「( 偵卷所附之銷貨單,是否都是你所製作的?(經檢視上開 偵卷之銷貨單)除偵卷24頁銷貨單單號9319、第26頁銷貨 單單號15837 這2 張不是我製作的,其餘都是我製作的。 備註欄上的數字,除銷貨單單號編號15387 不是我寫外, 其餘都是我寫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66 頁反面至 167 頁),可見被告初自承起訴書附表2 之銷貨單部分伊 確有修改之情況,並未爭執起訴書附表2 正確銷貨單非伊 業務上所製作,被告後經本院提示偵卷第22至26頁之銷貨 單後,更自承該等銷貨單均為伊所製作;至於單號9319、 15387 銷貨單部分,被告之辯護人嗣亦陳稱均為被告製作 (見本院卷一第276 頁反面),則被告事後改辯稱此部分 之銷貨單是否為其所製作,伊不確定云云,顯有卸責之嫌 。再者,觀之附表十所示之銷貨單及附表十一「正確之銷 貨單」所示之各張銷貨單(見偵卷第22至26頁、本院卷一 第191 至198 頁),其上均詳載日期、品名、數量、金額 ,均有客戶簽名確認或載明「洳」(除本院卷一第197 頁 之單號008442號銷貨單外),客觀上觀之可認定為真實之 銷貨單;而單號008442銷貨單部分,雖無客戶簽名,然互 相對照其與單號008491號銷貨單,2 者於備註欄均記載「 1552」,可見2 張代表同一筆交易(另詳後述),再核對 單號008491號張銷貨單之客戶銷貨單之客戶銷貨明細表( 見本院卷九第133 頁),可知2 張銷貨單之品名均包括「 泡菜丸」(即泡丸)、「鴨肉丸」(即ㄚ丸),並且,被 告供稱:白單部分每星期滙整一次,之後再將白單交給公 司,伊會依據白單製作客戶銷貨明細表等語(見本院卷一 第34頁),可見被告依據單號8491號銷貨白單據以製作客 戶銷貨明細表,客戶銷貨明細表既為被告製作,則被告豈 有可能編造不存在之銷貨單據以製作客戶銷貨明細表?是 單號008442銷貨單亦為被告所製作無誤。故,附表十所示 之銷貨單及附表十一「正確之銷貨單」所示之各張銷貨單 均為被告基於業務關係所製作而與實際交易情況相符之銷 貨單等情應可認定。 (二)被告有收取附表十編號1 、2 (即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 附表2 編號6 、1 )所示之單號008354、006227號「正確 之銷貨單」所示之款項(包含貨款金額及攤位租金),然 未將該2 張銷貨單款項交予梁愛惠,而以此方式侵占該2 張銷貨單之款項8,400元、5,184元: 1.附表十編號1 (即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 編號6 ) 之單號008354號銷貨單(見交查卷一第174 頁): 證人梁愛惠證稱:「(所以就編號8354銷貨單這張妳到底 有沒有收到錢?妳說這張是客戶的紅單)如果在我的對帳 單裡沒有寫到的話,應該就有收到錢,我記得那時張靜芬 來作證人的時候,她是說她有紅單可以提供給法院來協助 我們對帳,我不知道她寄上來的紅單變成是證據,這部分 我就不知道,後來為何變證據,那時候只是提供而已。」 、「(如果卷內找不到黃單是什麼情形?)那就是被被告 抽走了。」、「(為何她要抽走?)因為被告要拿那些錢 ,黃單不見了,錢也可以不用給我了。」、「(編號8354 銷貨單到底有無收到錢?)如果沒有黃單的話,就是沒有 給我錢,我沒有收到。」、「至於張靜芬有無給這筆錢, 妳的意思要問張靜芬?)張靜芬是確定有給。」等語(見 本院卷九第34頁反面至35頁)。而證人張靜芬則證稱:「 (提示本院卷第218 頁及102 年度交查字第25號卷一第 174 頁編號8354銷貨單,這張與妳之前提供給法院的是否 同1 張?)是,這張與我之前提供給法院的是同1 張。」 、「(這張編號8354銷貨單上記載著合計共收金額8400元 的部分,妳是否交給被告何佩瑀?)已經很久了,一般帳 單頂多是累積,例如說:我今天這個進貨,今天金額不夠 ,頂多是隔天我們就會做一個結清的動作,一般我大概幾 乎都是每天結現金的動作。」、「(就編號8354銷貨單這 筆錢8400元,上次梁愛惠說妳已經有給了,而且妳是交給 被告何佩瑀,是否屬實?)對,因為我們大部分都是跟被 告何佩瑀結帳。」、「(上次梁愛惠說這筆錢妳已經付了 ,而且妳是直接交給被告何佩瑀,等於妳不是交給梁愛惠 ,是交給被告何佩瑀,梁愛惠所言是否正確?)我們有我 哥哥簽名,而且她帳單也有給我們,表示這筆錢我們已經 付了。」、「(妳是付給誰?)一般我們都是交給被告何 佩瑀,就這筆應該也是交給被告何佩瑀。」、「(之前請 妳提供給法院的銷貨單,是否都是客戶聯的紅單?)對。 」、「(到目前為止妳有無積欠百崧公司任何的租金或貨 款?)沒有,該付的我都付了。」等語(見本院卷九第69 頁及反面、70頁反面),足證明證人張靜芬確實已交付單 號008354號銷貨單之款項,且係交予被告。又證人梁愛惠 另證稱:「(所以變成這1 筆是妳收的?)對,只要我收 過的錢我都會在備註欄那邊或空白地方寫金額跟我的名字 。」、「(所以銷貨單上有寫1 個『洳』字的就是由妳代 收,如果沒有寫『洳』的,就是被告代收款?)是的。」 等語(見本院卷九第11、29頁)。再經詳核百崧公司所提 出關於張靜芬之銷貨單(見本院卷五,及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102 年度保管字第5529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 並無存在單號008354號之銷貨單黃單或白單原本,而觀之 證人梁愛惠提出之該張銷貨單影本則與證人張靜芬所提出 之單號008354號銷貨單(見本院卷一第218 頁)則為相符 ,可見本案偵卷所附之單號008354號銷貨單為被告與證人 張靜芬與百崧公司所實際交易之正確銷貨單。而被告對於 張靜芬有交付該張銷貨單之款項與百崧公司乙節亦不予爭 執(見本院卷第280 頁)。是相互對照上開證人證詞內容 ,並參酌單號008354號銷貨單並無梁愛惠之簽名,證人梁 愛惠所證稱該張銷貨單之款項非伊收取等語應為有據,而 該張單號008354號銷貨單即為張靜芬交易時之正確銷貨單 ,足認定證人張靜芬確實有將該張銷貨單之款項8,400 元 交予被告,然被告並未交付證人梁愛惠。 2.附表十編號2 (即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 編號1 ) 之單號006227銷貨單(日期為11月3 日,見交查卷一第 174 頁,下稱6227銷貨單A ): 證人梁愛惠證稱:「(〈提示102 年度交查字第25號卷二 第56、57頁對帳單及編號6173、6227張靜芬銷貨單《日期 為11月4 日,下稱6227銷貨單B 》〉6173這1 張是你們在 偵查中對帳單後面就附這些銷貨單,所以我們就一併起訴 被告偽造這些單據,想要問妳一下為什麼認為這些是偽造 的?)這不是偽造的,這部分是缺單的。」、「(提示同 卷第174 頁編號6227銷貨單)這張情形?)證人梁愛惠答 這張也是張小姐的紅單。」、「(這張的黃單呢?)當時 都一起送到法院來了,像剛剛說的,如果找不到的話,就 是被告將黃單抽走。」、「(被抽單的意思是說被告把單 抽走錢也沒給妳?對。」等語(見本院卷九第11頁反面、 第35頁及反面)。證人張靜芬則證稱:「(〈提示102 年 度交查字第25號卷一第174 頁編號6227銷貨單即你提供的 〉再給妳看一下11月3 日編號6227銷貨單這1 張,這張是 妳在偵查中提供給檢察官的,跟妳現在看到的是否一樣? )現在這樣問我無法確認,因為我是把全部的資料跟百崧 公司說:這些帳上有問題的拿來跟我原始資料核對,跟我 原始資料核對時,我把有問題的抽出來、提供出來,因為 百崧公司意思就是說我的帳單跟他們的帳單核對出來這幾 張有問題,所以我提供,我今天本來是要把我全部的資料 帶來,可是因為我全部的資料之前有提供給這邊的律師拿 過去,所以在手頭上我這邊就沒有全部整年度的資料,現 在我提供給法院這邊的就是百崧公司當初跟我講說:妳可 能這邊有幾張跟我們公司帳上有出入的可否請妳提出來, 我是有將全部資料拿過去跟百崧公司核對,核對後真的就 是有問題,跟我的原始資料不符,所以我覺得這樣一定是 帳上有出狀況。」、「(11月3 日編號6227銷貨單這1 張 跟妳現在看到的是否一樣?)是,我現在手頭上的資料跟 電腦看到的電子卷證是一樣的。」、「(剛才提示予妳的 11月4 日編號6227銷貨單這張,妳是否於當天有叫這些貨 ?)我們每天在做生意有很多事情要處理,假如我提供給 妳的是11月3 日銷貨單的這些貨,我注意看了一下這張貨 單有備品、器具,不是全部純進貨,所以我不可能11月3 日叫了這些包括罐子、圍裙、桌巾、商品牌子這些備品以 後,我11月4 日還會再重複叫這一些備品。例如說我今天 在公司是賣泡菜類的東西,我們可能有時候年節賣湯圓、 賣年菜,我轉換賣年菜時要更換我的生財器具時,我只可 能一次就把這些生財器具準備周全,不可能再11月3 日我 叫了這些東西後,在11月4 日我又同時叫這些東西。」、 「(檢察官問為何在百崧公司11月4 日的編號6227的銷貨 單上會有妳的簽名?)11月4 日的編號6227銷貨單這張實 際上跟11月3 日這張內容其實是同樣的東西,因為我們是 做生意,我只能管到我自己的帳單,這就是所謂的權責區 分。我是做我自己的經銷商。」、「(11月4 日編號6227 的銷貨單是否可確認是妳的簽名?)是我的簽名沒有錯。 」、「(提示本院卷第218 頁編號6227銷貨單這張與妳之 前提供給法院的102 年度交查字第25號卷一第174 頁〈按 即6227銷貨單A 〉是否同1 張?)應該是同張。」、「( 等於這張也是客戶聯紅單的部分?)是。」、「(提示同 卷就該張6227銷貨單A ,上面的金額5184元已經給付了, 也是給付給被告何佩瑀?)對。」等語(見本院卷九第63 頁及反面、69頁反面)。再觀之證人張靜芬所提出之單號 006227號銷貨單(下稱6227銷貨單C )影本(見本院卷一 第218 頁),與卷附由證人梁愛惠所提出者(即6227銷貨 單A )記載相同(日期均為11月3 日),證人張靜芬復證 稱該銷貨單係第3 聯之紅單如上,雖證人梁愛惠陳稱有將 黃單送至法院,然遍查本案查扣之銷貨單,並無存在單號 6227號銷貨單之黃單或白單。證人梁愛惠於本院中另指稱 :銷貨單如果品名數量處有打勾者,就表示是寄回公司的 白單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67 頁反面)。是以,互核上開 6227銷貨單A 、B 、C ,可知6227銷貨單A 、C 為同1 張 銷貨單,其2 者與6227銷貨單B 之差別僅在於6227銷貨單 A 、C 之品名欄位處多記載「300 、50」,製表處多記載 「13X3=39」,且有記載單價,另6227銷貨單B 於品名處 有打勾,其餘之品名名稱、數量、金額、租金、入貨款、 沖前期貨款、合計共收金額部分之記載均相同,是無從認 定上開6227銷貨單B 為經修改過後之銷貨單,僅係6227銷 貨單B 為寄回百崧公司之銷貨單白單,而6227銷貨單A 、 C 則為交予張靜芬收受之銷貨單紅單之差別。再依證人梁 愛惠及張靜芬上開證述可知,本案之單號006227號銷貨單 之情況,係被告於向張靜芬收取款項後未將銷貨單黃單連 同款項交付梁愛惠(即證人梁愛惠所稱「抽單」之狀況) ,而6227銷貨單A 、C 均有張靜芬之簽名,則該銷貨單應 為正確之銷貨單,可見證人張靜芬確有將單號006227號銷 貨單之5184元交付被告,被告既已收取該款項,然並未將 之交付證人梁愛惠,足認定被告此部分確有侵占銷貨單之 款項5184元。 (三)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提示銷貨單編號009421、009319 )此兩張單據前者是白單,後者是黃單,兩張編號不同, 但是備註欄均寫上『2106』代表這兩張單據在客戶銷貨明 細表上的銷貨單編號是相同的,這是為何?)上面『2106 』均是我簽寫,銷貨單009421是我事後自己寫的,不是當 下拿給客戶簽收的三聯單之一,因為經理梁愛惠叫我這樣 做,我會這樣做的原因是因為有時候錢收不夠,經理說不 要寫這麼多寄回公司,所以才另外寫了1 張白單銷貨單編 號009421。」、「(所以黃單銷貨單編號009319,該單據 在備註欄有寫上『2106』代表這是客戶銷貨明細表銷貨單 編號2106的真實單據?)應該是這樣,但是銷貨單編號 009319經我當庭審視確認只有第1 筆及第2 筆是我親手寫 的,其他是梁經理寫的,我不清楚他這樣寫的原因。」、 「(你剛才說因為沒有收這麼多錢、所以才在經理指示下 另外填載銷貨單009421,但是009421的單據上面的數量比 原始的009319單據的數量還要多,代表寄回公司的白單上 面的數量跟金額都比黃單的數量及金額多,跟你剛才說沒 有收這麼多錢所以不要寫這麼多意思似乎不太一樣?)這 個我不會說。」、「(有無其他證據要調查?)現在沒有 ,我沒有辦法提供證據,約定書是老闆娘硬要我簽的。」 、「(提示銷貨單編號009421、009319)對於告訴人所告 偽造文書的部分,有無意見陳述?)我承認這2 張應該是 一樣的,白單是我事後再重新製作,我會重新製作理由是 梁愛惠說要壓單,說這個客戶沒有繳清貨款,所以我另外 製作白單,根據白單的資料製作客戶銷貨明細表,一起寄 回公司。」、「(你說白單是你事後製作,原本黃單應該 要有的白單,你如何處理?)原本的白單就丟掉。」、「 (修改白單後,原來的白單如何處理?)之前我都丟掉, 一次我因為修改,結果有桃園總公司核對金額,結果帳對 不起來。經理告訴我,原來的白單要留著,我忘記何時的 事。」、「(那修改過後的白單,與原來的白單品名、金 額會一致嗎?)不會,因為1 張白單若拆成2 張白單,第 2 張白單有時會記載客戶今天新叫的貨。」、「(你修改 了白單之後,把原來的白單丟掉,那你會在黃單上載明黃 單拆成哪幾筆白單嗎?若沒有,你要如何確認哪1 個客戶 有哪些貨款未收?)我不會記載,我是直接對經理,我只 是將每天收到之貨款,連同黃單一起交給經理,至於經理 交多少錢回去給公司,我不會知道。」等語(見交查卷一 第6 頁及反面、第23頁反面、145 頁反面),被告於偵查 中已坦認其有修改銷貨單白單之行為,被告迄於本院第1 次準備程序仍坦承有修改原起訴書附表2 之白單,僅辯稱 係經過梁愛惠之同意,是被告嗣後改辯稱:不確定原起訴 書附表2 「偽造銷貨單」欄位所示之銷貨單是否為伊所製 作云云,顯有推諉卸責之嫌。 2.另參酌卷附由被告書寫之約定書及陳述書(見偵卷第5 、 6 頁),約定書內容記載略以:「本人何家妘在百崧公司 任職會計有修改單據及收款未交主管梁卉洳,現百崧老闆 娘給予何家妘5 天時間處理貨單及梁卉洳所未收到貨款。 本人何家妘會出面解決百崧老闆娘提出解決問題方法,如 有逃避將願接受法律制裁」,陳述書則記載「單號 NO015387(黃單)銷貨單有1 筆燕麥,其白單NO15145 並 無燕麥,致交回公司白單上無燕麥…重新開單是因為不想 在白單上塗改…」乙節,有上開約定書、陳述書附卷可證 。是依該書面內容,被告自白有修改銷貨單甚至未將銷貨 單款項交予梁愛惠,益徵被告嗣後辯稱沒有修改銷貨單云 云,並非實在。 (四)被告明知附表十一編號1 至15之「正確之銷貨單」欄位所 示之各張銷貨單始為實際交易之正確交貨單,竟將與實際 交易不符之事項登載於附表十一編號1 至15「登載不實之 銷貨單欄位」所示之各張銷貨單或登載不實銷貨單所相對 應之客戶銷貨明細表上,並進而行使之: 1.附表十一編號1 (即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 編號2 )之單號006239(下稱6239號銷貨單A )、6173號銷貨單 (見交查卷一第175 頁、交查卷二第136 頁): ⑴就單號006173號銷貨單(見交查卷二第136 頁)、006239 號銷貨單(見交查卷一第175 頁,下稱6239號銷貨單A ) 部分,證人梁愛惠證稱:「(沖前期貨款是什麼意思?) 就是我們下面有一些雜支,比如說杯子、叉子在左下角那 邊,就是一些雜支的東西,我們就會寫在沖前期貨款那裏 。」、「(所以這個地方等於雜支?)對。」、「(那這 個也是張靜芬要繳給妳的?)對,要付出來的。」、「( 下面備註欄1536這個是什麼意思?)這個是電腦的流編, 就是妳每打1 張電腦的報表進去它就會有1 個流編,電腦 會自己跑出來的,不是我們去設定的。」、「(所以這也 是被告她當天收到這張黃單,她10點多打進去電腦的那1 個流編?)對,就會跑出這個流編,她就要寫在這個備註 ,有時候要查貨或是查東西會比較方便,所以公司就有教 我們一定要寫流編進來才會找得到這張單子打去哪裡。」 、「(提示102 年度交查字第25號卷二第56、57頁對帳單 及編號6173、6227張靜芬銷貨單,6173這1 張是你們在偵 查中對帳單後面就附這些銷貨單,所以我們就一併起訴被 告偽造這些單據,想要問妳一下為什麼認為這些是偽造的 ?)這不是偽造的,這部分是缺單的。」、「(提示同卷 第57頁,編號6173這1 張單子是偽造的嗎?)因為這左右 邊2 張的備註欄是不一樣,所以它是不同1 張。因為張靜 芬她一直有保留第三聯單,變成要拿第三聯單跟這1 張對 應才能知道她有沒有變造。」、「(提示102 年度交查字 第25號卷二第57頁編號6173銷貨單及102 年度交查字第25 號卷一第175 頁編號6239銷貨單,右邊這張編號6239銷貨 單是證人張靜芬提供給我們的紅單,左邊這1 張編號6173 銷貨單,我們剛才看是同1 個金額,但是並無證人張靜芬 的簽名?)左邊這張編號6173銷貨單是白單已讓被告何佩 瑀偽造過了。」、「(從何看出被告何佩瑀偽造過?)因 為單號NO .006173跟NO .0000000聯單的單號不一樣。」 、「(其實有1 張白單是編號6239金額10195 元的白單, 但是被告何佩瑀又偽造了1 張編號6173內容一模一樣的白 單,妳的意思是否如此?)對。」等語(見本院卷九第11 頁反面、94頁)。證人張靜芬亦證稱:「(提示本院卷第 218 頁編號6227銷貨單這張與妳之前提供給法院的(提示 102 年度交查字第25號卷一第174 頁)是否同1 張?)應 該是同張。」、「(等於這張也是客戶聯紅單的部分?) 是。」、「(提示同卷就該張6227銷貨單,上面的金額 5184元已經給付了,也是給付給被告何佩瑀?)對。」、 「(提示102 年度交查字第25號卷二第136 頁編號6173銷 貨單及卷一第175 頁編號6239銷貨單,這2 張是否代表同 1 筆的交易?)以我這樣看這個帳單,當然我不知道這是 不是絕對,但我知道這一定有作假帳,因為這是同1 天, 我不可能同1 天有兩張進貨單,我可以確定的是編號6239 銷貨單是我本身原來的,因為這張銷貨單上面的字跡『員 林』、『蝦醬』等是我的字跡,11月4 日編號6173銷貨單 我不確定,編號6239銷貨單這張我確定,因為這張有我的 字跡,一定會是我自己有進貨,例如說早上出攤我們先點 貨量,先把我們要進的品項都填上去,數量填上去,因為 時間來不及所以沒有填金額,後面的金額是我自己計算填 上去,所以編號6239銷貨單這張是確定的。、「(這2 張 是否表示的是同1 筆交易,只是在編號6173這張銷貨單有 被修改過的狀況?)我本來的意思是它前面的產品品項都 一樣,或許這張帳單原來是10195 元,可能我後面又追加 多補了蝦醬,所以我自己填上去,我在填上去這462 元會 跟這個金額一樣,可是不對,所以這張帳單是一樣的。」 、「(所以編號6239銷貨單上是否為妳的簽名,所以等於 妳有交給被告何佩瑀的金額是否為11957 元?)編號6239 銷貨單上是我的簽名,我交給被告何佩瑀的金額是11957 元,可是為何它的銷貨單編號會不一樣。」、「(現在核 對的結果是否編號6173銷貨單有被修改過的狀況?)一定 有做帳上面不知道要幹甚麼的疑問在,因為原始的這張編 號6239銷貨單這樣加起來是正確的,是應該跟這張一樣, 可是為何它銷貨單的編號假如是三聯式應該跟原始資料一 樣,我也不知道為什麼它會出現編號6173這張帳單。」等 語(見本院卷九第69頁反面至70頁反面),證人張靜芬已 證稱單號006239號銷貨單上有其簽名,故為其交易之銷貨 單。再對照證人張靜芬所提出之單號006239號銷貨單(應 為紅單,理由同前述,見本院卷一第219 頁,下稱6239號 銷貨單B )與6239號銷貨單A ,可看出該2 銷貨單記載內 容均相同,為同1 張銷貨單,故單號6239號銷貨單A 亦為 銷貨單紅單,且依證人張靜芬上開證稱,其已將該張銷貨 單之款項11957 元交付被告。 ⑵被告於偵查中業已坦認有修改白單之行為,且依據白單來 製作客戶銷貨明細表,業如前述,則客戶銷貨明細表所載 之內容應與銷貨單第一聯(即白單)相符,且均為被告所 製作乙節,應可認定。而觀之單號006173號銷貨單,及其 相對應之客戶銷貨明細表(見本院卷九第125 頁)可以看 出2 者記載之品名名稱、數量金額總價、銷貨單電腦流編 (即客戶明細表上之「銷貨單單號」)均相同,該客戶明 細表既為被告白單所製作,則單號006173號銷貨單顯為被 告製作無疑,否則,如單號006173號銷貨單非被告製作, 被告何以為質疑其正確性及出處,竟將之登載於其製作之 客戶銷貨明細表上?又相互對照6239號銷貨單A 及單號 6173號銷貨單,可看出其2 者之品名名稱、數量、金額、 入貨款均相同,日期亦同一,可見應代表同1 筆交易,單 號006173者復在其數量處打勾,是應為寄回百崧公司之銷 貨單白單,然詳核該2 張銷貨單之品名、數項、金額之記 載筆跡並非全然相同,可見單號006173者為另外填寫;此 外,參酌單號006173號銷貨單對應之客戶銷貨明細表(見 本院卷九第125 頁),並參照證人梁愛惠證稱:租金部分 不用繳給公司,白單上只要記載貨款之部分給百崧公司即 可等語(見本院卷九第18頁),可知銷貨明細表所載未包 含「沖前期貨款」及「入租金」部分,故單號006173號銷 貨單為被告登載不實者,然其登載不實者僅及於銷貨單之 入租金、沖前期貨款、合計共收、及品項「蝦醬」部分之 記載,其餘之品名、數量、金額部分與單號006239號者相 同,無從認定亦為登載不實,檢察官此部分犯罪行為之記 載尚有誤會,而單號006173號銷貨單對應之客戶銷貨明細 表並無不實記載(蓋單號006173銷貨單除「沖前期貨款」 及「入租金」外,其餘貨物部分記載與單號006239號銷貨 單同)。 2.附表十一編號2 (即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 編號3 )之單號008423、008465號銷貨單(見偵卷第22頁): ⑴證人梁愛惠本院審理中證稱:「(提示101 年度偵字第 26399 號卷第22頁張靜芬編號8423銷貨單,這1 張是你們 提供給我們的黃單,在上面入租金這一欄是什麼意思?) 我們每天跑的市場都不一樣,不是固定的,所以我們是波 動型的,所以每天到哪裡的地點都是不一樣的,比如我今 天去斗六我就會這張單子寫斗六,然後看它多少錢,就順 便收,會乘2 是因為過年會先收下個月的租金一起收,因 為我們過年會有DOUBLE位置,就是下個月也是做同一個位 置,所以會先收錢,乘以2 是先把錢收起來。」、「(那 這個資料也等於是張靜芬必須要繳給妳3400就對了?)對 。」、「(那入貨款就是她這1 次叫的貨款嗎?)對。」 、「(沖前期貨款是什麼意思?)就是我們下面有一些雜 支,比如說杯子、叉子在左下角那邊,就是一些雜支的東 西,我們就會寫在沖前期貨款那裏。」、「(所以這個地 方等於雜支?)對。」、「(那這個也是張靜芬要繳給妳 的?)對,要付出來的。」、「(所以這張單子總共要跟 她收的是21484 就對了?)對。」、「(下面備註欄1536 這個是什麼意思?)這個是電腦的流編,就是妳每打1 張 電腦的報表進去它就會有1 個流編,電腦會自己跑出來的 ,不是我們去設定的。」、「(所以這也是被告她當天收 到這張黃單,她10點多打進去電腦的那一個流編?)對, 就會跑出這個流編,她就要寫在這個備註,有時候要查貨 或是查東西會比較方便,所以公司就有教我們一定要寫流 編進來才會找得到這張單子打去哪裡。」、「(在這張單 子有2 張簽名,備註欄那邊簽名是甚麼意思?)