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協商程序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5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勝雄
蔡素眞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鄭中睿
律師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1541號),檢察官
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
適
當,
裁定進行協商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一、主文:
蔡勝雄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
上作成之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及他人,處
有期徒刑參月
,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蔡素眞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
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
拘役伍拾玖日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蔡素眞及蔡勝雄為姊弟;蔡素真為設在臺中市○區○○○路
○○○ ○○ 號6 樓之3 之宇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宇良公
司,後遷至臺中市○○區○○○街○○○ 巷○○號2 樓,又遷至
新竹市○○路○ 段○○號8 樓之3 ;已於民國99年9 月24日經
核准解散)負責人;蔡勝雄為設在臺中市○區○○路○○○ ○
○ 號之衛家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衛家公司)、設在臺中
市○○區○○○街○○○ 巷○○號之藍海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下稱藍海公司)及怡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怡佳公司
)負責人(蔡勝雄擔任怡佳公司負責人之日期為95年9 月26
日起至97年7 月21日止),均以從事人力派遣為其營業項目
。2 人為從事業務之人,並以替公司員工投保勞工保險與全
民健康保險為其附隨業務。宇良公司與臺中縣大雅鄉(現改
制為臺中市○○區○○村○路○○巷○ 號之晨州塑膠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晨州公司)於96年間簽立合約,宇良公司派
遣員工黃俊傑前往晨州公司任職,薪資由宇良公司發放。黃
俊傑自96年11月13日起至100 年6 月30日止,均在晨州公司
任職,惟其名義上之雇主為不斷變更為宇良公司、怡佳公司
、衛家公司或藍海公司。蔡素眞及蔡勝雄明知僱用勞工應依
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之規定,於其所屬勞工到職日列表通知
保險人。依同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勞工投
保薪資應
按其全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規
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
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
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再依「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金額,確實填報。另全民
健康保險法亦規定僱主應為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受雇者
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蔡素眞及蔡勝雄明知黃俊傑到職
後所領取之月薪資總額(包括基本薪資、獎金、津貼及其他
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逾基本薪資新臺幣(下同)17,2
80元或18,880元以上,蔡勝雄、蔡素眞竟分別基於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日期,以
網路或書面向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登載黃俊傑之薪資
為17,280元或17,880元(97年7 月1 日為書面申報,其餘皆
為網路線上申報),並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97年7 月1 日「
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與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
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之文書,而據
以向勞保局及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健保局)提出投保申請
,或投保薪資變更申請而行使之(詳如附表),足以生損害
於被保險人黃俊傑之利益與勞保局、健保局對保險管理、投
保薪資額申報之正確性。
三、
證據名稱:
㈠被告蔡素眞、蔡勝雄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之
自白。
㈡
證人即
告訴人黃俊傑之偵訊筆錄。
㈢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㈣黃俊傑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所設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交
易往來明細表。
㈤衛家公司、怡佳公司、宇良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
㈥宇良公司、怡佳公司、衛家公司及藍海公司之公司董監事及
經理人名單。
㈦宇良公司之公司登記相關資料- 經濟部經授中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95年7 月17日宇良公司股東同意書、有限公司變
更登記表、經濟部96年8 月30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
函、96年8 月21日宇良公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96年8
月30日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99年9 月24日經授中字
第00000000000 號函、99年9 月15日宇良公司股東同意書、
99年9 月24日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㈧勞工保險局101 年8 月13日保承資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暨檢送黃俊傑於藍海公司、衛家公司、怡佳公司、宇良公司
等單位之勞保投保資料表及勞工退休金提繳明細表。
㈨勞工保險局101 年8 月27日保承資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暨檢送黃俊傑97年7 月1 日勞工保險加保表影本。
㈩晨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1月20日晨州財字第0000
000000號函,暨檢附人力派遣勞務承攬契約影本。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6至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
怡佳公司之公司登記相關資料即95年9 月26日有限公司設立
登地表、95年10月11日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96年11月14日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97年4 月25日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
97年7 月22日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
黃俊傑96年11月、96年12月、97年2 月、99年12月及100 年
1 月之薪水條影本。
四、處罰條文: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
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
告有其他較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
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
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
以
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
定外,不得
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附錄論罪
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
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
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申報單位│申報日期 │申報薪資 │投保起
迄日 │行為人│
│ │ │ │(新臺幣)│ │ │
├──┼────┼──────┼─────┼───────┼───┤
│ 1 │宇良公司│96年11月15日│17,280元 │96年11月15日至│蔡素眞│
│ │ │ │ │97年5 月8 日 │ │
│ │ ├──────┼─────┼───────┼───┤
│ │ │97年7月1日 │17,280元 │97年7 月7 日至│蔡素眞│
│ │ │ │ │98年6月30日 │ │
│ │ ├──────┼─────┼───────┼───┤
│ │ │98年12月31日│17,280元 │98年12月31日至│蔡素眞│
│ │ │ │ │99年2月24日 │ │
├──┼────┼──────┼─────┼───────┼───┤
│ 2 │怡佳公司│97年5月8日 │17,280元 │97年5 月8 日至│蔡勝雄│
│ │ │ │ │97年6月30日 │ │
├──┼────┼──────┼─────┼───────┼───┤
│ 3 │衛家公司│98年7月1日 │17,280元 │98年7 月1 日至│蔡勝雄│
│ │ │ │ │98年12月31日 │ │
│ │ ├──────┼─────┼───────┼───┤
│ │ │99年2月25日 │17,280元 │99年2 月25日至│蔡勝雄│
│ │ │ │ │99年12月31日 │ │
├──┼────┼──────┼─────┼───────┼───┤
│ 4 │藍海公司│100 年1月1日│17,880元 │100 年1 月1 日│蔡勝雄│
│ │ │ │ │至100年6月30日│ │
└──┴────┴──────┴─────┴───────┴───┘