備註欄是 她繳錢了,貨款下面那個簽收是她早上簽的。」、「(下 面這個是1g嗎?)那個是何小姐寫的英文字,代表她收了 。」、「(已收的意思?)應該是,因為她每1 張下面都 會簽他的英文字,我也不知道它的意義是收過了還是甚麼 ,這個妳可能要問何小姐。」、「(提示101 年度偵字第 26399 號卷第22頁張靜芬編號8465銷貨單,8465這張也是 在1 月15日的,這1 張它是同一個報表號碼,那為什麼它 的金額會不一樣?)這個就是何小姐去修改過的,因為她 只有辦法去修改第一聯單,第二聯單是不可能去修改的。 」、「(等於說黃單不可能去修?)對。」、「(所以她 只能修?)第一聯單白單。」、「(這1 張你們怎麼去確 認說這一張是她偽造的?)因為跟黃單是不合,因為黃單 跟紅單是不可能再修改過的,除非客戶今天出了門他說我 今天只有抱2 箱妳寫3 箱,這會在菜市場當場就打電話回 來給何小姐說,妳幫我多寫了1 箱,只有這種狀況下才會 有修改到,不然一般是不可能再去修改黃單跟紅單。」、 「(提示101 年度偵字第26399 號卷第22頁編號8423、 8465銷貨單,這1 頁銷貨單左邊編號8423這1 張它跟右邊 這一張編號8465,依照妳說的是同1 筆交易?)對。」、 「(這張編號8423銷貨單給客戶收錢的正確所對應的應該 是編號8465這張?)對。」、「(起訴書附表2 就編號 8423銷貨單對應的編號8306的銷貨單,等於附表2 它記載 對照的不是8465這1 張?)對,可是備註欄是1536。」、 「(就這1 筆來講,你們跟客戶收的是?)21484 元。」 、「(就是編號8423銷貨單上面的金額?)對。」、「( 然後你們匯回去給公司的是編號8465這張銷貨單的金額? )對。」、「(是12640 元?)對。」、「(所以就這1 張被告侵占的金額到底是多少?)白單是我匯回公司,收 貨款是收進來,這1 張被告有把貨款給我,所以黃單還在 ,但是她會修改就像我剛剛說的,她會修改內容物幾乎都 是在抓庫存,可能這裡缺空了她把它補進來,那邊缺少了 她把它補進去,所以她會做這樣的調整,所以就沒有辦法 對齊,她這樣是不是就會有差額在,那差額應該是補到別 張去了。」、「(所以依照妳這張的話,妳說她有給妳, 所以代表這張黃單還在,妳收了21484 元?)對。」、「 (那入貨款是17440 元對嗎?)對。」、」、「(可是妳 才匯給公司1 萬2 千多,她哪來的侵占?)這個部份我並 沒有指訴她侵占,我只是舉例她有修改變造白單而已。」 、「(所以這部分就沒有侵占?)沒有侵占。」、「(妳 的意思是說如果對照黃單的金額大於她修改變造的白單, 被告就沒有涉及侵占?)對,這種就沒有侵占,她只是在 抓庫存。」、「(因為錢都有交還給你?)對。」、「( 如果被告是在調庫存表示這些公司給你們的貨?)對。」 、「(這些貨都是何佩瑀在保管?)對。」、「(貨到哪 裡去了,妳的意思是說只有被告知道,被告在經手?)對 。」、「(提示101 年度偵字第26399 號卷第22頁編號 8423、8465的銷貨單,你上次開庭說就編號8423銷貨單被 告何佩瑀有跟客戶收的21484 元款項,這個部分因為妳那 邊有黃單,被告何佩瑀的確有把這筆錢交給妳?)是。」 、「(上次又說這2 張的情況,被告是在抓庫存,妳所謂 的抓庫存是什麼意思?)因為被告何佩瑀每天都在做盤點 ,庫存不平的時候,被告何佩瑀必須要將庫存打平,才有 辦法將電腦打好庫存表傳回給公司。」、「(所以就這2 張的狀況看起來,因為編號8465、8423銷貨單上面的記載 的確有不太一樣的狀況,因為品名、數量、金額不太一樣 ,跟最後的金額也不太一樣,所以就這兩張被告的確有修 改銷貨單的情況?除了修改銷貨單外,還有無再利用修改 銷貨單的方式去侵占百崧公司的貨物,還是只有單純修改 銷貨單?)因為這張確實是黃單筆白單多,但我們查其他 單子也有白單筆黃單多的,這方面我查下來只是單純在抓 庫存,就是不足的被告何佩瑀把它補足,缺的將它補上去 ,只是有修改單子的情況而已。」等語(見本院卷九第7 至8 頁反面、31至32頁反面、89頁)。 ⑵證人張靜芬亦證稱:「(提示101 年度偵字第26399 號卷 第22頁編號8423、8465銷貨單,這張紅單跟黃單是百崧公 司寫的,請妳看編號8423銷貨單下面的簽名是否妳的簽名 ?右邊備註欄有再簽1 次靜芬的簽名,是否是妳的簽名? 這張是否你確實有跟百崧公司叫貨?)編號8423銷貨單是 我的簽名,右邊備註欄也是我的簽名,這張銷貨單確實是 我有跟百崧公司叫貨。」、「(編號8423的銷貨單妳交給 百崧公司多少錢?)這兩張是同1 天,只要有我們簽名的 我就是交給百崧公司帳上的金額21484 元,這張銷貨單有 可能是早上我哥哥簽名,因為我們拉貨以後我哥哥點完簽 名,我在後面簽名可能就是下午回來我交付現金給會計小 姐,簽名意思就是我有付了,我希望我付出去的帳單都是 由我本人簽名,因為這張帳單上面早上是我哥哥點的貨, 是不是我中午回來要結帳的時候,我希望確認我有把這筆 錢給妳,這筆帳我已經認同了,所以我張靜芬本人會再簽 簽名1 次。隔壁8465銷貨單同1 張又是同1 天,又沒有我 的簽名,一定又有作假。」、「(編號8465銷貨單、編號 8423銷貨單相差的是只有肉,本來妳叫的是10,右邊變成 改成5 ,是否如此?)是。」、「(這張編號8465銷貨單 沒有妳的簽名,是否是偽造的?)我不敢講她偽造,因為 這不是我做的動作,我只能提供妳我自己的行為和我自己 的動作,我可以去質疑這個帳單,可是我不可以去質疑別 人的動作。我不知道他有無做假,我只能質疑這個事件一 定有作假,因為這不是我寫的。這張不是我購買的,因為 上面沒有我的簽名。」等語(見本院卷九第63頁反面至64 頁)。 ⑶證人梁愛惠、張靜芬均證稱被告有修改單據之情。再參以 單號008423、008465號之銷貨單之備註欄均記載「1536」 ,可見該2 張銷貨單應為同一筆交易,且互核該2 張銷貨 單之記載,可見品名、數量、金額、入租金、入貨款、沖 前期貨款、合計共收部分均不相同,且從筆跡觀之,顯然 單號008465係另外謄寫,可知被告確有登載不實事項於單 號008465號銷貨單上。又被告依據單號008465銷貨單而製 作之客戶銷貨明細表(見本院卷九第126 頁),其上之記 載亦與正確之單號008423不符,是被告亦有將不實事項登 載於客戶銷貨明細表上(此部分雖未經起訴書記載於犯罪 事實欄,然與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銷貨單部分為接續犯之 實質一罪關係,故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以 下涉及於客戶銷貨明細表上登載不實者亦同,另詳下述) 。而對照單號008465號銷貨單之客戶銷貨明細表,並參以 證人張靜芬證稱:「(編號8488銷貨單上的品名為何?) 第1 個品項『泡』是『黃金泡菜』,第2 個品項『泡』因 數量比較多賣的比較多,所以應該是『韓國泡菜』,因當 時泡菜有兩種,黃金泡菜賣得比較沒那麼多,韓國泡菜會 賣得比較多。」、「(編號8488銷貨單上的數量為何?1C 、2C是一箱還是一盒?)應該是10包,還是10斤。」、「 (可否從1450元這個金額看出數量是10包還是10斤?)因 為當初進泡菜都是進1 箱,1 箱裡面有4 至5 包,1 包是 5 斤。這又有一個很質疑的地方,我這邊有我簽名的帳單 就是剛才我們有看到的11月5 日、11月4 日,只要有我簽 名的地方,我們一般泡菜在進貨很少進到所謂的10或個位 數,11月5 日我泡菜一進是寫100 斤,可能是進5 箱,因 為1 箱可能是20斤。11月4 日這張有我簽名的銷貨單,我 泡菜寫的是進50斤,可是為何會有『泡』、『泡』2 個字 數量是進10、20,我就也很質疑,這張銷貨單又沒有我的 簽名,我會覺得這就是跟我們一般進出貨的流程的習慣動 作上面有點質疑,我現在是說,以我們既往的慣例,翻前 面有我簽名的帳單,泡菜我一進貨就是50斤、100 斤,例 如5 箱、6 箱我就出去賣,那這1 張為何會有這樣的數字 妳來問我,因為不是我填的,我也不懂它到底甚麼意思, 因為又沒有我的簽名。所以我無法告知妳確切這數量是甚 麼意義存在。」等語(見本院卷九第64頁反面至65頁), 可得知被告於單號008465號銷貨單上所登載之不實事項以 及單號008423號銷貨單上之記載內容應均如附表十一編號 2 所示,而其中銷貨單數量以「C 」為單位者,無從明確 判斷其單位為何,故仍以「C 」表示。 3.附表十一編號3 (即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 編號4 )之單號008434、008487號銷貨單(見偵卷第23頁): ⑴證人梁愛惠於審理中證稱:「(提示101 年度偵字第 26399 號卷第23頁張靜芬編號8434、8487單據,這2 個單 據8434是黃單是你們提供給我們的,這1 張為什麼會有修 改的紀錄?這1 張張靜芬總共要給你們多少錢?)金額應 該是17600 ,因為有可能是她抱走了1 箱,公司少掉1 箱 庫存,她也會打電話問經銷商說,妳今天有沒有多抱了1 箱甚麼,我少掉了,是不是妳拿的,有時候早上出貨5 、 6 個,7 、8 個,她沒辦法說一定無誤的情況,所以她還 是會打電話問經銷商,所以經銷商承認說有我今天有抱了 1 箱鮑魚,所以她就會再把鮑魚填進去,會有這種狀況。 」、「(這1 張裡面還是一樣有2 個簽收,這代表是什麼 意思?)第1 個簽收在客戶欄裡面數字單位那邊的簽收是 早上出貨的,備註那1 個是她已經繳完錢了。」、「(右 邊這1 張8487呢,這1 張為什麼會和左邊這張不一樣?) 所以我就不清楚她為什麼會少打了1 個鮑魚,還是多了, 我也不知道這種狀況,這要請何小姐解釋了。」、「(這 1 張為什麼會沒有張靜芬的簽名?)因為她有修改過單子 。」、「(妳說誰?)上面右上角,它2 個單據是不一樣 的。」、「(妳說單據號碼?)對,如果沒有被修改過, 那單據號碼應該是一樣的,那她已經修改過了。」、「( 妳的意思是說她如果是真正要修改,她會拿同1 張白單去 修改?)沒有,她會換單,換1 張修改,才有白單可以再 修改,不然白單早上都寫進去了,她要修改要再換1 張白 單才有辦法在空白的地方重新寫她要的品名進去。」、「 (因為你們是以白單去跟公司匯款回去,依照這樣的話1 月16日這1 個單據是只要給公司13720 嗎?)對,我是照 著白單匯進去。」、「(跟客戶請款的話,這1 張客戶應 該會收到多少?)17600 。」、「(提示同卷23頁編號 8434及8487銷貨單,編號8434的單子是正確的黃單,編號 8487這張是你們繳回公司的白單?)對。」、「(這張黃 單的錢還是多於白單?)對。」、「(所以這張並沒有侵 占的狀況,只是被告有去修改白單?)對。」、「(提示 同卷第23頁編號8434、8487銷貨單,這2 筆的情況也是黃 單的金額比白單多,然後在白單上又寫說:回公司『少鮑 』這兩行字,所以這兩張的情況也是跟剛剛一樣修改銷貨 單?)對。」等語(見本院卷九第8 頁反面至第9 頁反面 、第32頁反面至33頁、第89頁及反面)。 ⑵證人張靜芬亦證稱:「(以下請提示同卷第23頁編號8434 、8437銷貨單有左邊跟右邊,哪1 張是妳確實有叫的貨、 確實有付的錢?)只要有我簽名的銷貨單就是一定是我叫 的貨也有簽名,就是編號8434的銷貨單是我有叫貨的。」 、「(編號8434銷貨單妳付給百崧公司多少錢?)就是帳 上面寫的金額17600 元。」、「(對照於右邊8437的銷貨 單上妳是沒有簽名的,但是右邊這張少了鮑魚,這天妳是 否可確認有無跟公司叫鮑魚1 箱的貨?)因為時間太久, 我不知道我那天有沒有跟百崧公司叫鮑魚1 箱的貨,我也 是秉持我自己一貫的方式,假如這帳單上有我簽名就是有 。我現在要提出1 個疑點,就是它金額上面為何會劃掉、 簽名、又改,這個就也會有1 個質疑。我們做1 個假設性 的猜測,我原來金額是14150 元被劃掉,上面改了17600 元,我不知道這動作為何會這樣子,因為這已經隔很久了 。」、「(請妳比對鈞院卷第220 頁妳提供所留存的銷貨 單1 月16日編號8434的銷貨單紅單,當天是繳給公司多少 錢?)我當天有叫編號8434銷貨單上鮑魚1 箱的貨。」、 「(妳所留存的單據鮑魚不是後來才填寫上去,是一開始 就填寫的?)對。」等語(見本院卷九第64頁及反面)。 ⑶再核對上開單號008434、008487號之銷貨單(見偵卷第23 頁)可以看出該2 張銷貨單之備註欄同記載「1551」,足 見該2 張銷貨單係代表同一筆交易,然單號008487號銷貨 單缺漏品名為「鮑」及其數量、金額,以及沖前期貨款之 記載,入貨款之總額為13720 亦少於單號008434號銷貨單 之15270 元,且從筆跡觀之,顯然單號008487係另外謄寫 ,可知被告確有登載不實事項於單號008487號銷貨單上。 又被告依據單號008487銷貨單而製作之客戶銷貨明細表( 見本院卷九第126 頁),其上之記載亦與正確之單號 008434不符,是被告並有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客戶銷貨明細 表上,而對照單號008487號銷貨單之客戶銷貨明細表及參 照證人張靜芬上開證詞,可得知被告於單號008487號銷貨 單上所登載之不實事項,以及單號008434號銷貨單上之記 載內容應均如附表十一編號3 所示。 3.附表十一編號4 (即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 編號8 )之單號9319、9421號銷貨單(見偵卷第24頁): ⑴證人梁愛惠證稱:「(提示同卷第24頁編號9319、9421銷 貨單,編號9319銷貨單這張,你們跟客戶收的是多少錢? 因為上次開庭檢察官問妳,妳是說收10103 元,後來妳又 說是收8140元?)整張跟客戶收的錢是10103 元沒有錯, 匯回公司的是8140元,因為公司入帳的部分,不負責租金 跟雜支即沖前期貨款263 元是不回公司的。」、「(所以 是否跟客戶收的款是10103 元沒有錯?)是。」、「(實 際上妳們匯給公司的是編號9421銷貨單這1 張,是否如此 ?)應該是9265元,但是給客戶收的匯回公司的是8140元 。」、「(這1 張是否一樣是黃單金額大於白單?)是黃 單金額少於白單,貨款部分,妳要看下面匯回公司金額是 8140元而已。」、「(妳的意思是否是租金跟沖前期貨款 都不用回公司?)是。」、「(所以就是要看入貨款這裡 ,是否如此?)是。」、「(就這2 張的狀況看起來,被 告是只有單純的修改銷貨單的狀況?)對。」、「(提示 101 年度偵字第26399 號卷第24頁編號9319、9421銷貨單 ,左邊跟右邊,雖然妳剛才回答的是右邊的金額比較高, 品項與數字有差異,是否為『年糕『多填了20包,『黃金 泡菜』多5 斤?)證人梁愛惠答對,『黃金泡菜』多5 斤 ,『年糕』多了20包。」、「(右邊這邊如果是公司盤點 貨的話是依據右邊的白單嗎?)對。」、「(妳跟客戶領 的錢是否為左邊的黃單?)對。」等語(見本院卷九第89 頁反面至90頁、91頁反面至92頁)。證人梁愛惠證稱上開 單號009319、9421號銷貨單登載事項並不一致。 ⑵再核對上開單號009319、009421號之銷貨單(見偵卷第24 頁)可以看出該2 張銷貨單之備註欄同記載「2106」,足 見該2 張銷貨單係代表同一筆交易,然2 張銷貨單之日期 、品項名稱、數量、金額、入租金、沖前期貨款、入貨款 及合計共收等事項記載均非一致,且從筆跡觀之,顯然單 號009421係另外謄寫,可知被告確有登載不實事項於單號 009421號銷貨單上。又被告依據單號009421銷貨單而製作 之客戶銷貨明細表(見本院卷九第136 頁),其上之記載 亦與正確之單號009319不符,是被告並有將不實事項登載 於客戶銷貨明細表上,而對照單號009421號銷貨單之客戶 銷貨明細表,可得知被告於單號009421號銷貨單上所登載 之不實事項,以及單號009319號銷貨單上之記載內容應均 如附表十一編號4 所示。 5.附表十一編號5 (即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 編號11 )之單號007781號銷貨單(見本院卷一第192 頁): ⑴證人梁愛惠證稱:「(提示鈞院卷第192 頁103 年7 月21 日刑事陳報㈠狀編號7781這兩張銷貨單,7781這2 張黃單 跟白單是一樣的嗎?)對,只是在白單上面多了1 個『奶 』、24、864 」、「(這邊的筆跡可以看的出來是誰的? )上面那個是我,『奶』那個字不是我,7781這1 張。」 、「(妳說白單還是黃單?)黃單的品名、數字都是我, 西螺2000不是我,客戶的名字跟日期也不是我。」、「( 白單的部分?)白單的部分上面的品名部分上面多1 個『 奶』,那個『奶』字不是我寫的,24也不是我寫的。」、 「(因為這1 張是同1 張?)對。」、「(等於是她複寫 過去又多加了1 個『奶』?)對。」、「(提示本院卷一 第192 頁編號7781銷貨單,接下來問妳是百崧公司之前銷 貨單的部分,就編號7781銷貨單這兩張的狀況,所以是白 單的部分多一個『奶』那個東西,也是只有修改銷貨單? )編號7781銷貨單這2 張的狀況跟上面是雷同的,也是只 有修改銷貨單。」「(提示本院卷一第192 頁編號7781銷 貨單,張景翔的銷貨單,請妳看螢幕左邊黃單跟右邊白單 ,剛才講說右邊的金額比較高,銷貨單上差別在於何處? )差別在於寫『奶』字的24包864 元那裏。」等語(見本 院卷九第30頁及反面、第92頁及反面),證人梁愛惠亦證 稱上開單號007781號銷貨單之記載內容確實有不一致之情 況。 ⑵再核對單號007781號銷貨單之黃單及白單(見本院卷一第 192 頁)可以看出該2 張銷貨單之白單部分多出品項「奶 」,然2 者之備註欄同記載「1300」,足見該2 張銷貨單 係代表同一筆交易,然2 張銷貨單之、品項名稱、數量、 金額、入租金、沖前期貨款及合計共收等事項記載均非一 致,且從筆跡觀之,顯然係將複寫後之白單另為謄寫「奶 」部分,以及其餘不同之記載事項,可知被告確有登載不 實事項於單號007781號銷貨單白單上。又被告依據單號00 7781銷貨單白單而製作之客戶銷貨明細表(見本院卷九第 135 頁),其上之記載亦與該銷貨單正確之黃單不符,是 被告亦有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客戶銷貨明細表上,而對照單 號007781號銷貨單之客戶銷貨明細表,可得知被告於單號 007781號銷貨單白單上所登載之不實事項,以及該銷貨單 黃單上之記載內容應均如附表十一編號5 所示。 6.附表十一編號6 (即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 編號12 )之單號005075、5140號銷貨單(見本院卷一第193 頁) : ⑴證人梁愛惠證稱:「(提示本院卷第193 頁103 年7 月21 日刑事陳報㈠狀編號5075、5140的銷貨單,左邊這1 張字 跡是誰寫的?)左邊的是我寫的,品名跟數字而已,還有 客戶的名字,還有下面雜支牙籤的部分。」、「(那右邊 呢?)右邊全部都不是我的。」、「(這1 次的黃單妳為 什麼會寫295 然後只簽1 個名字?)因為代表這1 筆錢是 我收走的。」、「(所以妳是收920 元?)對。」、「( 為什麼會有這種情況就是同1 張報表但是繳回給公司是 4230元但是只有向客戶收920 元?)這我就不清楚,這必 須要問何小姐,因為她打進去為什麼要做這樣的變動,有 時候就像我說的,她庫存不符的時候,她必須就要變動, 但有甚麼意義這張為什麼要這樣填就要請何小姐來解釋了 。」、「(所以妳的意思是這2 張數量不一樣,就是為了 要讓庫存符合?)對。」、「(後來是誰要繳這些溢出來 的錢給公司?)應該如果按常理來講,她這個只是為了要 抓庫存,比如說她為了要打平她的庫存量跟她的電腦報表 才會符合,不然她沒辦法做報表給公司,也沒辦法傳回去 給公司,因為我查下來這部分只是在做她的庫存調整,所 以她才需要去變動1 個2 個或是1 箱。」、「(可是這樣 公司到時候請款也是要用她打進去的資料收錢?)對,因 為公司這部分沒有差別,因為她下的量跟回去的量是一樣 的,因為她庫存抓平了,是不是她下來的量跟下去的量, 只是說如果今天真的多出來1 箱,那那1 箱跑去哪裡了, 因為客戶有時候抱錯了,比如說他沒發現他少抱1 箱就出 門了。」、「(等於她除了改數量之外,就知道你們譬如 說多了這15個庫存跑到哪裡去,你們有做清查?)因為我 根本不知道有這種庫存少掉,因為她沒有報備她今天少甚 麼,一般她都會自己把它抓平,所以這種動作她都不會解 釋給我聽的。」、「(提示同卷第193 頁編號5075、5140 銷貨單)這2 張的情況呢?)這2 張銷貨單的品名,有1 個『木』是相符的,白單的部分多了個『大片』?)這2 張也是同樣的狀況,這張的白單是被修改過,因為品名的 部分是我的筆跡,金額的部分是被告何佩瑀的筆跡,右手 邊白色的單子(編號5140銷貨單)都是被告何佩瑀的筆跡 。」、「所以也是修改白色銷貨單?)對。」、「(提示 同卷第193 頁編號5075、5140銷貨單,這2 張品項的部份 是差在哪裡?)『大片』就是『大薄片』,『木』就是『 木瓜』,螢幕左手邊有『木瓜』10斤,跟白單『木瓜』10 斤是沒有錯,可是白單有『大薄片』一箱,這邊有『C 汁 』6 瓶,被告何佩瑀沒有紀錄,『C 汁』就是『香水檸檬 」,所以變成『香水檸檬』不見了,多1 箱『大薄片』」 、「(入租金螢幕左邊寫3 ,右邊寫『午』是甚麼意思? )因為我們有做黃昏市場,『午』表示下午回來補的貨。 」、「(有無可能如剛才所說,中午客戶回來補貨沒有簽 名的情況嗎?)機率性也是會有,因為他們很趕的話,拿 了只是口頭告知他們就走了,也有可能。」、「(如果這 種情形客戶之後回來繳款,是否會在單據上簽名?)會, 像備註的地方我有寫我的『洳』字,代表這張的錢是我收 的,徐小姐也有寫9/21日收這裡的款項,他簽收的部分是 領貨就簽收了。」、「(妳的意思是說9 月20日他確實有 領到這個貨的話,應該客戶會在備註欄那邊簽名是嗎?) 備註的簽名欄那邊簽名,繳完錢會再簽1 次名,所以1 張 黃單如果正確單上會有2 個名字,繳錢跟出貨時的簽名。 」、「(如果同1 個流編295 ,日期不同妳們會如何處理 ?)這我就不了解,這要問被告何佩瑀小姐,因為這帳目 都是被告何佩瑀在做的。」等語(見本院卷九第22至23頁 、90頁及反面、92頁反面至93頁)。 ⑵核對上開單號005075、005140號之銷貨單(見本院卷一第 193 頁)可以看出該2 張銷貨單之備註欄同記載「295 」 ,足見該2 張銷貨單係代表同一筆交易;然2 張銷貨單之 品項名稱、數量、金額、日期、沖前期貨款、入貨款及合 計共收等事項記載均非一致,而證人梁愛惠亦證稱單號 005140號銷貨單係被告所記載如上,可知被告確有登載不 實事項於單號005140號銷貨單上。又被告依據單號005140 銷貨單而製作之客戶銷貨明細表(見本院卷九第130 頁) ,其上之記載亦與正確之單號005075不符,是被告並有將 不實事項登載於客戶銷貨明細表上,而對照單號005140號 銷貨單之客戶銷貨明細表並參酌證人梁愛惠之證詞,可得 知被告於單號005140號銷貨單上所登載之不實事項,以及 單號005075號銷貨單上之記載內容應均如附表十一編號6 所示。 7.附表十一編號7 (即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 編號13 )之單號009780號銷貨單(見本院卷一第194 頁): ⑴證人梁愛惠證稱:「(提示同卷第193 頁編號5075、5140 銷貨單,這2 張的情況呢?這兩張銷貨單的品名,有1 個 『木』是相符的,白單的部分多了個『大片』?)這2 張 也是同樣的狀況,這張的白單是被修改過,因為品名的部 分是我的筆跡,金額的部分是被告何佩瑀的筆跡,右手邊 白色的單子(編號5140銷貨單)都是被告何佩瑀的筆跡。 」、「(所以也是修改白色銷貨單?)對。」、「(提示 同卷第194 頁編號9780的銷貨單,這張情況是否也一樣? )是。」、「(提示同卷第194 頁編號9780銷貨單,徐秀 雲小姐的銷貨單,這2 張都是一模一樣的單號,徐秀雲小 姐真正繳回給公司的是多少錢?)真正是570 元而已。」 、「(是570 元?還是2170元?)2170元,因為有含租金 。」、「(右手邊白單這裡是繳回公司的錢6520元,所以 是多繳了那些貨?)多了『年糕」40包1600元跟『泡菜』 75斤4350元。」等語(見本院卷九第90頁及反面、93頁) 。 ⑵核對上開單號009780號之銷貨單(見本院卷一第194 頁) 可以看出該2 張銷貨單之備註欄同記載「1919」,足見該 2 張銷貨單係代表同一筆交易;然2 張銷貨單之品項名稱 、數量、金額、沖前期貨款、入貨款及合計共收等事項記 載均非一致,且黃單之「年」、「泡」之品項已經刪除, 何以又出現於白單上?可知被告確有登載不實事項於單號 005140號銷貨單上。又被告依據該銷貨單白單而製作之客 戶銷貨明細表(見本院卷九第131 頁),其上之記載亦與 正確之黃單不符,是被告並有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客戶銷貨 明細表上,而對上開銷貨單之客戶銷貨明細表,可得知被 告於單號009780號銷貨單白單上所登載之不實事項,以及 單號009780號銷貨單黃單上之記載內容應均如附表十一編 號7 所示。 8.附表十一編號8 (即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 編號14 )之單號009267、009273號銷貨單(見本院卷一第195 頁 ): ⑴證人梁愛惠證稱:「(提示同卷第193 頁編號5075、5140 銷貨單,這2 張的情況呢?這兩張銷貨單的品名,有1 個 『木』是相符的,白單的部分多了個『大片』?)這2 張 也是同樣的狀況,這張的白單是被修改過,因為品名的部 分是我的筆跡,金額的部分是被告何佩瑀的筆跡,右手邊 白色的單子(編號5140銷貨單)都是被告何佩瑀的筆跡。 」、「(所以也是修改白色銷貨單?)對。「(提示同卷 第194 頁編號9780的銷貨單,這張情況是否也一樣?)是 。」、「(提示同卷第195 頁編號9267、9273的銷貨單, 這2 張是否也一樣的狀況?)也是一樣的狀況。」、「( 我剛剛問妳的那幾張,妳說被告何佩瑀是修改銷貨單這種 情形的情況之下,是否沒有任何侵占,僅是修改單子的問 題而已?)對。」等語(見本院卷九第90頁及反面),是 證人梁愛惠證稱被告有修改單號009267號銷貨單之情況。 ⑵核對單號009267、9273號之銷貨單(見本院卷一第195 頁 )可以看出該2 張銷貨單之備註欄同記載「1919」,足見 該2 張銷貨單係代表同一筆交易;然2 張銷貨單之品項名 稱、數量、金額、沖前期貨款、入貨款及合計共收等事項 記載均非一致,且細觀該2 張銷貨單上「泡」之記載,其 筆跡亦非相同,可知被告係重新謄寫單號009273號銷貨單 ,而登載不實事項於其上。又被告依據單號009273號銷貨 單而製作之客戶銷貨明細表(見本院卷九第131 頁),其 上之記載亦與正確之黃單不符,是被告並有將不實事項登 載於客戶銷貨明細表上,而對上開銷貨單之客戶銷貨明細 表,可得知被告於單號009273號銷貨單白單上所登載之不 實事項,以及單號009267號銷貨單黃單上之記載內容應均 如附表十一編號8 所示。 9.附表十一編號9 (即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 編號15 )之單號008441、8490號銷貨單(見本院卷一第196 頁) : ⑴證人梁愛惠證稱:該2 張銷貨單是只有修改銷貨單之情況 ,業如前述。其另證稱:「(提示同卷第196 頁編號8441 、8490銷貨單)陳萬來的銷貨單,這兩張我們用流編看是 同一個,客戶繳給公司的是多少錢?)客戶繳給我們的是 5180元,我繳回公司的是10930 元。」、「(客戶繳的是 否是8445元?)客戶繳的是貨款8445元。」、「(品項是 差了哪幾個?)多了『鮑魚』1 箱,跟『烏骨雞』1 箱。 等語(見本院卷九第93頁反面至94頁),是證人梁愛惠證 稱被告有修改單號008441號銷貨單之白單。 ⑵又互核單號008441、8490號之銷貨單(見本院卷一第196 頁)可以看出該2 張銷貨單之備註欄同記載「1561」,足 見該2 張銷貨單係代表同一筆交易;然2 張銷貨單之品項 名稱、數量、金額、沖前期貨款、入貨款及合計共收等事 項記載均非一致,可知被告係重新謄寫單號008441號銷貨 單之白單為008490號銷貨單,而登載不實事項於其上。又 被告依據單號009273號銷貨單而製作之客戶銷貨明細表( 見本院卷九第137 頁),其上之記載亦與正確之單號 008441號銷貨單不符,是被告並有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客戶 銷貨明細表上,而對照上開客戶銷貨明細表,可得知被告 於單號008441號銷貨單上所登載之不實事項,以及單號 008490號銷貨單上之記載內容應均如附表十一編號9 所示 。 10.附表十一編號10(即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 編號16 )之單號008442、8491號銷貨單(見本院卷一第197 頁) : ⑴證人梁愛惠證稱:單號008442、8491號銷貨單也是只有修 改白單的狀況;其另證稱:「(提示同卷第197 頁編號 8442、8491銷貨單,沈子翎的銷貨單,這2 張也是流編相 同,客戶繳回來的是多少錢?)客戶繳回的是1030元。」 、「(妳繳給公司的是多少錢?)我繳給公司是5530元。 」、「(貨物是多了那些?)貨物多了『大佛跳牆」跟『 網溪蝦捲』。等語(見本院卷九第90頁反面、93頁反面) 。 ⑵又互核單號008442、8491號之銷貨單(見本院卷一第197 頁)可以看出該2 張銷貨單之備註欄同記載「1552」,足 見該2 張銷貨單係代表同一筆交易,且核對卷附單號 008442號銷貨單及本案扣案關於沈子翎之銷貨單原本,結 果得知單號008442號銷貨單為黃單聯,故為與客戶沈子翎 實際交易之黃單;而上開2 張銷貨單之品項名稱、數量、 金額、沖前期貨款、入貨款及合計共收等事項記載均非一 致,可見被告係重新謄寫單號008442號銷貨單之白單為 008491號銷貨單,而登載不實事項於其上。又被告依據單 號008491號銷貨單而製作之客戶銷貨明細表(見本院卷九 第133 頁),其上之記載亦與正確之單號008442號銷貨單 不符,是被告並有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客戶銷貨明細表上。 對照上開客戶銷貨明細表,可得知被告於單號008442號銷 貨單上所登載之不實事項,以及單號008491號銷貨單上之 記載內容應均如附表十一編號10 所示。 11.附表十一編號11(即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 編號17 )之單號009967號銷貨單(見本院卷一第198 頁): ⑴證人梁愛惠證稱:「(提示同卷第198 頁編號9967銷貨單 )這兩張一樣是修改銷貨單的狀況?)對。」、「(我剛 剛問妳的那幾張,妳說被告何佩瑀是修改銷貨單這種情形 的情況之下,是否沒有任何侵占,僅是修改單子的問題而 已?)對。」、「(提示同卷第198 頁編號9967銷貨單) 客戶繳給妳們的金額是多少?)客戶繳的金額是420 元。 」、「(妳繳還公司的是多少?)我繳回公司2370元,多 了1 個『老薑』30斤。」等語(見本院卷九第90頁反面、 93頁反面至94頁)。證人梁愛惠已證稱被告就單號009967 號銷貨單是修改單據乙情明確。 ⑵又互核單號009967號之銷貨單2 張(見本院卷一第198 頁 )可以看出該2 張銷貨單之備註欄同記載「1727」,足見 該2 張銷貨單係代表同一筆交易,且核對卷附單號009967 號銷貨單影本及本案扣案關於沈子翎之銷貨單原本,結果 得知該單號號銷貨單影本應為黃單聯,而為與客戶沈子翎 實際交易之黃單無誤;而上開單號009967號銷貨單2 張之 比對結果,關於品項名稱、數量、金額、沖前期貨款、入 貨款及合計共收等事項記載均非一致,詳核該單號之白單 聯之筆跡及筆墨顏色,可看出被告係另外「老薑」之品項 ,並修改入貨款及合計共收欄位之款項數額,而登載不實 事項於其上。又被告依據單號009967號銷貨單白單而製作 之客戶銷貨明細表(見本院卷九第134 頁),其上之記載 亦與正確之單號009967號銷貨單黃單不符,是被告並有將 不實事項登載於客戶銷貨明細表上。對照上開客戶銷貨明 細表,可得知被告於單號009967號銷貨單黃單上所登載之 不實事項,以及單號009967號銷貨單白單上之記載內容應 均如附表十一編號11 所示。 12.附表十一編號12 (即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 編號9 )之單號015271號銷貨單(見偵卷第25頁): ⑴證人梁愛惠證稱:「(提示101 年度偵字第26399 號卷第 25頁編號15271 銷貨單,左邊是你們的黃單,右邊是白單 ,黃單的部分你們是跟客戶收多少?)2700元。」、「( 那為什麼會認為15271 這一張是改單的,是被告偽造的? )因為她把1 箱的香水檸檬消掉了,在電腦流編客戶對帳 單電腦報表裡面,她也是沒有打到C 汁,我們所謂香水檸 檬我們都簡稱為C 汁,她在電腦報表裡面也沒有打到這個 品項,電腦報表跟白單是符合的。」、「(為什麼在 15271 這一張會有客戶的簽收?)因為是同1 張她沒有換 單,她只是直接把它劃掉而已。因為它們右上角流編是一 樣的。」、「(提示同卷第25頁編號15271 銷貨單)你們 收到黃單的錢是2700元,匯給公司的錢是1020元,所以差 額的現金部份是由被告侵占的?)這部分就像我剛剛一直 解釋的因為她在抓庫存,所以要把它打平,所以會有多出 來到別人同樣賣這個東西的,如果她少掉她就會把它補進 來。」、「(這白單跟黃單差額的錢呢?就是被被告侵占 走的意思嗎?)可是這黃單的錢我又有收到。」、「(被 告不是有給妳這張的2700元嗎?)對,因為有黃單在,但 是我剛剛一直在強調的是她庫存不見了或是她東西少掉了 ,有時她會加加減減在白單上面,把它跟在電腦報表上是 相符的,所以她這部分是偽造而已,並沒有侵占錢的部分 ,我查到後來只有進進出出庫存的量數字而已,她現在就 直接抽走,所以她不用那麼大費周章從裡面改細節,我只 要把電腦的帳顧好,庫存顧好是平的,她就不會有問題, 台北不會找她麻煩。」、「(這1 筆交易被告到底侵占甚 麼?)這我沒有告這部分的侵占,我只告她抽黃單走那部 分的侵占。」、「(妳是說她有去修改白單?)這個部份 是偽造跟詐欺。」等語(見本院卷九第10頁及反面、33頁 反面至34頁),則依證人梁愛惠上開證詞,被告就單號 015271號銷貨單仍係修改白單之狀況,且其證稱客戶邱靜 羽係交付黃單聯之2700元乙節與被告坦認客戶邱靜羽有向 百崧公司訂購貨物而給付卷附單號015271號銷貨單黃單聯 所示之2700元等語亦屬相符,足見該單號015271號銷貨單 其中合計共收款項為2700元該張銷貨單為銷貨單之黃單無 誤。 ⑵又互核單號015271號之銷貨單2 張(見偵卷第25頁)可以 看出該2 張銷貨單之備註欄同記載「3041」,足見該2 張 銷貨單係代表同一筆交易;而上開單號015271號銷貨單2 張之比對結果,關於品項名稱、數量、金額、沖前期貨款 、入貨款及合計共收等事項記載均非一致,可看出被告係 將單號015271號銷貨單之白單上之「C 汁」品項部分刪除 ,並據以更改其上之入租金、入貨款、沖前期貨款、合計 共收等金額,而登載不實事項於其上。再參照證人梁愛惠 上開證詞及客戶銷貨明細表(見本院卷九第138 頁),可 得知被告於單號015271號銷貨單黃單上所登載之不實事項 ,以及同一單號號銷貨單白單上之不實記載內容應均如附 表十一編號12所示(其中客戶銷貨明細表部分,經核與正 確之單號015271號銷貨單記載品項內容相同,是此部分無 從認定被告並有登載不實事項於客戶銷貨明細表上)。 13.附表十一編號13(即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 編號10 )之單號015387、15415 號銷貨單(見偵卷第26頁): ⑴證人梁愛惠證稱:「(提示101 年度偵字第26399 號卷第 26頁編號15387 、15415 銷貨單,15387 這1 張跟右邊這 1 張15415 ,為什麼會認為右邊這1 張是被告偽造的?) 因為流編這同1 個。」、「(那要繳回公司的是多少錢? )繳回公司這張是6600元。」、「(向客戶收的是?) 9216元。」、「(那為什麼在備註欄上面有客戶簽名,有 各次日期還有金額?)9216是它的流編,這1 張是8 月12 是邱小姐簽收的,那上面那個『洳』是這1 筆錢是我收的 。即在備註欄9216旁邊有1 個『洳』,這是我收的,我收 的9216元。」、「(所以變成這1 筆是妳收的?)對,只 要我收過的錢我都會在備註欄那邊或空白地方寫金額跟我 的名字。」、「(但這次繳回給公司的是6600對嗎?)對 ,依白單的錢繳回去的。」、「(右邊這1 張是誰填寫的 ,編號15415 銷貨單這1 張?)這是何小姐寫的。」、「 (從哪裡可以看出來是她寫的?)因為那筆跡是她的,這 1 張筆跡全部都是她的。」、「(就這1 張來看,因為妳 剛剛說9216元是妳收的錢,那等於是這1 張的錢不是被告 收的?)對,等於說我自己收走,我們會有1 個狀況是她 休假天,禮拜天我們會固定休假,還有有時候她有事請假 或是有時候臨時有事情出去1 、2 個小時,我就會幫她在 公司負責,所以客戶回來有收錢我都會自己簽,把它代收 下來這樣。」、「(這部分為什麼被告偽造右邊這1 張? )因為這是電腦報表,電腦報表是要她自己製作,我不會 去幫她製作。」、「(等於說妳沒有簽名的都不是妳收錢 的?)幾乎都不是,因為我習慣是只要我收過的錢就會簽 名。」、「(這1 次的款項有經過被告嗎?)這個沒有。 」、「(提示同卷第26頁編號15387 、15415 銷貨單)這 張也是被告有修改白單的問題而已?)對。」、「(因為 被告的確有給妳9216元的錢?)對。」、「(而且黃單記 載的錢是妳收的?)對。」等語(見本院卷九第10頁反面 至11頁、34頁及反面)。則依證人梁愛惠上開證詞,被告 係修改單號015387號銷貨單白單為單號015415號銷貨單, 且其證稱客戶邱靜羽係交付單號015387號銷貨單之款項乙 節與被告坦認客戶邱靜羽有向百崧公司訂購貨物而給付卷 附單號015387號銷貨單所示之9216元等語亦屬相符,足見 該單號015387號銷貨單為銷貨單之黃單無誤。 ⑵又互核單號015387、15415 號之銷貨單(見偵卷第26頁) 可以看出該2 張銷貨單之備註欄同記載「3109」,足見該 2 張銷貨單係代表同一筆交易;而上開銷貨單2 張之比對 結果,關於品項名稱、數量、金額、沖前期貨款、入貨款 及合計共收等事項記載均非一致,單號015415號銷貨單品 項亦缺漏「燕麥」乙項,可看出被告係將單號015387號銷 貨單之白單重新謄寫,而登載不實事項於單號015415號銷 貨單上。再參照卷附關於單號015415號銷貨單對照之客戶 銷貨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121 頁),亦可得知被告除於 單號015415號銷貨單上為登載不實外,另據以登載與實際 交易不符之事項於銷貨明細表上。而參照此部分之銷貨明 細表,即可得知被告於單號015387、015415號銷貨單上所 分別記載之事項應均如附表十一編號13所示。 14.附表十一編號14 (即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 編號7 )之單號008306號銷貨單(見交查卷二第138 頁): 證人張靜芬證稱:「(提示同卷第59頁右邊編號8306的銷 貨單,上面也沒有妳的簽名,品名是什麼意思?旨)編號 8306銷貨單上『大P 』、『小P 』的意思是以我的印象是 這日期是1 月20日在賣過年年菜,所以『大P 』是大的佛 跳牆,『小P 』是小的佛跳牆,因為『G 』我們有賣鮑魚 雞、人參雞,鮑魚雞、人參雞都是固定的SIZE,都是2 公 斤裝,應該不會是這樣寫,所以這1 張『大P 』、『小P 』應該就是大的佛跳牆跟小的佛跳牆。」、「(妳平常是 否會叫20個的數量?)我們叫佛跳牆是會這樣叫沒有錯, 可是這張帳單也會讓我質疑,因為帳單上沒有我的簽名。 」等語(見本院卷九第65頁及反面),且其另證稱:常態 上都會由伊或伊哥哥簽名等語(見本院卷九第68頁反面至 69頁),是單號008306號銷貨單無存在客戶簽名,已與證 人張靜芬所稱之交易常態有違。雖證人張靜芬另稱:有可 能因為小額補貨沒有簽名等語(見本院卷九第68頁反面) ,然觀之單號008306號銷貨單之品項金額均高達數千元, 自非「小額補貨」可比擬。再者,證人梁愛惠證稱:卷附 對帳單是伊與張靜芬核對所得,都是客戶與百崧公司訂的 貨等語(見本院卷九第95頁),而參照對帳單,其上記載 :「單號S01263、金額266 、租金0 、總計266 」,是可 認定百崧公司就「單號S01623」之與張靜芬交易,其金額 為266 元,與單號008306號銷貨單備註欄所記載「1623」 比對,可知2 者為同一筆交易,然其2 者之記載金額差距 竟達數千元(0000-000=7014),顯見被告確有將不實事 項記載於單號008306號銷貨單上。再參照卷附關於單號 08306 號銷貨單對照之客戶銷貨明細表(見本院卷九第 128 頁),亦可得知被告除於單號08306 號銷貨單上為登 載不實外,另據以登載與實際交易不符之事項於銷貨明細 表上。然檢察官或告訴人並無提出為同一筆交易之真實交 易銷貨黃單以供比對,是尚無從認定被告明確登載不實之 細項為何(如附表十一編號14所示)。 15.附表十一編號15之單號009821 號銷貨單(見交查卷二第 59頁反面): 證人張靜芬證稱:「(提示同卷第60頁背面編號9821銷貨 單,編號9821銷貨單這張也是沒有妳的簽名,但是這張妳 有是否有叫貨?)一樣我也是沒有辦法跟妳確定,因為時 間太久遠,銷貨單上第1 個品項是叫『蘿蔔罐』,第2 個 品項我看不出來寫甚麼字,最下面是『瓦斯』。等語(見 本院卷九第65頁反面)。證人梁愛惠則證稱:「提示同卷 第59頁背面編號9821銷貨單,這1 張的字跡是誰的字跡? )左手邊品名、數字是我的筆跡,但是畫掉的部分12是我 的,11不是我的筆跡,金額的部分是被告何佩瑀的筆跡, 其他都是被告何佩瑀的筆跡,還有瓦斯是我的筆跡。」、 「(提示同卷編號9821銷貨單,這1 張是妳的筆跡為何無 客戶簽名?)可能客戶臨時拿就走了,例如說他要出門才 想到他缺少甚麼。然後他拿完要出門,我趕快寫下來,也 有這種情形。」、「(依據剛才證人張靜芬小姐說:這是 雜項,就會有妳剛才講的情形,但一般品項不會有這種情 形,是否如此?對,品項不會品項是早上來出貨,一定會 簽名才出貨的,這是雜務的部分,有可能他臨時折返回來 忘了甚麼,然後拿一拿就走了。」等語(見本院卷九第91 頁反面)。該張單號009821號銷貨單並無張靜芬之簽名, 且亦非屬小額或雜項之物品故無簽名之情況者,是與證人 張靜芬證稱一般交易其會簽名之常態亦有不符;再參以該 張銷貨單之電腦流水編號為1745、總金額為703 元,與其 對應之對帳單(見交查卷二第58頁)則記載單號為「 S01745」者,金額為840 元;佐以證人梁愛惠證稱對帳單 是伊與張靜芬核對後記載的,都是客戶向百崧公司訂的貨 等語(見本院卷九第95頁),是對帳單記載者為實際之交 易結果,然如前述,單號009821銷貨單之記載與對帳單之 記載金額不一。是以,可知單號009821號銷貨單亦為被告 所登載不實,然卷內並無相對應之正確銷貨黃單可供比對 ,是無從認定被告此部分於銷貨單或客戶銷貨明細表(見 本院卷九第128 頁)上所登載不實之事項為何(如附表十 一編號15所示)。 (四)再者,百崧公司之銷貨單或客戶銷貨明細表,其上均係記 載該公司客戶訂購貨物或繳交租金等資料,涉及百崧公司 之貨物售出、資金進出等事項,是屬百崧公司業務之重要 資料,被告以上開方式將不實事項登載於銷貨單或客戶銷 貨明細表上,混淆百崧公司經營業務之登記事項及管理, 使得百崧公司之帳務產生錯誤、混亂、不實情況,自足以 生損害於百崧公司。 (五)被告雖辯稱伊沒有修改銷貨單云云,然證人梁愛惠、林儷 等人均證稱被告有修改銷貨單之情如上;且被告於約定書 中載明「…任職會計有修改單據…」,於陳述書中記載「 …重新開單是因不想在白單上塗改…」,是皆已載明有修 改銷貨單之情;被告於偵查中所提出之刑事補充狀中亦陳 稱「…關於修改出貨單(白單)的主因是:梁愛惠經理需 匯回桃園公司貨款金額不足,修改當時的情形因已有時日 ,印象不是很清晰…以上皆為自己在百崧公司作業情形」 ,若被告無修改銷貨單據,何以如此?況被告於檢察事務 官詢問時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曾自白有修改銷貨單乙節, 均業如前述。足見被告事後辯稱並無修改銷貨單云云,乃 係卸責之詞而無足採信。 五、綜上所述,被告上開犯行均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 修正前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 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惟本案被告所犯數罪,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應併合 處罰,對被告而言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 較之問題,應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 規定為併合處罰。 二、按侵占業務上持有物之罪,以其所侵占他人所有之物係因執 行業務而持有為構成要件,若非因執行業務而基於其他委任 關係持有他人之物,即與該罪構成要件不符,祇能以普通侵 占罪論科。又刑法上所謂之業務,係指依社會生活之地位, 以繼續之意思所從事之業務而言,亦即以反覆為同種類之行 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查被告為本件業務侵占之犯行時,係 百崧公司臺中分公司之會計人員,負責開立百崧公司臺中分 公司售貨予客戶之出貨、盤點、開立一式三聯之銷貨單、收 受客戶貨款及攤位租金等職務,自屬係從事業務之人。被告 於其任職期間,分別於如附表一至十所示時間,將其向各如 附表一至十所示客戶收取、為其業務上所持有為百崧公司所 有之款項,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據為己有,而置入自己 之實力支配之下,核其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 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另被告就附表十一編號1 至15所示部分 ,其係利用業務之便,登載不實之交易資訊於其業務上作成 之銷貨單或客戶銷貨明細表後進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百 崧公司對於客戶訂購貨物及承租攤位等管理之正確性,核被 告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 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所為如附表十一所示各次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之低度行為,均應為其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 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3295號判例 意旨參照)。查被告就如附表一至十所示之各次業務侵占犯 行,均係利用其任職百崧公司臺中分公司會計之同一機會, 侵占職務上收受之貨款或攤位租金,其先後侵占百崧公司客 戶貨款之時間、地點密切接近,其獨立性顯係薄弱,且侵害 者為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據上開說明,應 以一罪論。另被告就如附表十一所示之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 不實之銷貨單(編號1 至15)及附表十一編號2 至11、13之 客戶銷貨明細表等文書等犯行,亦係利用其擔任百崧公司臺 中分公司會計人員之同一機會,進而行使偽造業務上登載不 實之文書,亦係侵害同一之法益,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 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是其此部分犯行亦屬於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又被告所 為上開業務侵占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2 犯行,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按裁判上一罪案件,檢察官僅就其中一部事實起訴者,經法 院審理結果,如認為與未經起訴之其他事實均成立犯罪時, 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法院應就全 部犯罪事實為審判,此為起訴效力之擴張。次按檢察官代表 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如 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固得本於自己確信之法律 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或另為其他適當之主張。 然刑事訴訟之審判,係採彈劾主義,亦即不告不理原則,法 院對於被告之行為,應受審判之對象( 範圍) ,乃指起訴書 (或自訴狀) 所記載之被告「犯罪事實」( 包括與之有連續 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等具有同一案件關係之犯罪事實) 而言。起訴係一種訴訟上之請求,犯罪已經起訴,產生訴訟 繫屬及訴訟關係,法院即有審判之權利及義務。是以若起訴 書犯罪事實欄內,對此項行為已予以記載,即為法院應予審 判之對象。審判之事實範圍,既以起訴之事實( 包括擴張之 事實) 為範圍,如事實已經起訴而未予裁判,自屬違背法令 ,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79 條第12款規定自明。訴經提起後, 於符合同法第265 條之規定,固許檢察官得為訴之追加,但 仍以舊訴之存在為前提;必要時,檢察官亦得依同法第269 條規定,以「撤回書」敘述理由請求撤回起訴;惟單一案件 之事實,僅就一部分事實撤回起訴,基於審判不可分之關係 ,並不生撤回效力,而犯罪事實之一部減縮( 即起訴事實大 於判決事實) ,應分別情形於理由內為說明,刑事訴訟法對 此尚無所謂擬制撤回起訴之規定。又本法亦無如民事訴訟法 設有訴之變更之規定,得許檢察官就其所起訴之被告或犯罪 事實加以變更,其聲請變更,除係具有另一訴訟之情形,應 分別辦理外,並不生訴訟法上之效力,法院自不受其拘束。 司法審判實務中,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於其提出之「論告 書」或於言詞辯論時所為之主張或陳述,常有與起訴書所載 犯罪事實不盡相同之情形。於此,應先究明其論告時之所述 ,究屬訴之追加、撤回或變更範疇,抑或原本係屬於起訴效 力所及之他部事實之擴張、或起訴事實之一部減縮,而異其 處理方式(如屬後者事實之擴張、減縮,應僅在促使法院之 注意,非屬訴訟上之請求)(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633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公訴檢察官雖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以言詞陳明原起訴書附表2 部分,援引告訴代理人於103 年 7 月21日書狀之附表編號6 至12為擴張等語(見本院卷一第 276 頁反面),並以補充理由書載明更正原起訴書附表2 之 犯罪事實,然檢察官上開陳明擴張之部分,與原起訴書附表 2 之犯罪事實部分為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業如前述,屬單一 案件,檢察官前開犯罪事實擴張之請求,僅在促使法院注意 ,既屬單一案件,本院自應加以審理。另附表十一編號15部 分,檢察官雖於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 部分未予載明,然與 前開本院認定有罪之附表十一其餘編號部分,為接續犯之實 質一罪關係(且於審理期日就此部分業經詰問證人而為調查 證據);至於本院認定被告如附表十一編號2 至11、13部分 ,並有行使登載不實之客戶銷貨明細表,與各該部分行使登 載不實之銷貨單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是本院 均應加以審理,附此敘明。 五、爰審酌被告前有賭博、過失傷害、毒品等犯罪前科紀錄,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素行不良,被告 身為百崧公司臺中分公司會計人員,有相當之年紀及社會經 驗,未能秉持誠信、負責之態度完成其份內工作,反而為本 案之不法犯行,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期間長達數年,業務侵占 之款項多達2 百多筆,金額高達1 百多萬元,復多次行使登 載不實之銷貨單及客戶銷貨明細表等文書,造成百崧公司財 產上之嚴重損害,亦影響百崧公司對於客戶交易管理及相關 資料登載之正確性,使得百崧公司之經營業務產生混淆及錯 誤,更破壞人類相處所憑藉之誠信基礎,被告所為顯造成相 當之損害,其犯罪情節已可謂重大,又被告於犯罪後,辯詞 反覆不一、飾詞狡辯、閃爍其詞、避重就輕,企圖掩飾真相 ,耗費司法資源,且未能與百崧公司和解或賠償損失,毫無 悔意,其規避刑罰、不知悔改、不知自我檢討之心態亦屬可 議,犯後態度顯然不佳,自應給予相當程度之刑事制裁,另 檢察官亦表示請求從重量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案被告所用以登載不實之 銷貨單據及客戶銷貨明細表,於行使後交予百崧公司,連同 本案所查扣之銷貨單、筆記本等物,均非被告所有之物,爰 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何佩瑀於上開擔任百崧公司臺中分公 司會計期間,業務上負責開立銷貨單及出貨、盤點,詎被告 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業務侵占之犯意,而為下 列犯行:㈠、明知客戶張靜芬並未於101 年1 月16日向百崧 公司訂購「韓式泡菜1 箱25斤」、「韓式泡菜2 箱50斤」、 「鮑魚1 箱15包」等貨物,竟於101 年1 月16日後某日偽造 單號008488號銷貨單(即檢察官更正後之附表2 編號5 ), 將「泡、25、1C」、「泡、50、2C」、「鮑、15、1C」之貨 物及總計金額7800元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銷貨 單後繳回百崧公司,而將「韓式泡菜1 箱25斤」、「韓式泡 菜2 箱50斤」、「鮑魚1 箱15包」之貨物侵占入己。㈡、明 知客戶張靜芬並未於101 年1 月20日向百崧公司訂購「大佛 跳牆」、「小佛跳牆」,竟於101 年1 月20日後之某日偽造 單號008306號銷貨單(即檢察官更正後之附表2 編號7 ), 將「大P 、16、2C」、「小P 、24、2C」之貨物,並將總計 金額7280元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銷貨單後繳回 百崧公司,而將「大佛跳牆」、「小佛跳牆」等貨物侵占入 己。㈢、明知客戶劉錦輝於101 年3 月18日係向百崧公司訂 購年糕、韓式泡菜等總價值8140元之商品,竟於101 年3 月 18日後某日,偽造如附表十一編號3 所示之單號009421號銷 貨單(即檢察官更正後之附表2 編號8 ),將不實事項登載 於單號009421號銷貨單上後繳回百崧公司,並將「年糕40包 」、「黃金泡菜25斤」之貨物侵占入己。㈣、明知客戶張景 翔並未於100 年12月25日向百崧公司訂購「奶黃包1 箱24包 」,竟於100 年12月25日後某日將品項「奶24」即「奶黃包 24包」及總金額6084元填入其業務上製作如附表十一編號4 (即檢察官更正後之附表2 編號11)之單號007781號銷貨單 白單後,繳回百崧公司,並將「奶黃包24包」之貨物侵占入 己。㈤、明知客戶徐秀雲於100 年9 月20日係向百崧公司訂 購總價值900 元之商品,竟於100 年9 月20日後某日,偽造 如附表十一編號5 所示之單號005140號銷貨單(即檢察官更 正後之附表2 編號12),而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單號005140號 銷貨單上後繳回百崧公司,並將「大薄片25包」之貨物侵占 入己。㈥、明知客戶徐秀雲於101 年2 月25日係向百崧公司 訂購總價值750 元之商品,取消訂購「年糕40包」「泡菜75 斤」,竟於101 年2 月25日後某日,未將原填載之「年40包 」、「泡75斤」之品項刪除,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 上製作如附表十一編號6 所示之單號009780號銷貨單(即檢 察官更正後之附表2 編號13)後繳回百崧公司,並將「年糕 40包」、「泡菜75斤」之貨物侵占入己。㈦、明知客戶徐秀 雲於101 年3 月14日係向百崧公司訂購總價值2900元之商品 ,竟於101 年3 月14日後某日,偽造如附表十一編號7 所示 之單號009273號銷貨單(即檢察官更正後之附表2 編號14) ,而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單號009273號銷貨單上後繳回百崧公 司,並將「泡菜40包」、「年糕25斤」之貨物侵占入己。㈧ 、明知客戶陳萬來於101 年1 月16日係向百崧公司訂購總價 值5180元之商品,並未訂購「烏骨雞10包」及「鮑魚15包」 ,竟於101 年1 月16日後某日,偽造如附表十一編號8 所示 之單號008490號銷貨單(即檢察官更正後之附表2 編號15) ,而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單號008490號銷貨單上後繳回百崧公 司,並將「烏骨雞10包」、「鮑魚15包」之貨物侵占入己。 ㈨、明知客戶沈子翎於101 年1 月16日係向百崧公司訂購總 價值700 元之商品,並未訂購「大佛跳牆8 碗」及「網西蝦 仁捲5 盒」,竟於101 年1 月16日後某日,偽造如附表十一 編號9 所示之單號008491號銷貨單(即檢察官更正後之附表 2 編號16),而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單號008491號銷貨單上後 繳回百崧公司,並將「佛跳牆8 碗」、「網西蝦仁捲5 盒」 之貨物侵占入己。㈩、明知客戶沈子翎於101 年2 月3 日係 向百崧公司訂購總價值420 元之商品,並未訂購「黑糖老薑 糖塊30斤」,竟於101 年2 月3 日後某日,偽造如附表十一 編號10所示之單號009967號銷貨單(即檢察官更正後之附表 2 編號17),而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單號009967號銷貨單上後 繳回百崧公司,並將「黑糖老薑糖塊30斤」之貨物侵占入己 。、明知客戶張靜芬並於101 年11月4 日向百崧公司訂購 總價值10195 元之商品,竟於101 年11月4 日後某日,偽造 如附表十一編號1 所示之單號006173號銷貨單(即檢察官更 正後之附表2 編號2 ),而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單號006173號 銷貨單上後繳回百崧公司,並將「泡菜50斤」、「白色年糕 40包」、「白玉蘿蔔20斤」、「鴨肉丸10斤」、「阿給10斤 」、「蝦餅16包」、「酸辣醬5 瓶」之貨物侵占入己。、 明知客戶張靜芬並於101 年2 月6 日向百崧公司訂購蘿蔔罐 、泡菜罐等總價值703 元之商品,竟於101 年2 月6 日後某 日,偽造如附表十一編號15所示單號009821號銷貨單,而將 不實事項登載於單號009821號銷貨單上後繳回百崧公司,並 將「蘿蔔罐11個」、「泡菜罐40個」之貨物侵占入己。因而 認被告如上開㈠部分,涉犯刑法第216 、215 條之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㈡至部分,另涉犯同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等 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 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 86號判例參照)。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 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 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 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 4986號判例參照)。另按告訴人與被告係處於對立地位,其 提起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指訴是否與 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92年度台 上字第1878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告訴人之告訴,係以 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 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即藉由補強證據之存在,以增強或 擔保告訴人陳述之證明力(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176號 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證人梁愛惠及張靜芬就前述㈠至部分,證述內容分別如 下: 1.證人張靜芬證稱:「(提示102 年度交查字第25號卷㈡第 59頁8488的銷貨單,1 月16日編號8488銷貨單上面沒有妳 的簽名,妳當時有無跟百崧公司叫這些貨?)已經很多年 我沒有辦法記得,我本來今天想說找資料,因為我也忘記 我原始全部整疊整年份的進貨單,就是已經提供給律師那 邊,所以我剛才也有問律師是否有給你們去對帳用,律師 說:對,在他那。因為我昨天就本來想要全部準備帶過來 ,讓你們對帳也方便,可是就是放在律師那裏,就變成律 師沒有帶過來,所以我無法確定,可是我還是以我自己作 業習慣的方式來做,這張假如沒有我的簽名,一般很難會 是我有進貨的東西。」等語(見本院卷九第64頁反面至65 頁)。證人梁愛惠則證稱:「(公司的貨物盤存是否依據 白單的金額?)盤存要依據白單鍵入電腦銷貨掉的就是庫 存。」、「(剛剛有好幾個部分,雖然金額有白單比較多 ,但是數字、品項是不同的,因為上次妳有說會不會是被 告何佩瑀把那些貨物領走?)可能性是有的,不然核不來 。」、「(提示102 年度交查字第25號卷二第59頁編號 8488銷貨單,編號8488銷貨單是沒有簽名的,我們認為有 侵占貨物的部分,這些貨物依照剛剛對照銷貨明細表,這 三樣分別是甚麼樣的貨物?)編號8488銷貨單是『泡菜』 25斤跟『鮑魚』。」、「(依據剛才提供給我們的客戶明 細表,這3 個分別是:韓式泡菜1 箱25斤、第2 個是韓式 泡菜1 箱50斤、第3 個鮑魚1 箱15包,是否正確?)對, 第2 個應該是韓式泡菜2 箱50斤。」等語(見本院卷九第 91頁及反面)。 2.證人張靜芬證稱:「(提示同卷第59頁右邊編號8306的銷 貨單,上面也沒有妳的簽名,品名是什麼意思?)編號 8306銷貨單上『大P 』、『小P 』的意思是以我的印象是 這日期是1 月20日在賣過年年菜,所以『大P 』是大的佛 跳牆,『小P 』是小的佛跳牆,因為『G 』我們有賣鮑魚 雞、人參雞,鮑魚雞、人參雞都是固定的SIZE,都是2 公 斤裝,應該不會是這樣寫,所以這一張『大P 』、『小P 』應該就是大的佛跳牆跟小的佛跳牆。」、「(妳平常是 否會叫20個的數量?)我們叫佛跳牆是會這樣叫沒有錯, 可是這張帳單也會讓我質疑,因為帳單上沒有我的簽名。 」等語(見本院卷九第65頁及反面)。 3.證人梁愛惠證稱:「(同卷第24頁編號9319、9421銷貨單 ,編號9319銷貨單這張,你們跟客戶收的是多少錢?因為 上次開庭檢察官問妳,妳是說收10103 元,後來妳又說是 收8140元?)整張跟客戶收的錢是10103 元沒有錯,匯回 公司的是8140元,因為公司入帳的部分,不負責租金跟雜 支即沖前期貨款263 元是不回公司的。」、「(所以是否 跟客戶收的款是10103 元沒有錯?)是。「(實際上妳們 匯給公司的是編號9421銷貨單這一張,是否如此?)應該 是9265元,但是給客戶收的匯回公司的是8140元。」、「 (這1 張是否一樣是黃單金額大於白單?)是黃單金額少 於白單,貨款部分,妳要看下面匯回公司金額是8140元而 已。」、「(妳的意思是否是租金跟沖前期貨款都不用回 公司?)是。」、「(所以就是要看入貨款這裡,是否如 此?)是。」、「(就這兩張的狀況看起來,被告是只有 單純的修改銷貨單的狀況?對。」、「(提示101 年度偵 字第26399 號卷第24頁編號9319、9421銷貨單,左邊跟右 邊,雖然妳剛才回答的是右邊的金額比較高,品項與數字 有差異,是否為『年糕』多填了20包,『黃金泡菜』多5 斤?)對,『黃金泡菜』多5 斤,『年糕』多了20包。」 、「(右邊這邊如果是公司盤點貨的話是依據右邊的白單 嗎?)對。」、「(妳跟客戶領的錢是否為左邊的黃單? )對。」、「(後來多繳回去給公司的『年糕』20包、『 黃金泡菜』5 斤,這部分變成妳要繳給公司的?)對,變 成我要代墊。」等語(見本院卷九第90頁及反面、91頁反 面至92頁)。 4.證人梁愛惠證稱:「(提示鈞院卷一第192 頁編號7781銷 貨單,張景翔的銷貨單,請妳看螢幕左邊黃單跟右邊白單 ,剛才講說右邊的金額比較高,銷貨單上差別在於何處? )差別在於寫『奶』字的24包864 元那裏。」、「(有無 可能是被告多領了這個『奶』?)也有可能性,因為貨物 會多出來,變成客戶沒有領走,可是他又多了這項品項出 來。」、「(這個『奶』是何物?)『奶』是包子饅頭裡 面的『奶皇包』,1 箱就是24包。」、「(是否妳繳回公 司就是6084元?)對。」等語(見本院卷九第92頁及反面 )。 5.證人梁愛惠證稱:「(提示同卷第193 頁編號5075、5140 銷貨單,這2 張品項的部份是差在哪裡?)『大片』就是 『大薄片』,『木』就是『木瓜』,螢幕左手邊有『木瓜 』10斤,跟白單『木瓜』10斤是沒有錯,可是白單有『大 薄片』1 箱,這邊有『C 汁』6 瓶,被告何佩瑀沒有紀錄 ,『C 汁』就是『香水檸檬』,所以變成『香水檸檬』不 見了,多1 箱『大薄片』」等語(見本院卷九第92頁反面 )。 6.證人梁愛惠證稱:「(同卷第194 頁編號9780銷貨單。徐 秀雲小姐的銷貨單,這2 張都是一模一樣的單號,徐秀雲 小姐真正繳回給公司的是多少錢?)真正是570 元而已。 」、「(是570 元?還是2170元?)2170元,因為有含租 金。」、「(右手邊白單這裡是繳回公司的錢6520元,所 以是多繳了那些貨?)多了『年糕』40包1600元跟『泡菜 』75斤4350元。等語(見本院卷九第93頁)。 7.證人梁愛惠證稱:「(同卷第195 頁編號9267、9273的銷 貨單,這2 張是否也一樣的狀況?)也是一樣的狀況。」 、「(我剛剛問妳的那幾張,妳說被告何佩瑀是修改銷貨 單這種情形的情況之下,是否沒有任何侵占,僅是修改單 子的問題而已?)對。」等語(見本院卷九第90頁反面至 91頁)。 8.證人梁愛惠證稱:「(提示同卷第196 頁編號8441、8490 銷貨單,陳萬來的銷貨單,這2 張我們用流編看是同一個 ,客戶繳給公司的是多少錢?)客戶繳給我們的是5180元 ,我繳回公司的是10930 元。」、「(客戶繳的是否是 8445元?)客戶繳的是貨款8445元。」、「(品項是差了 哪幾個?)多了『鮑魚』1 箱,跟『烏骨雞』1 箱。」等 語(見本院卷九第93頁及反面)。 9.證人梁愛惠證稱:「(提示同卷第197 頁編號8442、8491 銷貨單,沈子翎的銷貨單,這2 張也是流編相同,客戶繳 回來的是多少錢?)客戶繳回的是1030元。」、「(妳繳 給公司的是多少錢?)我繳給公司是5530元。」、「(貨 物是多了那些?)貨物多了『大佛跳牆』跟『網溪蝦捲』 。」等語(見本院卷九第93頁反面)。 10.證人梁愛惠證稱:「(提示同卷第198 頁編號9967銷貨單 ,客戶繳給妳們的金額是多少?)客戶繳的金額是420 元 。」、「(妳繳還公司的是多少?)我繳回公司2370元, 多了1 個『老薑』30斤。」等語(見本院卷九第93頁反面 至94頁)。 11.證人張靜芬證稱:「(提示102 年度交查字第25號卷二第 57頁11月4 日編號6173的銷貨單上面無妳簽名,當天有無 叫這些貨?)因為事隔這麼久,我不能確定我有無叫這些 貨,可是一般只要我經手的東西一定會有我的簽名。」、 「(11月4 日編號6173的銷貨單上面的品名可否告訴我們 分別代表甚麼意思?)第1 個『泡』表示『泡菜』50斤, 第2 個是『白色的韓國年糕』40包,第3 個是『韓國口味 的白玉蘿蔔』20斤,第4 個『丸』是『鴨肉丸』10斤,第 5 個『給』是『阿給』10斤,第6 個是『月亮蝦餅』10包 ,第7 個是『泰式酸辣醬』5 瓶。我本身是做會計出身, 請提示剛才電子卷證,因為我以前是超商的財務經理我有 做過帳,今天給妳1 個很簡單的道理,因為這兩張同時是 11月4 日,它的端倪在假如這1 天是我同時補貨,它的銷 貨單號碼要連號,今天它的銷貨單號碼是跳號,所以表示 這一定有作假的動作。因為我之前做的公司,我幫公司查 帳很厲害,我有跟梁愛惠講:因為我已經離職,妳為什麼 剛開始對帳時沒有來麻煩我,因為妳已經自己對過,亂掉 了,我沒辦法只能提供我的原始資料,妳假如讓我第一手 幫妳對帳,絕對能夠讓妳的帳完完整整,因為他們已經對 亂掉。現在是以我自己本身的經驗值會計出身,我假如是 11月4 日進貨,因為我們早上出貨是很緊張的,妳要寫單 子給我絕對是編號6227銷貨單,一定會是編號6226銷貨單 或者編號6228銷貨單,為何會跳到號碼這麼遠去,這一定 是有做假帳動作,一定要查。」等語(見本院卷九第63頁 及反面)。證人梁愛惠則證稱:「(提示102 年度交查字 第25號卷二第57頁編號6173銷貨單及102 年度交查字第25 號卷一第175 頁編號6239銷貨單,右邊這張編號6239銷貨 單是證人張靜芬提供給我們的紅單,左邊這1 張編號6173 銷貨單,我們剛才看是同一個金額,但是並無證人張靜芬 的簽名?)左邊這張編號6173銷貨單是白單已讓被告何佩 瑀偽造過了。」、「(從何看出被告何佩瑀偽造過?)因 為單號NO .006173跟NO .0000000聯單的單號不一樣。」 、「(其實有1 張白單是編號6239金額10195 元的白單, 但是被告何佩瑀又偽造了1 張編號6173內容一模一樣的白 單,妳的意思是否如此?)對。」、「(那變成說他跟公 司領或是領了兩套貨嗎?)不是,應該是說編號6239銷貨 單是證人張靜芬早上來領貨時的編號,被告何佩瑀回公司 的編號變成是編號6173的銷貨單,被告何佩瑀將它換了1 張重新謄寫過,我就不知道為什麼。」、「(原本編號 6239的白單呢?)這個我就不清楚,妳要請問被告何佩瑀 小姐。」、「(我剛的意思是有無可能是被告何佩瑀變成 同樣的貨她領2 套?所以她填2 次,而且編號6239銷貨單 上面應該要有簽名?)這也是有可能,不然她為何要再填 1 份白單的意義為何我就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九第 94頁及反面)。 12.證人張靜芬證稱:「(提示同卷第60頁背面編號9821銷貨 單,編號9821銷貨單這張也是沒有妳的簽名,但是這張妳 有是否有叫貨?)一樣我也是沒有辦法跟妳確定,因為時 間太久遠,銷貨單上第1 個品項是叫『蘿蔔罐』,第2 個 品項我看不出來寫甚麼字,最下面是『瓦斯』。」等語( 見本院卷九第65頁反面);證人梁愛惠則證稱:「(提示 同卷第59頁背面編號9821銷貨單,這1 張的字跡是誰的字 跡?)左手邊品名、數字是我的筆跡,但是畫掉的部分12 是我的,11不是我的筆跡,金額的部分是被告何佩瑀的筆 跡,其他都是被告何佩瑀的筆跡,還有瓦斯是我的筆跡。 」、「(提示同卷編號9821銷貨單,這1 張是妳的筆跡為 何無客戶簽名?)可能客戶臨時拿就走了,例如說他要出 門才想到他缺少甚麼。然後他拿完要出門,我趕快寫下來 ,也有這種情形。」等語(見本院卷九第91頁反面)。 (二)分析上開證人之證詞可以得知,證人張靜芬對於單號0084 88號銷貨單上之貨物有無為其向百崧公司訂購乙節,並無 法確認,僅因該銷貨單上無其簽名而有所質疑,然證人梁 愛惠亦證稱客戶訂貨時,白色銷貨單可能沒有簽名,因為 有人沒有簽名習慣等語(見本院卷九第95頁),此亦據證 人張靜芬證稱:「(所以剛才提示給妳看的銷貨單上如果 沒有妳或妳哥哥的簽名就不是你們叫貨的,是否如此?) 剛才律師有提供1 張品名瓦斯、蘿蔔罐等的編號9821的銷 貨單時,有提醒我有無可能是下午叫貨,因為這樣的情形 不是叫貨,這張有可能是梁愛惠寫的,這個叫做備品,不 是進貨的商品,例如:瓦斯正好沒有了、泡菜罐正好沒有 了補貨,所以金額不多,這1 張我自己也不敢保證有進貨 我沒簽到名,因為有時作業程序,像我們現在回來,正好 蘿蔔罐、泡菜罐、瓦斯沒了,正好被告何佩瑀休假,我哥 哥就跟梁愛惠小姐說:我1 桶瓦斯、要泡菜罐幾個,這一 張有可能我哥哥會遺漏了簽名,因為這是1 個小項的東西 ,並不像編號8993銷貨單,上面的品名是一早出門要叫的 全部做生意的貨,因為出去做生意的是比較大金額的東西 ,可能就一定會很嚴謹,這1 張有可能正好我們下午做生 意回來,忽然發現明天泡菜罐少了,正好被告何佩瑀中午 又不在辦公室,因為我們也做完大家很累要回家休息了, 所以有臨時補貨的情況,直接跟梁愛惠說幫我們填一下單 子,因為填一下單子這個金額不是很大,又是一個小小的 備品,有可能開了單拿了就走,這1 張我不敢肯定,這1 張依照我們作業、工作模式上我能記憶到的,我就盡量很 誠實的陳述。」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九第68頁反面至69頁 ),則確實可能存在因為客戶無簽名習慣或張靜芬上開所 稱補小額貨品故未簽名之情形,是以,證人張靜芬是否確 實並無訂購該張銷貨單上所示物品,尚非無疑;證人梁愛 惠對於上開各銷貨單則僅證稱登載不實部分有多出貨物, 而伊必須代墊該多出來的貨物給百崧公司,故合理懷疑多 出之貨物「有可能」為被告侵占,惟證人梁愛惠經逐一提 示各張銷貨單據,另證稱僅是修改單子,沒有任何侵占的 問題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90頁反面至91頁),是證人梁 愛惠仍無從明確證實被告有侵占上開貨物,自無法以證人 梁愛惠或張靜芬上述證詞或其等「質疑」或主觀上認為「 可能」而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觀之卷附關於客戶張靜芬 之對帳單(見交查卷一第163 頁),其上記載:「單號 S01558、金額7800、租金7200、總計15800 」,對此,證 人張靜芬則證稱:「(提示B28 ,102 年度交查字第25號 卷一第162-163 頁對帳單,證人張靜芬的對帳單,總金額 25343 元,再下面這1 張也是證人張靜芬的對帳單,總金 額17556 元,這2 張對帳單是否為妳做的?)是。」、「 (這2 張對帳單所記載的貨品是否為證人張靜芬訂的?是 否由妳核對過證人張靜芬訂的?)2 張對帳單是我核對過 證人張靜芬訂的,因為我們有列公司的那份報表客戶對帳 單的報表出來核對的。」、「(是否在偵卷裡向檢察官提 出的對帳單後面有附一些白單?)對。」、「(是否這些 對帳單妳核對過後都是客戶跟公司訂的貨?)是。」等語 (見本院卷九第95頁),可知該對帳單乃證人梁愛惠與張 靜芬核對所得,且為客戶與百崧公司之交易,而比對對帳 單單號與銷貨單,結果為「單號S01558」者,即為單號 008488號之銷貨單(蓋該張銷貨單備註欄記載1558),對 帳單上之金額為7800,與單號008488號銷貨單之金額7800 為一致,可知張靜芬確有與百崧公司為金額7800元之交易 。再者,告訴人或檢察官均未提出上開貨物之出貨、領貨 明細或證明文件,被告是否確實將該等貨物領出後占為己 有,仍有疑問,卷內資料亦查無提出單號008488號單據之 真實交易黃單聯以供核對,則難以僅憑證人上開證詞認定 被告有登載不實事項於單號008488號銷貨單上。又關於單 號006173號銷貨單部分,證人張靜芬自己亦無確定有無訂 購過單號006173號銷貨單上所示物品,證人梁愛惠對此則 先證稱被告重新謄寫單號006239號為006173號銷貨單,後 證稱也有可能是被告填2 次銷貨單,同樣的貨領2 次等語 ,可見證人梁愛惠對於被告是否登載不實事項於單號 006173號銷貨單並進而侵占該張銷貨單上所示物品乙節, 亦無從證實;並且,單號006173號銷貨單與單號006239號 銷貨單上關於品項、數量、金額均相同,僅單號006173號 銷貨單未載「蝦醬」之貨品及其金額,亦未記載入租金部 分,單號006239號銷貨單更有「張靜芬」之簽名,足見單 號006239號銷貨單為交易之正確單據無誤,據此,證人張 靜芬已領取單號006239號銷貨單上所示物品,則如何認定 被告係填載2 次銷貨單而多領1 套單號006239號銷貨單上 之物品?至於單號009821號銷貨單部分,證人張靜芬仍證 稱無法確認有無訂購該張銷貨單之物品,證人梁愛惠復稱 該銷貨單上之品名及數量是其筆跡,然除僅能如前述認定 單號009821號銷貨單為被告登載不實者外,卷內證據並無 存在與其對照之正確銷貨黃單可資比對,是難以認定被告 亦有侵占單號009821號銷貨單上所示物品。末按刑法上之 侵占,即「易持有為所有」,亦即需行為人在客觀上之舉 動顯現出其將客體占為己有,以物之所有人自居而享受物 之所有權之內容,查被告於上開銷貨單上有多出記載貨物 之情況,雖能證明被告有登載不實事項於銷貨單之情形, 然實無法進而推論被告並有將其多出記載貨物予以占為己 有之客觀上舉動。 四、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難認被告於上開㈠ 部分,有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之犯行,亦難認㈡至部分,有何業務侵占犯 行,犯罪均屬不能證明,本應就此等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 因起訴意旨認被告就㈠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與業務 侵占罪為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應從一重論以業務侵占罪, 而㈠至之業務侵占罪部分則與本判決附表一至十一部份, 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 第2 項、第216 條、第215 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白惠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至50) ┌──┬────┬───────┬──────┬──────┬────┬────┬────┬──────────┐ │編號│客戶名稱│交易日期(銷貨│ 銷貨單單號 │銷貨單電腦流│貨款金額│攤位租金│合計金額│備註 │ │ │ │日期) │ │水編號(即客│(新臺幣│(以對帳│(新臺幣│ │ │ │ │ │ │戶銷貨明細表│) │單為主)│) │ │ │ │ │ │ │銷貨單號) │ │ │ │ │ ├──┼────┼───────┼──────┼──────┼────┼────┼────┼──────────┤ │1 │沈子翎 │100年8月9日 │NO.007195 │S00058 │480 │1,000 │1,480 │ │ ├──┼────┼───────┼──────┼──────┼────┼────┼────┼──────────┤ │2 │沈子翎 │100年8月10日 │NO.007290 │S00061 │4,790 │1,000 │5,790 │ │ ├──┼────┼───────┼──────┼──────┼────┼────┼────┼──────────┤ │3 │沈子翎 │100年8月11日 │NO.007153 │S00062 │4,470 │1,500 │5,970 │ │ ├──┼────┼───────┼──────┼──────┼────┼────┼────┼──────────┤ │4 │沈子翎 │100年8月14日 │NO.007193 │S00064 │16,255 │3,600 │19,855 │ │ ├──┼────┼───────┼──────┼──────┼────┼────┼────┼──────────┤ │5 │沈子翎 │100年8月15日 │NO.005357 │S00185 │6,525 │1,270 │7,795 │ │ ├──┼────┼───────┼──────┼──────┼────┼────┼────┼──────────┤ │6 │沈子翎 │100年8月17日 │NO.005358 │S00186 │5,385 │4,000 │9,385 │ │ ├──┼────┼───────┼──────┼──────┼────┼────┼────┼──────────┤ │7 │沈子翎 │100年8月18日 │NO.007399 │S00026 │240 │0 │240 │ │ ├──┼────┼───────┼──────┼──────┼────┼────┼────┼──────────┤ │8 │沈子翎 │100年8月19日 │NO.005359 │S00030 │360 │1,600 │1,960 │ │ ├──┼────┼───────┼──────┼──────┼────┼────┼────┼──────────┤ │9 │沈子翎 │100年8月19日 │NO.005360 │S00187 │4,420 │0 │4,420 │ │ ├──┼────┼───────┼──────┼──────┼────┼────┼────┼──────────┤ │10 │沈子翎 │100年8月20日 │NO.005361 │S00036 │4,880 │1,800 │6,680 │ │ ├──┼────┼───────┼──────┼──────┼────┼────┼────┼──────────┤ │11 │沈子翎 │100年8月21日 │NO.005362 │S00053 │3,510 │1,600 │5,110 │ │ ├──┼────┼───────┼──────┼──────┼────┼────┼────┼──────────┤ │12 │沈子翎 │100年8月22日 │NO.005363 │S00154 │3,710 │1,000 │4,710 │ │ ├──┼────┼───────┼──────┼──────┼────┼────┼────┼──────────┤ │13 │沈子翎 │100年8月25日 │NO.005833 │S00188 │5,185 │3,000 │8,185 │ │ ├──┼────┼───────┼──────┼──────┼────┼────┼────┼──────────┤ │14 │沈子翎 │100年8月30日 │NO.005834 │S00150 │3,400 │2,600 │6,000 │ │ ├──┼────┼───────┼──────┼──────┼────┼────┼────┼──────────┤ │15 │沈子翎 │100年8月30日 │NO.007087 │S00273 │2,875 │0 │2,875 │ │ ├──┼────┼───────┼──────┼──────┼────┼────┼────┼──────────┤ │16 │沈子翎 │100年8月31日 │NO.007092 │S00275 │2,395 │1,600 │3,995 │ │ ├──┼────┼───────┼──────┼──────┼────┼────┼────┼──────────┤ │17 │沈子翎 │100年9月16日 │NO.005315 │S00328 │9,996 │1,750 │11,746 │ │ ├──┼────┼───────┼──────┼──────┼────┼────┼────┼──────────┤ │18 │沈子翎 │100年10月4日 │NO.005218 │S00459 │4,032 │1,600 │5,632 │ │ ├──┼────┼───────┼──────┼──────┼────┼────┼────┼──────────┤ │19 │沈子翎 │100年10月20日 │無 │S00739 │2,484 │2,350 │4,834 │ │ ├──┼────┼───────┼──────┼──────┼────┼────┼────┼──────────┤ │20 │沈子翎 │100年10月22日 │NO.005630 │S00634 │3,240 │3,400 │6,640 │ │ ├──┼────┼───────┼──────┼──────┼────┼────┼────┼──────────┤ │21 │沈子翎 │100年10月27日 │NO.005664 │S00672 │10,332 │1,600 │11,932 │ │ ├──┼────┼───────┼──────┼──────┼────┼────┼────┼──────────┤ │22 │沈子翎 │100年11月13日 │NO.005525 │S00829 │1,764 │2,300 │4,064 │ │ ├──┼────┼───────┼──────┼──────┼────┼────┼────┼──────────┤ │23 │沈子翎 │100年11月21日 │NO.008694 │S00922 │4,932 │2,600 │7,532 │ │ ├──┼────┼───────┼──────┼──────┼────┼────┼────┼──────────┤ │24 │沈子翎 │100年12月5日 │NO.008451 │S01078 │6,876 │2,500 │9,376 │ │ ├──┼────┼───────┼──────┼──────┼────┼────┼────┼──────────┤ │25 │沈子翎 │100年12月22日 │NO.008571 │S01272 │7,640 │1,500 │9,140 │ │ ├──┼────┼───────┼──────┼──────┼────┼────┼────┼──────────┤ │26 │沈子翎 │100年12月24日 │NO.008573 │S01286 │13,932 │1,600 │15,532 │ │ ├──┼────┼───────┼──────┼──────┼────┼────┼────┼──────────┤ │27 │沈子翎 │100年12月25日 │NO.007779 │S01292 │13,644 │1,850 │15,494 │ │ ├──┼────┼───────┼──────┼──────┼────┼────┼────┼──────────┤ │28 │沈子翎 │100年12月26日 │NO.008463 │S01302 │7,020 │1,000 │8,020 │ │ ├──┼────┼───────┼──────┼──────┼────┼────┼────┼──────────┤ │29 │沈子翎 │100年12月27日 │NO.007903 │S01313 │8,064 │1,700 │9,764 │ │ ├──┼────┼───────┼──────┼──────┼────┼────┼────┼──────────┤ │30 │沈子翎 │100年12月30日 │NO.008596 │S01362 │3,000 │1,600 │4,600 │ │ ├──┼────┼───────┼──────┼──────┼────┼────┼────┼──────────┤ │31 │沈子翎 │101年1月16日 │NO.008414 │S01560 │3,180 │3,200 │6,380 │ │ ├──┼────┼───────┼──────┼──────┼────┼────┼────┼──────────┤ │32 │沈子翎 │101年1月30日 │NO.009890 │S01693 │380 │3,600 │3,980 │ │ ├──┼────┼───────┼──────┼──────┼────┼────┼────┼──────────┤ │33 │沈子翎 │101年2月6日 │無 │S01767 │1,980 │8,400 │10,380 │ │ ├──┼────┼───────┼──────┼──────┼────┼────┼────┼──────────┤ │34 │沈子翎 │101年2 月14日 │NO.008321 │S01830 │1,800 │1,900 │3,700 │ │ ├──┼────┼───────┼──────┼──────┼────┼────┼────┼──────────┤ │35 │沈子翎 │101年3 月12日 │NO.008345 │S02053 │11,340 │1,500 │12,840 │ │ ├──┼────┼───────┼──────┼──────┼────┼────┼────┼──────────┤ │36 │沈子翎 │101年3 月13日 │NO.009262 │S02061 │9,358 │1,100 │10,458 │ │ ├──┼────┼───────┼──────┼──────┼────┼────┼────┼──────────┤ │37 │沈子翎 │101年3 月14日 │NO.008346 │S02068 │5,940 │1,800 │7,740 │ │ ├──┼────┼───────┼──────┼──────┼────┼────┼────┼──────────┤ │38 │沈子翎 │101年3 月15日 │NO.009302 │S02072 │9,576 │1,600 │11,176 │ │ ├──┼────┼───────┼──────┼──────┼────┼────┼────┼──────────┤ │39 │沈子翎 │101年3 月16日 │NO.009303 │S02086 │8,244 │1,800 │10,044 │ │ ├──┼────┼───────┼──────┼──────┼────┼────┼────┼──────────┤ │40 │沈子翎 │101年3 月19日 │NO.009294 │S02114 │14,652 │2,100 │16,752 │ │ ├──┼────┼───────┼──────┼──────┼────┼────┼────┼──────────┤ │41 │沈子翎 │101年3月27日 │NO.009375 │S02179 │2,520 │1,600 │4,120 │ │ ├──┼────┼───────┼──────┼──────┼────┼────┼────┼──────────┤ │42 │沈子翎 │101年5月3日 │NO.016255 │S02495 │864 │3,100 │3,964 │ │ ├──┼────┼───────┼──────┼──────┼────┼────┼────┼──────────┤ │43 │沈子翎 │101年5月14日 │NO.016297 │S02574 │4,500 │3,300 │7,800 │ │ ├──┼────┼───────┼──────┼──────┼────┼────┼────┼──────────┤ │44 │沈子翎 │101年5月18日 │NO.016401 │S02616 │1,000 │900 │1,900 │ │ ├──┼────┼───────┼──────┼──────┼────┼────┼────┼──────────┤ │45 │沈子翎 │101年6月9日 │NO.016714 │S02777 │2,680 │1,700 │4,380 │ │ ├──┼────┼───────┼──────┼──────┼────┼────┼────┼──────────┤ │46 │沈子翎 │101年6月18日 │NO.016696 │S02834 │3,780 │2,700 │6,480 │ │ ├──┼────┼───────┼──────┼──────┼────┼────┼────┼──────────┤ │47 │沈子翎 │101年6月18日 │NO.016565 │S02835 │135 │0 │135 │ │ ├──┼────┼───────┼──────┼──────┼────┼────┼────┼──────────┤ │48 │沈子翎 │101年6月19日 │NO.016566 │S02837 │135 │1,100 │1,235 │ │ ├──┼────┼───────┼──────┼──────┼────┼────┼────┼──────────┤ │49 │沈子翎 │101年6月22日 │NO.016774 │S02852 │240 │1,600 │1,840 │ │ ├──┼────┼───────┼──────┼──────┼────┼────┼────┼──────────┤ │50 │沈子翎 │101年7月10日 │NO.016959 │S02960 │1,296 │1,000 │2,296 │ │ ├──┴────┴───────┴──────┼──────┼────┼────┼────┼──────────┤ │ │ 總計 │249,436 │96,920 │346,356 │ │ └──────────────────────┴──────┴────┴────┴────┴──────────┘ 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51至70) ┌──┬────┬───────┬──────┬──────┬────┬────┬────┬──────────┐ │編號│客戶名稱│交易日期(銷貨│ 銷貨單單號 │銷貨單電腦流│貨款金額│攤位租金│合計金額│備註 │ │ │ │日期) │ │水編號(即客│(新臺幣│(以對帳│(新臺幣│ │ │ │ │ │ │戶銷貨明細表│) │單為主)│) │ │ │ │ │ │ │銷貨單號) │ │ │ │ │ ├──┼────┼───────┼──────┼──────┼────┼────┼────┼──────────┤ │1 │劉錦輝 │100年10月30日 │NO.006162 │S00706 │2,110 │3,900 │6,010 │ │ ├──┼────┼───────┼──────┼──────┼────┼────┼────┼──────────┤ │2 │劉錦輝 │100年11月4日 │NO.006240 │S00747 │5,820 │3,400 │9,220 │ │ ├──┼────┼───────┼──────┼──────┼────┼────┼────┼──────────┤ │3 │劉錦輝 │101年1月16日 │NO.008493 │S01548 │7,410 │3,000 │10,410 │ │ ├──┼────┼───────┼──────┼──────┼────┼────┼────┼──────────┤ │4 │劉錦輝 │101年1月16日 │NO.008416 │S01559 │11,970 │3,200 │15,170 │ │ ├──┼────┼───────┼──────┼──────┼────┼────┼────┼──────────┤ │5 │劉錦輝 │101年1月18日 │NO.009933 │S01602 │1,200 │2,200 │3,400 │ │ ├──┼────┼───────┼──────┼──────┼────┼────┼────┼──────────┤ │6 │劉錦輝 │101年1月31日 │NO.007950 │S01714 │1,450 │3,200 │4,650 │ │ ├──┼────┼───────┼──────┼──────┼────┼────┼────┼──────────┤ │7 │劉錦輝 │101年2月1日 │NO.007938 │S01710 │5,930 │3,000 │8,930 │ │ ├──┼────┼───────┼──────┼──────┼────┼────┼────┼──────────┤ │8 │劉錦輝 │100年4月21日 │NO.008911 │S02399 │70 │3,800 │3,870 │ │ ├──┼────┼───────┼──────┼──────┼────┼────┼────┼──────────┤ │9 │劉錦輝 │101年5月8日 │NO.016310 │S02537 │196 │1,100 │1,296 │ │ ├──┼────┼───────┼──────┼──────┼────┼────┼────┼──────────┤ │10 │劉錦輝 │101年7月9日 │NO.016944 │S02951 │9,795 │2,500 │12,295 │ │ ├──┼────┼───────┼──────┼──────┼────┼────┼────┼──────────┤ │11 │劉錦輝 │101年7月13日 │NO.016576 │S02973 │4,045 │1,500 │5,545 │ │ ├──┼────┼───────┼──────┼──────┼────┼────┼────┼──────────┤ │12 │劉錦輝 │101年7月16日 │NO.016577 │S02996 │3,999 │2,900 │6,899 │ │ ├──┼────┼───────┼──────┼──────┼────┼────┼────┼──────────┤ │13 │劉錦輝 │101年7月18日 │NO.016596 │S03004 │2,640 │1,000 │3,640 │ │ ├──┼────┼───────┼──────┼──────┼────┼────┼────┼──────────┤ │14 │劉錦輝 │101年7月28日 │NO.015316 │S03070 │20,690 │2,800 │23,490 │ │ ├──┼────┼───────┼──────┼──────┼────┼────┼────┼──────────┤ │15 │劉錦輝 │101年7月30日 │NO.015326 │S03078 │6,937 │1,600 │8,537 │ │ ├──┼────┼───────┼──────┼──────┼────┼────┼────┼──────────┤ │16 │劉錦輝 │101年8月1日 │NO.015339 │S03089 │240 │1,500 │1,740 │ │ ├──┼────┼───────┼──────┼──────┼────┼────┼────┼──────────┤ │17 │劉錦輝 │101年8月1日 │NO.015363 │S03093 │6,050 │3,000 │9,050 │ │ ├──┼────┼───────┼──────┼──────┼────┼────┼────┼──────────┤ │18 │劉錦輝 │101年8月6日 │NO.015394 │S03113 │6,596 │1,400 │7,996 │ │ ├──┼────┼───────┼──────┼──────┼────┼────┼────┼──────────┤ │19 │劉錦輝 │101年8月6日 │NO.015452 │S03117 │5,750 │1,000 │6,750 │ │ ├──┼────┼───────┼──────┼──────┼────┼────┼────┼──────────┤ │20 │劉錦輝 │101年8月11日 │NO.015418 │S03142 │5,800 │2,000 │7,800 │ │ ├──┴────┴───────┴──────┼──────┼────┼────┼────┼──────────┤ │ │ 總計 │108,698 │48,000 │156,698 │ │ └──────────────────────┴──────┴────┴────┴────┴──────────┘ 附表三:(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71至99) ┌──┬────┬───────┬──────┬──────┬────┬────┬────┬──────────┐ │編號│客戶名稱│交易日期(銷貨│ 銷貨單單號 │銷貨單電腦流│貨款金額│攤位租金│合計金額│備註 │ │ │ │日期) │ │水編號(即客│(新臺幣│(以對帳│(新臺幣│ │ │ │ │ │ │戶銷貨明細表│) │單為主)│) │ │ │ │ │ │ │銷貨單號) │ │ │ │ │ ├──┼────┼───────┼──────┼──────┼────┼────┼────┼──────────┤ │1 │徐秀雲 │100年8月8日 │NO.007423 │S00065 │3,750 │2,800 │6,550 │ │ ├──┼────┼───────┼──────┼──────┼────┼────┼────┼──────────┤ │2 │徐秀雲 │100年8月10日 │NO.007157 │S00069 │9,080 │3,100 │12,180 │ │ ├──┼────┼───────┼──────┼──────┼────┼────┼────┼──────────┤ │3 │徐秀雲 │100年8月11日 │NO.007235 │S00071 │2,430 │0 │2,430 │ │ ├──┼────┼───────┼──────┼──────┼────┼────┼────┼──────────┤ │4 │徐秀雲 │100年8月11日 │NO.005884 │S00076 │4,950 │1,800 │6,750 │ │ ├──┼────┼───────┼──────┼──────┼────┼────┼────┼──────────┤ │5 │徐秀雲 │100年8月16日 │NO.007283 │S00200 │4,500 │4,070 │8,570 │ │ ├──┼────┼───────┼──────┼──────┼────┼────┼────┼──────────┤ │6 │徐秀雲 │100年8月19日 │NO.007247 │S00201 │1,800 │3,350 │5,150 │ │ ├──┼────┼───────┼──────┼──────┼────┼────┼────┼──────────┤ │7 │徐秀雲 │100年8月21日 │NO.005878 │S00202 │4,143 │3,600 │7,743 │ │ ├──┼────┼───────┼──────┼──────┼────┼────┼────┼──────────┤ │8 │徐秀雲 │100年8月23日 │NO.007084 │S00220 │5,550 │1,000 │6,550 │ │ ├──┼────┼───────┼──────┼──────┼────┼────┼────┼──────────┤ │9 │徐秀雲 │100年9月20日 │NO.005150 │S00358 │3,487 │1,200 │4,687 │ │ ├──┼────┼───────┼──────┼──────┼────┼────┼────┼──────────┤ │10 │徐秀雲 │100年10月25日 │NO.005645 │S00657 │2,900 │2,200 │5,100 │ │ ├──┼────┼───────┼──────┼──────┼────┼────┼────┼──────────┤ │11 │徐秀雲 │100年11月2日 │NO.006167 │S00727 │1,500 │1,000 │2,500 │ │ ├──┼────┼───────┼──────┼──────┼────┼────┼────┼──────────┤ │12 │徐秀雲 │100年11月7日 │NO.008523 │S00780 │7,110 │2,200 │9,310 │ │ ├──┼────┼───────┼──────┼──────┼────┼────┼────┼──────────┤ │13 │徐秀雲 │101年1月16日 │NO.008422 │S01556 │4,410 │11,200 │15,610 │ │ ├──┼────┼───────┼──────┼──────┼────┼────┼────┼──────────┤ │14 │徐秀雲 │101年1月31日 │NO.009842 │S01711 │1,450 │9,200 │10,650 │ │ ├──┼────┼───────┼──────┼──────┼────┼────┼────┼──────────┤ │15 │徐秀雲 │101年4月6日 │NO.009166 │S02270 │2,320 │2,800 │5,120 │ │ ├──┼────┼───────┼──────┼──────┼────┼────┼────┼──────────┤ │16 │徐秀雲 │101年4月10日 │NO.009106 │S02305 │6,660 │2,400 │9,060 │ │ ├──┼────┼───────┼──────┼──────┼────┼────┼────┼──────────┤ │17 │徐秀雲 │101年5月11日 │NO.016339 │S02563 │345 │2,950 │3,295 │ │ ├──┼────┼───────┼──────┼──────┼────┼────┼────┼──────────┤ │18 │徐秀雲 │101年5月18日 │NO.016393 │S02613 │5,670 │2,900 │8,570 │ │ ├──┼────┼───────┼──────┼──────┼────┼────┼────┼──────────┤ │19 │徐秀雲 │101年7月23日 │NO.015253 │S03028 │2,650 │3,100 │5,750 │ │ ├──┼────┼───────┼──────┼──────┼────┼────┼────┼──────────┤ │20 │徐秀雲 │101年7月23日 │NO.015257 │S03032 │1,180 │0 │1,180 │ │ ├──┼────┼───────┼──────┼──────┼────┼────┼────┼──────────┤ │21 │徐秀雲 │101年7月27日 │NO.015284 │S03049 │5,110 │1,700 │6,810 │ │ ├──┼────┼───────┼──────┼──────┼────┼────┼────┼──────────┤ │22 │徐秀雲 │101年8月1日 │NO.015360 │S03091 │2,640 │2,600 │5,240 │ │ ├──┼────┼───────┼──────┼──────┼────┼────┼────┼──────────┤ │23 │徐秀雲 │101年8月4日 │NO.015374 │S03099 │4,700 │1,850 │6,550 │ │ ├──┼────┼───────┼──────┼──────┼────┼────┼────┼──────────┤ │24 │徐秀雲 │101年8月4日 │NO.015409 │S03105 │1,760 │0 │1,760 │ │ ├──┼────┼───────┼──────┼──────┼────┼────┼────┼──────────┤ │25 │徐秀雲 │101年8月6日 │NO.015410 │S03107 │2,970 │1,650 │4,620 │ │ ├──┼────┼───────┼──────┼──────┼────┼────┼────┼──────────┤ │26 │徐秀雲 │101年8月6日 │NO.015397 │S03111 │780 │1,000 │1,780 │ │ ├──┼────┼───────┼──────┼──────┼────┼────┼────┼──────────┤ │27 │徐秀雲 │101年8月7日 │NO.015462 │S03125 │3,420 │3,000 │6,420 │ │ ├──┼────┼───────┼──────┼──────┼────┼────┼────┼──────────┤ │28 │徐秀雲 │101年8月15日 │NO.015213 │S03157 │1,785 │1,600 │3,385 │ │ ├──┼────┼───────┼──────┼──────┼────┼────┼────┼──────────┤ │29 │徐秀雲 │101年8月15日 │NO.015225 │S03168 │1,200 │0 │1,200 │ │ ├──┴────┴───────┴──────┼──────┼────┼────┼────┼──────────┤ │ │ 總計 │100,250 │74,270 │174,520 │ │ └──────────────────────┴──────┴────┴────┴────┴──────────┘ 附表四:(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00至120) ┌──┬────┬───────┬──────┬──────┬────┬────┬────┬──────────┐ │編號│客戶名稱│交易日期(銷貨│ 銷貨單單號 │銷貨單電腦流│貨款金額│攤位租金│合計金額│備註 │ │ │ │日期) │ │水編號(即客│(新臺幣│(以對帳│(新臺幣│ │ │ │ │ │ │戶銷貨明細表│) │單為主)│) │ │ │ │ │ │ │銷貨單號) │ │ │ │ │ ├──┼────┼───────┼──────┼──────┼────┼────┼────┼──────────┤ │1 │陳萬來 │100年8月11日 │NO.005872 │S00081 │5,240 │1,400 │6,640 │ │ ├──┼────┼───────┼──────┼──────┼────┼────┼────┼──────────┤ │2 │陳萬來 │100年8月12日 │NO.005893 │S00082 │7,475 │900 │8,375 │ │ ├──┼────┼───────┼──────┼──────┼────┼────┼────┼──────────┤ │3 │陳萬來 │100年8月19日 │NO.007052 │S00207 │3,710 │2,100 │5,810 │ │ ├──┼────┼───────┼──────┼──────┼────┼────┼────┼──────────┤ │4 │陳萬來 │100年8月21日 │NO.005954 │S00051 │900 │2,600 │3,500 │ │ ├──┼────┼───────┼──────┼──────┼────┼────┼────┼──────────┤ │5 │陳萬來 │100年9月12日 │NO.005841 │S00208 │7,500 │2,600 │10,100 │ │ ├──┼────┼───────┼──────┼──────┼────┼────┼────┼──────────┤ │6 │陳萬來 │100年9月15日 │NO.005331 │S00337 │1,680 │1,350 │3,030 │ │ ├──┼────┼───────┼──────┼──────┼────┼────┼────┼──────────┤ │7 │陳萬來 │101年5月2日 │NO.008844 │S02485 │2,980 │2,700 │5,680 │ │ ├──┼────┼───────┼──────┼──────┼────┼────┼────┼──────────┤ │8 │陳萬來 │101年5月16日 │NO.008942 │S02605 │4,135 │1,600 │5,735 │ │ ├──┼────┼───────┼──────┼──────┼────┼────┼────┼──────────┤ │9 │陳萬來 │101年6月23日 │NO.016561 │S02862 │4,485 │2,900 │7,385 │ │ ├──┼────┼───────┼──────┼──────┼────┼────┼────┼──────────┤ │10 │陳萬來 │101年6月25日 │NO.016562 │S02873 │3,110 │1,700 │4,810 │ │ ├──┼────┼───────┼──────┼──────┼────┼────┼────┼──────────┤ │11 │陳萬來 │101年6月25日 │NO.016803 │S02877 │1,920 │0 │1,920 │ │ ├──┼────┼───────┼──────┼──────┼────┼────┼────┼──────────┤ │12 │陳萬來 │101年6月25日 │NO.016807 │S02880 │550 │0 │550 │ │ ├──┼────┼───────┼──────┼──────┼────┼────┼────┼──────────┤ │13 │陳萬來 │101年7月4日 │NO.016917 │S02924 │6,890 │1,500 │8,390 │ │ ├──┼────┼───────┼──────┼──────┼────┼────┼────┼──────────┤ │14 │陳萬來 │101年7月12日 │NO.016964 │S02966 │3,570 │1,600 │5,170 │ │ ├──┼────┼───────┼──────┼──────┼────┼────┼────┼──────────┤ │15 │陳萬來 │101年7月14日 │NO.016590 │S02982 │2,080 │3,000 │5,080 │ │ ├──┼────┼───────┼──────┼──────┼────┼────┼────┼──────────┤ │16 │陳萬來 │101年7月17日 │NO.016579 │S03003 │3,750 │4,300 │8,050 │ │ ├──┼────┼───────┼──────┼──────┼────┼────┼────┼──────────┤ │17 │陳萬來 │101年8月6日 │NO.015455 │S03119 │6,946 │3,600 │10,546 │ │ ├──┼────┼───────┼──────┼──────┼────┼────┼────┼──────────┤ │18 │陳萬來 │101年8月8日 │NO.015465 │S03126 │5,835 │3,100 │8,935 │ │ ├──┼────┼───────┼──────┼──────┼────┼────┼────┼──────────┤ │19 │陳萬來 │101年8月9日 │NO.015474 │S03128 │2,160 │1,600 │3,760 │ │ ├──┼────┼───────┼──────┼──────┼────┼────┼────┼──────────┤ │20 │陳萬來 │101年8月13日 │NO.015205 │S03152 │6,040 │2,900 │8,940 │ │ ├──┼────┼───────┼──────┼──────┼────┼────┼────┼──────────┤ │21 │陳萬來 │101年8月14日 │NO.015221 │S03164 │4,725 │1,700 │6,425 │ │ ├──┴────┴───────┴──────┼──────┼────┼────┼────┼──────────┤ │ │ 總計 │85,681 │43,150 │128,831 │ │ └──────────────────────┴──────┴────┴────┴────┴──────────┘ 附表五:(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21至159) ┌──┬────┬───────┬──────┬──────┬────┬────┬────┬──────────┐ │編號│客戶名稱│交易日期(銷貨│ 銷貨單單號 │銷貨單電腦流│貨款金額│攤位租金│合計金額│備註 │ │ │ │日期) │ │水編號(即客│(新臺幣│(以對帳│(新臺幣│ │ │ │ │ │ │戶銷貨明細表│) │單為主)│) │ │ │ │ │ │ │銷貨單號) │ │ │ │ │ ├──┼────┼───────┼──────┼──────┼────┼────┼────┼──────────┤ │1 │邱鏡羽 │100年8月8日 │NO.007090 │S00125 │4,050 │3,700 │7,750 │ │ ├──┼────┼───────┼──────┼──────┼────┼────┼────┼──────────┤ │2 │邱鏡羽 │100年8月8日 │NO.007065 │S00126 │6,680 │0 │6,680 │ │ ├──┼────┼───────┼──────┼──────┼────┼────┼────┼──────────┤ │3 │邱鏡羽 │100年8月9日 │NO.007067 │S00127 │4,824 │1,600 │6,424 │ │ ├──┼────┼───────┼──────┼──────┼────┼────┼────┼──────────┤ │4 │邱鏡羽 │100年8月10日 │NO.007474 │S00128 │8,075 │1,400 │9,475 │ │ ├──┼────┼───────┼──────┼──────┼────┼────┼────┼──────────┤ │5 │邱鏡羽 │100年8月10日 │NO.007445 │S00129 │2,805 │0 │2,805 │ │ ├──┼────┼───────┼──────┼──────┼────┼────┼────┼──────────┤ │6 │邱鏡羽 │100年8月12日 │NO.005881 │S00131 │3,480 │3,000 │6,480 │ │ ├──┼────┼───────┼──────┼──────┼────┼────┼────┼──────────┤ │7 │邱鏡羽 │100年8月13日 │NO.007124 │S00132 │3,700 │1,500 │5,200 │ │ ├──┼────┼───────┼──────┼──────┼────┼────┼────┼──────────┤ │8 │邱鏡羽 │100年8月13日 │NO.007363 │S00133 │15,645 │0 │15,645 │ │ ├──┼────┼───────┼──────┼──────┼────┼────┼────┼──────────┤ │9 │邱鏡羽 │100年8月14日 │NO.007418 │S00134 │1,824 │3,000 │4,824 │ │ ├──┼────┼───────┼──────┼──────┼────┼────┼────┼──────────┤ │10 │邱鏡羽 │100年8月14日 │NO.005880 │S00135 │6,495 │0 │6,495 │ │ ├──┼────┼───────┼──────┼──────┼────┼────┼────┼──────────┤ │11 │邱鏡羽 │100年8月18日 │NO.005368 │S00225 │5,750 │2,900 │8,650 │ │ ├──┼────┼───────┼──────┼──────┼────┼────┼────┼──────────┤ │12 │邱鏡羽 │100年8月19日 │NO.005760 │S00034 │1,460 │0 │1,460 │ │ ├──┼────┼───────┼──────┼──────┼────┼────┼────┼──────────┤ │13 │邱鏡羽 │100年8月19日 │NO.005370 │S00224 │2,563 │1,000 │3,563 │ │ ├──┼────┼───────┼──────┼──────┼────┼────┼────┼──────────┤ │14 │邱鏡羽 │100年8月21日 │NO.007328 │S00223 │3,915 │4,000 │7,915 │ │ ├──┼────┼───────┼──────┼──────┼────┼────┼────┼──────────┤ │15 │邱鏡羽 │100年8月22日 │NO.005398 │S00222 │5,770 │1,000 │6,770 │ │ ├──┼────┼───────┼──────┼──────┼────┼────┼────┼──────────┤ │16 │邱鏡羽 │100年9月6日 │NO.005119 │S00152 │6,935 │1,600 │8,535 │ │ ├──┼────┼───────┼──────┼──────┼────┼────┼────┼──────────┤ │17 │邱鏡羽 │100年9月7日 │NO.005994 │S00172 │1,560 │1,000 │2,560 │ │ ├──┼────┼───────┼──────┼──────┼────┼────┼────┼──────────┤ │18 │邱鏡羽 │100年9月8日 │NO.005122 │S00219 │4,540 │2,800 │7,340 │ │ ├──┼────┼───────┼──────┼──────┼────┼────┼────┼──────────┤ │19 │邱鏡羽 │100年9月16日 │NO.005843 │S00156 │4,240 │1,300 │5,540 │ │ ├──┼────┼───────┼──────┼──────┼────┼────┼────┼──────────┤ │20 │邱鏡羽 │100年10月7日 │NO.005615 │S00486 │900 │1,850 │2,750 │ │ ├──┼────┼───────┼──────┼──────┼────┼────┼────┼──────────┤ │21 │邱鏡羽 │100年10月9日 │NO.005098 │S00506 │3,170 │3,700 │6,870 │ │ ├──┼────┼───────┼──────┼──────┼────┼────┼────┼──────────┤ │22 │邱鏡羽 │100年10月10日 │NO.005096 │S00504 │1,030 │1,700 │2,730 │ │ ├──┼────┼───────┼──────┼──────┼────┼────┼────┼──────────┤ │23 │邱鏡羽 │100年10月12日 │NO.005461 │S00535 │2,460 │3,100 │5,560 │ │ ├──┼────┼───────┼──────┼──────┼────┼────┼────┼──────────┤ │24 │邱鏡羽 │100年10月25日 │NO.005657 │S00662 │175 │1,000 │1,175 │ │ ├──┼────┼───────┼──────┼──────┼────┼────┼────┼──────────┤ │25 │邱鏡羽 │100年12月16日 │NO.007671 │S01187 │4,180 │1,600 │5,780 │ │ ├──┼────┼───────┼──────┼──────┼────┼────┼────┼──────────┤ │26 │邱鏡羽 │100年12月17日 │NO.007686 │S01203 │18,760 │2,100 │20,860 │ │ ├──┼────┼───────┼──────┼──────┼────┼────┼────┼──────────┤ │27 │邱鏡羽 │100年12月23日 │NO.007754 │S01275 │9,465 │1,700 │11,165 │ │ ├──┼────┼───────┼──────┼──────┼────┼────┼────┼──────────┤ │28 │邱鏡羽 │101年1月10日 │NO.008483 │S01517 │1,500 │7,200 │8,700 │ │ ├──┼────┼───────┼──────┼──────┼────┼────┼────┼──────────┤ │29 │邱鏡羽 │101年1月16日 │NO.009899 │S01557 │6,260 │6,400 │12,660 │ │ ├──┼────┼───────┼──────┼──────┼────┼────┼────┼──────────┤ │30 │邱鏡羽 │101年1月16日 │NO.009897 │S01564 │3,120 │3,400 │6,520 │ │ ├──┼────┼───────┼──────┼──────┼────┼────┼────┼──────────┤ │31 │邱鏡羽 │101年1月28日 │NO.009882 │S01661 │2,610 │6,400 │9,010 │ │ ├──┼────┼───────┼──────┼──────┼────┼────┼────┼──────────┤ │32 │邱鏡羽 │101年1月30日 │NO.007949 │S01690 │11,560 │7,600 │19,160 │ │ ├──┼────┼───────┼──────┼──────┼────┼────┼────┼──────────┤ │33 │邱鏡羽 │101年1月30日 │NO.007948 │S01691 │4,610 │0 │4,610 │ │ ├──┼────┼───────┼──────┼──────┼────┼────┼────┼──────────┤ │34 │邱鏡羽 │101年1月31日 │NO.007945 │S01709 │11,230 │3,000 │14,230 │ │ ├──┼────┼───────┼──────┼──────┼────┼────┼────┼──────────┤ │35 │邱鏡羽 │101年2月1日 │NO.007946 │S01694 │4,810 │3,000 │7,810 │ │ ├──┼────┼───────┼──────┼──────┼────┼────┼────┼──────────┤ │36 │邱鏡羽 │101年2月3日 │NO.007947 │S01731 │3,525 │6,000 │9,525 │ │ ├──┼────┼───────┼──────┼──────┼────┼────┼────┼──────────┤ │37 │邱鏡羽 │101年2月11日 │NO.009602 │S01795 │190 │6,600 │6,790 │ │ ├──┼────┼───────┼──────┼──────┼────┼────┼────┼──────────┤ │38 │邱鏡羽 │101年7月19日 │NO.016592 │S03014 │7,880 │1,000 │8,880 │ │ ├──┼────┼───────┼──────┼──────┼────┼────┼────┼──────────┤ │39 │邱鏡羽 │101年8月4日 │NO.015413 │S03100 │1,596 │3,200 │4,796 │ │ ├──┴────┴───────┴──────┼──────┼────┼────┼────┼──────────┤ │ │ 總計 │193,342 │100,350 │293,692 │ │ └──────────────────────┴──────┴────┴────┴────┴──────────┘ 附表六:(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60至182) ┌──┬────┬───────┬──────┬──────┬────┬────┬────┬──────────┐ │編號│客戶名稱│交易日期(銷貨│ 銷貨單單號 │銷貨單電腦流│貨款金額│攤位租金│合計金額│備註 │ │ │ │日期) │ │水編號(即客│(新臺幣│(以對帳│(新臺幣│ │ │ │ │ │ │戶銷貨明細表│) │單為主)│) │ │ │ │ │ │ │銷貨單號) │ │ │ │ │ ├──┼────┼───────┼──────┼──────┼────┼────┼────┼──────────┤ │1 │林月霞 │100年8月13日 │NO.005874 │S00093 │9,733 │2,000 │11,733 │ │ ├──┼────┼───────┼──────┼──────┼────┼────┼────┼──────────┤ │2 │林月霞 │100年8月14日 │NO.005859 │S00094 │7,640 │1,800 │9,440 │ │ ├──┼────┼───────┼──────┼──────┼────┼────┼────┼──────────┤ │3 │林月霞 │100年8月16日 │NO.005365 │S00194 │10,073 │2,300 │12,373 │ │ ├──┼────┼───────┼──────┼──────┼────┼────┼────┼──────────┤ │4 │林月霞 │100年8月18日 │NO.005366 │S00196 │3,600 │1,800 │5,400 │ │ ├──┼────┼───────┼──────┼──────┼────┼────┼────┼──────────┤ │5 │林月霞 │100年8月19日 │NO.005875 │S00197 │7,640 │1,600 │9,240 │ │ ├──┼────┼───────┼──────┼──────┼────┼────┼────┼──────────┤ │6 │林月霞 │100年8月20日 │NO.005876 │S00198 │8,240 │1,100 │9,340 │ │ ├──┼────┼───────┼──────┼──────┼────┼────┼────┼──────────┤ │7 │林月霞 │100年9月5日 │NO.005114 │S00272 │3,100 │2,800 │5,900 │ │ ├──┼────┼───────┼──────┼──────┼────┼────┼────┼──────────┤ │8 │林月霞 │100年9月7日 │NO.005778 │S00280 │12,155 │1,800 │13,955 │ │ ├──┼────┼───────┼──────┼──────┼────┼────┼────┼──────────┤ │9 │林月霞 │100年9月26日 │NO.005087 │S00429 │1,030 │1,500 │2,530 │ │ ├──┼────┼───────┼──────┼──────┼────┼────┼────┼──────────┤ │10 │林月霞 │100年10月10日 │NO.005460 │S00512 │2,000 │2,700 │4,700 │ │ ├──┼────┼───────┼──────┼──────┼────┼────┼────┼──────────┤ │11 │林月霞 │100年10月13日 │NO.005566 │S00544 │1,000 │9,00 │1,900 │ │ ├──┼────┼───────┼──────┼──────┼────┼────┼────┼──────────┤ │12 │林月霞 │100年10月17日 │NO.005453 │S00588 │4,330 │1,600 │5,930 │ │ ├──┼────┼───────┼──────┼──────┼────┼────┼────┼──────────┤ │13 │林月霞 │101年1月21日 │NO.009896 │S01640 │17,050 │7,200 │24,250 │ │ ├──┼────┼───────┼──────┼──────┼────┼────┼────┼──────────┤ │14 │林月霞 │101年1月26日 │NO.007932 │S01669 │23,196 │4,800 │27,996 │ │ ├──┼────┼───────┼──────┼──────┼────┼────┼────┼──────────┤ │15 │林月霞 │101年2月1日 │NO.007943 │S01695 │4,810 │5,200 │10,010 │ │ ├──┼────┼───────┼──────┼──────┼────┼────┼────┼──────────┤ │16 │林月霞 │101年2月1日 │NO.007944 │S01715 │6,465 │0 │6,465 │ │ ├──┼────┼───────┼──────┼──────┼────┼────┼────┼──────────┤ │17 │林月霞 │101年4月17日 │NO.008914 │S02378 │9,458 │2,800 │12,258 │ │ ├──┼────┼───────┼──────┼──────┼────┼────┼────┼──────────┤ │18 │林月霞 │101年4月21日 │NO.009039 │S02401 │5,220 │1,700 │6,920 │ │ ├──┼────┼───────┼──────┼──────┼────┼────┼────┼──────────┤ │19 │林月霞 │101年7月2日 │NO.016848 │S02912 │9,868 │3,300 │13,168 │ │ ├──┼────┼───────┼──────┼──────┼────┼────┼────┼──────────┤ │20 │林月霞 │101年7月3日 │NO.016913 │S02921 │4,200 │1,200 │5,400 │ │ ├──┼────┼───────┼──────┼──────┼────┼────┼────┼──────────┤ │21 │林月霞 │101年7月5日 │NO.016925 │S02930 │6,660 │1,500 │8,160 │ │ ├──┼────┼───────┼──────┼──────┼────┼────┼────┼──────────┤ │22 │林月霞 │101年7月6日 │NO.016931 │S02936 │10,660 │1,600 │12,260 │ │ ├──┼────┼───────┼──────┼──────┼────┼────┼────┼──────────┤ │23 │林月霞 │101年7月9日 │NO.016936 │S02942 │6,900 │4,600 │11,500 │ │ ├──┴────┴───────┴──────┼──────┼────┼────┼────┼──────────┤ │ │ 總計 │175,028 │55,800 │230,828 │ │ └──────────────────────┴──────┴────┴────┴────┴──────────┘ 附表七:(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83至184) ┌──┬────┬───────┬──────┬──────┬────┬────┬────┬──────────┐ │編號│客戶名稱│交易日期(銷貨│ 銷貨單單號 │銷貨單電腦流│貨款金額│攤位租金│合計金額│備註 │ │ │ │日期) │ │水編號(即客│(新臺幣│(以對帳│(新臺幣│ │ │ │ │ │ │戶銷貨明細表│) │單為主)│) │ │ │ │ │ │ │銷貨單號) │ │ │ │ │ ├──┼────┼───────┼──────┼──────┼────┼────┼────┼──────────┤ │1 │邱紫琳 │101年5月22日 │NO.016440 │S02646 │1,300 │1,600 │2,900 │ │ ├──┼────┼───────┼──────┼──────┼────┼────┼────┼──────────┤ │2 │邱紫琳 │101年6月18日 │NO.016697 │S02836 │150 │1,200 │1,350 │ │ ├──┴────┴───────┴──────┼──────┼────┼────┼────┼──────────┤ │ │ 總計 │1,450 │2,800 │4,250 │ │ └──────────────────────┴──────┴────┴────┴────┴──────────┘ 附表八:(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85至194) ┌──┬────┬───────┬──────┬──────┬────┬────┬────┬──────────┐ │編號│客戶名稱│交易日期(銷貨│ 銷貨單單號 │銷貨單電腦流│貨款金額│攤位租金│合計金額│備註 │ │ │ │日期) │ │水編號(即客│(新臺幣│(以對帳│(新臺幣│ │ │ │ │ │ │戶銷貨明細表│) │單為主)│) │ │ │ │ │ │ │銷貨單號) │ │ │ │ │ ├──┼────┼───────┼──────┼──────┼────┼────┼────┼──────────┤ │1 │張景翔 │100年8月11日 │NO.007091 │S00108 │5,760 │1,000 │6,760 │ │ ├──┼────┼───────┼──────┼──────┼────┼────┼────┼──────────┤ │2 │張景翔 │100年8月11日 │NO.007073 │S00109 │5,068 │0 │5,068 │ │ ├──┼────┼───────┼──────┼──────┼────┼────┼────┼──────────┤ │3 │張景翔 │100年8月12日 │NO.007154 │S00110 │1,800 │1,000 │2,800 │ │ ├──┼────┼───────┼──────┼──────┼────┼────┼────┼──────────┤ │4 │張景翔 │100年8月13日 │NO.007166 │S00111 │9,490 │1,700 │11,190 │ │ ├──┼────┼───────┼──────┼──────┼────┼────┼────┼──────────┤ │5 │張景翔 │100年8月13日 │NO.005882 │S00112 │7,780 │0 │7,780 │ │ ├──┼────┼───────┼──────┼──────┼────┼────┼────┼──────────┤ │6 │張景翔 │100年8月14日 │NO.007198 │S00113 │4,480 │1,700 │6,180 │ │ ├──┼────┼───────┼──────┼──────┼────┼────┼────┼──────────┤ │7 │張景翔 │100年8月15日 │NO.007419 │S00178 │1,680 │2,670 │4,350 │ │ ├──┼────┼───────┼──────┼──────┼────┼────┼────┼──────────┤ │8 │張景翔 │100年10月6日 │NO.005618 │S00507 │5,544 │2,500 │8,044 │ │ ├──┼────┼───────┼──────┼──────┼────┼────┼────┼──────────┤ │9 │張景翔 │101年1月16日 │NO.008412 │S01562 │14,670 │6,200 │20,870 │ │ ├──┼────┼───────┼──────┼──────┼────┼────┼────┼──────────┤ │10 │張景翔 │101年1月30日 │NO.009877 │S01689 │3,460 │5,500 │8,960 │ │ ├──┴────┴───────┴──────┼──────┼────┼────┼────┼──────────┤ │ │ 總計 │59,732 │22,270 │82,002 │ │ └──────────────────────┴──────┴────┴────┴────┴──────────┘ 附表九:(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95至197) ┌──┬────┬───────┬──────┬──────┬────┬────┬────┬──────────┐ │編號│客戶名稱│交易日期(銷貨│ 銷貨單單號 │銷貨單電腦流│貨款金額│攤位租金│合計金額│備註 │ │ │ │日期) │ │水編號(即客│(新臺幣│(以帳單│(新臺幣│ │ │ │ │ │ │戶銷貨明細表│) │為主) │) │ │ │ │ │ │ │銷貨單號) │ │ │ │ │ ├──┼────┼───────┼──────┼──────┼────┼────┼────┼──────────┤ │1 │張靜芬 │100年11月4日 │無 │無 │0 │3,000 │3,000 │ │ ├──┼────┼───────┼──────┼──────┼────┼────┼────┼──────────┤ │2 │張靜芬 │100年11月5日 │無 │無 │0 │3,100 │3,100 │ │ ├──┼────┼───────┼──────┼──────┼────┼────┼────┼──────────┤ │3 │張靜芬 │101年1月16日 │無 │無 │0 │7,200 │7,200 │ │ ├──┴────┴───────┴──────┼──────┼────┼────┼────┼──────────┤ │ │ 總計 │0 │13,300 │13,300 │ │ ├──────────────────────┴──────┼────┼────┼────┴──────────┤ │ 附表一至九總計 │973,617 │456,860 │1,430,477元 │ │ │ │ │ │ └─────────────────────────────┴────┴────┴───────────────┘ 附表十:(即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2 編號6 、1 ) ┌────┬─────┬─────┬───────┬────────────┬──────┐ │編號 │客戶名稱 │犯罪時間 │侵占金額 │銷貨單單號 │卷證出處 │ │ │ │ │(新臺幣) │ │ │ ├────┼─────┼─────┼───────┼────────────┼──────┤ │1 │張靜芬 │100 年11月│8400元 │單號008354、金額:8400元│交查卷一第 │ │(即檢察│ │3 日 │ │ │174 頁 │ │官更正後│ │ │ │ │ │ │附表2 編│ │ │ │ │ │ │號6) │ │ │ │ │ │ ├────┼─────┼─────┼───────┼────────────┼──────┤ │2 │張靜芬 │101 年1 月│5184元 │單號006227、金額:5184元│ │ │(即檢察│ │17日 │ │ │ │ │官更正後│ │ │ │ │ │ │附表2 編│ │ │ │ │ │ │號1) │ │ │ │ │ │ └────┴─────┴─────┴───────┴────────────┴──────┘ 附表十一(即檢察官更正後之附表2編號2至4、7至17) ┌───┬───────┬──────────┬──────────┬──────────┬───┐ │編號 │時間 │正確之銷貨單內容摘要│登載不實之銷貨單所登│登載不實之客戶銷貨明│書證出│ │ │ │ │載不實之內容 │細表內容摘要 │處 │ │ │ │ │(與左列正確銷貨單比│ │ │ │ │ │ │對結果) │ │ │ ├───┼───────┼──────────┼──────────┼──────────┼───┤ │1 │101 年11月4 日│(單號006239號銷貨單│(單號006173號銷貨單│ │交查卷│ │(即更│後某日 │) │) │ │一第 │ │正後起│ ├──────────┼──────────┤ │174 頁│ │訴書附│ │客戶:張靜芬 │客戶:張靜芬 │ │、交查│ │表2 編│ │品名及其數量: │品名及其數量: │ │卷二第│ │號2 )│ │韓式泡菜(50斤) │未登載「蝦醬(14X33 │ │136 頁│ │ │ │韓式年糕(40包) │=462 )」,其餘同左│ │、本院│ │ │ │日式蘿蔔(20斤) │ │ │卷九第│ │ │ │泡菜丸(10斤) │ │ │125頁 │ │ │ │淡水阿給(10斤) │ │ │ │ │ │ │月亮蝦餅(16盒) │ │ │ │ │ │ │泰式酸辣醬(5瓶) │ │ │ │ │ │ │蝦醬(14X33=462) │ │ │ │ │ │ ├──────────┼──────────┤ │ │ │ │ │入租金:1200 │入租金:無 │ │ │ │ │ │入貨款:10195 │入貨款:10195 │ │ │ │ │ │沖前期貨款:462 │沖前期貨款:無 │ │ │ │ │ │合計共收:11957 │合計共收:10195 │ │ │ │ │ ├──────────┼──────────┤ │ │ │ │ │銷貨單日期:101 年11│同左 │ │ │ │ │ │月4日 │ │ │ │ ├───┼───────┼──────────┼──────────┼──────────┼───┤ │2 │101 年1 月15日│(單號008423號銷貨單│(單號008465號銷貨單│客戶:張靜芬 │偵卷第│ │(即更│後某日 │) │) │品名及其數量: │22頁、│ │正後起│ ├──────────┼──────────┤大佛跳牆(8碗 ) │本院卷│ │訴書附│ │客戶:張靜芬 │客戶:張靜芬 │小佛跳牆(12碗) │九第 │ │表2 編│ │品名及其數量: │品名及其數量: │網西蝦仁捲(5盒) │126頁 │ │號3) │ │大佛跳牆(1C) │大佛跳牆(8碗 ) │網西蚵捲(10盒) │ │ │ │ │小佛跳牆(1C) │小佛跳牆(12碗) │網西肉捲(5盒) │ │ │ │ │網西蝦仁捲(10盒) │網西蝦仁捲(5盒) │ │ │ │ │ │網西蚵捲(10盒) │網西蚵捲(10盒) │ │ │ │ │ │網西肉捲(5+5盒) │網西肉捲(5 盒) │ │ │ │ │ │ │ │ │ │ │ │ ├──────────┼──────────┤ │ │ │ │ │入租金:3400 │入租金:無 │ │ │ │ │ │入貨款:17440 │入貨款:12640 │ │ │ │ │ │沖前期貨款:644 │沖前期貨款:無 │ │ │ │ │ │合計共收:21484 │合計共收:12640 │ │ │ │ │ ├──────────┼──────────┤ │ │ │ │ │銷貨單日期:101 年元│銷貨單日期:101 年1 │ │ │ │ │ │月15日 │月15日 │ │ │ ├───┼───────┼──────────┼──────────┼──────────┼───┤ │3 │101 年1 月16日│(單號008434號銷貨單│(單號008487號銷貨單│客戶:張靜芬 │偵卷第│ │(即更│後某日 │ ) │ ) │品名及其數量: │23頁、│ │正後起│ ├──────────┼──────────┤黃金雞(10包) │本院卷│ │訴書附│ │客戶:張靜芬 │客戶:張靜芬 │佛跳牆(8碗) │九第 │ │表2 編│ │品名及其數量: │品名及其數量: │月亮蝦餅(4盒) │126頁 │ │號4) │ │黃金雞(1C) │黃金雞(10包) │海鮮煎餅(4盒) │ │ │ │ │大佛跳牆(1C) │佛跳牆(8碗) │網西肉捲(7盒) │ │ │ │ │黃金泡菜(2C) │月亮蝦餅(4盒) │網西蝦仁捲(10盒) │ │ │ │ │月亮蝦餅(4盒) │海鮮煎餅(4盒) │泰式酸辣醬(6瓶) │ │ │ │ │海鮮煎餅(4盒) │網西肉捲(7盒) │ │ │ │ │ │網西肉捲(2盒) │網西蝦仁捲(10盒) │ │ │ │ │ │網西蝦仁捲(5 盒) │泰式酸辣醬(6瓶) │ │ │ │ │ │泰式酸辣醬(6 瓶) │ │ │ │ │ │ │鮑魚(1C) │ │ │ │ │ │ │ │ │ │ │ │ │ ├──────────┼──────────┤ │ │ │ │ │入租金:2200 │入租金:無 │ │ │ │ │ │入貨款:15270 │入貨款:13720 │ │ │ │ │ │沖前期貨款:130 │沖前期貨款:無 │ │ │ │ │ │合計共收:17600 │合計共收:13720 │ │ │ │ │ ├──────────┼──────────┤ │ │ │ │ │銷貨單日期:101 年1 │同左 │ │ │ │ │ │月16日 │ │ │ │ │ │ │ │ │ │ │ ├───┼───────┼──────────┼──────────┼──────────┼───┤ │4 │101 年3 月18日│(單號009319號銷貨單│(單號009421號銷貨單│客戶:劉錦輝 │偵卷第│ │(即更│後某日 │) │) │品名及其數量: │24頁、│ │正後起│ ├──────────┼──────────┤韓式年糕(40包) │本院卷│ │訴書附│ │客戶:劉錦輝 │客戶:劉錦輝 │韓式辣椒醬(7瓶) │九第 │ │表2 編│ │品名及其數量: │品名及其數量: │韓式泡菜(50斤) │136 頁│ │號8) │ │年糕(20包) │韓式年糕(40包) │黃金泡菜(25斤) │ │ │ │ │韓式辣椒醬(7瓶) │韓式辣椒醬(7瓶) │泡菜丸(25斤) │ │ │ │ │韓式泡菜(2C) │韓式泡菜(50斤) │月亮蝦餅(4盒) │ │ │ │ │黃金泡菜(2C) │黃金泡菜(25斤) │海鮮煎餅(4盒) │ │ │ │ │泡菜丸(25斤) │泡菜丸(25斤) │ │ │ │ │ │月亮蝦餅(4盒) │月亮蝦餅(4盒) │ │ │ │ │ │海鮮煎餅(4盒) │海鮮煎餅(4盒) │ │ │ │ │ ├──────────┼──────────┤ │ │ │ │ │入租金:1700 │入租金:無 │ │ │ │ │ │入貨款:8140 │入貨款:無 │ │ │ │ │ │沖前期貨款:263 │沖前期貨款:無 │ │ │ │ │ │合計共收:10103 │合計共收:9265 │ │ │ │ │ ├──────────┼──────────┤ │ │ │ │ │銷貨單日期:101 年3 │銷貨單日期:101 年3 │ │ │ │ │ │月18日 │月19日 │ │ │ ├───┼───────┼──────────┼──────────┼──────────┼───┤ │5 │100 年12月25日│(單號007781號銷貨單│(單號007781號銷貨單│客戶:張景翔 │本院卷│ │(即更│後某日 │黃單) │白單) │品名及其數量: │一第 │ │正後起│ │ │ │小籠包(50包) │192 頁│ │訴書附│ ├──────────┼──────────┤牛奶饅頭(25包) │、卷九│ │表2 編│ │客戶:張景翔 │客戶:張景翔 │芋頭饅頭(25包) │第135 │ │號11)│ │品名及其數量: │品名及其數量: │黑糖饅頭(25包) │頁 │ │ │ │小籠包(50包) │小籠包(50包) │雙花饅頭(20包) │ │ │ │ │牛奶饅頭(25包) │牛奶饅頭(25包) │奶皇包(24包) │ │ │ │ │芋頭饅頭(25包) │芋頭饅頭(25包) │ │ │ │ │ │黑糖饅頭(25包) │黑糖饅頭(25包) │ │ │ │ │ │雙花饅頭(20包) │雙花饅頭(20包) │ │ │ │ │ │ │奶皇包(24包) │ │ │ │ │ ├──────────┼──────────┤ │ │ │ │ │入租金:2000 │入租金:無 │ │ │ │ │ │入貨款:5220 │入貨款:6084 │ │ │ │ │ │沖前期貨款:208 │合計共收:6292 │ │ │ │ │ │合計共收:7428 │ │ │ │ │ │ ├──────────┼──────────┤ │ │ │ │ │銷貨單日期:100 年12│同左 │ │ │ │ │ │月25日 │ │ │ │ ├───┼───────┼──────────┼──────────┼──────────┼───┤ │ │100 年9 月20日│ │ │ │ │ │6 │後某日 │(單號005075號銷貨單│(單號005140號銷貨單│客戶:徐秀雲 │本院卷│ │(即更│ │) │) │品名及其數量: │一第 │ │正後起│ ├──────────┼──────────┤大薄片(25包) │193 頁│ │訴書附│ │客戶:徐秀雲 │客戶:徐秀雲 │木瓜絲(10斤) │、本院│ │表2 編│ │品名及其數量: │品名及其數量: │ │卷九第│ │號12)│ │大薄片(10包) │大薄片(25包) │ │130 頁│ │ │ │香水檸檬(6瓶) │木瓜絲(10斤) │ │ │ │ │ ├──────────┼──────────┤ │ │ │ │ │入貨款:900 │入貨款:4230 │ │ │ │ │ │沖前期貨款:20 │沖前期貨款:無 │ │ │ │ │ │合計共收:920 │合計共收:4230 │ │ │ │ │ │ │ │ │ │ │ │ ├──────────┼──────────┤ │ │ │ │ │銷貨單日期:100 年9 │銷貨單日期:100 年9 │ │ │ │ │ │月19日 │月20日 │ │ │ ├───┼───────┼──────────┼──────────┼──────────┼───┤ │ │101 年2 月25日│ │ │ │ │ │7 │後某日 │(單號009780號銷貨單│(單號009780號銷貨單│客戶:徐秀雲 │本院卷│ │(即更│ │黃單) │白單) │品名及其數量: │一第 │ │正後起│ ├──────────┼──────────┤蒙辣回味(15包) │194 頁│ │訴書附│ │客戶:徐秀雲 │客戶:徐秀雲 │韓式年糕(40包) │、本院│ │表2 編│ │品名及其數量: │品名及其數量: │韓式泡菜(75斤) │卷九第│ │號13)│ │蒙辣回味(15包) │蒙辣回味(15包) │ │131頁 │ │ │ │ │韓式年糕(40包) │ │ │ │ │ │ │韓式泡菜(75斤) │ │ │ │ │ ├──────────┼──────────┤ │ │ │ │ │入租金:1600 │入租金:無 │ │ │ │ │ │入貨款:570 │入貨款:無 │ │ │ │ │ │合計共收:2170 │沖前期貨款:無 │ │ │ │ │ │ │合計共收:6520 │ │ │ │ │ ├──────────┼──────────┤ │ │ │ │ │銷貨單日期:101 年2 │同左 │ │ │ │ │ │月25日 │ │ │ │ ├───┼───────┼──────────┼──────────┼──────────┼───┤ │ │101 年3 月14日│ │ │ │ │ │8 │後某日 │(單號009267號銷貨單│(單號009273號銷貨單│客戶:徐秀雲 │本院卷│ │(即更│ │) │白單) │品名及其數量: │一第 │ │正後起│ ├──────────┼──────────┤韓式泡菜(75斤) │195 頁│ │訴書附│ │客戶:徐秀雲 │客戶:徐秀雲 │韓式年糕(40包) │、本院│ │表2 編│ │品名及其數量: │品名及其數量: │ │卷九第│ │號14)│ │韓式泡菜(50斤) │韓式泡菜(75斤) │ │132頁 │ │ │ │ │韓式年糕(40包) │ │ │ │ │ │ │ │ │ │ │ │ ├──────────┼──────────┤ │ │ │ │ │入租金:1600 │入租金:無 │ │ │ │ │ │入貨款:2900 │入貨款:無 │ │ │ │ │ │沖前期貨款:100 │沖前期貨款:無 │ │ │ │ │ │合計共收:4600 │合計共收:5950 │ │ │ │ │ ├──────────┼──────────┤ │ │ │ │ │銷貨單日期:101 年3 │同左 │ │ │ │ │ │月14日 │ │ │ │ ├───┼───────┼──────────┼──────────┼──────────┼───┤ │ │101 年1 月16日│ │ │ │ │ │9 │後某日 │(單號008441號銷貨單│(單號008490號銷貨單│客戶:陳萬來 │本院卷│ │(即更│ │) │白單) │品名及其數量: │一第 │ │正後起│ ├──────────┼──────────┤烏骨雞(10包) │196 頁│ │訴書附│ │客戶:陳萬來 │客戶:陳萬來 │鮑魚(15包) │、本院│ │表2 編│ │品名及其數量: │品名及其數量: │月亮蝦餅(8盒) │卷九第│ │號15)│ │月亮蝦餅(8盒) │烏骨雞(10包) │黃金雞(10包) │137頁 │ │ │ │黃金雞(10包) │鮑魚(15包) │大佛跳牆(8碗 ) │ │ │ │ │大佛跳牆(8碗) │月亮蝦餅(8盒) │ │ │ │ │ │ │黃金雞(10包) │ │ │ │ │ │ │大佛跳牆(8碗 ) │ │ │ │ │ ├──────────┼──────────┤ │ │ │ │ │入租金:3200 │入租金:無 │ │ │ │ │ │入貨款:5180 │入貨款:10930 │ │ │ │ │ │沖前期貨款:65 │沖前期貨款:無 │ │ │ │ │ │合計共收:8445 │合計共收:10930 │ │ │ │ │ ├──────────┼──────────┤ │ │ │ │ │銷貨單日期:101 年1 │同左 │ │ │ │ │ │月16日 │ │ │ │ ├───┼───────┼──────────┼──────────┼──────────┼───┤ │ │101 年1 月16日│ │ │ │ │ │10 │後某日 │(單號008442號銷貨單│(單號008491號銷貨單│客戶:沈子翎 │本院卷│ │(即更│ │) │) │品名及其數量: │一第 │ │正後起│ ├──────────┼──────────┤大佛跳牆(8碗) │197 頁│ │訴書附│ │客戶:沈子翎 │客戶:沈子翎 │網西蝦仁捲(5盒) │、本院│ │表2 編│ │品名及其數量: │品名及其數量: │泡菜丸(5斤) │卷九第│ │號16)│ │泡菜丸(5斤) │大佛跳牆(8碗) │鴨肉丸(5斤) │133頁 │ │ │ │鴨肉丸(5斤) │網西蝦仁捲(5盒) │ │ │ │ │ │ │泡菜丸(5斤) │ │ │ │ │ │ │鴨肉丸(5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入貨款:700 │入貨款:5530 │ │ │ │ │ │沖前期貨款:330 │沖前期貨款:無 │ │ │ │ │ │合計共收:1030 │合計共收:5530 │ │ │ │ │ ├──────────┼──────────┤ │ │ │ │ │銷貨單日期:101 年1 │同左 │ │ │ │ │ │月16日 │ │ │ │ │ │ │ │ │ │ │ ├───┼───────┼──────────┼──────────┼──────────┼───┤ │ │101 年2 月3 日│ │ │ │ │ │11 │後某日 │(單號009967號銷貨單│(單號009967號銷貨單│客戶:沈子翎 │本院卷│ │(即更│ │黃單) │白單) │品名及其數量: │一第 │ │正後起│ ├──────────┼──────────┤芋圓、地瓜圓(10斤)│198 頁│ │訴書附│ │客戶:沈子翎 │客戶:沈子翎 │黑糖老薑糖塊(30斤)│、本院│ │表2 編│ │品名及其數量: │品名及其數量: │ │卷九第│ │號17)│ │芋圓、地瓜圓(10斤)│芋圓、地瓜圓(10斤)│ │134頁 │ │ │ │ │黑糖老薑糖塊(30斤)│ │ │ │ │ ├──────────┼──────────┤ │ │ │ │ │ │ │ │ │ │ │ │入貨款:420 │入貨款:2370 │ │ │ │ │ │合計共收:420 │合計共收:2370 │ │ │ │ │ ├──────────┼──────────┤ │ │ │ │ │銷貨單日期:101 年2 │同左 │ │ │ │ │ │月3日 │ │ │ │ │ │ │ │ │ │ │ ├───┼───────┼──────────┼──────────┼──────────┼───┤ │ │101 年7 月24日│ │ │客戶:邱靜羽 │ │ │12 │後某日 │(單號015271號銷貨單│(單號015271號銷貨單│品名及其數量: │偵卷第│ │(即更│ │黃單) │白單) │冬瓜(4瓶) │25頁 │ │正後起│ ├──────────┼──────────┤百香(4瓶) │ │ │訴書附│ │客戶:邱靜羽 │客戶:邱靜羽 │香檸(6瓶) │ │ │表2 編│ │品名及其數量: │品名及其數量: │C汁(24瓶) │ │ │號9) │ │冬瓜(4瓶) │冬瓜(4瓶) │(同正確之單號015271│ │ │ │ │百香(4瓶) │百香(4瓶) │號銷貨單) │ │ │ │ │香檸(6瓶) │香檸(6瓶) │ │ │ │ │ │C汁(24瓶) │(未載「C汁」) │ │ │ │ │ │ │ │ │ │ │ │ ├──────────┼──────────┤ │ │ │ │ │入租金:無 │入租金:1500 │ │ │ │ │ │入貨款:無 │入貨款:1020 │ │ │ │ │ │沖前期貨款:無 │沖前期貨款:180 │ │ │ │ │ │合計共收:2700 │合計共收:2700 │ │ │ │ │ ├──────────┼──────────┤ │ │ │ │ │銷貨單日期:101 年7 │ │ │ │ │ │ │月24日 │ │ │ │ │ │ │ │ │ │ │ ├───┼───────┼──────────┼──────────┼──────────┼───┤ │ │101 年8 月4 日│ │ │ │ │ │13 │後某日 │(單號015387號銷貨單│(單號015415號銷貨單│客戶:邱靜羽 │偵卷第│ │(即更│ │) │) │品名及其數量: │26頁、│ │正後起│ ├──────────┼──────────┤大紅豆(50斤) │本院卷│ │訴書附│ │客戶:邱靜羽 │客戶:邱靜羽 │小紅豆(50斤) │一第 │ │表2 編│ │品名及其數量: │品名及其數量: │小薏仁(50斤) │121 頁│ │號10)│ │大紅豆(1C) │大紅豆(50斤) │黃豆(50斤) │ │ │ │ │小紅豆(1C) │小紅豆(50斤) │ │ │ │ │ │小薏仁(1C) │小薏仁(50斤) │ │ │ │ │ │黃豆(1C) │黃豆(50斤) │ │ │ │ │ │燕麥(1C) │(未載「燕麥」) │ │ │ │ │ ├──────────┼──────────┤ │ │ │ │ │入租金:1500 │入租金:無 │ │ │ │ │ │入貨款:7650 │入貨款:無 │ │ │ │ │ │沖前期貨款:66 │沖前期貨款:無 │ │ │ │ │ │合計共收:9216 │合計共收:6600 │ │ │ │ │ ├──────────┼──────────┤ │ │ │ │ │銷貨單日期:101 年8 │銷貨單日期:101 年8 │ │ │ │ │ │月4日 │月6 日 │ │ │ │ │ │ │ │ │ │ ├───┼───────┼──────────┼──────────┼──────────┼───┤ │14 │101 年1 月20日│無從認定 │(單號008306號銷貨單│ │交查卷│ │(即更│前後之某日 │ │) │ │二第 │ │正後起│ │ │客戶:張靜芬 │ │138 頁│ │訴書附│ │ │品名及其數量:無從認│ │、交查│ │表2 編│ │ │定 │ │卷一第│ │號7 )│ ├──────────┼──────────┤ │173頁 │ │ │ │銷貨單日期:無從認定│銷貨單日期:101 年1 │ │ │ │ │ │ │月20日 │ │ │ ├───┼───────┼──────────┼──────────┼──────────┼───┤ │15 │101 年2 月6 日│無從認定 │(單號009821號銷貨單│ │交查卷│ │ │前後之某日 │ │) │ │二第59│ │ │ │ │ │ │頁反面│ │ │ │ │客戶:張靜芬 │ │、58頁│ │ │ │ │品名及其數量:無從認│ │、本院│ │ │ │ │定 │ │卷九第│ │ │ ├──────────┼──────────┤ │128頁 │ │ │ │銷貨單日期:無從認定│銷貨單日期:101 年2 │ │ │ │ │ │ │月6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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